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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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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书立足中国法治,深入探讨了法律史学新的研究成果、理论方法和创新路径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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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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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聚焦中国近代化进程中的制度化难题。所收录的十篇研究成果,主体涉及全球史视野下的中国法律史发展,中国近代的司法机构、法学教育与法文化变迁,革命审判传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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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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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生,法学博士。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法律博士,出版学术著作、译著五部,主编专题论文集七部,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政法论坛》《法学家》《学术研究》《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报刊发表学术论文三十余篇。入选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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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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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中国近代化进程中的制度化难题 /张生
从中国出发的全球法律史:一场跨文明的对话 /李富鹏
晚清民国的社会变迁与法文化重构 /黄源盛
帝国改革、宪法发展与神圣罗马帝国的“近代性” /王银宏
中国近代法律转型的德国声音——以《中德法报》为中心 /陈新宇 卢晓航
近代中国法学教育的女性叙事 /蔡晓荣
举足轻重:晚清宗人府与贵胄法政学堂 /张剑虹
洋务运动时期朝野知识分子对于西学的认知-评价心理 /李栋
近代新式“特别法院”建制考论——以《收回中东铁路司法制度之临时办法》为中心 /邓齐滨
“减少人民诉讼负担”:哈尔滨解放区地方法院的调解实践 /宋鋆 何长春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历史考察 /刘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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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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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锡五审判方式一问世,当即得到党中央和毛泽东主席的肯定和称赞,边区政府亦给以大力支持,积极加以推广。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在1944年1月6日《边区政府一年工作总结报告》中,特别强调“提倡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以便教育群众”。毛泽东主席于1944年3月5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关于路线学习、工作作风和时局问题》的讲话中指出,“我们的机关中有些首长还不如群众,也有好的首长,如马专员会审官司,老百姓说他是‘青天’。”又说:“我们要建立好的作风,就是要放下架子,打开脑筋多想问题。”同年3月13日,延安《解放日报》专门以《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为题,发表评论,介绍其典型案例,并总结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经验和特点(详见附件一)。
1944年6月7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布《关于普及调解、总结判案、清理监所指示信》,指出: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是与调解结合的。这是一个大原则,为群众又依靠群众的大原则。在此原则下,审判上有许多问题,我们要注意研究和创造,各级政府尤其司法部门,必须遵照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方针,以及马锡五的审判方式,在实践中运用、发挥和积累新的经验。遇有模范判例足资表扬的,须详细报告上来,以便传开去,大家学习参考。
1944年9月,绥德分区召开的司法会议上,“号召司法工作者深入农村,用马锡五审判方式就地解决民间大小纠纷”。
第一次鸦片战争以降,纷至沓来的西方传教士竞相在各通商口岸开办教会学校,中国近代女学由是而启其端绪。1844年,英国女教士亚尔德西(Miss Aldersey)在宁波开设女塾,是为“中国最早之女学校”。第二次鸦片战争至戊戌维新前,女教士在通商各埠设立之女学堂与日俱增,一时出现“教会所至,女塾接轨”之盛况。据统计,1878年至1879年间,天主教在江南一带共开设女学堂231所,学生总计2791人。但该时期教会女学的办学水平普遍偏低,多属小学层次,教学内容主要为圣经、国文、英语、数学、女红等,并未设置任何法学类课程。
维新运动前后,部分富有卓见的新派人士大力呼吁推广女学。郑观应在其所撰《盛世危言》中极力推崇欧西各国所实行的男女教育平等,其称“泰西女学与男丁并重,人生八岁,无分男女,皆须入塾训以读书、识字、算数等事”,同时,他也建议清廷“通饬各省,广设女塾,使女子皆入塾读书。其美而才者,地方官吏赠物赠匾以奖荣之”。梁启超在《变法通议?论女学》中亦疾言推广新式女学之必要,其谓:“农业也,工作也,医学也,商理也,格致也,律例也,教授也,男子所共能,抑妇人所共能也。其学焉而可以成为有用之材。”梁氏倡言之新式女学的教学内容,广泛涉及农学、工学、医学、商学、律例、师范等专门之学以及西方自然科学知识,而其中的“律例”之学,即为法学相关知识。
受维新派人士鼓吹兴办女学思潮之促动,兼受教会女学之牵引,国人自办的第一所女学堂——中国女学堂(即“经正女学”)于1898年在上海设立。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十一月,寓沪客绅经元善等“议设女公学书塾,拟定规条联名禀陈南洋节署”,蒙南洋大臣刘坤一允准,“旋度地于城南高昌乡桂墅里”择立校址。翌年三月校舍落成,“即于四月十二日开塾”,“共得女学生三十余名”,“截至年终,共得四十余名,并先于是年九月十七日就城内淘沙场增设分塾”,“远方童女,亦愿担簦负笈而来,通计总分两塾,凡住塾及报名将到者,都七十余人”。中国女学堂设立之初,曾颁布《上海新设中国女学堂章程》,就该学堂之办学宗旨、管理机构设置、教员选任、办学经费、学员招收、学规堂规等详加规定。关于课程设置,该章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分别规定:“堂中功课,中文西文各半,皆先识字,次文法,次读各门学问启蒙粗浅之书,次读史志、艺术、治法、性理之书”;“堂中设专门之学三科:一算学,二医学,三法学。学生每人必自占一门,惟习医学、法学者,于粗浅之算理亦必须通晓”。曾任中国女学堂中文教习的蒋畹芳女士,还在《女学报》上撰文,就该学堂之办学建言如下:“凡女生入学者,不分贵贱,不问贫富,一律教训,中西并习。而课法宜先以经传授读,因材施教,俟其字义明晓,继以讲解,然后再课以专门之学,如医学、算学、法学、杂学等,俾之各专其一。”由是可见,中国女学堂立校伊始即设有法学类课程。由于史料缺乏,我们暂无法窥晓该学堂所开法学课程的授课内容及授课师资等具体细节。须指出的是,甲午战争之后,受中体西用观念的影响,以梁启超等为代表的晚清知识人,在处理政治学与法学两者之关系时,将法学纳入其所构建的本土式政治学学科范畴,法学实际上被视为与国家治理相关知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上海新设中国女学堂章程》系在梁启超所拟之《女学堂试办略章》基础上改订而就,其课程设置亦系梁氏首倡,因此笔者认为,中国女学堂所开设之法学课程,或不能简单等同于我们今日所理解的严格意义上的法学课程。但即便如此,其法学课程中包含了部分近代意义上的法学知识亦毋庸置疑。职是之故,中国女学堂开设法学课程,可视为近代中国女子法学教育之嚆矢。维新运动失败后,因经元善鼓吹维新忌于当道,加之保守人士的攻讦和办学经费枯竭,中国女学堂办学年余后,被迫于1899年8月25日在《中外日报》发布告白,宣布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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