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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合同法总则新论

書城自編碼: 4158475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民法
作者: 王利明
國際書號(ISBN): 9787524402688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5-09-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2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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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是自《民法典》颁行后,作者结合《民法典》和相关合同法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并吸收新的合同法研究成果所撰写的著作。本书所探讨的主要是《民法典》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民法典》实施中,出现了大量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是民法学研究的重要本土资源。本书对司法案例保持高度关注,挑选新的、有价值的案例,展现现实生活中的新问题以及司法裁判的立场。此外,本书还把握了合同法理论新的发展趋势,密切关注和分析了合同法前沿问题。
關於作者:
王利明,湖北仙桃人,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曾任第九、十、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第十、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兼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曾获“第一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中国有突出贡献的博士学位获得者”等荣誉称号。代表作品有《物权法新论》、《民法总则研究》、《民法典体系研究》、《人格权法研究》、《物权法研究》(上、下卷)、《合同法研究》(第1~4卷)、《侵权责任法研究》(上、下卷)、《法学方法论》、《民商法研究》(第1~10卷)等,论著曾多次获得国家和省部级奖励。
目錄
第一编合同法概述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之债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与性质
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
二、合同之债
第二节合同法与债法
一、合同法的定位
二、合同法与债法的关系
第二章合同法的功能
第一节维护允诺功能
一、遵守允诺是指履行法定和道德义务
二、合同法维护允诺功能的体现
第二节保护信赖功能
一、法律保护信赖的正当性
二、合同法保护信赖功能的体现
第三节鼓励交易功能
一、作为增进财富之手段的合同法
二、合同法鼓励交易的具体体现
第四节分配风险功能
一、合同法具有分配风险的功能
二、合同法分配风险功能的具体体现
第五节实现公正功能
一、合同法是实现公正的法
二、合同法实现公正功能的具体体现
第三章合同法的新发展
第一节从形式正义走向实质正义
第二节对合同自由的限制趋势
一、合同法旨在维护合同自由
二、对合同自由的限制
第三节网络技术的发展对合同法的挑战
第四节合同法与侵权法的相互交融
第五节诚信原则在合同法中地位凸显
一、诚信原则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张
二、诚信原则的地位日益提高
三、诚信原则的作用日益凸显
第六节合同法组织经济的功能日益凸显
一、合同法组织经济功能的演进
二、合同法组织经济功能的具体体现
第七节经济全球化对合同法的重大影响
一、两大法系规则的相互渗透和相互借鉴
二、合同法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势
三、“软法”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第二编合同的成立与内容
第四章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一节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关系
一、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联系
二、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区别
三、合同不成立与合同无效
第二节承诺的实质性变更规则
第三节悬赏广告
一、悬赏广告的界定
二、悬赏广告的性质
三、悬赏人负有按照其允诺支付报酬的义务
第四节强制缔约
一、强制缔约是对缔约自由的限制
二、强制缔约义务适用的典型情形
三、强制缔约的效力
第五章预约合同
第一节预约合同具有独立性
一、预约合同的特征
二、预约合同与订约意向书的区别
三、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区别
第二节违反预约合同的责任
一、违反预约合同的认定
二、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六章格式条款
第一节格式条款概述
一、格式条款的构成
二、格式条款与示范合同的区别
第二节格式条款订入合同
一、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负有遵循公平原则、提请注意或说明的义务
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违反合理提示或说明义务的后果
第三节格式条款的无效
一、格式条款无效的事由
二、格式条款无效的后果
第四节格式条款的解释
一、格式条款解释的必要性
二、格式条款解释的规则
第七章合同解释与合同漏洞填补
第一节合同解释的基本规则
一、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进行解释
二、文义解释之外的其他解释方法
三、共同真实意思优先
四、选择有利于条款有效的解释
五、无偿合同中选择对债务人负担较轻的解释
第二节合同漏洞填补
一、合同漏洞填补的概念
二、合同漏洞填补的步骤
第三节合同解释与合同漏洞填补的关系
一、合同解释与合同漏洞填补的联系
二、合同解释与合同漏洞填补的区别
第八章缔约过失责任
第一节缔约过失是特殊的债权请求权
一、缔约过失请求权是独立的债权请求权
二、缔约过失责任不能被违约责任所替代
三、缔约过失责任不能被侵权责任所替代
第二节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发生时间的特殊性——主要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二、过失的特殊性——违反依诚信原则所产生的义务
三、损害后果的特殊性——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第三节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二、对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的限制
第三编合同的效力
第九章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
第一节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
第二节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一、比较法的考察
二、我国《民法典》中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认定
第三节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的衔接
一、无权处分合同有效是善意取得的基本前提
二、在不构成善意取得时,真正权利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第十章未生效合同
第一节未生效合同概述
一、未生效合同的效力
二、未生效合同与无效合同
三、未生效合同与效力待定的合同
第二节报批义务条款
一、报批义务条款具有独立性
二、违反报批义务条款将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节违反未生效合同的责任
一、判决一方履行报批义务前的责任
二、判决一方履行报批义务后的责任
三、不予批准应当承担迟延报批的责任
四、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依法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生效的情形
第十一章违法合同
第一节违法合同效力判断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依据规范目的认定合同无效的理论基础
一、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缺陷
二、依据规范目的认定合同无效的合理性
三、以规范目的为合同无效的判断标准是比较法发展的趋势
第三节依据规范目的认定合同无效的具体方法
一、探究强制性规定的规范目的
二、确定规范目的是否针对合同的内容
三、探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是否可以实现规范目的
第四节依规范目的认定合同无效受比例原则限制
一、基于比例原则对违法合同无效结果的限制
二、基于比例原则排除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
第十二章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第一节违背公序良俗与违反强行性规范的关系
第二节违背公序良俗行为的类型化
一、违背公序良俗行为类型化的功能
二、违背公序良俗行为的具体类型
第三节动态体系论在判断违背公序良俗中的适用
一、运用动态体系论在认定行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中的必要性
二、适用动态体系论需要考量的具体因素
三、适用动态体系论需要遵循比例原则
第四节以核心价值观为导向考量违背公序良俗行为
第十三章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
第一节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概述
一、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的概念
二、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的构成要件
第二节界分虚假民事法律行为与恶意串通
第三节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真实合同关系的效力
第十四章恶意串通订立的合同
第一节恶意串通的概述
第二节恶意串通行为与相关行为的比较
一、界分恶意串通行为与违背公序良俗行为
二、界分恶意串通与债权人撤销权
三、界分恶意串通与代理权滥用
第三节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一、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
二、恶意串通的法律效果
第十五章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
第一节合理审查义务概述
一、合理审查义务的历史发展
二、相对人合理审查义务的功能
第二节合理审查义务与审查内容
一、义务来源的法定性
二、代表权限制的审查内容
第三节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法律后果
一、相对人为恶意
二、合同转化为效力待定
三、不宜简单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71条有关无权代理的规则
四、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分担责任
五、法人、非法人组织对法定代表人的追偿权
第四编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章同时履行抗辩
第一节同时履行抗辩权概述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第二节同时履行抗辩的程序保障:对待给付判决
一、同时履行抗辩需要程序保障
二、对待给付判决与同时履行判决的区分与衔接
三、对待给付判决与附条件判决的区分
四、对待给付判决区分并兼顾了抗辩权行使与反诉的提起
五、对待给付判决为强制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十七章利益第三人合同
第一节利益第三人合同概述
一、利益第三人合同的产生与发展
二、利益第三人合同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第二节利益第三人合同的两种类型
一、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
二、不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
三、不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与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的区别
第三节利益第三人合同的成立要件
一、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的成立要件
二、不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的成立条件
第四节利益第三人合同的效力
一、对第三人的效力
二、对债权人的效力
三、对债务人的效力
第十八章第三人代为履行
第一节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的相对性
第二节第三人代为履行中的“合法利益”
一、具有“合法利益”(a legitimate interest)是比较法的共识
二、对“合法利益”的判断
三、对“合法利益”规则适用的排除
第三节第三人代为履行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转移的区别
二、第三人代为履行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的区别
第四节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效果:法定债权移转
一、第三人代为履行后发生法定债权移转
二、法定债权移转在适用中的若干具体问题
第十九章情势变更
第一节情势变更是合同履行的重要规则
第二节情势变更的要件
一、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
二、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分
第三节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
一、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分
二、《民法典》没有将不可抗力排除在情势变更的事由之外
三、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应当允许当事人选择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
第四节情势变更的效果
一、再磋商义务
二、再磋商失败后通过诉讼或者仲裁变更和解除合同
第五编合同的保全
第二十章代位权的行使
第一节代位权的行使
一、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二、代位权人可行使的权利范围
第二节代位权的行使与仲裁协议
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要受仲裁协议的约束
二、债务人或相对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申请仲裁的,应中止代位权诉讼
第三节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一、对债权人的效力
二、对债务人的效力
三、对相对人的效力
第二十一章撤销权的行使
第一节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一、针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二、针对债务人有偿处分财产权益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第二节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一、诈害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遵循入库规则
三、撤销权行使对各当事人的效力
第六编合同的转让
第二十二章债权转让
第一节债权转让概述
一、债权转让的基本特征
二、债权转让与保理合同
第二节债权转让中的债务人保护
一、债权让与应当通知债务人
二、禁止债权转让特约
三、债务人向受让人主张其对让与人的抗辩
四、债务人依法享有抵销权
第三节债权多重转让
一、债务人向最先通知的受让人履行得以免责
二、债务人未向最先通知且明知的受让人履行的后果之一——债务人继续履行
三、债务人向并非最先通知且明知的受让人履行的后果之二——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债务人向并非最先通知且明知的受让人履行的后果之三——受让人的返还责任
第二十三章债务加入
第一节债务加入内涵的界定
第二节债务加入与相关概念比较
一、债务加入与第三人代为清偿
二、债务加入与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节债务加入的效力
第四节债务加入人的追偿权
一、确认追偿权完善了《民法典》的债务加入制度
二、基于当事人约定的追偿权的制度构造
三、非基于当事人约定的追偿权的制度构造
四、追偿权的具体行使
第七编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二十四章合同债务的清偿
第一节清偿抵充
一、清偿抵充概述
二、法定抵充
三、附利息债务的清偿顺序
第二节以物抵债协议的清偿
一、诺成合同是当事人选择权产生的前提
二、新旧债务并存是选择权行使的基础
三、新旧债务并存情形下债务人的选择权
四、债务人不履行新债时债权人的选择权
五、债权人行使选择权的效果
第二十五章法定抵销
第一节法定抵销概述
一、法定抵销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二、不得抵销的债务
第二节抵销权行使的效力
一、抵销权的行使以通知到达对方时发生效力
二、抵销不具有溯及力
第三节已过诉讼时效债权的抵销
一、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能作为主动债权抵销
二、已过诉讼时效的主动债权不能自动产生抵销效力
三、时效届满的债权可以作为被动债权抵销
第二十六章合同解除
第一节法定解除与根本违约
一、根本违约概述
二、合同因行使法定解除权而解除
三、继续性合同终止
第二节协议解除
一、协议解除的概念和特征
二、法定解除与协议解除的衔接
第三节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一、合同解除的溯及力
二、合同解除后的返还请求权
三、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关系
四、合同解除与实际履行等措施
五、合同解除后的担保责任
第八编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章违约责任的原则和发展
第一节违约责任概述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二、对效率违约理论的评析
第二节归责原则:从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
第三节违约形态的发展
一、违约形态概述
二、违约形态的发展
第四节违约责任构成要件
一、违约行为
二、不具备免责事由
第五节免责事由
一、不可抗力
二、债权人原因导致的违约
第二十八章实际履行
第一节实际履行是首要的违约补救措施
一、实际履行概述
二、瑕疵履行情形下承担实际履行责任
第二节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
第三节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
第四节合同的司法终止
一、合同司法终止的正当性:解决合同僵局及其引发的问题
二、合同司法终止规则是我国本土经验的总结
三、合同司法终止不能被其他制度所替代
四、合同司法终止的条件
五、合同司法终止的效果
第二十九章法定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节填平原则
一、填平原则概述
二、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第二节可得利益赔偿的计算:替代交易
一、替代交易规则在合同法中的定位
二、替代交易规则的适用条件
三、替代交易规则与市场价格规则的关系
四、替代交易实施的效果
第三节替代交易规则适用于继续性定期合同所产生的金钱债务
一、不得依剩余期限确定损失数额
二、依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确定可得利益损害
三、合理期限的具体判断
第四节违约方因违约获利的赔偿
一、获利返还的性质:违约损害赔偿的一种形式
二、违约获利返还的正当性基础
三、违约获利返还不同于侵权获利返还
四、违约获利返还的适用条件
五、违约获利返还的范围
第五节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的并用
一、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可以并存
二、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并存的具体情形
三、避免因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的并用而造成的过度赔偿
第六节损害赔偿的限制
一、可预见性规则
二、减轻损害规则
三、过失相抵
四、损益相抵
第三十章违约金责任
第一节违约金的双重功能
一、违约金的补偿功能
二、违约金的担保功能
第二节违约金的性质
一、违约金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
二、惩罚性违约金与补偿性违约金的区别
第三节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关系
一、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区别
二、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不宜并用
第四节违约金的调整
一、违约金调整旨在协调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关系
二、法官并不享有自由酌定权
三、违约金调整程序的启动:过分高于损失
四、调整违约金数额的条件
五、违约金调整数额的确定
六、违约金调整的释明
第三十一章定金责任
第一节定金责任概述
一、定金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二、定金与留置金、担保金等的区别
三、定金的数额
第二节定金责任与违约金责任、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一、定金责任与违约金责任
二、定金责任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节定金罚则的适用
一、定金罚则的内涵
二、定金罚则通常适用于一方根本违约的情形
三、双方当事人均构成根本违约,一方不得主张适用定金罚则
四、部分履行情形下定金罚则的适用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可以免除定金责任
六、关于能否调整定金数额的探讨
后记
內容試閱
序言
  一百多年前,著名的英国法律史学家亨利·梅因宣称:“古往今来,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从“身份社会”到“契约社会”是一场伟大而深刻的社会变革。约翰·维特(John Witte)教授在其著名的《从圣礼到契约:西方传统中的婚姻宗教与法律》(From Sacrament to Contract:Marriage,Religion,and Law in the Western Tradition)一书中详细分析了婚姻从神圣盟约到合同的变化,印证了亨利·梅因的判断,宣告了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法律。庞德在其《法理学》一书中提出,遵守允诺才能维护信用经济和市场秩序。整个法律史的发展就是一个允诺的认可范围不断扩大以及被更有效地执行的过程。
  中国自古就有“民有私约如律令”的传统,认为合同本身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自20世纪90年代,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宪法》确立了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制度,自此便开始了从“三法鼎立”(《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该三部法律均已失效)向统一合同法的过渡。1999年《合同法》(已失效)颁布不仅标志着我国合同法基本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更体现了其与现代市场经济和国际通行的合同法规则的接轨。我国《民法典》在总结原《合同法》的立法与司法经验的基础上,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单设合同编,以合同法总则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并在总则编中着重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实质上发挥着调整合同关系的功能。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共三个分编(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共计526条,占《民法典》条文总数的40%以上,在《民法典》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可以说,“一部民法典,半部合同法”。
  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聚焦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发挥合同的基础性制度功能至关重要。合同法在现代市场经济法治保障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任何社会只要实行市场经济,必然要把合同法作为其经济制度的基石。成熟的市场经济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合同能否得到及时圆满地履行、因合同而产生的争议能否被及时公正地解决为标志的。
  合同法是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基本保障。市场经济由交易组成,交易越繁荣发展,就越有利于财富的创造,市场经济才能更繁荣。科斯定理的基本假设前提就是合同可以改变和促进双方和社会的福利,促成人们利益的最大化。合同法是调整市场交易的一般性规则,发挥着便利交易、维护交易安全与秩序、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美国著名法学家E.艾伦·范斯沃思(E.Allan Farnsworth)认为,合同自由支撑着整个市场,杰弗里·T.费瑞尔(Jeffrey T.Ferriell)认为,合同堪称经济发展的引擎。亚当·斯密曾经宣称,合同自由将鼓励个人发扬企业家冒险精神。科斯在其著名的论文《企业的性质》中指出,企业的本质就是合同,企业内部的活动可以看作一系列合同关系,这些合同关系不仅包括企业与外部供应商和客户的合同关系,还包括企业内部的雇佣合同、管理合同关系等。事实上,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管道经济,产业的上下游供应链关系是靠合同组织建立起来的。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应当将合同法作为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
  合同法通过保护允诺,实现社会财富的创造。康德从财产权中推论出契约,并把契约视为个人财富转移或转让的一种形式,他认为,受允诺人获得的并不是对某物的权利,而是要求履行事项的权利,违反允诺就是侵害对方的财产,因为被告的违约行为剥夺了原告获得履行事项的权利。受这种观点影响,19世纪法学家认为,保护允诺就是保护财产权。合同法通过保护允诺,督促当事人严守合同,也有利于社会财富的增长。按照庞德等人的观点,允诺本身实际上可以被视为个人财富的组成部分,履约请求权就是财产权;促进合同有效,实际上就是创造财富;违约本质上就是对财产的侵害。“合同法创造财富,侵权法保护财富”(Contract law is productive,tort law is protective),从合同法的目的和功能来看,合同法正是通过强制实现允诺来创造财富的,宣告合同无效将消灭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否定当事人对合同履行的合理期待,过度宣告合同无效对交易安全非常不利,也将影响财富的创造和积累。
  合同法是组织社会生活的基本法。在现代社会,合同已经深入社会的方方面面,成为人们必不可少的生产、生活的制度工具。我们每天上网、购物、乘车出行、餐饮消费等,都需要以合同为媒介,合同涉及我们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可以说,我们生活在一个合同的世界,合同不仅可以适用于交易,而且延伸到社会的其他方面。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一书中认为,契约的安排体现了一种正义,它“正是构成了一个组织良好的人类联合的基本条件”。契约关系如此广泛,以至于有一些学者用这一理论来解释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合作关系,如用关系型合同解释各类信任关系。例如,在婚姻家庭等领域,合同成为分析婚姻家庭关系的有力工具,夫妻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分割协议、收养协议等具有身份属性的合同大量产生,这些合同进一步更新了传统合同法理论与合同法实践。
  合同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媒介。在数字经济时代,各生产要素需要通过合同关系发挥其最大效益。数据作为最宝贵的生产要素之一,已经深刻改变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数字经济最为重要的特点是强调数据的流通和复用。数据的各种利用方式如投资入股、融资担保、许可利用等,均是以合同为基础的。现代市场经济呈现数字化的趋势,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以网络平台为核心形成的网络经济,合同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也发挥了最为基本的组织架构功能。例如,劳动力不再通过传统的劳动合同发挥效用,而是通过平台的众包模式以一般合同关系参与平台经济。又如,在互联网时代,网络消费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基本方式,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网络消费之所以成为可能,正是因为合同以及合同可以得到履行的社会信任,使消费者可以信赖陌生的经营者将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合同法是民事裁判的基本规则。合同法的规则大多是裁判规则,其不仅为法官裁判提供依据,也可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统一裁判尺度和标准,有力地保障公正司法。截至2024年8月19日,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民事案件共83,036,545件,其中合同纠纷案件共53,135,345件,约占民事纠纷案件总数的63.99%。其中,在2023年,民事纠纷案件共3,493,755件,其中,合同纠纷案件共2,613,260件,约占民事纠纷案件总数的74.80%。只有更好地贯彻实施《民法典》等有关合同的规范,才能保障法官依法、公平、公正地处理各类合同纠纷。
  总之,在现代社会,合同所适用的领域更为广泛,形态更为多样,内容更为丰富,规则更为精细,成为民法中变动性最为丰富和最为基础的领域,甚至成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法与时转则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迭代,合同法也发生了一定的嬗变,同时也面临着新的挑战。例如,就传统的财产交易关系而言,买卖合同是最为基础的合同交易规则,而在数字经济时代,许可使用合同的功能日益凸显。当然,任何合同理论和规则,不过是基于新的社会问题而对传统合同理论的修正,而并不是对传统合同理论的抛弃。合同法的这些新发展说明,当前合同法实际上正处于一个变革的时代,此种变革来自经济、技术等多个层面,甚至来自法律本身的变化。在维护合同法基本规则的基础上,合同法如何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这就衍生出了有关新理论、新规则的问题。
  我国《民法典》的颁布使合同法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更进一步发挥了合同法在现代市场经济法治保障中的基础性作用。笔者之所以将本书的书名定为“合同法总则新论”,一方面,旨在强调本书是围绕《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而撰写的。《民法典》合同编通则是在系统总结我国合同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是合同法的基础性规则和主体部分,是调整市场交易的一般性规则,发挥了便利交易、维护交易安全与秩序、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旨在说明本书密切关注社会发展趋势,关注合同法通则在当代的最新发展。本书所探讨的主要是《民法典》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民法典》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大量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是民法学研究的重要本土资源。本书对司法案例保持高度关注,挑选最新的、有价值的案例,展现现实生活中的新问题以及司法裁判的立场。此外,本书还把握了合同法理论新的发展趋势。例如,未生效合同理论、合同司法终止理论、替代交易理论以及违约获利返还理论等,已成为合同法理论研究的热点,相关研究成果也被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所采纳。本书密切关注了这些合同法前沿问题。
  实践不断发展,研究永无止境。市场是变动不居的,而合同法作为调整市场关系的基本法,也是民法中发展变动最为剧烈的领域。与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合同法问题相比较,本书所研究的合同法问题其实不过是“弱水三千中的一瓢”罢了!由于个人的时间和能力所限,本书的缺点和错误在所难免,在此,笔者殷切希望广大读者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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