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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教材以“国际商法”课程内容为基础,根据社会及行业变化的需要,调整了旧有的国际商法内容。本教材根据编者十多年教授“国际商法”课程的教学经验以及从事兼职律师的实践经验,总结了高职高专学生学习法律课程的特点,收集了丰富的案例,坚持以案说法、增强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成为从事涉外商务、对外贸易活动的高素质、高技能复合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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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曾黎娟,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长期教授“国际商法”课程,并主持校级“国际商法”网络课程。参加省厅级科研项目《移动互联时代APP在我国快递行业应用及发展研究》等课题,发表过数篇论文,参编过多部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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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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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BusinessLaw),简称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法,顾名思义,即内容具有国际性的商法。“国际商法”课程与传统的商法课程在内容上难免有交叉。但总体而言,国际商法的研究对象具有更多的国际性,且其涉及的范围比传统的商法更为广泛。国际商法的“国际性”是指其所调整的商事法律关系的诸要素中,至少有一项要素具有国际性。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二项要素,一项商事关系要成为 “国际”商事关系,上述三项要素中至少有一项必须是跨越国境的。因此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一项商事关系就具有“国际性”:
(1)商事关系的主体,即个人、合伙企业、公司或非法人组织中的双方当事人国籍不同,或者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
(2)商事关系的客体处于国外。此处的客体,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 (如知识产权等)。
(3)导致商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火的法律事实具有跨国性。
由此可见,国际商法的 “国际性”并非指某种商事关系发生在国家与国家之间,而是指这种商事关系具有跨国性。
二、国际商法的渊源
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际商法产生的依据及其表现形式,包括国际商事条约或公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商事立法(国内法)。
(一)国际商事条约或公约
国际商事条约或公约是作为国际商事主体的国家和国际组织缔结的关于确立、变更或终止其相互间国际商事关系的国际书面协议。各国缔结的有关国际经济活动的国际条约历来被普遍认为是国际商事法的重要渊源。就国际条约对缔约方的法律拘束力而言,可分为国际双边条约 (如 《中美贸易关系协定》)和国际多边条约 (又称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国际条约对缔约国有约束力,缔约国必须遵守条约,这是根据“约定必须遵守”的古老的国际法原则得出的结论。各国通过缔结条约(或公约),就可以将某些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加之于当事人,当事人必须予以遵守。国际商事条约(或公约)通过缔约国立法机关核准后,若与该国国内法发生冲突,除声明保留外,根据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原则,须首先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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