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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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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服务信托热点难点问题研究》根据近年来破产法律理论和实务发展情况,选取破产服务信托热点和热点问题进行研究,共分为信托主题论文、域外论文评述、行业研究报告、信托方案评析四部分,归集了破产服务信托学术论文、域外文献研究成果、国内行业专项分析和国内典型适用案例类型化总结四种形态。本书从多维度分析总结近几年国内在破产案件中运用信托机制的基本特点、模式和路径,剖析其适用的难点以及法律风险点,进而对于信托机制运用于破产案件尤其是重整方案中的司法审查、规制重点提供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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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作者: |
刘思萱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江苏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常务理事。主要研究方向为破产法、公司法。在重要期刊发表论文近40篇,出版专著《政策对我国司法裁判的影响》,承担并主持多项国家级、省部级课题。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任职期间,所办案件(苏州阳光新地置业有限公司新地中心酒店诉苏州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新区塔园路营业部、苏州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的判决书作为全国指导性案例刊登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蒋瑜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破产业务创始人。兼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实务导师、江苏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苏州破产管理人协会监事长、江苏省破产管理人协会行业发展和规范工作委员会主任、苏州市律师协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主任。主要执业方向为破产重整和公司并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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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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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信托主题论文
论我国破产服务信托之适用 蒋 瑜
论我国企业破产重整计划中信托方案的司法审查
——兼议《企业破产法》相关条款之修改 刘思萱 王雅梅
论信托制度在破产案件中的应用 卢思羽 王璐瑶 赵 旭 张晓冉
第二部分 域外论文评述
《政策高于教条:美国信托法简史》论文综述 刘肖楚
《铁路设备信托的现代复兴——以应用于地区铁路重建为例》论文综述 艾龙琪
第三部分 行业研究报告
2024年破产服务信托业务回顾、问题与展望 孟凡科
2024年上市公司重整中的破产服务信托应用综述与启示 孟凡科
第四部分 信托方案评析
渤海钢铁重整案中信托方案评析 李墨菲
海航集团重整案中信托方案评析 沈家妮
全筑股份重整案中信托方案评析 李 通
康美药业重整案中信托方案评析 熊依文
千山药机重整计划中信托方案评析 顾诗仪
精功集团重整案中信托方案评析 刘旭萌
正邦科技与正邦养殖重整案中信托方案评析 熊雨仔
广田集团重整案中信托方案评析 杜张林
新华联文旅重整案中信托方案评析 郑书涵
华夏幸福重整案中信托方案评析 曹 红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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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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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序
现代破产法融清算退出与挽救更生程序于一体,是警醒正常市场主体“向死而生”之法,是帮助困境企业“涅槃重生”之法,是促使失败企业“规范退出”之法。破产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被称为市场经济之“宪法”。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法则乃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故,凡市场经济之法治国家,无不将破产法视为其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将其作为评价一国市场经济地位和营商环境水准的重要标志。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企业破产法(试行)》,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2018年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发布,《企业破产法》的修订纳入立法规划,属于“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项目。2018年1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将加快以破产法为核心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建立健全的步伐,以更好地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营商环境优化建设。
我国破产法的历史虽然短暂,但也已走过了30余个春秋,《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构成了较为完整的破产法制度体系,全国各地各级法院组建了约100家破产审判庭,北京、上海、深圳三地更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下组建了破产法庭,破产审判的法治化、专业化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破产案件数量逐渐上升,破产法的理念、文化与制度规则也得到了更广泛的传播和认可。
破产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和破产审判的法治化、常态化推进,是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营商环境优化建设的重要保障,市场经济之发展亦注定离不开破产法学研究之繁荣。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和北京市破产法学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学术为本、理论联系实际和以问题为导向的研究理念,不遗余力地创办“中国破产法论坛”及其专题研讨会等权威交流平台,多年来持续编辑出版《破产法论坛》等图书,凝聚了中国破产法理论界与实务界之顶尖研究力量,致力于破产法治事业之发展与进步,赢得了全体“破人”之赞誉与支持。
为进一步整合中国破产法理论界与实务界之研究力量,经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章恒筑法官、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郑志斌律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徐阳光教授、法律出版社法治与经济出版分社社长沈小英编审反复商议,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决定联合法律出版社创办“破产法文库”,面向国内外同仁开放。
“破产法文库”设置5个子系列,其中,学术系列希冀广纳中国学界高水准之破产法专著;译著系列拟推介域外之经典破产法文献与法典;论坛文集系列继续推出“中国破产法论坛”及其专题研讨会之优秀论文;实务系列侧重出版破产法实务经验总结之佳作;茶座系列则旨在分享破产法实施中的趣闻轶事以及破产法同仁办理破产案件的心得体会。
从历史上看,中国缺乏破产法文化传统与理论实务研究积淀。“破产法为一重要之法律,然学者研究之者,远不如研究民刑之法之夥;良以向者适用较少,兴趣遂减。”民国法学家吴传颐先生数十年前之感慨,仍让今人有现实之叹。而今,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日益得到人们的认可与重视,破产法的研究也日益深入。破产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学领域,破产法治建设是我们共同的事业追求。但愿“破产法文库”之创办能够团结更多法学同仁来关注和研究破产法理论与实践之重点难点问题,并将自己高水平的研究成果纳入文库中出版,共同推动中国破产法学术之繁荣、立法之完善与司法之进步。
是为序!
2016年7月16日撰写
2019年2月26日修订
序 一
破产服务信托,系当下我国具有很强现实意义的议题,涉及破产法和信托法两个领域。然而,破产法和信托法在我国实践的时间都比较短,适用规则尚有完善的空间,皆因信托制度功能价值不断被重视,适用领域逐渐拓展,继而在实践中出现信托与破产融合,即破产服务信托模式。这不仅是我国信托制度发展的新探索,也是我国破产制度实践的新范式,值得我们关注、梳理和总结。
面对这一新事物,可能的关注路径之一是,从理念到实践、从案例到规则层面来总结和提炼破产服务信托机制。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适用于重整程序还是清算程序,破产服务信托均呈现出适用场景多样、适用模式灵活的特征,给我们带来了一系列值得深入思考的议题。其一,信托机制在破产程序的何种场景中可以适用甚至优先考虑适用?其二,信托机制进入破产程序时,各方主体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如何确定?除受常见的信托合同约束之外,破产法或信托法是否有必要做针对性的规则设计?其三,信托机制的运用对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制度(包括管理人履职之责任、管理人报酬之确定等)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其四,破产服务信托对于债权人受偿率的确定、债权人权利的保护会产生怎样的挑战?
除上述具体问题外,更需关注信托制度和破产制度功能价值的差异。信托机制本质是市场商业活动的产物,其实施和运用不可避免地具有商业目标的追求。将信托运用于破产司法实践的特殊场景,其价值和目标是否和破产法实施的价值和目标相互应和或兼容?有哪些方面存有差异甚至会产生冲突?依破产法视角,信托机制与之相应的部分很大程度上在于化解资产处置的难度、提升资产处置的效率。从现有的案例来看,以资产处置信托为例,有些资产处置较难,包括变现很难或者变现周期太长,又或者现行变现价格可能会被一再打折,此时选择适用信托方式完成资产归集管理和后续处置,能够实现两者的价值应和,有利于最终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但若资产处置本身无障碍,又有哪些因素会促使个案中当事人选择信托模式?信托公司对此参与的积极性和债权人对自身利益考量之间的冲突如何协调?信托机制的适用会对债务人的财产造成损失,如何更好地平衡两者的价值差异以及信托机制和债权人利益的矛盾?
我很高兴看到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刘思萱老师和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蒋瑜律师敏锐地关注到了破产服务信托的价值功能和适用中的具体问题,并著此书以集中关注和讨论上述问题。本书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的特点:一是对破产服务信托的理论学术问题进行了专门的研究,研究成果以论文的方式在书中得以体现;二是理论与实践经验的深度结合,由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进行了信托实践的相关总结;三是吸纳了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5年前在中国人民大学资助设立的研究生科研基金项目的相关研究成果,这也是律师和高校之间开展新型合作研究取得的成果;四是吸收了信托公司相关专家的研究成果,体现了信托行业对这一主题的重点分析与思考。
以刘思萱老师、蒋瑜律师为代表的本书作者们充分发挥了他们的智慧,通过理论研究、行业研讨、国外借鉴对比、案例分析等多样化方式,多维度地展现了国内破产法和信托法两个领域的结合研究,完成了非常有价值的深度探索,对这一领域的研究起到了一定的引领和示范的作用。诚然,对新问题的研究还需假以时日持续关注,本书的研究尚有深入拓展的空间,但作为在国内率先开展破产服务信托理论与实践研究的代表作,本书无疑是值得被肯定和关注的。我忠心希望更多有识之士能够关注和研究这个问题,让破产制度和信托制度的结合更加完美,共同为营商环境优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贡献专业智慧。
是为序!
2025年1月17日
序 二
信托机制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管理手段和法律制度,具有独特的优势和广泛的适用前景,可以运用于各类需要风险隔离、筹集资金的事务中,亦可成为公益事业、项目管理的重要工具。基于信任,所有权人将财产交付受托人占有、使用、处分,约定将相关利益交给特定的人或实现特定的目的,具有显著的财产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并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风险隔离属性。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我国吸收其制度理念后的续造发展经历了较为曲折的四个关键阶段:
一是信托业的起源和发展阶段。近代信托学说于1917年前后传入我国。1917年至1921年间,徐沧水、潘士浩等人首先在《银行周报》上发表了介绍信托学理和实务的先驱宣导。信托产业诞生于1921年,上海地区先后成立了12家华资专业信托公司。此时我国的信托业尚显稚嫩。此后,我国信托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逐渐得到发展,后因抗日战争等时局影响,信托业的发展一度出现畸形繁荣;随着战争结束,该行业逐渐走向衰落。
二是信托业的恢复与整顿阶段。新中国成立后,受经济环境的影响,信托业一度停办。改革开放初期,信托业重新起步。1979年10月,新中国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宣告成立。198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指示正式开办信托业务,现代信托业正式开始在我国发展。在这段时间,信托业尚缺乏法律法规和监督的规范,市场一度呈现各种现象。
三是信托业的规范化与快速发展阶段。随着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2002年《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已失效)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已失效)、2007年《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已被修改)的相继颁布,正式奠定了信托行业“一法两规”的制度框架。此后我国信托业飞速扩张,2012年,我国信托业已经成为仅次于银行业的第二大金融子行业。
四是信托业的转型与高质量发展阶段。在此时间段,我国信托业经历了两次转型:2000年前后从融资平台类业务向表内投资业务转型;2008年前后向融资类和通道类业务转型。2023年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以下简称《信托三分类新规》),标志我国信托业开始第三次转型。《信托三分类新规》将信托业务分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共25个业务品种。其中企业破产服务信托被列为资产服务信托的分支之一,属于信托分类改革重点转型业务方向之一。继《信托三分类新规》后,2023年11月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规范对信托公司的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加大对高风险信托公司的监管频率和力度。法律法规之外,信托业实务界呈现出一派“山雨欲来风满楼”的景象:2023年上半年,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大力发展风险处置服务信托项目,累计成立的信托规模已经超过300亿元;半数信托公司为适应转型需要而进行人才储备,高层人员变动频繁,新任人员多数具有银行从业经验;信托行业整体增资明显,除资本雄厚的大型公司外,中小型信托公司的增资趋势也不遑多让,仅2023年行业增资规模就达上百亿元。
事实上,《信托三分类新规》在资产服务信托业务中新增企业破产服务信托,意在鼓励信托公司参与企业破产项目。与传统破产模式相比,引入信托机制的破产模式具有难以被替代的优势。传统破产模式下,处置资产的时间有限,能够运用于资产处置的市场化手段的灵活性不够,如果在破产程序中设立财产权信托,既可以为债务清偿和资产处置争取更充裕的时间,又可以充分发挥信托公司的商业资源提升资产处置的效益,进而提高破产债权的实际受偿率、推进重整计划的顺利进行。引入信托机制的破产模式的优势在财产结构复杂的大型企业集团重整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此外,信托机制的风险隔离功能也在破产程序中凸显其效益。《信托法》第15条明确规定了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即使企业破产,信托依旧能独立存续,信托财产不参与破产清算,不作为破产财产处置。因此,一旦信托计划生效,哪怕重整后的企业面临后续的商业经营风险,取得信托受益权的债权人仍然可以成功受偿,不受影响。这样在实现资产有效隔离的同时,也能为助力重整企业剥离负债、减轻讼累,不受干扰地进行后续经营,帮助重整中的企业吸引到投资人,完成企业的“新生”。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信托机制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在处置资产、资金融通方面具有极强的金融专业能力,也可以与更擅长法律领域的破产管理人实现专业优势互补,起到“1 1>2”的效果。信托公司可以运用自身专业知识,与破产管理人协同制订更为灵活的资产管理和处置方案,也可以运用其资源统筹和调配的优势,进一步提升困境企业的议价能力或者投资回报率。例如,信托公司将信托财产直接投入信托公司优质项目的资金池中,快速获得较高的收益。此外,信托公司还可以发挥其作为金融持牌机构在资产管理方面的专业管理能力,降低重整计划的执行成本。
因此我们认为,基于上述信托机制具有的天然优势,再加上《信托三分类新规》的政策鼓励,企业破产服务信托市场发展前景广阔,有极高的研究价值。新天伦律师事务所长期以来致力于金融和资本领域的法律专业服务,在破产法和信托法的实施实务上积累了大量丰厚的经验,此次以信托机制为主题,与苏州大学合作研究企业破产服务信托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力求从学术论文、国外研究成果、行业分析报告、国内重点案例的分析四个方面对现阶段我国破产服务信托的机制和实施重点进行分析和总结,以期能够推进破产服务信托理论和实务的发展。
当下信托行业正面临深层转型,破产服务信托行业方兴未艾,亟须理论和实务的深入分析和规划,希望本书能够在信托与破产相结合的领域总结其经验、展望其未来,促进信托机制在破产法实践中实现新飞跃、创造新辉煌!
顾益中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主任
2024年12月22日于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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