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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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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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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中国法治出版社(原“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权威出版机构和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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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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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根据】
第二条【党的领导综合治理】
第三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分】
第四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
第五条【适用范围】
第六条【基本原则】
[处罚适当原则]
[保障人权原则]
[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主管和管辖】
第八条【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
第九条【调解】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处罚种类】
[警告]
[罚款]
[行政拘留]
[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件]
[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
第十一条【查获违禁品、工具和违法所得财物的处理】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违法的处罚】
[治安法律责任年龄]
[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
第十三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违法的处罚】
第十四条【盲人或聋哑人违法的处罚】
第十五条【醉酒的人违法的处罚】
第十六条【数种违法行为的并罚】
第十七条【共同违法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法的处罚】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
[教唆、胁迫、诱骗]
第十八条【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十九条【为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
第二十条【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
[情节轻微]
[取得被侵害人谅解]
[主动投案]
[有立功表现]
第二十一条【认错认罚从宽处理】
第二十二条【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形与例外】
第二十四条【未成年人矫治教育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追究时效】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选举等秩序】
[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行为]
[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
[聚众实施和首要分子]
第二十七条【扰乱国家考试秩序】
第二十八条【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
第二十九条【以虚构事实、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扬言危害公共安全方式扰乱公共秩序】
[故意散布谣言]
[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
[散布恐怖信息]
第三十条【寻衅滋事】
第三十一条【邪教、会道门及相关非法活动】
[利用邪教组织、会道门、迷信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冒用宗教、气功名义扰乱社会秩序]
[制作、传播宣扬邪教、会道门内容的物品、信息、资料]
第三十二条【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
第三十三条【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第三十四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活动】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活动]
第三十五条【扰乱国家重要活动、亵渎英雄烈士、宣扬美化侵略战争或行为】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非法从事与危险物质相关活动】
第三十七条【危险物质被盗抢、丢失不报告】
第三十八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第三十九条【盗窃、损毁重要公共设施,妨碍国(边)境标志、界线走向管理】
第四十条【妨害航空器飞行安全,妨害公共交通工具行驶安全】
第四十一条【妨害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安全】
第四十二条【妨害列车行车安全】
第四十三条【擅自安装使用电网、道路施工妨碍行人安全、破坏道路施工安全设施、破坏公共设施、违反规定升放升空物体、高空抛物】
[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的行为]
[不设或破坏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行为]
[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行为]
[违反规定升放升空物体的行为]
[高空抛物]
第四十四条【举办大型活动违反安全规定】
第四十五条【公共活动场所违反安全规定】
[违反安全规定]
[责令改正]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情节较重]
第四十六条【违规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空物体妨害空域管理】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七条【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表演,强迫劳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搜查人身】
[组织、胁迫、诱骗]
[恐怖表演、残忍表演]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
第四十八条【组织、胁迫未成年人有偿陪侍】
第四十九条【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
第五十条【恐吓、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打击报复证人、滋扰他人、侵犯隐私等侵犯人身权利行为】
[禁止令]
[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公然侮辱他人和诽谤他人的行为]
[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
[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
[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第五十二条【猥亵他人、故意裸露隐私部位】
[猥亵]
[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隐私部位]
第五十三条【虐待家庭成员、虐待被监护人和被看护人、遗弃被抚养人】
[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虐待被监护人、被看护人]
[遗弃行为]
第五十四条【强迫交易】
第五十五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
第五十六条【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
第五十七条【侵犯通信自由】
第五十八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
[盗窃行为]
[诈骗行为]
[哄抢行为]
[抢夺行为]
[敲诈勒索行为]
第五十九条【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六十条【对学生欺凌的处理】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六十一条【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第六十二条【招摇撞骗】
第六十三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船舶户牌】
第六十四条【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
第六十五条【违反社会组织管理和擅自经营特许行业】
第六十六条【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第六十七条【旅馆业工作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
第六十八条【房屋出租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
第六十九条【娱乐场所和公章刻制、机动车修理行业经营者违反登记信息制度】
[娱乐场所需要登记的信息]
[公章刻制经营者需要登记的信息]
[机动车修理、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需要登记的信息]
第七十条【非法安装、使用、提供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第七十一条【典当业、废旧物品收购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
第七十二条【妨害执法秩序、违反刑事监督管理规定】
第七十三条【违反有关禁止性规定】
[违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中的禁止令]
[违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中的职业禁止决定]
[违反告诫书的行为]
[违反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保护措施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脱逃】
第七十五条【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
第七十六条【非法驾驶交通工具】
第七十七条【破坏他人坟墓、尸骨、骨灰,违法停放尸体】
第七十八条【卖淫、嫖娼,拉客招嫖】
第七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第八十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传播淫.秽信息】
第八十一条【组织、参与淫.秽活动】
第八十二条【为赌博提供条件、赌博】
第八十三条【违反毒品原植物规定的行为】
第八十四条【非法持有、向他人提供毒品,吸毒,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第八十五条【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介绍买卖毒品】
第八十六条【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毒品的原料、配剂】
第八十七条【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或者提供其他条件】
第八十八条【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
第八十九条【饲养动物违法行为】
第四章 处 罚 程 序
第一节 调查
第九十条【立案调查】
第九十一条【严禁非法收集证据】
[刑讯逼供]
[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九十二条【收集、调取证据】
第九十三条【其他案件证据材料的使用】
第九十四条【保密义务】
第九十五条【人民警察的回避】
第九十六条【传唤与强制传唤】
[书面传唤]
[口头传唤]
[强制传唤]
第九十七条【询问查证时限和通知家属】
第九十八条【制作询问笔录,询问未成年人】
第九十九条【询问被侵害人和其他证人】
第一百条【代为询问、远程视频询问】
第一百零一条【询问聋哑人和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人】
第一百零二条【检查和提取、采集生物信息或样本】
第一百零三条【场所、物品及人身的检查】
第一百零四条【检查笔录的制作】
第一百零五条【对物品的扣押】
第一百零六条【鉴定】
第一百零七条【辨认】
第一百零八条【两人执法、一人执法及录音录像】
第二节 决定
第一百零九条【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机关】
第一百一十条【行政拘留的折抵】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人陈述的证据地位】
第一百一十二条【告知义务、陈述与申辩权】
[告知义务]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三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的处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法制审核】
第一百一十五条【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第一百一十六条【处罚决定书的宣告、通知和送达】
第一百一十七条【听证】
第一百一十八条【办案期限】
第一百一十九条【当场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当场处罚的程序】
第一百二十一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三节 执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罚款处罚的执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上交当场收缴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五条【专用票据】
第一百二十六条【暂缓行政拘留和出所】
第一百二十七条【担保人的条件】
第一百二十八条【担保人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保证金的没收】
第一百三十条【保证金的退还】
第五章 执 法 监 督
第一百三十一条【执法原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禁止性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社会监督】
第一百三十四条【治安处罚与政务处分衔接】
第一百三十五条【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第一百三十六条【治安违法记录封存】
第一百三十七条【同步录音录像运行安全管理】
第一百三十八条【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行为及其处罚】
第一百四十条【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的衔接适用】
第一百四十二条【海上治安管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以上、以下、以内”的含义】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效日期】
实用核心法规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6年1月23日)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
(2007年1月8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20年8月6日)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2007年12月8日)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2018年8月23日)
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
(2016年6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23年12月29日)
实用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新旧对照表
电子版增补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012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2020年5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节录)
(2015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节录)
(2022年10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节录)
(2024年4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1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023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017年6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节录)
(2012年10月26日)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节录)
(2020年8月6日)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1997年11月17日)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2015年7月22日)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2020年8月6日)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
(2020年8月6日)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2011年8月31日)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节录)
(2023年5月19日)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节录)
(2018年9月1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2020年11月29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2020年11月29日)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2008年6月3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节录)
(2024年12月6日)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2022年3月29日)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
(2019年7月6日)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2023年5月31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2022年11月30日)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2025年1月13日)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工作规定
(2025年5月21日)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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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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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理解与适用
1986年9月5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87年1月1日起实施。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条例》作了个别内容的修改。2005年8月28日,在全面总结《条例》实施经验以及对治安管理处罚制度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上,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本书对法律、行政法规文件采用此种简称方式,全书同。)。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修改,将原第60条第4项中“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修改为“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 。
法律施行以来,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实践中治安管理方面出现一些问题,需要通过修改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解决。
2025年6月27日,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为了更好适应治安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修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一是强调治安管理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综合治理;二是立足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将新出现的一些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纳入法律当中,增加相应处罚;三是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等其他法律衔接协调,进一步合理设定处罚措施和幅度,优化处罚程序。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共6章144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坚持党的领导
在第2条明确规定“治安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综合治理”。
二、增列违反治安管理应予处罚的行为
一是将考试作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妨害国家重要活动秩序等行为增列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并给予处罚。
二是将以抢控方向盘等方式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升放携带明火的升空物体、高空抛物、违反无线电管理、违规飞行“无人机”等行为增列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给予处罚。
三是将违反证人保护措施、采取滋扰纠缠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虐待所监护的幼老病残人员、违法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增列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并给予处罚。
四是将娱乐场所和特定行业经营者不按规定登记信息或者不履行报告义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器材、非法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社会生活噪声扰民和违反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增列为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并给予处罚。
三、合理设定处罚措施和幅度
一是加强与和解、人民调解的衔接,明确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认可的,不予处罚。
二是增加从轻处罚规定,建立认错认罚从宽制度。
三是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本法中明确公民对不法侵害行为有权采取制止措施;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四是将再犯从重处罚的时间间隔由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延长至1年;缩小因不满16周岁或者70周岁以上的人不执行行政拘留的范围,规定在1年内2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或者情节恶劣的,不受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规定的限制。
五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适当提高罚款幅度,并重点针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进入公共场所、拒不整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隐患、非法以社会组织名义活动、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等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四、优化处罚程序
一是完善立案、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等程序规定,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相衔接。
二是增加规定询问查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当场检查场所和由一名人民警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等五类情形,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规定了剪接、删改、损毁、丢失录音录像资料的法律责任。
三是完善强制传唤、询问查证、场所检查程序,增加对异地询问及远程视频询问制度的规定。
四是增加公安机关实施人身检查、采集人体生物识别信息的职权,规范提取、采集有关信息、样本的程序规定,明确条件和范围,并对个人信息保护提出要求。
五是将被处罚人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增加为可以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形。
六是进一步扩大治安管理处罚听证的案件范围,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正执法。
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一是对涉及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明确规定从重处罚。
二是规定询问不满18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三是增加组织、胁迫未成年人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的处罚规定。
四是增加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规定。
此外,为进一步做好《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衔接,增加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治安管理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五十条 恐吓、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打击报复证人、滋扰他人、侵犯隐私等侵犯人身权利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有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滋扰、纠缠、跟踪行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外,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对违反禁止接触规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理解与适用
[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安全,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个体,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不管用什么手段威胁,都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方法和手段只作为处罚的酌定情节。
[公然侮辱他人和诽谤他人的行为]
公然侮辱他人和诽谤他人都是损害他人人格权和名誉权的行为。“侮辱”是指公然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侮辱的方法可以是暴力或非暴力的其他方法。所谓“公然”是指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并且进行散布,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捏造事实”就是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事实。
[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
这里的“捏造事实”具体而言就是捏造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或者犯罪事实,即将根本不存在的、可能引起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强加给被诬陷者,以使被诬陷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罚。诬告是指向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诬告是手段,陷害是目的。
[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
此行为侵害的对象是证人及其近亲属。证人不仅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也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证人以及行政执法活动中涉及的证人。
[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此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通过信件、电话、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多次传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骚扰信息,或者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淫.秽信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淫秽的信息。侮辱信息指含有恶意攻击、谩骂、羞辱等有损他人人格尊严的信息。恐吓信息指威胁或要挟他人,使他人精神受到恐慌的信息。其他信息包括违法信息,如虚假广告、虚假中奖、倒卖违禁品等信息;也包括合法信息,如商品、服务广告等信息。
[禁止令]
行为人实施滋扰、纠缠、跟踪行为,可以适用禁止令,责令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禁止令的适用条件如下。第一,行为人实施了滋扰、纠缠、跟踪行为。第二,禁止令的批准机关是公安机关,需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第三,禁止令的内容是禁止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接触被侵害人。第四,违反禁止令的行为应受治安管理处罚。
典型案例指引
1.李某与武汉市公安局机场分局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8〕武行终字第84号)
案件适用要点: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除写恐吓信以外,还可采取其他方式,如投寄恐吓物、子弹,在夜晚往他人卧室的窗户扔砖头,携带管制刀具尾随他人等。本案中,李某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威胁其他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扰乱了机场的工作秩序,其行为应当受到处罚。
2.李某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被罚案
案件适用要点:李某因情感纠纷,持续1个月通过微信发送侮辱性信息,并在下班途中多次尾随前女友王某,甚至在其居住小区附近蹲守。王某报警后,公安机关调查证实李某行为已干扰王某正常生活。公安机关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并责令其3个月内禁止接触王某。后李某违反禁止令,再次前往王某住所附近,被警方查获,并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8日、800元罚款的处罚。
条文参见
《刑法》第243、246条;《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第84—9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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