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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解构劳动基准:要素、结构及其新发展

書城自編碼: 4164241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經濟經濟學理論
作者: 王天玉
國際書號(ISBN): 9787500887829
出版社: 工人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5-10-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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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全面总结我国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的试点经验,针对性地提出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的建构逻辑与体系框架。
內容簡介:
本书聚焦劳动基准领域的关键议题,系统分析我国劳动基准的现行状况,深入剖析传统工资与工时劳动标准在实践中的实施难题,全面总结我国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的试点经验,针对性地提出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的建构逻辑与体系框架
關於作者:
王天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中国社科院青年拔尖人才,入选青年人才培远计划。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纽约大学、日报劳动研究研修机构访问学者。兼任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专家委员会委员,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全国工商联法律服务和劳动关系委员会委员。
目錄
自 序1
第一章 劳动对价的基本原理1
第一节 工资对价学说的理论谱系4
第二节 工资法律定义的内在逻辑12
第三节 工资构成项目的类型及风险18
第二章 劳动对价的规范构造25
第一节 用人者经营风险对工资支付的影响27
第二节 工资与工作时间关联性的规范构造30
第三节 无薪休假中的工资风险转移34
第四节 非正常劳动情况下的工资保障38
第五节 工资支付风险的社会化分担45
第三章 工作时间的基本原理51
第一节 工作时间的认定依据问题53
第二节 工作时间分类学说评析57
第三节 劳动解放法理61
第四节 基于“受拘束劳动强度” 的工时类型化69
第五节 工作时间规范效力的分类配置78
第四章 工作时间的规范构造85
第一节 工作时间基准制度的内部张力89
第二节 工作时间界定方法评析94
第三节 工作时间基准的整体检视104
第五章 平台用工劳动基准的原理更新115
第一节 平台用工劳动条件保障的制度短板118
第二节 平台用工分类下的问题归因123
第三节 劳动形态变革的法理阐释136
第四节 政策工具的适应性演进147
第六章 平台用工劳动基准的规范迭代155
第一节 平台用工治理的路径之争157
第二节 雇主义务型基准的构造与局限164
第三节 任务计量型基准的逻辑与功能171
第四节 任务计量型基准的制度设计176
第七章 平台用工职业伤害保障的创新示范187
第一节 职业伤害保障的制度约束189
第二节 身份与行为两种保障方案评析207
第三节 行为风险导向的职业伤害保障建构219
后 记229
內容試閱
自 序
新就业形态治理与劳动基准立法是当前劳动法治领域研究的两大重点问题, 概括来说, 前者是“ 问题”, 后者是“ 对策”, 那么能否将二者统和起来, 藉由劳动基准立法解决新就业形态治理中的基本权益保障问题,这是当前学界多项研究的内核。一个甚为流行的观点是在劳动基准立法中设置“新就业形态特别规定” 一章, 专门规定平台用工等新业态工资、工时等劳动条件保障事项。又因劳动基准立法需经历较长的立法程序, 一个阶段性的替代方案是在《劳动合同法》“第五章 特别规定” 中增设“ 新就业形态” 一节。这两种“对策” 均将重点置于立法层面, 其隐含的前提假设是“问题” 与“对策” 在内在逻辑上是一致的, 或者说劳动基准以及劳动合同所调整的劳动形态与新就业形态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据此推断新就业形态治理的制度需求是将现行法及其逻辑延伸至该领域, 立法过程的主要意义是条文整合和体系搭建。
“特别规定” 式的制度建构方案需要审慎对待, 原因在于该方案很容易用“特别” 凸显“ 对策” 的针对性, 以便构成对“ 问题” 的有效性基础, 但却对“特别” 在法体系内的妥当性, 甚至是《劳动合同法》或劳动基准法这样单行法内部的妥当性缺乏充分的论证, 更可能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对新就业形态的法理分析, 使得“特别” 通过文意上的模糊性涵盖了“问题” 与“对策”。
无论何种对策方案的设计, 终归要置于现实问题中予以检验和评价,而对策与问题的衔接必然要求实然意义上的内在逻辑一致, 这需要的是法理层面的阐释与构造, 而不可能仅依靠话语及修辞。为此, 若要将“ 劳动基准立法” 这一对策用于“ 新就业形态治理”, 学理上的分析步骤应当是厘清劳动基准的功能、效力、调整机制与规则构造, 尤其是其产生发展所立基的现实劳动组织方式, 进而将劳动基准所针对的劳动形态与新就业形态进行比较, 着重分析数字时代下依托网络平台兴起的劳动形态是否有实质性变化, 以判断新就业形态能否直接纳入现行法的调整范围, 抑或探索相对独立的基本劳动条件保障机制。
本书正是围绕这一系列问题所展开的。工资、工时就概念表述来看具有广泛的涵盖性, 若无严格的法规范界定, 可以泛指代各种类型劳务给付所获得的对价和所付出的时间。但是, 在劳动法体系内使用工资、工时则有其特定内涵, 这是由劳动法, 尤其是劳动基准法的保障强度和实施机制所决定的, 换言之, 劳动基准法所适用的对象不是全社会各类劳动的对价与时间, 而是限定在劳动关系下的从属性劳动对价与时间, 这也构成了劳动基准法内部公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基础。以此为逻辑起点, 工资、工时的概念和制度需要扎实、精细的法理阐释, 目的是说明从属性劳动的内在逻辑, 既为劳动基准立法提供可靠的理论基础, 也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争议的制度发展和体系完善提供明确的构成要素。据此, 关于工资、工时的研究可说是劳动法学理大厦的基石。
相对于劳动合同等其他劳动法制领域, 劳动基准的学术成果相对较少, 尤其是聚集工资、工时的法理研究甚为稀缺。这种理论基础的薄弱导致实践中大量认识错误和观点分歧, 诸多讨论并不是依托共识性概念, 而是发散式地从各自理解出发并交汇于某一具体问题, 这就必然使得问题分析无法在同一频道展开, 既无通说基础, 更无通说深化, 难以从劳动现实中提炼具有规律性的因果关系集合。而这种从未弥合的分歧从逻辑起点到制度构造逐步累积, 最终只能在治理对策层面表达为“ 特别”, 亦即只有用“特别” 一词才能包含多方发散式理解, 其实质不过是用模糊的立法语言掩盖了模糊的学理认识。
劳动基准研究难以深入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工资、工时等基础概念本身的抽象与艰涩, 犹如包裹了一层坚硬的外壳, 难以直接进入其内部构造。这就需要适当的研究方法, 打碎外壳并将其内部逻辑与外部现实相结合。本书将基础概念的内部逻辑以学说演进的方式予以呈现, 不同学说以其对现实的归纳塑造了劳动基准制度适用的边界。兼之, 本书以国内外司法裁判的典型案例作为劳动实践的证据, 在裁判说理中发现学说应用之利与弊, 用概念检视实践, 用实践反思概念, 透过学说的冲突、发展及其与现实的磨合发现劳动基准知识体系成长的脉络。本书亦期望藉由基本概念的分析提出学说与实践相互交织、协同推进的双螺旋结构研究方法, 避免学理研究之自娱自乐与自艾自怜。
及至新就业形态治理这一热点问题, 本书坚持不预设立场, 不预设结论, 不预设情怀, 从现实劳动场景出发探寻新就业形态之“ 新”, 分析其与单位制下从属性劳动之差异, 并评析这种差异是否属于根本性改变, 是否能涵盖在现行法工资、工时之概念抽象之下, 是否能有效地适用现行法资源予以治理, 是否需要发展适应数字时代劳动变革的法理新知。“ 桥归桥路归路”, 这是本书对于新就业形态治理与劳动基准立法之间关系的基本回答。劳动基准立法的内在逻辑是组织化单位制用工, 不可能完全脱离场所、时间和组织控制, 其制度设计必然是限定单位之控制权, 以建立适当的劳动条件标准。而新就业形态的劳动特征已不能用单位制下的种种控制来解释, 更不可能将其改造成单位制劳动组织方式。在这个意义上说,新就业形态治理须建立适应自身特征和趋势的规范构造。换言之, 新就业形态需要针对劳动对价和时间的劳动条件标准, 但此项标准因劳动内涵的差异不能置于现行劳动法范畴的劳动基准立法之下, 不能以“ 特别规定”的形式满足所谓的体系合理性。新就业形态应以其自身的“ 特别” 建立专门的“规定”。
新就业形态治理与劳动基准立法均是时代变革主题下的难题, 研究者应对难题保有尊重和谨慎。“ 特别规定” 式的解决方案过于草率和粗糙,既于制度完善无益, 也于学术发展无益。二者“ 先分后合” 应是面向未来的长期研究进路, 即在现阶段分别研究新就业形态与劳动基准立法各自的逻辑与结构, 在相对成熟后通过劳动法典的形式统和为全社会基本劳动条件标准体系。纷繁复杂的劳动形态加之快速演进的技术变革, 劳动条件标准体系研究必然是漫长且艰辛的工作, 本书愿成为此前进之路的一级台阶。
本书为“中国社会科学院陈甦学部委员工作室” 建设阶段性成果。
是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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