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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注解与配套(第七版)

書城自編碼: 4157311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法规
作者: 中国法治出版社
國際書號(ISBN): 9787521655414
出版社: 中国法治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5-09-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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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专业导引。由相关领域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学术素养的法律专业人士撰写适用导引,对相关法律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实用注解。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实务应用。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由相关专家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专业解答。配套规定。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应用。
內容簡介:
本书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了注解,根据司法实践提炼了疑难问题并作出解答,并收录了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的配套规定。
關於作者:
中国法治出版社(原“中国法制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权威出版机构和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
目錄
适用导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
第二条【适用对象】
第三条【未成年人的权利】
1在我国未成年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吗?
2未成年人可以接受馈赠吗?馈赠的财物是未成年人个人的财产吗?
3未成年人购买的贵重物品,父母可以要求商家
退货吗?
第四条【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及其要求】
4如何理解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第五条【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第六条【共同责任】
第七条【监护人与国家在未成年人监护方面的关系】
5检察机关如何以检察司法保护促进家庭、社会、政府等保护责任落实?
第八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保障措施】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职责】
第十条【群团组织与社会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的职责】
第十一条【未成年人保护报告制度】
6强制报告义务的主体及相关内容有哪些?
7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如何处置?
8医疗机构接诊怀孕幼女是否有义务报告?
第十二条【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研究】
第十三条【未成年人统计调查制度】
第十四条【表彰和奖励】
9实践中,对保护未成年人工作进行表彰、奖励的主体和受表彰、奖励的对象分别是什么?

第二章家庭保护

第十五条【家庭保护的职责】
10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
11家庭教育指导应遵循哪些原则?
12家庭教育的误区主要有哪些?
13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是否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职责?
第十六条【履行监护职责的积极作为】
14监护人如何履行监护职责?
15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的基本要求?
16如何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17如何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18未成年人获得个人财产的途径有哪些?
第十七条【履行监护职责的禁止行为】
19家庭暴力如何应对?
20父母可以和未成年子女断绝关系,“一刀两断”吗?
21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第十八条【保障未成年人安全的义务】
22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第十九条【听取未成年人意见的义务】
23未成年人享有知情权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第二十条【采取保护措施和强制报告义务】
24什么情况下,监护人应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监护人看护照护未成年人特别注意义务】
25如何理解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第二十二条【委托他人照护未成年人的义务】
26长期照护的适用要点有哪些?
第二十三条【委托照护情形下监护人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离婚情形下监护人的职责】
27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有哪些法律上的注意义务?

第三章学校保护

第二十五条【学校的教育和保护职责】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职责】
28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第二十七条【禁止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29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
30学校侵犯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有哪些情形?
31学校是否有权开除学生?
第二十九条【平等关注和关爱重点未成年学生】
32学校在留守未成年学生和困境未成年学生关爱帮扶方面的职责有哪些?
第三十条【学校德育】
第三十一条【劳动教育】
第三十二条【勤俭节约教育】
第三十三条【避免加重学习*担】
33如何保障未成年学生的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
的时间?
34能否对学龄前未成年人提前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第三十四条【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十五条【校园安全管理制度】
35教育服务场所存在安全隐患,行政机关没有充分履职的,检察机关能否开展行政公益诉讼?
第三十六条【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应对处置制度】
36什么是学校突发事件?学校突发事件都包括哪些情形?
37什么是学生伤害事故?学生伤害事故都包括哪些情形?
38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该怎么办?
39学校设备损坏未及时修理而造成学生受伤害的,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40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造成学生受伤害的,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41学校提供给学生的食物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学生受伤害的,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42学生在学校里自杀,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43学生擅自离校期间受到伤害,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44自然灾害造成学生在校内受到伤害,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第三十八条【禁止商业类活动】
第三十九条【学生欺凌防控制度】
45如何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进行管教?
46学校是否可以自行处理严重的欺凌行为?
第四十条【性侵害、性骚扰防控制度】
47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是否负有及时报告和采取保护措施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保护职责】

……

配 套 法 规

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2020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23年12月29日)

家庭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2021年10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2015年12月27日)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4年12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
(2023年5月29日)
中国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年9月14日)

学校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2024年11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018年12月29日)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2021年6月1日)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10年12月13日)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2020年12月23日)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2006年6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
(2022年11月10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教*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
(2020年8月20日)

社会保护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节录)
(2024年12月6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节录)
(2020年11月29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2002年10月1日)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1994年12月9日)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
(2020年5月7日)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
(2021年10月8日)
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
(2022年6月6日)


网络保护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2023年10月16日)
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
(2019年8月22日)
……

实 用 附 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涉未成年人食品安全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追责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节录)
內容試閱
……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注解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未满18周岁的公民定义为未成年人遵循了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从出生之日起至未满18周岁的公民都是未成年人,其中包括多个年龄段。一般分为:乳儿期(从出生到满1周岁)、婴儿期(从1周岁到3周岁)、学龄前期(从3周岁到6-7周岁)、学龄初期(从6至7周岁到11-12周岁)、少年期(从11-12周岁到14-15周岁)、青年期(从14-15周岁到18周岁)。由此可见,未成年人的标准只有一个,即公民的生理年龄未满18周岁。

未成年人不仅包括普通的未成年人,还包括有残疾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不仅包括男性未成年人,也包括女性未成年人;不仅包括在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还包括按照国家规定从业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职工。

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3条、第17-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4-7条

第三条【未成年人的权利】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注解

生存权、 发展权、 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四类权利,是对《儿童权利公约》有关规定的概括。具体而言,生存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等权利,包括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医疗保障、国籍、姓名、获得足够食物、拥有一定住所以及获得其他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发展权是指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包括未成年人有权接受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有权享有促进其身体、 心理、精神、道德等全面发展的生活条件。受保护权是指不受歧视、 虐待和忽视的权利,包括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歧视、 剥削、 酷刑、 暴力或者疏忽照料,以及对失去家庭和处于特殊困境中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别保护。参与权是指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并就影响他们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成年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意见。

应用

1在我国未成年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吗?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最重要的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当家作主的重要标志之一。选举权,是指公民选出代表自己意志的人民代表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有被选举为代表人民意志作为人民代表亲自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是年满18周岁且未被剥夺政治权利。而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我国的未成年人系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因此,在我国未成年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未成年人可以接受馈赠吗?馈赠的财物是未成年人个人的财产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接受别人的馈赠是纯获利益的行为,不会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任何损害。不论是多大年龄的未成年人,都可以自己接受别人的赠与,而不需经过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只要赠送的财物交给了未成年人,赠与就已经具有了法律上的效力,除满足相关
法律规定,赠与人或者其他任何人都不可以要求未成年人返还赠送的财物。未成年人接受的奖励、报酬也是一样,任何人都不可以要求未成年人退还。

未成年人享有和成年人同样的权利,可以拥有个人财产。只要赠与人是想把其财物赠送给未成年人个人,而不是给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家庭,则该财物就是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父母或者其他人都不能将赠送的财物收归自己所有。

《民法典》第19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未成年人购买的贵重物品,父母可以要求商家退货吗?

《民法典》第20条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购买贵重物品只能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购买。

同样,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也不可以未经父母同意,就将自己的贵重物品出售或赠送他人。如果未成年人未经父母同意,就擅自购买超过其实际需要的贵重物品,父母可以要求商家退货。但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贵重”物品除外。

然而现阶段,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消费水平也相应提升,究竟什么是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不相符的“贵重”物品,很难确定统一的标准,只能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34条、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7条、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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