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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仲裁与法律(第153辑)

書城自編碼: 4151036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訴訟法/程序法
作者: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商会仲裁研究所
國際書號(ISBN): 9787521654400
出版社: 中国法治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5-08-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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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仲裁与法律》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研究所主办,专门研究仲裁与法律问题的全国性法学读物。本出版物自出版近三十年来,始终贯彻仲裁基本原则,坚持仲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突出对重大仲裁理论与现实问题的研究,追求学术创新,严守出版宗旨,在仲裁界、法律界和经贸界颇具影响。
內容簡介:
《仲裁与法律》第153辑包含以下栏目:理论探索、比较研究、立法研究,对仲裁领域热点法律问题、典型案例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
關於作者: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世界上主要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之一,根据仲裁业务发展的需要,以及就近为当事人提供仲裁咨询和程序便利的需要,先后设立了29个地方和行业办事处。
中国国际商会仲裁研究所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属部门,专注于仲裁学科研究,组织聘请业内专家学者,开展仲裁领域的最新动态和纵深理论研究,加强理论界与实务界合作,编辑出版系列高水平科研成果。
目錄
理论探索·
中国区际仲裁裁决籍属认定标准的趋同化研究 宋连斌 武振国
国际投资仲裁视阈下企业社会责任条款效力的硬法化:理论构建与实践验视 崔鑫凯
“涉外仲裁”范式反思 杨桦
比较研究·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准据法确定路径的中英比较研究:法律演变与案例观察 余婷
比较法视域下仲裁协议前置条款的效力及效果 陈玺岚
立法研究·
地方立法赋能商事仲裁的融合路径与发展策略 李涛
內容試閱
中国区际仲裁裁决籍属认定标准的趋同化研究
摘要:中国区际仲裁裁决的籍属认定标准,在碰撞和磨合中出现了趋同化转向。此前,中国内地通过仲裁机构所在地标准认定本法域裁决,香港地区和澳门地区通过仲裁地标准认定本法域裁决。但是,内地—香港、内地—澳门、港澳之间的裁决互认机制,又通过仲裁程序准据法标准或者叠加标准认定外法域裁决。这些标准同时存在,不仅会导致仲裁裁决的籍属认定标准不一致,也会引发裁决撤销管辖权的竞合。如今,随着中国内地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在修改过程中逐渐吸纳仲裁地标准,仲裁地标准实际上已经成为中国各法域的主流实践,这使得法律的趋同化成为一种现实可能。未来,内地与港澳之间可以以仲裁地标准为基础,以仲裁地标准背后的国际私法理论为纽带,使得中国区际仲裁裁决籍属认定标准从差异走向趋同,从趋同走向统一。
关键词:仲裁裁决籍属仲裁地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程序准据法裁决撤销管辖权

作为一种全球通行的争议解决机制,仲裁裁决的籍属认定标准应当尽可能保持一致,否则极易引发冲突。参见肖永平、于秋磊:《论国际商事仲裁庭签发禁诉令制度的构建》,载《武大国际法评论》2024年第4期,第94-107页。实践中,中国区际仲裁裁决的籍属认定标准不一致。就认定本法域仲裁裁决而言,中国内地和港澳地区采取的习惯性做法往往有所不同。中国内地长期以来将常设性质的仲裁机构作为案件审理的中心,根据仲裁机构所在地标准认定仲裁裁决籍属。参见邓杰:《上海打造亚太海事仲裁中心的制度供给与法治保障》,载《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6期,第133-141页。港澳地区则主要是以临时性质的仲裁庭作为案件审理的中心,根据仲裁地标准认定仲裁裁决籍属。参见张春良:《精准塑造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与涉外私法制度创新》,载《法学研究》2024年第5期,第204-224页。另外,不同法域认定本法域和外法域仲裁裁决的标准均不一致。例如,根据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第2条,中国内地和香港地区各自根据仲裁程序准据法标准认定对方法域裁决,这与此时双方认定本法域裁决所采用的仲裁地标准或者仲裁机构所在地标准均不一致。根据2018年香港《仲裁条例》第2条,香港地区根据“仲裁地 仲裁程序准据法标准”的叠加标准认定澳门裁决。根据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1条,澳门地区根据“仲裁机构所在地 仲裁地 仲裁程序准据法标准”的叠加标准认定内地裁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1条,中国内地根据“仲裁机构所在地 仲裁员住所地 仲裁程序准据法 仲裁地”的叠加标准执行澳门裁决。与法院认定本法域仲裁裁决所采取的单一标准相比,叠加标准无疑会限缩法律意义上的外法域裁决的数量,而导致一些裁决籍属不明,并最终为仲裁裁决的跨境流通带来困扰。参见冯硕:《论仲裁司法审查中公共政策的平衡——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99号切入》,载《国际法研究》2024年第3期,第146-160页。
不同法域之间仲裁裁决籍属认定标准不一致,不仅会导致一些仲裁裁决在立法模糊地带成为无籍属裁决或者双重籍属裁决,还会导致法院的裁决撤销管辖权在法域层面存在冲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在“一国两制”的法治框架下,实现中国区际仲裁裁决籍属认定标准的协同创新和趋同化。可喜的是,中国内地近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正在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已逐渐吸纳了港澳采用的仲裁地标准,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地,使得中国区际仲裁裁决籍属认定标准走向了趋同化。参见沈红雨、郭载宇:《〈民事诉讼法〉涉外编修改条款之述评与解读》,载《中国法律评论》2023年第6期,第70-80页。当然,在当事人没有选择仲裁地的情况下,仲裁机构也可以按照原有做法,将仲裁机构所在地视为裁决作出地。以此为契机,结合国际私法理论,总结中国区际仲裁裁决籍属认定标准的理论共识和实践共识,不仅可以修改当前法律中的突兀之处,还有助于实现中国区际法律制度的衔接和统一。
一、中国区际仲裁裁决籍属认定标准趋同化的现实需求
中国区际仲裁裁决籍属认定标准的趋同化需求,源于差异化籍属认定标准所引发的现实问题。一方面,中国内地和港澳之间认定本法域裁决的标准不一致,将引发裁决撤销管辖权的冲突;另一方面,法院认定本法域裁决和外法域裁决的标准不一致,又会造成限制和排除竞争、片面保护本地仲裁市场的结果。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在“一国两制”的法治框架下进行法律协同创新,有必要实现中国区际仲裁裁决籍属认定标准的趋同化。
(一)解决裁决撤销管辖权冲突的法律需求
对于拥有本法域籍属的仲裁裁决,法院享有撤销权。参见杜焕芳、阮昊翔:《〈仲裁法〉修订视野下仲裁调解司法审查的检视与回应》,载《北方法学》2024年第3期,第128-143页。这意味着,中国区际仲裁裁决籍属认定标准不一致,可能会引发撤销管辖权的重叠或真空。一方面,中国内地和港澳地区对于“本法域裁决”的定义不同,同一仲裁裁决可能同时被两个法域认定为“本法域裁决”,从而引发裁决撤销程序的重叠。例如,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的以香港为仲裁地的仲裁裁决,按照此前中国内地的“仲裁机构所在地标准”可以被认定为深圳裁决,在香港地区则按照“仲裁地”标准被认定为香港裁决。如果深港两地同时启动撤销仲裁裁决程序,这不仅会造成司法资源浪费,还可能导致相互矛盾的撤销结果,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参见涂广建:《论国际民商事仲裁与诉讼的平行程序》,载《南大法学》2021年第4期,第15-33页。另一方面,如果某裁决无法被任何一方认定为“本法域裁决”,又会产生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真空,导致裁决难以被撤销,从而削弱仲裁程序的权威性。例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的以深圳为仲裁地的仲裁裁决,按照此前中国内地的“仲裁机构所在地标准”可以被认定为香港裁决,但在香港地区则按照“仲裁地标准”被认定为深圳裁决。鉴于深港两地均无法启动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一旦仲裁裁决违反公共政策或者严重侵害当事双方的利益,就会造成当事人和公众均不满意的结果。参见武振国:《仲裁案外人权益救济机制研究——从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正确裁决切入》,载《商事仲裁与调解》2023年第2期,第60-74页。
事实上,中国内地和港澳地区基于不同标准对裁决籍属作出不同认定,导致裁决撤销管辖权的行使具有重叠性质或者真空性质,是司法权威冲突的直接体现,将在一定程度上破坏区际司法协作的稳定性和协调性。此外,由于仲裁裁决籍属认定标准的不统一,当事人可能无法明确应该向哪个法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这种不确定性将增加程序复杂性,降低仲裁的效率和吸引力,尤其是在涉外案件中。为了缓解不同法院之间的裁决撤销管辖权冲突,保护当事人对于仲裁司法审查程序的合理预期,有必要通过更加明确和统一的法律框架,实现中国区际仲裁裁决籍属认定标准的趋同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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