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一百多年前,著名的英国法律史学家亨利·梅因宣称:“古往今来,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从“身份社会”到“契约社会”是一场伟大而深刻的社会变革。约翰·维特(John Witte)教授在其著名的《从圣礼到契约:西方传统中的婚姻宗教与法律》(From Sacrament to Contract:Marriage,Religion,and Law in the Western Tradition)一书中详细分析了婚姻从神圣盟约到合同的变化,印证了亨利·梅因的判断,宣告了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法律。庞德在其《法理学》一书中提出,遵守允诺才能维护信用经济和市场秩序。整个法律史的发展就是一个允诺的认可范围不断扩大以及被更有效地执行的过程。
中国自古就有“民有私约如律令”的传统,认为合同本身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自20世纪90年代,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宪法》确立了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制度,自此便开始了从“三法鼎立”(《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该三部法律均已失效)向统一合同法的过渡。1999年《合同法》(已失效)颁布不仅标志着我国合同法基本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更体现了其与现代市场经济和国际通行的合同法规则的接轨。我国《民法典》在总结原《合同法》的立法与司法经验的基础上,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单设合同编,以合同法总则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并在总则编中着重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实质上发挥着调整合同关系的功能。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共三个分编(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共计526条,占《民法典》条文总数的40%以上,在《民法典》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可以说,“一部民法典,半部合同法”。
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聚焦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发挥合同的基础性制度功能至关重要。合同法在现代市场经济法治保障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任何社会只要实行市场经济,必然要把合同法作为其经济制度的基石。成熟的市场经济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合同能否得到及时圆满地履行、因合同而产生的争议能否被及时公正地解决为标志的。
合同法是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基本保障。市场经济由交易组成,交易越繁荣发展,就越有利于财富的创造,市场经济才能更繁荣。科斯定理的基本假设前提就是合同可以改变和促进双方和社会的福利,促成人们利益的最大化。合同法是调整市场交易的一般性规则,发挥着便利交易、维护交易安全与秩序、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美国著名法学家E.艾伦·范斯沃思(E.Allan Farnsworth)认为,合同自由支撑着整个市场,杰弗里·T.费瑞尔(Jeffrey T.Ferriell)认为,合同堪称经济发展的引擎。亚当·斯密曾经宣称,合同自由将鼓励个人发扬企业家冒险精神。科斯在其著名的论文《企业的性质》中指出,企业的本质就是合同,企业内部的活动可以看作一系列合同关系,这些合同关系不仅包括企业与外部供应商和客户的合同关系,还包括企业内部的雇佣合同、管理合同关系等。事实上,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管道经济,产业的上下游供应链关系是靠合同组织建立起来的。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应当将合同法作为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
合同法通过保护允诺,实现社会财富的创造。康德从财产权中推论出契约,并把契约视为个人财富转移或转让的一种形式,他认为,受允诺人获得的并不是对某物的权利,而是要求履行事项的权利,违反允诺就是侵害对方的财产,因为被告的违约行为剥夺了原告获得履行事项的权利。受这种观点影响,19世纪法学家认为,保护允诺就是保护财产权。合同法通过保护允诺,督促当事人严守合同,也有利于社会财富的增长。按照庞德等人的观点,允诺本身实际上可以被视为个人财富的组成部分,履约请求权就是财产权;促进合同有效,实际上就是创造财富;违约本质上就是对财产的侵害。“合同法创造财富,侵权法保护财富”(Contract law is productive,tort law is protective),从合同法的目的和功能来看,合同法正是通过强制实现允诺来创造财富的,宣告合同无效将消灭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否定当事人对合同履行的合理期待,过度宣告合同无效对交易安全非常不利,也将影响财富的创造和积累。
合同法是组织社会生活的基本法。在现代社会,合同已经深入社会的方方面面,成为人们必不可少的生产、生活的制度工具。我们每天上网、购物、乘车出行、餐饮消费等,都需要以合同为媒介,合同涉及我们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可以说,我们生活在一个合同的世界,合同不仅可以适用于交易,而且延伸到社会的其他方面。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一书中认为,契约的安排体现了一种正义,它“正是构成了一个组织良好的人类联合的基本条件”。契约关系如此广泛,以至于有一些学者用这一理论来解释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合作关系,如用关系型合同解释各类信任关系。例如,在婚姻家庭等领域,合同成为分析婚姻家庭关系的有力工具,夫妻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分割协议、收养协议等具有身份属性的合同大量产生,这些合同进一步更新了传统合同法理论与合同法实践。
合同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媒介。在数字经济时代,各生产要素需要通过合同关系发挥其最大效益。数据作为最宝贵的生产要素之一,已经深刻改变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数字经济最为重要的特点是强调数据的流通和复用。数据的各种利用方式如投资入股、融资担保、许可利用等,均是以合同为基础的。现代市场经济呈现数字化的趋势,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以网络平台为核心形成的网络经济,合同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也发挥了最为基本的组织架构功能。例如,劳动力不再通过传统的劳动合同发挥效用,而是通过平台的众包模式以一般合同关系参与平台经济。又如,在互联网时代,网络消费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基本方式,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网络消费之所以成为可能,正是因为合同以及合同可以得到履行的社会信任,使消费者可以信赖陌生的经营者将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合同法是民事裁判的基本规则。合同法的规则大多是裁判规则,其不仅为法官裁判提供依据,也可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统一裁判尺度和标准,有力地保障公正司法。截至2024年8月19日,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民事案件共83,036,545件,其中合同纠纷案件共53,135,345件,约占民事纠纷案件总数的63.99%。其中,在2023年,民事纠纷案件共3,493,755件,其中,合同纠纷案件共2,613,260件,约占民事纠纷案件总数的74.80%。只有更好地贯彻实施《民法典》等有关合同的规范,才能保障法官依法、公平、公正地处理各类合同纠纷。
总之,在现代社会,合同所适用的领域更为广泛,形态更为多样,内容更为丰富,规则更为精细,成为民法中变动性最为丰富和最为基础的领域,甚至成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法与时转则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迭代,合同法也发生了一定的嬗变,同时也面临着新的挑战。例如,就传统的财产交易关系而言,买卖合同是最为基础的合同交易规则,而在数字经济时代,许可使用合同的功能日益凸显。当然,任何合同理论和规则,不过是基于新的社会问题而对传统合同理论的修正,而并不是对传统合同理论的抛弃。合同法的这些新发展说明,当前合同法实际上正处于一个变革的时代,此种变革来自经济、技术等多个层面,甚至来自法律本身的变化。在维护合同法基本规则的基础上,合同法如何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这就衍生出了有关新理论、新规则的问题。
我国《民法典》的颁布使合同法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更进一步发挥了合同法在现代市场经济法治保障中的基础性作用。笔者之所以将本书的书名定为“合同法总则新论”,一方面,旨在强调本书是围绕《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而撰写的。《民法典》合同编通则是在系统总结我国合同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是合同法的基础性规则和主体部分,是调整市场交易的一般性规则,发挥了便利交易、维护交易安全与秩序、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旨在说明本书密切关注社会发展趋势,关注合同法通则在当代的最新发展。本书所探讨的主要是《民法典》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民法典》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大量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是民法学研究的重要本土资源。本书对司法案例保持高度关注,挑选最新的、有价值的案例,展现现实生活中的新问题以及司法裁判的立场。此外,本书还把握了合同法理论新的发展趋势。例如,未生效合同理论、合同司法终止理论、替代交易理论以及违约获利返还理论等,已成为合同法理论研究的热点,相关研究成果也被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所采纳。本书密切关注了这些合同法前沿问题。
实践不断发展,研究永无止境。市场是变动不居的,而合同法作为调整市场关系的基本法,也是民法中发展变动最为剧烈的领域。与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合同法问题相比较,本书所研究的合同法问题其实不过是“弱水三千中的一瓢”罢了!由于个人的时间和能力所限,本书的缺点和错误在所难免,在此,笔者殷切希望广大读者不吝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