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書推薦:

《
失控的孤独
》
售價:HK$
61.6

《
怀疑:破解天才困惑与凡人焦虑的心理谜题
》
售價:HK$
87.9

《
神圣的异端:法国中世纪纯洁派叙事研究
》
售價:HK$
107.8

《
甲骨文丛书·莫卧儿王朝的灭亡:德里1857年
》
售價:HK$
163.9

《
江南器物志
》
售價:HK$
86.9

《
Go语言高级编程(第2版)
》
售價:HK$
98.8

《
与贝聿铭同行
》
售價:HK$
129.8

《
如何面对爱情里的失望
》
售價:HK$
38.5
|
編輯推薦: |
新旧对照——本书将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内容与原法条进行表格式新旧对照,条理清晰,查找便捷,直观显示出新法的立法基础与变化之处。
关联对照——本书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实践筛选出的相关重要法律法规文件附到《治安管理处罚法》主体法条之后,方便读者直接参照阅读。
配套规定——为方便读者查阅,本书还收录了《刑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等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
|
內容簡介: |
本书将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与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表格式新旧对照,对于以前发布的法条与新法条不一致之处,也加以清楚的标注,条理清晰,查找便捷,直观显示出新法的立法基础与变化之处。本书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实践筛选出的相关重要法律法规文件附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主体条文后,方便专业人士查找使用。本书实用性强,是执法、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法领域律师、法学院师生的手边书,可以帮助读者全面了解新法新规新变化。
|
關於作者: |
中国法治出版社(原“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权威出版机构和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
|
目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三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和处罚】
第四条【处罚程序应适用的法律规范】
第五条【适用范围】
第六条【基本原则】
第七条【主管和管辖】
第八条【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九条【调解处理治安案件】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
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
第四章处罚程序
……
第五章执法监督
……
第六章附则
……
附录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6年1月23日)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
(2007年1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23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20年8月6日)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
(2020年8月6日)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2018年8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新旧对照表
|
內容試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6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05年8月28日公布以来,历经2012年10月26日的修正,以及此次全面修订。
这次修订主要突出了以下方面:(1)治安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综合治理。(2)将一些新出现的影响社会治安的行为纳入管理范围。例如,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抢控驾驶操纵装置等方式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等列入应处罚行为;将虐待所监护、看护的幼老病残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列为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并给予处罚;对组织胁迫未成年人从事有偿陪侍、校园欺凌等作出处罚规定。(3)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治安案件办理程序等方面内容。例如,对人民警察出示人民警察证、“一人执法”具体情形等作出规定;在建立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同步录音录像等方面作出细化规定;对涉未成年人案件举行听证等作出具体规定。(4)强化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
为满足社会各界尤其是治安管理领域实务工作者、教研人员对《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查阅、使用的需要,我们编辑出版了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专业实务版):含新旧对照、关联对照》,将相关法律法规对照主体法条进行了细致的编辑加工,突出以下特色:
新旧对照——本书将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内容与原法条进行表格式新旧对照,条理清晰,查找便捷,直观显示出新法的立法基础与变化之处。
关联对照——本书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实践筛选出的相关重要法律法规文件附到《治安管理处罚法》主体法条之后,方便读者直接参照阅读。
配套规定——为方便读者查阅,本书还收录了《刑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等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
由于配套的相关法规目前尚未修改,这些文件中提及《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为2012年修正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对应2025年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详见本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新旧对照表”。
希望这些对法律文件的编纂能够有益于广大专业型的读者学习与使用新法新规,希望这本书能够成为您工作常用的手边书!此外,对于本书的不足之处,还望读者不吝批评指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仅供参考。)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治安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综合治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和处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条【处罚程序应适用的法律规范】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外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六条【基本原则】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充分释法说理,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关联对照】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五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七条【主管和管辖】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关联对照】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在医院住院就医的除外。
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一条 针对或者利用网络实施的违法行为,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网络及其运营者所在地,违法过程中违法行为人、被侵害人使用的网络及其运营者所在地,被侵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侵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第十二条 行驶中的客车上发生的行政案件,由案发后客车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第十三条 行政案件由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授权和管辖分工办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的除外。
第十四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五条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
上级公安机关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
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自收到上级公安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辖权,并立即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或者办理的上级公安机关,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六条 铁路公安机关管辖列车上,火车站工作区域内,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以及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损毁、移动铁路设施等可能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盗窃铁路设施的行政案件。对倒卖、伪造、变造火车票案件,由最初受理的铁路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铁路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交通公安机关管辖港航管理机构管理的轮船上、港口、码头工作区域内和港航系统的机关、厂、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民航公安机关管辖民航管理机构管理的机场工作区域以及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所、队等单位内和民航飞机上发生的行政案件。
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林区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海关缉私机构管辖阻碍海关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