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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我国财税法治重要问题研究

書城自編碼: 4131489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学文集/经典著作
作者: 翁武耀
國際書號(ISBN): 9787576421019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5-07-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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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伴随财税是国家治理基础和重要支柱的新定位,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一轮财税体制改革,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又提出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原则。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尤其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这一税收法治建设新要求,为探索我国财税法治建设未来完善之路,本书从理论、立法和实践层面对我国财税法治的重要问题进行了体系性的深入研究,具体包括:财税法学科的独立性和统一性,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量能课税原则指导下的税制改革,税法法典化的开启,地方财政自主的法治化,税费优惠政策的法治化,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协调,增值税抵扣权制度的完善,企业所得税不征税、免税收入的规范,个人所得税综合计征制度的改革,避税、逃骗税的新近治理,税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以及隐匿或销毁会计资料罪立法的完善。
關於作者:
【作者简介】
翁武耀,浙江余姚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财税金融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欧洲税法博士,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委员。目前研究领域为中国财税法、欧盟税法、意大利税法。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最高人民法院、教育 部、司法部等课题9项,已出版《欧盟增值税反避税法律问题研究》《税收犯罪立法研究》《意大利税法研究》《增值税应税行为理论与立法研究》等专著5部以及《增值税法条文理解与法律适用》编著1部,并已在《中外法学》《法学家》《财政研究》《税务研究》以及Rivista di Diritto Tributario、International Tax Law Review等国内外期刊发表中、英、意文论文50余篇。获第六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二等奖)等学术奖项5项。
目錄
【目录】

前言001
第一章财税法学科的独立性和统一性 001
一、财税法学科发展简述 001
(一) 学科独立性的初步论证 001
(二) 学科独立性的强化 002
(三) 财政法与税法的关系003
二、财税法学科的独立性阐释 004
(一) 财税法与财政学等其他财政相关学科的关系005
(二) 财税法与行政法、经济法等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006
(三) 税法的特别阐释008
三、财税法学科的统一性阐释 010
四、财税法在高校法学院中的教学 011
第二章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 014
一、从税收法定到强制性财产给付法定 015
(一) 行政事业性收费法定015
(二) 政府性基金法定016
二、相对法律保留的税收规则 017
(一) 税收定性规则017
(二) 税收定量规则018
(三) 税收优惠规则019
(四) 税收程序规则022
三、人大税收立法权与授权立法 023
(一) 人大税收立法权的加强 023
(二) 授权立法的规范和限制025
四、地方财政自主下的地方税规则制定 026
五、税收法定原则条款立法完善 029
第三章量能课税原则指导下的税制改革 031
一、税制结构改革 032
二、直接税改革 034
(一) 个人所得税改革 034
(二) 房地产税改革037
(三) 遗产税的开征038
三、间接税改革 039
(一) 增值税改革039
(二) 消费税改革041
(三) 资源税改革042
(四) 环保税改革044
四、税收征管改革 045
(一) 基于税收利益维护045
(二) 基于纳税人权利保护047
第四章税法法典化的开启 049
一、税法法典化的必要性 050
(一) 税法形式法治的问题 050
(二) 税法实质法治的问题054
二、税法法典化的路径选择 059
(一) 税法法典化需要完成的首要任务059
(二) 纳税人权利保护专门立法及其定位063
三、《纳税人权利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070
(一) 宪法性税法基本原则070
(二) 税法规则清晰、明确和可获知性073
(三) 税法溯及既往的禁止与例外075
(四) 诚信原则与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078
(五) 权利滥用禁止原则与反避税限制080
(六) 其他主要内容082
第五章地方财政自主的法治化 084
一、地方财政自主的内涵与外延 085
(一) 内涵的界定085
(二) 外延的厘清087
二、地方财政自主的实施边界 088
(一) 税收法定原则 089
(二) 财税制度的协调与量能课税原则090
(三) 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091
三、地方财政自主的立法完善 092
(一) 地方自主与中央、地方事权划分的法治化093
(二) 地方财政自主一般原则的法治化094
(三) 地方收入自主的法治化096
(四) 地方支出自主的法治化099
第六章税费优惠政策的法治化 101
一、税费优惠政策实施中的问题 101
(一) 形式法治上的问题 101
(二) 实质法治上的问题 105
二、税费优惠政策的清理和规范 108
(一) 已有税费优惠政策的清理108
(二) 税费优惠政策制定的规范111
第七章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协调 115
一、税法与《民法典》的协调 115
(一) 《民法典》对税收立法的示范意义116
(二) 《民法典》对纳税义务确定的影响117
(三) 《民法典》对税收征管的影响119
二、税法与《公司法》的协调 121
(一) 《公司法》修订对诚信纳税的积极倡导 121
(二) 《公司法》修订对纳税义务确定的影响 122
(三) 《公司法》修订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23
三、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协调 124
(一) 《税收征收管理法》与行政法的协调 124
(二) 《税收征收管理法》与刑法的协调 125
(三) 《税收征收管理法》与经济法等法律的协调126
第八章增值税抵扣权制度的完善 127
一、抵扣权的概念和基本规则体系 128
(一) 抵扣制度和抵扣权的概念 128
(二) 抵扣权基本规则体系 130
二、抵扣权的产生 131
(一) 抵扣权产生与产生时间原理 131
(二) 抵扣权产生时间规则的构建 133
三、抵扣权的范围 134
(一) 相关性原则 135
(二) 比例抵扣 142
四、抵扣权的行使 147
(一) 抵扣权行使的形式条件147
(二) 发票与抵扣权行使的实质条件149
(三) 发票认证与抵扣申报155
(四) 剩余可抵扣税额的处理157
第九章企业所得税不征税、免税收入的规范 159
一、不征税收入的规范 159
(一) 立法缘由及与免税收入的区别160
(二) 规范的问题与完善164
二、免税收入的规范 167
(一) 立法缘由167
(二) 规范的问题与完善170
第十章个人所得税综合计征制度的改革 176
一、基本权利与综合计征制度检视必要性 177
(一) 在宪法的框架内修订个人所得税法 178
(二) 贯彻宪法关于纳税人基本权利的规定178
(三) 实现综合计征制度改革所承担的个税功能179
(四) 解决综合计征制度改革争议问题181
二、基本权利与综合计征制度检视理念与路径 182
(一) 基本权利与课税权的平衡 182
(二) 不同基本权利检视的顺位 182
(三) 比例原则在基本权利保护检视中的应用184
三、基本权利与综合计征制度内容与不足 185
(一) 综合计征制度基本权利保护整体检视185
(二) 生存权保护检视186
(三) 财产权保护检视191
(四) 平等权保护检视193
(五) 基本权利保护在现行制度下的整体实现状况196
四、基本权利与综合计征制度完善 197
(一) 扩大综合所得的范围197
(二) 完善费用扣除制度201
(三) 引入家庭纳税单位制度204
(四) 完善累进税率制度206
(五) 引入通货膨胀调整机制208
第十一章避税、逃骗税的新近治理 210
一、跨境逃避税的国际治理 210
(一) FATCA 与涉税信息国际交换210
(二) BEPS 行动计划与税法国际协调213
二、税收犯罪新司法解释的解析 217
(一) 新司法解释的理念与原则 217
(二) 新司法解释新规则的适用 220
第十二章税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224
一、税收行刑衔接现行立法与实践困境 225
(一) 衔接的基本规则 225
(二) 衔接的其他规则 227
(三) 衔接立法的不足与实践困境227
二、税收行刑衔接困境破解 233
(一) 税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关系的厘清233
(二) 双轨制下税收行刑衔接问题的处理237
三、《税收征收管理法》行刑衔接立法完善 241
(一) 行刑界定、处罚范围的协调242
(二) 双轨制的确立242
(三) 报告义务对移交义务的替换243
(四) 一事不二罚和行刑并罚244
第十三章隐匿或销毁会计资料罪立法的完善 245
一、现行立法解构与适用 245
(一) 保护的法益 246
(二) 犯罪主体和主观要件 247
(三) 客观要件 247
(四) 与其他相关犯罪的关系250
(五) 处罚252
二、新时期下的立法改造 252
(一) 特别考量逃骗税目的 253
(二) 明确为目的犯 254
(三) 扩大会计资料范围、限制要件构成情形 255
(四) 适当提高刑事处罚力度、明确相关适用问题 257
后记 258
內容試閱
【前言】
从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伴随财税是国家治理基础和重要支柱的新定位,开启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到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原则,我国财税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丰硕的制度建设成果,同时,也预示着我国还将不断深化改革,以早日建立健全与中国式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财税制度。
当然,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财税体制改革需要在法治轨道上继续深化。而财税法治建设在过去的十多年里,也是成果丰硕。仅以2024年为例,就有《增值税法》为论述方便,本书所涉我国法律法规名称全部使用简称,省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全书统一,下不赘述。颁布,《关税法》颁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出台,《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税收事先裁定工作办法(试行)》施行等重要成果。此外,在2024年,新修订《公司法》的生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颁布等法治成果对推进财税法治建设也具有重要的影响。为此,不仅从总结我国财税法治建设成果,还是分析我国财税法治建设还存在的不足,以及探索我国财税法治建设未来完善之路,都极具研究的价值和意义,本书也应运而生。本书从理论、立法和实践层面对我国财税法治的重要问题进行了体系性的深入研究,具体包括以下十三项:
财税法学科的独立性和统一性。作为财税法治建设的理论基础,本书提出相对于财政(税收)学等其他相关非法学学科以及行政法等其他法律部门,虽然财税法与之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但正确的法学方法论在财税法中的应用以及财税法固有的制度和原则已经使其已经发展成为一项具有独立性的法学学科,当然,财税法研究需要关注其他相关非法学学科和其他法律部门,同时,财税法学科内容丰富、体系完整,税法、非税收入法、财政支出法等财税法内部组成部门统一于财税法之中,相互之间存在紧密关联。
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伴随合宪性及合法性审查不断加强、税收司法改革不断推进以及央地财政关系制度、现代预算制度等相关基本制度不断完善,为推动我国税收法治建设,并以此为切入点,推动我国法治建设以及财税治理、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本书提出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包括尽快完成全部税种的立法、提高税种法的明确性、实现非税强制性财产给付的法定、税法法典化并细化税收法定原则的适用规则、强化依法征税以及税收司法等。
量能课税原则指导下的税制改革。鉴于量能课税原则是税法的基本原则,对维护实质税收正义至关重要,本书提出量能课税原则是我国新一轮税收制度改革的指导原则之一,在该原则指导下,在税制结构改革中提高直接税的比重,在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税制度,在房地产税改革中扭转重流转环节、轻保有环节的征税局面,在遗产税开征中采取分遗产税模式,在增值税改革中进一步贯彻对私人消费征税的增值税属性,在消费税改革、资源税改革和环保税改革中合理实施再分配征税功能,以及在税收征管改革中以维护负税能力自有性、真实性和现实性三项特征为基本目标。
税法法典化的开启。鉴于税法法典化需要完成的首要任务就是将课税的基本原则和一般原则成文法化,本书提出我国可以先行制定《纳税人权利保护法》,作为税法法典化的开启,规定税收法定原则、量能课税原则及其具体化规则,同时包括法律规则清晰与明确、溯及既往禁止原则、诚信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权利滥用禁止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比例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等一般法律原则以及税收债务关系理论在税法中的应用、税务专业司法审判机构建设等内容,同时,为未来制定包括基本/一般原则编(或总则编)、税收征管程序编和税收实体法编为内容的《税法典》奠定基础。
地方财政自主的法治化。为解决地方财政自主规范碎片化、不足与过强并存的困局等问题,本书提出我国需要通过法治路径体系化建构地方财政自主权,从宪法顶层设计出发,主要围绕财政事权、立法权、收益权、预算(支出)权的划分,构建起从地方自主到地方财政自主的权力体系,并以国家(包含经济、市场等)统一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财税制度协调、预算收支平衡以及量能课税、税收法定等宪法原则构筑地方财政自主实施的边界,进而实现对自主权的限制以形式性限制为主向实质性限制为主转变。
税费优惠政策的法治化。鉴于为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税费优惠政策需要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本书提出,一方面,从近期的角度,我国需要重新部署地方税费优惠政策清理工作、对税费优惠政策实施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贯彻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做好优惠政策汇编工作等,另一方面,从长期的角度,我国需要完善税收优惠授权条款、在一些领域降低税费负担水平、通过引入最低税负制度、建立税(费)式支出预算制度等优化财税制度、成文法化规范税费优惠政策的实质性法治原则、明确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本身的法治要求等。
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协调。鉴于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存在紧密的关联,为实现税法与这些部门法的协调以及促进税收良法善治,本书提出《民法典》在一些方面对税收立法具有示范意义,新修订的《公司法》有助于积极倡导诚信纳税,同时两法的诸多新规则在纳税义务的确定和税收征管两个方面对税法有重要的影响,税法需要与之协调,同时,《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还需要与《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刑法修正案(七)》和“两高”《解释》相关新规则协调。
增值税抵扣权制度的完善。鉴于抵扣制度完善对实现增值税良法善治至关重要,本书提出未来我国增值税法引入“抵扣权”概念,并从抵扣权的产生、范围和行使三个方面进行进一步完善,具体而言,规定抵扣权应当在可以抵扣的增值税具有“可征收性”时产生,根据抵扣立即性、完整性和全面性的特征对基于应税交易目的的使用这一抵扣条件以及相关性原则进行解释,以年度企业自有活动的交易额为比例抵扣的计算依据,以拥有发票为形式条件的抵扣,合法性取决于实质条件的满足,但肯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发票下的抵扣权,赋予纳税人就剩余可抵扣税额选择与其他税收债务抵销的权利。
企业所得税不征税、免税收入的规范。鉴于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存在性质上的重要差异,表现为前者本身不构成应税所得,也并非一种税收优惠,而后者则是一种应税所得但基于税收优惠政策而予以征税豁免,本书提出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看,不征税收入的范围应当是有限的,同时也应当严格限制,除独立核算外,需要具备特殊的公益性、收入不超过公共服务提供所需的成本、政府收入代收或实质的收益性缺乏等特征,并据此完善国务院规定其他不征税收入的授权条款,同时,免税收入项目需要进一步具体化,切实保证各项免税收入规定背后的政策目的能有效实现。
个人所得税综合计征制度改革。考虑到实现共同富裕既要推动更多低收入人群迈入中等收入行列又要规范和调节过高收入,本书认为我国个税综合计征制度还存在完善的空间,并提出完善应当优先保护生存权,再着重保护私有财产权,在生存权得到保障、私有财产权受合理限制的前提下,最后落实平等权的保护,同时在自然人税收征管不断加强的背景下,综合计征制度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综合所得应当以量的区别课税为原则、以质的区别课税为例外进行扩围,逐步实现大综合所得税制,降低税率方面的累进性,同时优化专项附加扣除,提高特定弱势群体生存权保障的力度,引入家庭纳税单位制度和通货膨胀调整机制。
避税、逃骗税的新近治理。鉴于开展国家间行政合作和税法协调是应对跨境逃避税最有效的治理手段,本书提出,一方面,我国需要通过双边或多边的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合作机制这一更务实的路径来加强打击跨境逃税行为,另一方面,以实施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为契机,更好实现反避税立法的协调,有效打击跨境避税行为,同时,鉴于刑事处罚精准打击税收犯罪是应对国内逃骗税行为基本而有效的治理手段,本书提出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普通发票罪、非法出售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两高”《解释》新规则下还要准确适用。
税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考虑到税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两项程序在目的、处罚的理由和种类、行政和犯罪违法行为构成条件、证据、违法行为认定的结果方面存在差异,本书提出我国可以确立明确两项程序相互独立的双轨制,而为完善税收行刑衔接立法,增加法的确定性和明确性,《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应确立双轨制并在此基础上处理好两项程序的关联,包括优先考虑以报告义务替换移交义务、确保实体的一事不二罚和特定情况下的行刑并罚以及在必要的方面提高税收违法行为行刑界定、处罚范围的一致性,同时,通过税收案件的法院集中管辖制度改革配合双轨制的实施。
隐匿或销毁会计资料罪立法的完善。鉴于隐匿或销毁会计资料与税收违法行为具有紧密的关联,本书认为隐匿或销毁会计资料罪立法也是一项与财税法治有关的重要问题,并提出在大数据应用和信息时代下,我国隐匿或销毁会计资料罪立法需要基于刑法谦抑性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进行修正,该罪保护的法益也应当理解为国家有效掌握、监督企业等组织的活动信息和经营状况,从刑事处罚上特别考量以逃骗税为目的的隐匿或销毁会计资料行为,明确为目的犯,以会计资料的不可支配性或不可查寻性来界定犯罪客观行为的特征,摒弃行为犯的认定,严重情节统一界定,内容包含“致使相关经济活动及成果情况无法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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