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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国环境法现代调整机制研究

書城自編碼: 4137392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民法
作者: 陈倩
國際書號(ISBN): 9787513091770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5-06-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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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本书介绍了综合系统的环境法调整机制,即为环境法“现代调整机制”模式。
內容簡介:
环境法调整机制与环境法调整方法密切相关,都揭示了环境法对其所调整的对象所施加的法律影响。但由于环境法调整方法的静止性、被动性、分散性、技术性和工具性,环境法调整方法的最终演化只能是线性增加的模式,只有诉诸于更系统的机制研究才能揭示环境法律调整的全貌。正是在环境法律调整的意义框架内,环境法调整机制可以被看作是环境法调整方法的有机综合,环境法调整方法则成为了环境法调整机制的外显方式,各环境法的调整方法通过动态运作对环境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整个过程构成环境法的调整机制,以环境法律规范、环境法律关系和环境法律秩序为基本机制要素,包含现代规范创制机制、现代规范实施机制和现代监督保障机制三个主要机制环节。因此,环境法调整方法与环境法调整机制之间就存在着一种进阶关系,在此基础上,我们称过去单一线性的环境法调整方法为“传统”模式,而综合系统的环境法调整机制为“现代”模式。 环境法传统调整方法具有明显的片面性和时代局限性,早已无法适配现代社会的发展,在新时代、新问题、新情势、新要求面前颇为困窘。在社会结构性变迁的背景下,环境社会关系更加复杂,为回应多元的环境利益和环境诉求,国家环境治理任务开始转变,经济结构逐步转型,社会性环保力量也开始崛起,环境法现代调整机制具备了客观层面的形成条件。在主客观动因的双重作用下,环境法现代调整机制在环境法治发展中逐渐产生并形成。可以看到,环境法现代调整机制并非主观臆构的概念,而发轫于客观实践并向着现代化方向迈进。
關於作者:
陈倩,法学博士,讲师,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师资博士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法基础理论和环境法基本法律制度。在《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中国环境管理》《读书》等核心期刊独立发表论文数篇,发表于《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的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SCI二区论文数篇,曾参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环境法学基础理论》。主持或参与过多个项目课题,包括甘肃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中宣部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项目、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课题等。
目錄
目 录
导 论
一、问题缘起
二、研究意义
三、研究现状
四、研究思路阐述
五、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第一章 环境法传统调整方法与环境法现代调整机制理论概述
第一节 法律调整方法与环境法调整方法
一、法律调整方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分歧
二、“主体说”导致环境法调整方法走向泛化
三、“对象说”消减了环境法调整方法的规范性
四、“特殊方法说”对环境法调整方法的无价值
五、环境法调整方法的本质内容: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
第二节 从环境法传统调整方法到环境法现代调整机制
一、环境法传统调整方法的线性演化的局限
二、环境法现代调整机制的系统性优势
三、环境法现代调整机制产生于各传统调整方法的动态运作
第三节 对环境法现代调整机制的基本认识
一、基本要素:环境法律规范、环境法律关系、环境法律秩序
二、运行环节:规范创制机制、规范实施机制、监督保障机制
第二章 环境法传统调整方法的现代困境
第一节 环境法传统调整方法的内容过于单一
一、命令控制主导的行为模式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大
三、肯定性环境法律后果不足
第二节 环境法传统调整方法的功能欠佳
一、环境法目的出现偏差:环境保护让位于经济发展
二、被调整的环境社会关系范围狭窄:传统环境法律调整的片面性
三、环境法律调整效果不显著:传统环境法律秩序的失序倾向
第三节 分散的环境法传统调整方法易使环境法治不彰
一、环境法律规范创制欠缺立法理性
二、环境法律规范的执行被忽视
三、环境司法救济对公益的无涉性
第三章 环境法现代调整机制的核心内容及其运行机理
第一节 环境法现代调整机制的“现代性”论证
一、环境法与生俱来的“现代性”
二、环境法现代调整机制超越传统的“现代性”
三、环境法现代调整机制尚未发展完全的“现代性”
第二节 环境法现代调整机制的要素
一、生态面向的环境法律规范
二、复合的环境法律关系
三、生态文明指向的环境法律秩序
第三节 环境法现代调整机制的环节
一、现代规范创制机制:扩张的地方环境立法权
二、现代行政执法机制:权责统一的执法体系
三、现代司法适用机制:多类型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四、现代监督保障机制:环保督察与检察建议对权力的监督
第四章 环境法现代调整机制形成的原因分析
第一节 环境法现代调整机制在环境法治发展中逐渐形成
一、我国环境法制体系逐步完善
二、我国环境行政管理体制趋于完善
三、我国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逐步建立
第二节 环境法现代调整机制形成的思想基础
一、生态文明思想的形成
二、“两山”理论与新发展理念的提出
三、“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思想的发展
四、“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思想的产生
第三节 环境法现代调整机制形成的客观动因
一、民主政治与国家环境治理任务的转变
二、经济发展与多变的环境诉求
三、意识觉醒与多元的环境利益
四、社会转型与复杂的环境社会关系
五、科技进步与数字化环境治理
第五章 环境法现代调整机制的实践表征及其效能
第一节 环境法现代调整机制中的方法更加多元
一、集中与非集中的综合调整方法的出现
二、市场机制的作用彰显
三、环境责任承担方式多样
第二节 系统性理念全面发展
一、流域统一和专门立法
二、综合联动的环境行政执法
三、环境行政与环境司法的积极协作
第三节 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力度增强
一、环境决策科学化与民主化
二、保护主体多样化:行政机关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主体
三、保护时间与阶段提前: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第四节 对多元环境利益的整合与积极增进
一、时间维度下的环境利益的整合与积极增进
二、空间维度下的环境利益的整合与积极增进
第六章 环境法现代调整机制的发展趋势
第一节 环境法现代调整机制方法的发展
一、正激励导向的环境法律内部规范结构的优化
二、“嵌合”思维下环境法调整方法的创新
第二节 环境法现代调整机制要素的发展
一、环境法典:体系化的环境法律规范
二、多元共治:变动中的环境法律关系
三、全球共治:更广泛的环境法律秩序
第三节 环境法现代调整机制环节的发展
一、规范创制机制中的更新:党的环境政策与环境法律的理性互动
二、行政执行机制中的合作:府际环境协议的规范化
三、司法适用机制中的识别:环境案件的分流与整合
四、监督保障机制中的反馈:环境法律信息的正负效应
结语:环境法现代调整机制在砥砺中前行
参考文献
后 记
內容試閱
序 言
环境法调整机制与环境法调整方法密切相关,都揭示了环境法对其调整对象所施加的法律影响。从本质内容来看,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共同构成环境法调整方法的核心,对应环境法最具特色的风险预防和生态修复。但由于环境法调整方法的静止性、被动性、分散性、技术性和工具性,环境法调整方法的最终演化只能是线性增加的模式,只有诉诸更系统的机制研究才能揭示环境法律调整的全貌。正是在环境法律调整的意义框架内,环境法调整机制可以被看作是环境法调整方法的有机综合,环境法调整方法则成为环境法调整机制的外显方式,各环境法的调整方法通过动态运作对环境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整个过程构成环境法的调整机制,以环境法律规范、环境法律关系和环境法律秩序为基本机制要素,包含现代规范创制机制、现代规范实施机制和现代监督保障机制三个主要机制环节。因此,环境法调整方法与环境法调整机制之间存在一种进阶关系,在此基础上,我们称过去单一线性的环境法调整方法为“传统”模式,而称综合系统的环境法调整机制为“现代”模式。
环境法传统调整方法具有明显的片面性和时代局限性,早已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在新时代、新问题、新情势、新要求面前颇为困窘。首先,在内容上,环境法传统调整方法的行为模式以单向度的命令控制为主导,肯定性环境法律后果不足且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大,导致环境法传统调整方法过于单一。其次,由于环境法传统调整方法的调整能力有限,环境保护长期让位于经济发展,环境法传统调整方法中的法律目的存在偏差;环境法所调整的环境社会关系的范围也过于狭窄,片面强调污染防治而忽视生态保护、片面注重保护环境的经济价值而忽视生态价值;环境法律调整的整体效果并不显著,环境问题依然严峻,环境法的功能难以有效发挥,法律秩序失序倾向明显。最后,受制于环境法传统调整方法的解释力,环境法律规范的创制欠缺立法理性,环境立法沦为机械的补缺式立法和应激性立法;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和权力配置上的错位问题也使环境执法深受质疑;此外,司法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障并不充分,再加上环境司法水平差、能力弱、专业化程度低,更令环境法的功能受到钳制。
随着人类认知水平和认识能力的不断提高,环境道德观念和环境保护理念持续进步,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逐渐明朗,人与自然、社会与生态的共同体联系越发受到重视。在社会结构性变迁的背景下,环境社会关系更加复杂,为回应多元的环境诉求,国家环境治理任务开始转变,经济结构逐步转型,社会环保力量也开始崛起,环境法现代调整机制具备了客观层面的形成条件。在主客观动因的双重作用下,我国环境法律体系日益健全,环境行政管理体制逐步建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全面发展,环境法现代调整机制在环境法治发展中逐渐形成。可以看到,环境法现代调整机制并非主观臆构的概念,而是发轫于客观实践并向着现代化方向迈进的实际景象。
环境法作为新兴学科,虽然在时程划分上具有与生俱来的“现代性”,但在理论层面,环境法现代调整机制之“现代”是指脱胎于传统并相对于传统,最终超越传统模式的“现代性”,既是对传统价值观念的解构,也是对环境法传统调整方法的反思。要素和环节是环境法现代调整机制的核心。从机制要素来看,环境法治条件影响着环境法律规范的供求、环境法律关系的实现和环境法律秩序的形成;从机制环节来看,环境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与环境法调整机制的各个环节完美契合。环境法现代调整机制由文明理性、系统复合的机制要素和运行流畅、环环相扣的机制环节构成,与环境法传统调整方法形成了鲜明对比。在机制要素上,生态面向的环境法律规范增多,环境法的调整重心向生态保护转移;现代的环境法律事实随着社会复杂性的增加而增长并逐渐累积,环境法现代调整机制所调整的环境法律关系就是由这种复合的环境法律事实引起的,因此范围更广、复杂性更高;环境法的现代调整机制以生态文明为指向,力求建立人本、共治、和谐、科学的生态秩序,实现自然秩序与社会秩序的统一、实然秩序与应然秩序的统一。在机制环节上,现代规范创制能力增强,地方环境立法权扩张;环境行政执法体制逐渐被理顺,权责统一的环境执法体系形成;环境司法专门化推动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全面发展;环保督察制度和检察建议对权力的监督成为环境法现代调整机制中的重要手段。
环境法现代调整机制并未脱离环境法传统调整方法,从二者的关系来看,调整方法的发展体现于现代机制当中,刻画着机制最根本的特征。以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和肯定性法律后果、否定性法律后果为内容的环境法传统调整方法成为环境法现代调整机制的基本单元,决定着环境法现代调整机制的动态过程;而以集中的(集权的、管制的、行政的)调整方法和非集中的(分权的、平等的、民事的)调整方法为特征的环境法传统调整方法架起了环境法现代调整机制的调整网络,决定着环境法现代调整机制的整体架构。在现代环境法治的发展进程中,作为环境法现代调整机制的外显方式的调整方法也呈现出多元化特征,不仅出现了兼备集中与非集中特征的综合调整方法,市场机制在调整方法上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而且环境责任承担方式更加多样。环境法现代调整机制为增进整体环境福祉,在时空双维度下重新诠释了环境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环境危险与环境风险,连通了前代人与当代人、当代人与后代人,打通了生活空间、生产空间和生态空间,整合了种际、国际、区际、城乡间的不同环境利益;将系统性理念贯穿于环境法治全过程,由专门的流域立法、综合联动的环境行政执法、环境行政与司法间的实质性协作缓解着人与人、人与自然、社会与自然的利益冲突;以科学与民主的环境决策、党领导下的四类多元主体强化着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障合力,并将司法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时间提前,使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成为预防原则新的时代注脚。
但是,环境法现代调整机制的“现代性”尚未发展完全,体系化的环境法律规范尚未定型,新的时代焦虑产生了新的利益冲突,环境社会关系在适应社会发展客观要求的过程中不断变化和发展,应然秩序与实然秩序之间仍有较大差距。环境法是现代特定环境社会关系的产物,生态文明是环境法现代调整机制力图达到的结果,环境法现代调整机制的运行是朝着现代生态秩序的方向稳步前进的过程。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只有将生态文明内化于环境保护实践,在规范创制机制中实现政策与法律的规范互动,在规范实施机制中保证严格执行、公正司法,以监督保障机制纠偏过正运行,保障环境法律秩序,探寻更具统筹度和执行力的环境法治路径,才能使环境法所赋予的权利被充分行使、所规定的义务被积极履行、所作出的禁令被严格遵守、所倡导的行为被有效实施,才能通过源自多渠道、多方向的法律信息反馈提升环境法现代调整机制的运行质效。
在调整方法上,一方面,要重视权利的正激励效果,通过允许性、授权性规范或法律倡议和肯定性法律后果激发人们发挥自觉性的能力和程度,积极引导市场经济激励、转变政绩激励方式、加强声誉激励,在环境法律规范的内部结构上实行以正激励为导向的优化策略。另一方面,对于以集中和非集中为特征的调整方法,按照“嵌合”原理,在既有环境法调整方法的基础上以嫁接、吸收、新设三种模式实现方法上的创新。在机制要素上,环境法典化是形成体系化的环境法律规范的金科玉律;以多元共治体系适时回应变动中的环境法律关系是环境法现代调整机制的关键;坚持推动全球共治体系,建立更广泛的环境法律秩序是环境法现代调整机制的永恒课题。在机制环节上,不仅要通过严格施行环境政策的备案审查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环境政策的规范性,在及时将环境政策法律化的同时注重加强对环境权力的监督,保留环境政策的“自留地”,避免过度法律化,坚守环境法治、保持政治定力,为环境立法注入新的活力,实现现代规范创制机制上的更新;还要加强府际环境协议的规范化,为切实解决环境跨界问题、协调整合不同环境利益提供依据,推进整体、系统的新型治理模式,实现现代行政执行机制上的实质性合作;更要通过事实集成和利益集成有效识别环境案件并对其进行分流和整合,区别不同类型的环境案件并根据不同事实构成和利益关联逻辑,让环境诉讼进入环境法庭的过程回归理性。此外,还要根据环境法调整机制中法律信息的输入和输出过程及其正负反馈效应,凸显监督保障机制对环境法现代调整机制运转过程的回溯和评价作用,这不仅在于纠正现代创制机制和规范实施机制中的偏轨行为,发挥监督保障功能,更在于强调监督保障机制推动现代规范创制机制实现自我完善的功能,即总结、抽象在监督保障过程中发现的普遍性、共性问题,将之规范化、制度化或对既有的规范制度进行优化,以此扩充环境法调整对象的范围、扩展环境法影响社会关系的方法、完善并改进环境法律制度,体现现代监督保障机制的纾困能力,助力环境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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