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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聚焦核心,权威依据: 精准切入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执法的核心法律依据,确保执法根基牢固。
体例清晰,关联对照: 创新编排体例,法律法规条文关联清晰,便于快速查找、对比和理解,大幅提升查阅效率。
图表精解,化繁为简: 运用图表形式对复杂法律条文进行抽丝剥茧的解读,使晦涩法条一目了然,易于掌握。实战导向,能力提升: 着重帮助执法人员树立正确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并熟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垄断违法行为处理的基本程序,全面提升执法实战能力。 实用手册,案头B备:内容精炼,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执法人员日常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便捷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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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为了增强广大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及执法能力,提高广大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本书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执法中的法律依据为切入点,内容涵盖《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等规定,体例清晰,关联对照,并附有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执法实用图表等内容,帮助执法者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掌握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执法相关的法律知识,熟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垄断违法行为处理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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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执法简明实用手册》编写组由法学领域的专家和资深从业者组成。他们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以图表形式对法律法规进行抽丝剥茧的分析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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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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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第一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4
第一节 混淆行为 4
第二节 商业贿赂 10
第三节 虚假宣传 11
第四节 侵犯商业秘密 17
第五节 不当有奖销售 28
第六节 商业诋毁 32
第七节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33
第八节 低于成本价销售 35
第九节 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 36
第十节 法律责任综合规定 36
第二章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 40
第二编 反垄断执法
第一章 垄断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46
第一节 垄断协议 46
一、行为类型 46
二、法律责任 56
第二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58
一、行为类型 58
二、法律责任 71
第三节 经营者集中 72
一、行为类型 72
二、法律责任 78
第四节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79
一、行为类型 79
二、法律责任 85
第五节 相关市场的范围 86
第六节 法律责任综合规定 94
第七节 不适用《反垄断法》的情形 95
第二章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及处理 96
第一节 反垄断调查程序 96
第二节 经营者承诺制度 114
第三节 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 121
第三编 公平竞争审查
第一章 审查标准 134
第一节 关于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审查标准 134
第二节 关于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审查标准 137
第三节 关于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审查标准 141
第四节 关于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审查标准 144
第五节 关于审查标准的其他规定 146
第二章 审查机制和审查程序 149
第三章 监督保障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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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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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是竞争领域的基础性、专门性法律。为便于广大读者学习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基础规定及执法程序,结合法条内容及阅读习惯,我们全新打造了《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执法简明实用手册》一书。
本书秉承编排科学、新颖、实用的特点,在确保法律文本准确的基础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为基础,整理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的行为类型、法律责任、执法程序及公平竞争审查要求等,编排合理,体例清晰,辅以直观图表解析复杂法条,将抽象规定转化为具象呈现,极大降低学习难度,提升学习效率。
由于编者水平有限,不足之处敬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读者可登录中国法治出版社网站https://www.zgfzs.com/或者关注微信公众号“中国法治出版社”获取更多新书资讯。
本书编写组
第一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第一节 混淆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网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或者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混淆行为。
经营者不得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或者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销售本法第七条规定的违法商品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销售者不知道其销售的商品属于违法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不予行政处罚。
经营者登记的名称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标识,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标识。
人民法院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标识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应当综合考虑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知悉程度,商品销售的时间、区域、数额和对象,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标识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
第五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标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一)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识;
(三)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四)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识。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标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当事人请求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予以保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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