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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私法 第25辑 第1卷 总第49卷

書城自編碼: 4141902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学文集/经典著作
作者: 易继明
國際書號(ISBN): 9787513099387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4-09-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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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私法》设置3个栏目:专题研究、论文、评论,每卷约为13篇文章。其中,“专题研究”专栏主要聚焦研究国家重大立法问题,通常为《民法典》的制定、解释及适用等基础理论研究。“论文”专栏主要融百家之长,精选收录民商法、民事诉讼法、知识产权法、国际私法等私法领域学者对于基础理论的研究论文,旨在为私法理论的发展和完善提供参考。“评论专栏”主要关注当下社会急剧变革中出现的社会和法律问题,包括最新立法的评注、前沿案例的评析等,尤其注重历史研究和比较法研究。
關於作者:
易继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中心主任、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研究基地主任,《私法》和《中国娱乐法评论》主编,兼任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代表、法制委员会委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司法小组成员,第四届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以及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会长、湖北省科学技术法学会会长、北京市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理事等。
目錄
目录
民法典专题研究
民法典继承编中继承份额动态化现象及其保障功能 雷巍巍
《民法典》第1219条(患者知情同意规则)评注 唐超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十周年专栏
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审理模式优化探析 冯刚
论我国商标授权确权司法审查制度的优化 姜庶伟 张灿
平台资质审核义务的双重面向与规范重构 石丽颖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中恶意的识别与认定 叶何铭
论文
法的安定性要求:社会公众信任检视下的“法律要义” [加]比雅尼·梅尔科维克(著),郄怀旭(译),石佳友(校)
离婚经济帮助视角下居住权的裁判设立——兼及《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20条的完善 张婧婕 高圣平
老年人免于数字歧视权及其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刘为勇
假冒专利侵害专利标记权之质疑与重解 白睿成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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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强国背景下体育知识产权诉讼适用先行判决的解释论建构 李晓秋 汤鑫
赛事取消险的产品构造与发展方案——基于全球实践的本土探索 杨帆 李奇泽
构建司法人工智能的可解释性:法理溯源与方向探析 姜聪
编后记
內容試閱
卷首语
数据资产与版权金融——在2024年金融街论坛暨数据资产与科技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研讨会上的发言
(2024年10月22日)
版权跟数据到底是什么关系?这确实是一个问题。
这个论坛以数据资产、科技金融和法治保障为主题,这里大家突出讲的是“数据资产登记”。在此之前,国家数据局就在推进“数据产权登记”,而且有的地方已经开展了。我前段时间去浙江调研发现,他们那边也在搞数据产权登记。那么,更之前他们做的是什么?“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也就是说,一个数据现在有了“数据资产登记”“数据产权登记”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三种形式。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是不是这些数据不一样以至于需要分类?其实,就是刚才有同志说到的,我们可能对数据的认知还不够深入。一些经济学家解构它的时候,没有从法律的角度去解构它。比如我们出台的对现在数据影响力最大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又称“数据二十条”),形成了数据的“三权分置”,包括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该文件出台不久,在一个会议场合我对经济学家们说了几句,我说“你们还是在用计划经济时代的思维解构现代的生产要素。土地属于国有,性质没有办法改变,就先是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形式交给农户经营,然后是将‘承包经营权’跟‘所有权’分离,强化承包户的使用权。接下来,城市开放,有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户或称农户到城里打工去了,土地闲置,于是又来了一个第三方的经营权。由此,农村土地上产生了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现在我们更是‘创造性’地发明了‘数据资源持有权’。太阳、月亮、地球等这些数据资源,谁来持有?显然,这个概念在法律上是有问题的”。今年五六月份的时候,国家数据局的有关同志说,“现在我们已经不谈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产品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了,我们就简称为数据的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我认为即便去掉了“资源”“加工”“产品”,这样以“三权分置”去解构它,也不符合现代财产制度和资产管理的逻辑,不符合法律和国际通行做法。
刚才有人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数据的规范是空缺的。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在制定的时候,第123条规定是将数据作为知识产权的一个客体类型的。后来,大家对此争议比较大,说算了,就在第127条增设了一个授权性规定,即有关数据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我们有没有规定?现在“数据二十条”又来了一个“三权分置”,似乎是基于法律没有另行规定。张雯院长过去主持北京互联网法院工作就涉及数据的AI大模型训练、人工智能的应用,这个数据算什么?我们在法律上讨论的,多是大模型训练的这些作品、这些绘画等是不是侵犯了人家作品的著作权或称版权。事实上,在对数据的基本解构当中,不是说世界上没有通用的惯例延续,而是我们想积极地推进它、促进数据流动,但觉得没法推进,于是先把所有权搁置在一边,通过持有、使用、经营三权分置的方式促进它流动。动机是好的,但事情变得更复杂。国家知识产权局早期推进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怎么办?北京也有,浙江也有,全国好多地方都如火如荼地展开了。最近我去浙江调研的时候,他们告诉我,国家数据局要求他们搞数据产权登记,他们也做了。不过,当时他们率先搞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一直发展到现在,已经很成熟的了,别把这个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搞砸了。
但是,我们真正有一个权利就叫知识产权吗?没有!事实上,当我们说知识产权的时候是在说这个有专利,那个有版权,那个有商标权,那个有地理标志权,实质上是在说一个具体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个概念的总称,其实每个人拥有的权利都是具体的。换句话说,是不是在这个制度设计之初,关于“数据知识产权”概念的提法,以及进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本身就有问题?其实,国际上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最早是沿着特殊版权的路径,也就是作为版权来保护的。后来,人们觉得版权的保护路径可能不适应大数据算法,因为大数据是动态的,算法很复杂。过去数据版权主要是建立在静态的数据库上。数据库版权保护需要数据库的编排有创造性。但是,有些数据库没有太多的编撰或编排的考量,没有太多创造性或结构性的东西,不过它有一定的积累或者沉淀,这个不好纳入版权保护模式。数据它有结构化,还是能够通过版权保护的。动态的算法进来以后,可能让这个事情变得复杂。复杂到什么程度?是不是我们还可以用它?于是,有人说针对静态的数据库,版权保护就不周延,那么大数据时代我们就不要用版权再去类推适用了,我们是不是可以建立一个数据信息权、数据权或者数据专有权,以此为基础配置相应的权利和利益分享体系。
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编制的时候,我提出还是用“数据信息权”更符合数据特性。但是没有被采纳,纲要提出了“数据知识产权”,后来就顺理成章地试点推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
数据事实是客观存在的。现在发现了它的价值,特别是结构化的东西我们是不是就可以类推版权进行保护。事实上,现在知识产权法院也好,互联网法院也好,针对大模型训练数据等,结构化数据就按照版权的保护模式来保护;没有结构化的数据,就按照行为模式进行规范。涉及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垄断行为的,按照公平竞争的市场法进行规制;涉及交易的时候,通过合同行为来保护数据权利人的利益。现行法下,这就是一个很好的方式。
所以,我今天谈版权与金融的时候,结构化的数据也是适用的。刚才“腾云天下”的老总说到,有一些数据被污染了或者数据质量不高。其实我认为,如果用版权的视角衡量数据的话,对数据的结构化就会趋于审慎——即便是数据中的结构只是显现了那么一点点的创造性,它的质量就会好很多。
经过20年的探索和实践,金融助力版权产业成长,版权及其产业发展也为金融创新提供了广阔的实践空间。从主要的版权融资渠道来说,刚才我们会计师说得更多,有关这块的,有质押、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其实还有租赁等。不过,实践中租赁形式对数据或者对知识产权来说展开得比较少,也可能不需要或者说不适应。这就涉及权利要素的适配性问题。各种不同的产品设计,刚才杨涛教授都谈到了,都是有一些风险的。我们要在不确定性当中寻找到确定性或者增加确定性的因素,这样才能够把这些东西变现。数据金融也好,知识产权金融也好,就是将未来的东西提前变现,用以推动现在的研发和市场开拓。我觉得,这就需要有确定性的东西在里面。考虑到产品风险的确定性,可能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的适配性是不一样的,比如说版权,我们曾经有过的爱奇艺和北京文创,就是通过版权进行证券化,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募集资金的。有些专利,特别是涉及通用型人工智能所需要的传感技术的专利,它可能适合配置基金形式。当然,质押融资可能适合专利,特别是价值比较高的核心专利。当然,还有可能适合综合配置。总体来说,版权质押、证券、保险、基金、信托五种模式是目前版权金融的主模式。
但是从政策方面讲,大家可能都体会得到,数据资产、版权金融等刚开始,总体是政策性推广,市场还不太活跃。目前市场不太活跃有几个因素,其中重要的是正处于一个金融的“强监管”时期。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金融系统要着力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也将普惠金融囊括其中,是因为普惠金融对科技创新人才个体的支持很大,而且很多的人才需要这些加持。当风险的确定性增强,找到不同类型的产品去配置它,是一个比较关键的问题。
当前版权金融创新发展的主要问题,第一个就是我们的版权金融产品供给是不足的。刚才中国人保集团法律合规部白飞鹏总经理说到了科技保险问题,他们是这一领域的先行者,有四个类型的业务,包括为科技项目研发和成果转化提供的、为科技成果和科技产品应用推广提供的、为知识产权各环节提供的、以及为科技活动涉及的创业、人才、网络等基础性风险提供的各类型保险产品。但是,目前仍然存在科技保险产品设计不够清晰、保障能力不足、政策扶持有待加强等问题,总体来说,市场化、规模化的运营和推广还存在较大的难度。政府政策扶持是一个视角,而市场拉动又是一个视角。最近,我们在研究“十五五”时期知识产权规划。我一直在琢磨,我们的公共政策是不是要转型了?我们过去主要靠产业政策支撑,产业政策扶持当然也是一个角度;特别是科技创新这一块,像国家实验室、新型国家创新体系这一块的产业政策一直是需要的。但是,还有一方面就是靠竞争政策去刺激它,靠市场去拉动它。这就是我第一个谈到的版权金融产品类型不足的问题。现有版权金融产品(如“展业通”“融慧贷”“智权贷”“影视通宝”等)不能适用于版权金融的各种情况,使用并不广泛。在产品模式设计上创新性不足,多以版权质押为主。诚然,复杂的版权质押融资业务流程造成的不确定成本,也制约版权质押融资的常态化。另外,参与版权金融的机构组成单一,发展版权金融的机构主要集中在银行,融资渠道狭窄,且不利于风险分担。
第二个问题就是版权金融专业化人才问题。版权金融创新和发展需要精通文创、版权、金融等专业复合型人才,这方面的人才储备不足。
第三个问题就是版权市场化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版权金融产品的发展必须有完善的市场中介服务体系,提供专业优质项目推选、版权权属核查、行业资信调查、版权价值评估等服务。目前,版权区块链存证、数据流通、交易平台、担保机构等方面还未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缺乏对融资市场的吸引力。
第四个问题是版权制度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版权权属及权利稳定性问题,包括数据是否纳入版权保护问题,以及权利受到侵害之后是否能够获得及时救济问题,都是制约版权金融及版权产业发展的基础性问题。“十四五”时期我国版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令人担忧,市场不够活跃。
第五个问题就是金融监管体系面临新的挑战。面对科技金融、数字金融、知识产权金融,监管经验的匮乏、多头监管的缺陷,加之资管新规及配套细则落地,对版权金融产品的审批将更加严格。因此,监管机构如何在加强监管、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同时,优化版权融资主体发行环境,扶持优质版权资源,把版权金融衍生品纳入拟上市品种名单,是监管机构面临的紧迫任务。
总体来说,我要强调的是一个版权金融创新发展的主线,可以通过质押、证券、保险、基金和信托这五种主要融资模式进行版权融资。同时,我们也面临五个主要问题。那么,接下来,我们要从微观、中观、宏观三个层面进行思考,建构起符合版权金融创新发展的商业环境,并为之提供法治保障。微观层面上,要进一步夯实版权金融的建构基础。一方面,企业要建立以权利管理、价值管理及风险控制为主的版权资产管理体系;另一方面,版权产业要与银行、政府、创投、担保、保险、小贷公司等群体构建组合式融资模式,促进融资方式多元化,融资主体多样化。中观层面上,要推动版权金融市场配套设施建设,比如建立版权资产价值评估体系,构建版权交易所等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大力推动担保机构等增信机构的建设等。宏观层面上,要健全版权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最后,特别要说的是,在“十五五”期间我想提出要大力实施一项工程即“版权金融创新工程”,或者再大一点,即实施知识产权金融创新工程。“知识产权金融”的提出,是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编制阶段,不过后来的文件里没有写。但是,在《“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中,明确写了“知识产权金融”。知识产权金融虽然被提出了,但“十四五”时期缺乏具体的推进措施,没有能够落地,或者说没有能够完全展开。
结合我国版权金融发展现状和实践探索,全面推进版权金融创新,需要大力实施版权金融创新工程,做好以下八个方面的工作。因为时间关系,我就简要说几个观点:第一,建立版权价格形成机制;第二,建立优质版权作品金融孵化机制;第三,建立精品版权作品商业化推进机制;第四,加强版权金融服务平台建设;第五,进一步提升版权保护水平;第六,加大知识产权金融人才培养力度;第七,加强版权金融监管;第八,加强版权金融理论研究与智库建设。
我希望在“十五五”期间,无论是版权金融工程还是知识产权金融工程能够写入规划,并能够出台一些具体的政策措施,来推进相关工作,也让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科技金融”“数字金融”等能够落地、开花。总之,希望金融真正能够推动科技创新,推动知识产权事业的蓬勃发展,结出促进国家繁荣昌盛和人民生活幸福的累累硕果。
谢谢大家!
2022年10月22日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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