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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全面、系统涵盖公安民警最常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便于基层民警日常执法办案工作中随身携带和随时查询使用。既是公安民警法律学习的培训教材,也是基层民警执法办案的好帮手。
《公安民警执法办案常用手册》自2008年首次出版以来,因其选编的法律规定准确、实用,开本灵活小巧、便于携带,符合公安民警执法的要求,得到了广大公安民警的认可,达到了本书“服务于执法实战” 的目的。第十六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修订。本书的修订,保持了实用性强的特点,仍选取基层所、队民警在执法办案中最常用、最基本的法律、法规、解释、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加大具体执法行为操作性规范的比重,增加了一些公安民警应知应会的常用法规和规范,以使本书更贴近办案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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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公安民警执法办案常用手册》自2008年首次出版以来,因其选编的法律规定准确、实用,开本灵活小巧、便于携带,符合公安民警执法的要求,得到了广大公安民警的认可,达到了本书“服务于执法实战”的目的。
來源:香港大書城megBookStore,http://www.megbook.com.hk 第十六版重要修订提示:
一是在第十五版的基础上新增了最新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新颁布的重要司法解释,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修订。
二是收录了《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是对本书收录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解释进行了全面清理,删除了废止的文件。
四是部分文件未被明文废止,依然在执法实践中发挥作用,本书仍予以保留。在使用时需要注意有关条款中所引文件的条文序号为修订前文件的条文序号,特别是2025年6月27日,《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了全面修订,请注意对照修订后的相应条文;内容有冲突的,以修订后的文件为准。
本书的修订,保持了本书实用性强的特点,仍选取基层所、队民警在执法办案中最常用、最基本的法律、法规、解释、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加大具体执法行为操作性规范的比重,增加了一些公安民警应知应会的常用法规和规范,以使本书更贴近办案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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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中国法治出版社(原“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权威出版机构和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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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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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法办案规范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23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199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018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2021年12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
二、相关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2002年3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2003年8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2007年10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2009年10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2011年4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2015年10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2021年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2024年1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2020年3月19日)
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
(2024年5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4年3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9年6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4年8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4月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能否作为认定毒品依据的批复
(2019年4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2年3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1年12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年8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1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9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1年3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24年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6年12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2021年6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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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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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2025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治安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综合治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外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六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充分释法说理,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除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治安管理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调解处理治安案件,应当查明事实,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促进化解矛盾纠纷。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属于第一款规定的调解范围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认可的,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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