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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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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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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中国法治出版社(原“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权威出版机构和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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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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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行政处罚的定义】
第三条【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第四条【适用对象】
[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
第五条【适用原则】
[公正、公开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
第六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被处罚者的权利】
[陈述权、申辩权]
[救济权]
第八条【被处罚者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九条【处罚的种类】
[警告、通报批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条【法律对处罚的设定】
第十一条【行政法规对处罚的设定】
第十二条【地方性法规对处罚的设定】
[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具体要求]
[单行条例能否设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的补充设定权]
第十三条【国务院部门规章对处罚的设定】
[部门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形]
[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不一致的,如何适用]
第十四条【地方政府规章对处罚的设定】
第十五条【对行政处罚定期评估】
第十六条【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七条【处罚的实施】
[处罚的实施机关]
[处罚的实施范围]
第十八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第十九条【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授权]
[有效授权成立的条件]
第二十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委托]
[委托机关的义务]
[受委托组织的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否委托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受托组织的条件】
[行政执法资格]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二条【地域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
第二十三条【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
[职能管辖]
第二十四条【行政处罚权的承接】
[政策背景]
第二十五条【管辖权争议】
[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如何报请指定管辖]
[如何进行指定管辖]
第二十六条【行政协助】
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移送的条件]
[移送的对象]
[移送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改正违法行为及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九条【同一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一事不二罚]
[如何理解“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对未成年人处罚的限制】
[“已满”和“不满”]
[关于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适用问题]
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及限制性精神病人处罚的
限制】
第三十二条【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
[从轻处罚]
[减轻处罚]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不予处罚的条件】
[不予处罚]
[初次违法]
第三十四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行政裁量]
第三十五条【刑罚的折抵】
[刑事责任优先原则]
[同类处罚措施可以折抵]
第三十六条【处罚的时效】
[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
[违法行为的继续状态]
[未被发现]
[长期追诉时效]
[时效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七条【法不溯及既往】
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的无效】
[主体资格]
[程序违法]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信息公示】
[事前公示]
第四十条【处罚的前提】
[查明事实]
第四十一条【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适用】
第四十二条【执法人员要求】
第四十三条【回避】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
[告知事项]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四十六条【证据】
第四十七条【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
[文字记录]
[音像记录]
第四十八条【行政处罚决定公示制度】
第四十九条【突发事件应对】
第五十条【保密义务】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五十一条【当场处罚的情形】
[当场处罚的条件]
第五十二条【当场处罚的程序】
第五十三条【当场处罚的履行】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五十四条【调查取证与立案】
[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要求]
[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
第五十五条【出示证件与协助调查】
第五十六条【证据收集程序】
[对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
第五十七条【处罚决定】
第五十八条【法制审核】
[审核内容]
[审核意见]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第五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第六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期限】
第六十一条【送达】
[送达回证]
[送达方式]
[送达确认书]
第六十二条【处罚的成立条件】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六十三条【听证权】
第六十四条【听证程序】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
[缺席听证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五条【听证结束后的处理】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十六条【履行义务】
[自行、主动履行]
[延期、分期缴纳罚款]
第六十七条【罚缴分离原则】
[电子支付]
[罚缴分离]
第六十八条【当场收缴罚款范围】
第六十九条【边远地区当场收缴罚款】
第七十条【罚款票据】
第七十一条【当场收缴罚款的缴纳期限】
第七十二条【执行措施】
第七十三条【不停止执行及暂缓执行】
第七十四条【没收的非法财物的处理】
第七十五条【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的拒绝处罚权及检举权】
第七十八条【自行收缴罚款的处理】
第七十九条【私分罚没财物的处理】
第八十条【使用、损毁查封、扣押财物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违法实行检查和执行措施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以行代刑的责任】
第八十三条【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属地原则】
第八十五条【工作日】
第八十六条【施行日期】
实用核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1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023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017年6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2018年2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25年6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节录)
(2012年10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2年3月20日)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1997年11月17日)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2000年2月12日)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2020年8月7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2018年12月5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2021年11月15日)
实用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旧对照
行政处罚听证流程图
当场收缴罚款流程图
电子版增补法规(请扫封底“法规编辑部”二维码获取)
修订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0年6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20年10月13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1年1月2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21年1月22日)
解释与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溯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
(2017年9月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意见
(2004年12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环保部门就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1年6月2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问题的答复
(1997年1月3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对法律规定的执法主体可否作出调整问题的答复
(1996年9月2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对法律中没有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可否作出补充规定问题的答复
(1996年4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监部门是否有权适用《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予以行政处罚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2010年10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警察支队的下属大队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主体等问题的答复
(2009年12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处罚的加处罚款在诉讼期间应否计算问题的答复
(2007年4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收财产是否应进行听证及没收经营药品行为等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
(2004年9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时如何确定行政主体问题的复函
(2003年12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商业银行行政处罚案件的适格被告问题的答复
(2003年8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秦大树不服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行政处罚争议再审一案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的答复
(2003年6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答复
(2001年12月24日)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23年3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19年4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007年5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19年4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21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17年10月7日)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201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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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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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保密义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新增条文。
[国家秘密]
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条、第13条的规定,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具体内容包括:(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上述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4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技术信息是指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经营信息是指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判断权利人是否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可以根据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以及权利人的保密意愿等因素综合认定。
[个人隐私]
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条文参见
《民法典》第1032条、第1034条、第1039条;《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条、第13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5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第15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39条;《刑法》第219条、第253条、第398条
第五十一条 当场处罚的情形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理解与适用
[当场处罚的条件]
1.违法的事实确凿。一般来说,当场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具有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特点,因此执法人员比较容易查明事实真相。
2.当场处罚须有法定的依据。对当场处罚的行为,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而且这些规定应符合本法规定。
3.仅限于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条文参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9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7条
典型案例指引
1.廖某荣诉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支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期)
案件适用要点: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7条规定,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对所在辖区内发现的道路安全违法行为,有权及时纠正。交通警察对违法行为所作陈述如果没有相反证据否定其客观真实性,且没有证据证明该交通警察与违法行为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交通警察的陈述应当作为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优势证据。二、交通警察一人执法时,对违法行为人当场给予200元以下罚款,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依法管理,方便群众,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的原则和该法第107条规定,也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2.贝某丰诉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2017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0号)
案件适用要点:贝某丰驾驶案涉车辆沿海宁市西山路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海宁交警大队执法交警当场将案涉车辆截停,核实了贝某丰的驾驶员身份,适用简易程序向贝某丰口头告知了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等,并在听取贝某丰的陈述和申辩后,当场制作并送达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礼让行人是文明安全驾驶的基本要求。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人行横道通行或者停留时,应当主动停车让行,除非行人明确示意机动车先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礼让行人的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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