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書推薦:

《
丝与茶:18世纪亚洲商品在斯堪的纳维亚
》
售價:HK$
105.0

《
不可思议的树:一本可触摸的纸上年轮博物馆
》
售價:HK$
92.0

《
中国蝉科图谱
》
售價:HK$
125.6

《
清学沉思录
》
售價:HK$
188.0

《
我的前半生(末代皇帝爱新觉罗·溥仪亲笔自传)
》
售價:HK$
108.9

《
社会正义谬误:机会平等比结果平等更重要
》
售價:HK$
75.9

《
汗青堂丛书152·草原帝国:阿提拉、成吉思汗与帖木儿
》
售價:HK$
165.0

《
DK拆解科技大百科
》
售價:HK$
140.8
|
編輯推薦: |
以案析法 以案析辩
热点聚焦与理论反思
新型金融犯罪辩护
传统经济犯罪辩护
经典战例与执业技能
静水流深 娓娓道来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理论思考与办案经验分享
|
內容簡介: |
本书是由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对办案工作中的思考与体会随时记载、结集成册形成的。全书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热点聚焦与理论反思,二是新型金融犯罪辩护,三是传统经济犯罪辩护,四是经典战例与执业技能。以案析法,以案析辩,是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的理论思考与办案经验分享之佳作。
|
關於作者: |
何慕,资深刑事律师,律所高级合伙人,专注刑事辩护工作多年。注重“审前辩护、过程辩护”,并于办案过程中总结形成了“‘二五三’辩护法”“刑诉三辩”“庭审五辩”等有关刑事辩护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现系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死刑案件辩护团成员、杭州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学生校外实习与实践教学指导教师、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研究生实务导师,与他人合编出版《单位犯罪实务精解》一书。
|
目錄:
|
一、热点聚焦与理论反思
从司法改判案例看“帮信罪”与他罪共犯的区分 003
对窝藏、包庇罪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思考 009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密点分割问题研究 015
激愤杀人的成立要件与入刑思考 022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踪轨迹信息”的条数计算 031
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公共安全”的应有含义 038
对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的反思 052
谨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成为民事执行“口袋罪” 056
抢劫罪与强奸罪手段行为之差异研究 062
浅析交通肇事罪的合理限缩 076
基于《昆明会议纪要》浅谈贩卖毒品与代购毒品之界分 083
医药领域的腐败犯罪与防范路径——以贿赂犯罪为视角 092
涉网络毒品寄递行为的司法认定 107
刑法规范中“应当知道”的含义浅思 116
从“非法占有目的”看诈骗犯罪的罪过形式 121
擅自处分他人财物案民事法律关系对刑事认定的影响 126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检视与反思 137
以法之名,共同守护“少年的你” 145
借贷型诈骗罪认定与辩护中的疑难问题刍议 155
买卖妇女案件相关刑事犯罪法律问题分析 160
二、新型金融犯罪辩护
老鼠仓趋同交易“前五后二”认定模式的思考 169
欺诈发行证券罪的几个问题 175
案例实解:内幕交易再思考 180
三、传统经济犯罪辩护
披沙拣“金”:非法采煤案件的数额辩护要点 189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的辩护 196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的几个辩点 202
特殊类型行贿犯罪的认定 207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构成与量刑规则 212
对《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的若干思考 217
四、经典战例与执业技能
从一起聚众斗殴案谈“二次到案”的自首认定 225
从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件谈累犯情节的运用 232
从一起案件看危险作业案的辩护 238
认罪认罚案件中附条件量刑建议的构造与适用 242
刑事程序法规范修正视阈下刑事辩护的形态转向 249
坚持以庭审为中心,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 260
后记 266
|
內容試閱:
|
法治兴则刑辩兴。在法治兴隆的当下中国,刑辩事业正呈现一派兴盛景象。而刑辩对于法治具有促进作用,一个国家刑辩事业的正向发展往往能够推动这个国家的法治进步。因此,对于我们这一代刑辩人来说,既面临着身处“刑辩春天”这一时代机遇,又肩负着助力国家法治发展的历史重担。
应当说,刑事辩护是实践科学。刑事辩护工作的良好开展,既倚仗于形式逻辑的正确运用,又离不开实践理性的支撑。其中,形式逻辑容易通过独立的思辨活动获得,而由于个体实践经历的有限,实践理性的充分积累通常更加依赖于人际交流。鉴于此,将自己拥有的实践经验加以合适整理并妥当表达出来,委实具有意义。
本书的形成即是一次尝试。本书的主体由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对刑事法相关的一些重要问题(如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检视与反思等)、热点问题(如医药领域的腐败犯罪与防范路径等)、前沿问题(如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密点分割问题等)进行了实践视角下的解析。第二部分、第三部分重点研究了金融领域相关犯罪的认定、辩护等问题(如欺诈发行证券罪的有关认定等),传统经济领域相关犯罪的认定、辩护等问题(如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的辩护等)。第四部分既“以案析法”“以案析辩”,又系统描摹刑辩技能与理念。依托于此四部分,笔者关于刑辩意识、理念和技术的实务性认知得以相当程度地展现。
希望本书能够为读者带来技术启发。更希望读者可以通过本书感受到刑事辩护的应有担当,勉励自己做一个有责任心的人。囿于笔者的认知和经验,本书中若有观点不到之处,望读者原谅、斧正。
从司法改判案例看“帮信罪”与他罪共犯的区分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文简称“帮信罪”)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规定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2020年以来,“帮信罪”案件数量明显增加。这一现象的出现一方面是由于我国近年的刑事政策将网络犯罪作为打击重点,另一方面是由于“帮信罪”是针对当今网络犯罪的隐蔽性、匿名性、独立性等特性而“量身打造”的罪名,只要网络犯罪呈高发态势,“帮信罪”就必然会成为高发罪名之一。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帮信罪”的罪状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可见,“帮信”行为是其他互联网犯罪的帮助行为,故“帮信罪”有时被认为是部分帮助犯罪正犯化罪名,此逻辑也被很多辩护人所采用,以期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责从处刑较重的他罪共犯变更为处刑较轻的“帮信罪”。但《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三款“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以下简称竞合从重条款)又让这种辩护思路受到了一定阻碍。本文对若干“帮信罪”改判案例中的改判理由进行梳理,探究司法实践中对“帮信罪”与他罪共犯关系的认定倾向,以及哪些理由更能引起裁判者的共鸣。本文仅对这种倾向进行客观梳理,探讨刑事辩护的辩护空间,暂不对其在刑法理论上是否合理作出评价。
一、行为人未认识到他人犯罪的具体事实、仅认识到犯罪可能性的,不认定为他罪共犯,而认定为“帮信罪”
“帮信罪”的立法目的之一在于,网络犯罪发展至今,已越来越呈现复杂、隐蔽、分段的特点,参与不同环节的行为人之间有时互不认识,对彼此的行为认知程度较低,也没有直接和明确的犯意联络,若以传统的共犯评价存在一定困难。因此,将独立性较强、认知程度较低的行为人评价为“帮信罪”,是该罪的应有之义。
案例1【郑某、唐某、张某等集资诈骗案】上诉人郭某、庄某按照他人的要求制作用于金融活动的网站并删除数据。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郭某、庄某明知郑某、唐某等人要求设计开发的平台用于金融活动,未要求提供资质,且平台具有高额利息、发展会员获取动态收益、手工匹配会员投资等运行模式,可能用于实施网络犯罪,仍设计开发平台并进行安全维护,后帮助关闭平台及删除相关数据,其行为均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撤销原审法院郭某、庄某犯集资诈骗罪的判决,改判二人犯“帮信罪”。
案例2【王某甲、陈某、王某乙、王某丙诈骗案】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游某,经营网络科技公司,出于牟利目的为其他公司网络商城的运行提供技术帮助与支持。游某对其他公司的违法行为有一定程度的认知,但对其他公司实施犯罪的具体内容、过程并不明确知道。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关于游某构成诈骗罪的判项,改判为“帮信罪”。
案例3【陈某甲、柯某、陈某乙等诈骗案】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柯某“关于其通过电视节目及咨询中间人知晓银行卡会被用于诈骗的讲法只有其一人的供述,故认定其明知出售的银行卡会被用于诈骗的证据不足”,故认定被告人陈某甲、苏某、陈某乙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出售信用卡帮助犯罪实施,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但“被告人柯某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出售信用卡帮助犯罪实施,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故仅将柯某一人由诈骗罪改判为“帮信罪”。
但是,行为人仅认识到他人犯罪的概括性事实或可能性,是否已经可以间接故意或是概括故意的心理将其评价为他罪共犯,存在一定讨论空间。如果对此持肯定态度,则由于竞合从重条款的存在,“帮信罪”可能失去适用空间及独立入罪的价值;如果否定这种观点,则可能会对传统帮助犯罪的认定产生一定影响。本文对此不作讨论,但基于以上三个改判案例可以看出,行为人不明知他人实施犯罪的具体内容有时会成为有力的辩护观点。
二、行为人与他人无犯意联络的,不认定为他罪共犯,认定为“帮信罪”
案例4【王某、贺某诈骗案】 上诉人贺某得知为境外诈骗集团提供账户可以获利,便让王某与自己共同购买、维护提供给境外诈骗集团的账户。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某、贺某与境外电信诈骗的人员互不相识,双方在事前、事中、事后没有诈骗犯意联络,客观上王某、贺某只贩卖账号获利,而没有参与诈骗金额的分配,其行为不构成诈骗共同犯罪。二审判决撤销二人诈骗罪的判决,改判为“帮信罪”。
案例5【陈某诈骗案】陈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雇佣多人注册公司、开设对公账户,并绑定U盾、手机银行进行销售,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收取资金提供工具。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虽未明确解释上诉人陈某为何不构成诈骗罪共犯,但认为,虽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和上线具有实施诈骗犯罪的通谋,但结合其犯罪行为、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等情况,可以认定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
然而,这一逻辑同样面临与他罪共犯的竞合问题,与其说“没有犯意联络”阻却了他罪共犯的构成,不如说“没有犯意联络”为“帮信罪”的适用提供了合理的理由。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