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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案件学:律师、法官、警官、检察官办案的原理与实践

書城自編碼: 4145437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工具书
作者: 朱伟
國際書號(ISBN): 9787552047417
出版社: 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5-08-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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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案件学:律师、法官、警官、检察官办案的原理与实践》在理论上厘清了法制学与法治学两者的边界,揭示了法律学与法哲学的内在特点,提出了“案件学”的概念,使之结构图形化,为计算机辅助办案提供了必要条件。全书分基本原理与审案流程两编。 來源:香港大書城megBookStore,http://www.megbook.com.hk

1997 年,介绍本书作者朱伟审判工作的《知性与理性》一文荣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企业与法》杂志等多家新闻媒体组织评选的“我心目中的法官”主题征文一等奖。

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李国光先生曾评价本书作者朱伟的专著《审判方法论》:“这是一本值得每一位法律工作者认真研读并从中获取实用知识的工具书。”
關於作者:
朱伟,上海亚太法律应用规则研究中心主任,上海师范大学兼职教授,原上海法院资深法官。1985 年至今处理各类案件二千余例,独立完成案件的元素、结构、证明原理、解析路径等课题。1999 年创建《专家论案网》,2002 年组建上海汇锦律师事务所,2012 年组建上海亚太法律应用规则研究中心。2010 年起先后为国家法官学院、上海法官学院、上海检察官学院、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上海律师学院、深圳律师学院、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上海政法学院、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和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等作《法律应用规则》专题报告和课程讲授。著作有关于立案事实标准的《民商案件—案由要件》(2014 年)、关于审案路径标准的《法律应用规则》(2018 年)等。
目錄
第一编基本原理
第一章导论3
第一节法学综述3
第二节适配法律11
第三节研究法律14
第四节制定法律16
第二章案件21
第一节案件概述21
第二节案件分类22
第三节案件形态24
第四节案件名称29
第五节案件元素31
第六节案件结构37
第三章事实45
第一节事实概述45
第二节元素结构46
第三节事实类型50
第四节错误通说52
第五节事实与法律关系、法律的关系57
第六节事实与事由、案由、理由的关系58
第四章证明61
第一节证明概述61
第二节证明原理61
第三节证明范围65
第四节证明迭代68
第五节不同主体诉求71
第六节传统理论评析73
第五章解构77
第一节解构概述77
第二节固定事实77
第三节确定权利78
第四节界定形态79
第五节判定性质86
第六节衡定程度87
第七节适配法律89
第八节文书模块91
第六章工具98
第一节工具的概述98
第二节语法——载体语言学99
第三节算法——标准逻辑学100
第四节说法——客体社会学102
第五节想法——主体心理学104
第六节本体——法理学104
第七节方法论——哲学109
第七章伦理112
第一节伦理概述112
第二节律师篇112
第三节法官篇115
第四节警官篇121
第五节检察官篇124
第八章庭审标准化解决方案126
第一节庭审标准化概述126
第二节审理路径——以婚姻案件为例127
第三节继承案件审理路径141
第四节合同案件审理路径145
第五节侵权案件审理路径147
第六节刑事案件审理路径150
第七节行政案件审理路径154
第二编审案流程
第九章合同案件审理路径161
第一节合同案件概述161
第二节合同案件内容要素165
第三节合同案件审理路径166
第四节合同纠纷案例分析168
第十章侵权案件审理路径171
第一节侵权案件概述171
第二节侵权案件内容要素174
第三节侵权案件审理路径175
第四节侵权纠纷案例分析177
第十一章婚姻案件审理路径182
第一节婚姻案件概述182
第二节办案原理182
第三节婚姻案件内容要素183
第四节婚姻案件审理路径184
第五节婚姻案件案例分析186
第十二章继承案件审理路径188
第一节继承案件概述188
第二节继承案件内容要素191
第三节继承案件审理路径192
第四节继承案件案例分析193
第十三章劳动和社会保险案件审理路径198
第一节劳动案件概述198
第二节劳动案件内容要素202
第三节劳动案件审理路径203
第四节订立劳动合同案件203
第五节履行劳动合同案件205
第六节变更劳动合同案件208
第七节解除劳动合同案件211
第八节职业培训争议案件220
第九节福利待遇争议案件221
第十节特殊劳动争议案件223
第十一节人事争议案件225
第十二节保险案件综述227
第十三节养老保险争议案件232
第十四节医疗保险争议案件233
第十五节工伤保险争议案件235
第十六节失业保险争议案件236
第十七节生育保险争议案件237
第十八节劳动保护争议案件238
第十四章公司股权案件审理路径240
第一节公司股权案件概述240
第二节公司法案件内容要素244
第三节公司法案件审理路径244
第四节股东资格确认纠纷245
第五节新增资本认购纠纷252
第七节股东知情权纠纷256
第八节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259
第九节公司决议纠纷262
第十节公司设立纠纷264
第十一节公司证照返还纠纷266
第十二节发起人责任纠纷270
第十三节公司盈余分配纠纷272
第十四节损害股东利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275
第十五节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277
第十六节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278
第十七节公司合并纠纷280
第十八节公司分立纠纷281
第十九节公司减资纠纷284
第二十节公司增资纠纷287
第二十一节公司解散纠纷290
第二十二节申请公司清算纠纷292
第二十三节清算责任纠纷294
第二十四节上市公司收购纠纷296
第二十五节股东名册记载纠纷297
第二十六节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298
第十五章破产清算案件审理路径301
第一节破产清算案件概述301
第二节破产法案件内容要素305
第三节申请破产清算案件306
第四节申请重整案件309
第五节申请和解案件312
第六节请求撤销债务人个别清偿案件313
第七节破产撤销权纠纷案件314
第八节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案件318
第九节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案件319
第十节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案件319
第十一节追收抽逃出资纠纷案件323
第十二节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案件324
第十三节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326
第十四节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327
第十五节一般取回权纠纷案件330
第十六节出卖人取回权纠纷案件332
第十七节破产抵销权纠纷案件334
第十八节破产别除权纠纷案件336
第十九节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案件338
第二十节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件340
第十六章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路径344
第一节知识产权案件概述344
第二节著作权纠纷案件345
第三节商标纠纷案件349
第四节专利纠纷案件355
第五节技术纠纷案件362
第十七章海商事案件审理路径369
第一节海事案件概述369
第二节船舶碰撞纠纷案件374
第三节船舶触碰纠纷案件377
第四节船舶损坏空中设施、水下设施损害纠纷案件379
第五节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件380
第六节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件382
第七节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案件383
第八节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案件385
第九节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387
第十节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损害责任纠纷案件389
第十一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390
第十二节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件392
第十三节海上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394
第十四节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案件395
第十五节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397
第十六节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件399
第十七节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案件401
第十八节船舶改建合同纠纷案件403
第十九节船舶拆解合同纠纷案件405
第二十节船舶权属纠纷案件405
第二十一节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件407
第二十二节船舶租用合同纠纷案件409
第二十三节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410
第二十四节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船舶
承包合同纠纷案件411
第二十五节渔船承包合同纠纷案件412
第二十六节船舶属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415
第二十七节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案件415
第二十八节海运集装箱保管合同纠纷案件418
第二十九节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案件419
第三十节船舶代理合同纠纷案件421
第三十一节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422
第三十二节理货合同纠纷案件425
第三十三节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案件425
第三十四节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426
第三十五节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件427
第三十六节海上、通海水域打捞合同纠纷案件428
第三十七节海上、通海水域拖航合同纠纷案件430
第三十八节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案件430
第三十九节海上、通海水域保赔合同纠纷案件431
第四十节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联营合同纠纷案件432
第四十一节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案件432
第四十二节海事担保合同纠纷案件435
第四十三节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案件436
第四十四节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案件436
第四十五节船舶检验合同纠纷案件439
第四十六节海事请求担保纠纷案件439
第四十七节海上、通海水域运输重大责任事故案件440
第四十八节港口作业重大责任事故责任纠纷案件441
第四十九节共同海损纠纷案件442
第五十节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案件443
第五十一节海运欺诈纠纷案件446
第五十二节海事债权确权纠纷案件447
第十八章行政案件审理路径449
第一节行政案件概述449
第二节行政案件内容要素458
第三节行政案件审理路径459
第四节行政处罚纠纷案件460
第五节行政强制纠纷案件462
第六节行政许可纠纷案件466
第七节行政复议纠纷案件468
第八节行政裁决案件469
第九节行政确认纠纷案件471
第十节行政登记纠纷案件473
第十一节行政批准纠纷案件475
第十二节行政命令纠纷案件477
第十三节行政合同纠纷案件479
第十四节行政赔偿补偿纠纷案件482
第十五节行政征收、征用纠纷案件486
第十六节行政受理纠纷案件488
第十七节行政给付纠纷案件489
第十八节行政执行纠纷案件491
第十九节行政划拨纠纷案件493
第十九章刑事案件审理路径497
第一节刑事案件概述497
第二节刑事案件图510
第三节危害国家安全罪515
第四节危害公共安全罪518
第五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527
第六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57
第七节侵犯财产罪569
第八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77
第九节危害国防利益罪605
第十节贪污贿赂罪610
第十一节渎职罪614
內容試閱
序言
司法,实现公平的本源是什么?审判,陪审员参与的专业性是什么?法律,由人大代表审核的正当性是什么?上述问题为法哲学范畴,你一旦有了正确答案并予应用,那么无论是在审判岗位,在辩护席上,或是公安侦查、检察公诉,乃至纪检监察,定能领略到办案过程的顺畅与意义。

法学是一门古老的学问,与医学、神学、文学并列欧洲中世纪大学四大学科,它们是人类学的起源与重要组成。神学、文学关注人类的精神与文化世界,医学、法学关注人类的身体与社会世界。法学与医学为孪生学科,医学关注形而下的身体健康,法学则关注形而上的社会健康。法学与医学构造相同: 法院、医院,案情、病情,开庭、开刀,证明、化验,法典、药典……不一而足。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司法,司法是并列词,类同医药。司法,涉及对象、工具、标志三个维度,对象不明就会盲人摸象,工具缺失就成徒手战士,标志模糊就易迷失方向。

为了使法学爱好者有个正确的认知方向,这里借用医学作类比。医学由医科和药科两部分组成,研究医科从生物学、人体学、解剖学开始,法学也由司科和法科两部分组成,研究司科从社会学、案件学、解构学起步。研究者把司科解读成法哲学,源于判定现象性质涉及价值观,实现过程不仅需要分析判断,还需要综合判断,是谓智慧方法。法哲学的美妙,源于既有文学般的生动,又有数学般的精准,其复杂性是一旦不能有效厘清法哲学与法律学的区别,就会出现有比无更坏的后果。所谓法哲学,即法治学的别名,所谓法律学,则是法制学的简称。

案件是形而上的,无形使人们有了主观想象的空间,由此讨论就易成为一场没有边界的困境。案件,不建构标准,法律适配就成为无的放矢。司法的公信力基于同案同判的普遍性,同案同判的普遍性源于审案路径的统一性,审案路径的统一性来自立案事实的标准化,立案事实的标准化是因为形式逻辑的主宰性,以上都是客观而直观的。有人认为,每个案件是不同的,所以不能同案同判,显然这是受“人不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观点影响,但赫拉克利特也意识到事物发展变化是有逻辑的,巴门尼德更是直言真理之路是以存在为存在,而非以不存在为存在,重要在本质。

社会已进入智能化时代,法学教育也已普及,但案件的审理仍未呈现规律,法院在立案形式上纠结于承办人审核制与起诉人登记制两种极端,内容随机抽取如“借贷”“赔偿”等案由,对其概念的真实内涵全国法官并无统一认知。现实中的办案矛盾,除了由当事人性格影响,更多因为客观标准的缺失。为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4月15日印发该意见(法发〔2015〕6号),决定自次月1日起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上述意见本身不是案件标准,使得立案难并未切实改变,承办人仍以各种理由推诿,更有法官会直白地告诉你可以投诉,最高人民法院也在2021年末召开新闻发布会强调,防止年底不立案现象。可以肯定,案件没有建构标准是司法无序的根源。

医学上的高血压等病因,内涵标准全国统一,并配有统一的测量仪,否则医疗事故会层出不穷,医患关系将难以想象。同理,法学上的案由内涵不统一,解构路径就无法统一,证明科学就无从谈起,法律适配就丧失靶标,由此必然影响办案的品质与效率,必然影响法制的实践与效应,必然影响法学教育的宗旨与效益,也必然影响法治的公信力。立案的事实标准保障司法公平,审案的工艺标准保障司法公正,办案的工具标准保障司法效率。

笔者在长期的审判生涯中积累了三项纪录,一是年终未结案多年为零,二是连续十多年一次庭审三个月结案,三是服务多个审判庭没有一起案件留给其他法官接手。2017年,经曹忠明院长引见,与其基层法院交流,一天内解答包括一年以上各类性质未结案件20起,有的之前已与中、高院沟通未获结论,由此说明案件学的普适性,上海法院适用,其他地区法院同样适用,二十年前适用,现在同样适用,执法、司法适用,律师代理、辩护也同样适用。

在总结办案经验的基础上,笔者于2010年10月出版《审判方法论——哲学视野下的审判学引论》,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李国光先生作序称其“是一本值得每一个法律工作者认真研读并从中获取实用知识的工具书”;2014年10月出版立案事实标准的专著《民商案件——案由要件》,2018年11月出版审案工艺标准的专著《法律应用规则》,如今已完善为“立案要件”和“审案路径”。

“立案要件”基于规范思维、底线思维,内容对应案由,保障法院与起诉人统一事实标准,它既是同案同判的基础,也是衔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由规范的必要条件;“审案路径”基于案件自身结构揭示的解构规律,从而使审判环节客观透明可视,目前已编为计算机数据,一旦植入互联网,将辅助法官从根本上解决立案难与审案繁问题,解决承办人个性化认定的弊端,切实保障同案同判。现实生活中的汽车驾驶、医疗诊断,以及各类制造正逐步智能化,唯生产公平的审判仍停留于原始经验状态,此绝非正常现象,更因案件无规律,只是人们研究方向反了,忽略了对案件规律的发掘。可以想象,当医生只掌握药典知识,不掌握人体知识,开刀手术就无的放矢,就不能救死扶伤。同理,当法官只掌握法典知识,不掌握案件知识,开庭审判就像盲人摸象,就不能具有公平正义。

本书由基本原理和审案流程两部分构成,审案流程包括应用规则。有了基本原理,应用规则就是具体算法。法学的应用场景在公检法司,本书评析案例过百,目的并非展现解构能力,或呈现复杂生动,而是为了揭示规律,科学的案件模型仅此一种,一旦掌握就能如“庖丁解牛”般办案,之于行政、刑事、民商等的分类,仅是不同性质区别;之于公、检、法、司等的分工,仅是不同职能差异;之于航空、海事、保险、金融,乃至婚姻、继承、合同、侵权等的分类,仅是主、客体及其形态不同。主体,要么是自然人,要么是法人;客体,要么是人的权利,要么是物的权利,在此基础上,扩展至行为权利、智力成果;案件形态,要么是民商的合同之债、侵权之债,及其两者旁支相邻关系、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要么是刑事的一般罪形、特殊罪形,要么是行政的服务与管理。国外的陪审团制度,判例制度,都非科学理论,只是在未发现案件规律时的变通办法,属于哲学范畴的智慧方法,判例法的“法”,当指案件处理方法。

司法执法问题的根源,在当下中国是以法制学的法律学充当法治学的法哲学,好比医学用药科替代医科,好比汽车学院替代汽车驾驶学院,学的与用的不一致。法学教育,传授的知识皆为法律研究所用,若专业不对口,就似药科生入职医院诊断病情,从事开刀手术,无法救死扶伤。法哲学研究不应缺失本源意识,需要从案件内涵的元素、结构、证明原理、解构路径入手,这些知识正是对应包括办案终端法院在内的立案事实和审案工艺,人们通过语义、逻辑、哲学等基础科学工具的应用来实现公平、公正和效率。本书对各类办案的原理做系统论述,希冀法哲学名副其实,为完善社会科学基础理论奉献力量。必须承认,这是一部法治说明书,读来枯燥无味,并不引人入胜,但希望通过计算机语言辅助来保障司法形式与内容统一,减轻承办人工作压力。
业界急需明确法学究竟包含哪些领域,以免受到“木桶效应”的影响。明确后,才能确保司法执法的质量和效率。本书即是抛砖引玉。

1988年,我根据办案实践,总结出《婚姻案件当事人陈述表》,最早使用的是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1989年完成《继承案件当事人陈述表》,这是《审判方法论》的起点,由此形成了《法律应用规则》,并最终实现了《案件学》的三次提升与完善。随着工作岗位的调动至刑庭、执行庭、派出法庭等,我有了更多审判工作经历,最终实现了当事人只需一次来法院两小时便能开庭结案的效率。

2010年,《审判方法论》出版,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李国光先生写序道“这是一本值得每一个法律工作者认真研读并从中获取实用知识的工具书”,这给了我极大的鼓励,使我持续向前探索案件内涵的外延。
人们分析案情,往往如集市贸易,体验原告立场的为原告说话,感悟被告立场的为被告说话。但没有以法学自身规律去阐述诸如元素是否穷尽、权利是否规范、形态是否准确、证明是否科学、解构是否有据、工具是否先进的思维路径。《案件学》试图引导律师、法官、警官、检察官等办案者共同遵守专业概念的内涵外延,在形式逻辑平台上依顺序讨论分析,使得“以事实为根据”成为看得见的直观,无论谁不应再担心未来申诉、抗诉、重审,不应再担心若干年后的错案、冤案追究,一切有标准。在此基础上,迭代升华标准,避免循环往复。
回首投身法学事业,已然四十载,其间为了安心研究,毅然辞职,失去了生活保障,常辗转反侧、彻夜难眠,在亲友相助下,终于坚持过来。《案件学》也从最初的一张《婚姻案件当事人陈述表》到成书《审判方法论》,再到《法律应用规则》,一万多个日日夜夜,一路上遇到不少贵人,成功离不开他们的支持鼓励。感谢曾为上海法学会副秘书长的王木根先生,引荐我认识了学识渊博的沈国明老师,沈老师不仅支持鼓励,耐心且细心听取汇报,还将我介绍给尤俊意老师,让我得到了巨大帮助,感谢在部队服役时的首长马名山先生,为我引荐了最高人民法院众多的专家学者。感谢我的院长王祖德先生,他是一位仁慈的法院领导,退休后还一如既往地关心我的研究内容。感谢华东政法大学牟肖媛老师,让我有机会与她的研究生长期交流。感谢上海师范大学的胡志民老师,在我需要帮助的时候总是全力支持。感谢华东政法大学的研究生秦长月、汪亚奇、汪洋、徐杰、李燕、朱云倩等,他们很认真,很用心地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衷心希望司法执法尽早实现智能化,使法学与时代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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