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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著作权法实务评注

書城自編碼: 4121765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民法
作者: 魏嘉
國際書號(ISBN): 9787513099011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5-05-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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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以“查(法律依据)、解(法条含义)、用(案件思路)”为核心,系统整合法律规范、择要评注法律条文、细致剖析典型案例,力求让读者既掌握法律依据,又通晓立法原理,更能灵活运用于实践。全书600余页的扎实内容,不仅全面收录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更深入挖掘条文的“前世今生”,结合国内外立法经验与81个精选案例,揭示裁判规则与实务要点。编排体例上突破条文顺序束缚,以知识逻辑重组内容,“整体连贯、重点集中”,让查询更高效、理解更透彻、应用更精准。
關於作者:
魏嘉,2007年7月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律硕士学位。2007年8至2017年12月,在北京市某法院从事民事、刑事及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曾任知识产权庭副庭长、负责人,审结各类民事及知识产权诉讼案件1500余件,曾荣立个人三等功。2018年1月至2022年7月,任某教育上市公司高级法务总监,负责企业合规、民商事诉讼、知识产权维权等工作。2022年8月后,曾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北京优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主要业务方向为民商事及知识产权争议解决,在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不正当竞争诉讼领域具有丰富经验。撰写的论文《冲突与平衡——物权与著作权关系之思辨》获得全国法院第二十六届学术研讨会优秀奖;撰写的论文《知识产权法律解释规则研究》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第五届知识产权研讨会上获得优秀奖;撰写的论文《涉P2P视频传输播放平台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的认定》收录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热点疑难问题解析》一书;撰写的《移动互联网环境下文字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调研报告》收录于《互联网法律——“互联网 ”时代的法治探索》一书;撰写的案例分析《串通招投标不正当竞争的证明标准》在《人民司法》发表。
目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第二节?外国人、无国籍人作品的保护
第三节?著作权的客体
(一)作品的特征
(二)作品的定义与作品的类型
(三)特殊的保护客体
案例1-1?广播体操的动作属于思想,不构成作品——原告中国体育报业总社与被告广东豪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例1-2?尽管菜谱表达方式有限,但仍具备一定的独创性——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青岛出版社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例1-3?拍摄的照片不具有独创性的,不构成摄影作品——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北京三联韬奋书店有限公司、西泠印社出版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例1-4?音乐喷泉喷射效果具有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原告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湖滨管理处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例1-5?短小文字通过设计具有艺术性与审美价值的,构成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原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某某、永嘉县非诚勿扰婚姻介绍所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1-6?基于独创性的判断标准,电影名称难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原告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1-7?游戏地图如果具有独创性,可以作为图形作品加以保护——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畅游云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例1-8?基于公有领域戏曲元素进行二次创作的成果,受著作权法保护——原告魏某某与被告上海申浩工艺品有限公司、北京兴鑫京艺文化中心、北京市长安戏迷情音像服务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例1-9?小说中的特定故事情节和人物关系的具体化表现,已经超出思想的范畴,属于表达——原告完美世界(北京)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玩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1-10?小说中单纯的人物名称与人物关系,仍属于思想范畴,不属于表达——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华先锋出版科技有限公司、群言出版社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1-11?点校者运用自身专业知识等对古籍原本进行点校形成的作品,具有独创性——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葛某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例1-12?古籍点校抄袭、剽窃的认定,应考虑表达方式有限的影响——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江苏凤凰出版社有限公司、陆某等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案
案例1-13?单字字体如果体现了独特的艺术美感、融入了书写者独特的智力判断和选择,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加以保护——原告向某某与被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例1-14?字库中的字体文件经特定软件调用后产生的运行结果,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暴雪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四)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外的客体
案例1-15?专利说明书摘要仅涉及对专利方法的表述,属于思想范畴,不构成作品——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1-16?客观事实或猜想均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白某某、人民美术出版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例1-17?在单纯事实消息的基础上进行创作,包含对社会事件的评述,构成作品——原告易某某与被告范某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例1-18?两部小说的语言文字雷同之处极少,但是具体情节、人物关系和人物性格存在多处近似情况,仍然构成侵权——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孔某某、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例1-19?推荐性国家标准属于自愿采用的技术性规范,如果具有独创性,构成作品——原告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盾出版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第四节?著作权集体管理
案例1-20?作品使用者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支付使用费的,不构成侵犯著作权——原告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现代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第二章?著作权
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一)著作权人
案例2-1?动物不属于作者,不能享有著作权——原告猿猴纳鲁托(Naruto)等与被告戴维·约翰·斯莱特(David John Slater)等侵犯版权案
案例2-2?软件主创团队在数据输入、触发条件设定、模板和语料风格取舍上的安排与选择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创作——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二)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及财产权
案例2-3?书信承载的内容构成著作权法上的文字作品,写信人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某某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纠纷案
案例2-4?署名的方式应当起到表明作者身份的作用,否则构成对署名权的侵犯——原告贾某某与被告中国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佛山人民广播电台、谢某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例2-5?考试中心在组织高考试卷出题过程中演绎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属于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发表作品的范畴——原告何某与被告教*部考试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2-6?他人增加的内容与原著所持观点不完全一致的,构成对原著作者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原告杨某与被告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中心侵犯著作人身权纠纷案
案例2-7?消费者选择在正规交易场所购买装饰画,且能提供相应的合法来源,已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原告孙某姿等与被告北京国际饭店著作权权属纠纷、侵权纠纷案
案例2-8?他人所绘画作没有增加再创作的内容,其绘制行为属于对原著的再现,构成对原著作者复制权的侵犯——原告华某敏、陆某某与被告梁某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例2-9?搜索引擎将转码后的网页传输给用户后,应立即自动删除临时存储的内容,否则构成侵权——北京易查无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某侵犯著作权罪案
案例2-10?非经著作权人授权制作的图书复制件,不能适用“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原告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德邦艺术培训中心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案
案例2-11?侵权游戏设施于被告的经营场所内用于提供有偿服务,属于公开陈列涉案美术作品的复制品,侵害展览权——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公园管理服务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例2-12?杂技作品保护具有艺术性的连贯动作的编排设计,被告演出行为构成对原告杂技作品表演权的侵犯——原告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许昌市建安区广播电视台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例2-13?被诉侵权行为妨碍了著作权人使用或授权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参与涉案比赛评选的机会,不合理地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不构成“免费表演”的合理使用情形——原告重庆歌舞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梅林中学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例2-14?通过私人影院的投影点播设备提供影片在线播放服务,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已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范畴——原告北京说说唱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影奥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2-15?被诉侵权影院的经营者为观影者提供涉案电影的播放和场所,侵害了著作权人的放映权——原告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芒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山北路店、上海芒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
案例2-16?直接以有线方式传播作品的行为不属于201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规定的广播行为——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例2-17?网络直播行为系向传播发生地之外的公众进行传播的行为,网络主播直播时表演他人作品,不构成对著作权人表演权的侵犯——原告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2-18?判断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应采用服务器标准,而非用户感知标准或实质性替代标准——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易联伟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2-19?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2-20?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具备合理理由知晓涉案侵权行为存在的情况下,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其发生,主观上具有过错——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2-21?应用商店的运营者具有很强的控制力和管理能力,且从应用程序的分发中直接收益的,对侵权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苹果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2-22?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有关文档未经权利人授权,而该文档阅读量又较大的,其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原告北京中青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2-23?网络服务提供者所采取的措施,并不符合有效制止、预防明显侵权的实质要求,应当认定其所采取的措施尚未达到必要的程度——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2-24?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作品改编成剧本并被摄制成电视剧,构成对著作权人摄制权的侵害——原告陈某与被告余某、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2-25?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依附于原作品的著作权,在行使时要受到原作品著作权的限制——原告毕某某、人民文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西苑出版社等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2-26?翻译权归原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他人未经许可进行翻译的,构成侵权。即使翻译作品存在权利上的瑕疵,翻译成果也受法律保护——原告北京汇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北京里仁开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第二节?著作权归属
(一)著作权的原始主体
案例2-27?受单位指派拍摄的摄影作品属于职务作品,而非法人作品——原告孟某某与被告人民出版社、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2-28?行使演绎作品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原告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央视动画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例2-29?没有参与作品创作,没有为作品的形成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人,不是合作作品的作者——原告卫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化学工业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例2-30?汇编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对所采用的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方面——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与被告武汉出版社、北京友好广告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2-31?依据剧本拍摄视听作品仍然需要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原告北京记忆坊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完美时空(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北京紫晶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例2-32?特定历史条件下创作的职务作品,由单位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原告胡某某、吴某某与被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案例2-33?署名权的保护不仅包括作者是否在作品上署名,还包括作者在作品上是否准确、适当地署名——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浙江东方现代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二)著作权的继受主体
案例2-34?如果不能证明作者生前将作品著作权赠与他人,则作品著作财产权归继承人所有——原告南某舜与被告复旦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老古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老古文化教育有限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案例2-35?将小说改编为电影可以进行必要的改动,但不能歪曲、篡改原作品——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第三节?著作权的保护期
案例2-36?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应以作者各自的死亡时间单独起算各自可以分割使用部分的著作权保护期截止时间——原告中华书局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城出版社有限公司、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第四节?权利的限制
(一)合理使用
案例2-37?美术作品被引用在电影海报中具有了新的价值、意义和功能,构成转换性合理使用——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与被告浙江新影年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华谊兄弟上海影院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例2-38?全文复制行为对著作权人作品的市场利益造成潜在危险,不构成合理使用——原告王某与被告北京谷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谷歌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2-39?以商业经营为目的,以公开销售的方式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试题,其使用作品的方式已超出课堂教学合理使用的范围——原告(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与被告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2-40?单纯的模仿和搞笑并未为节目增添不同于原作品的思想和观点,该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广播电视台、北京世熙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二)法定许可
案例2-41?使用作品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构成要件,属于侵权行为——原告潘某某与被告化学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例2-42?使用他人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符合法定条件——原告老孙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毛某、中国唱片总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一节?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案例3-1?许可使用作品内容不同的情况下,即使授权权利相同,也不构成重复授权——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案例3-2?采用正版字库设计而成的文字,并对该设计成果进行后续复制、发行的行为,应被视为经过著作权人默示许可——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第二节?著作权转让合同
案例3-3?应基于交易习惯和合同目的解释著作权转让合同条款——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润影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例3-4?作者签署多份著作权转让协议,应根据著作权转让的先后来确定著作权归属——原告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东雅恒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北京世纪飞乐影视传播有限公司、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犯著作财产权和录音制作者权纠纷案
第四章?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
案例4-1?对享有版式设计权的出版者应做广义理解,包括以合作方式共同出版图书的全部主体——原告北京创世卓越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侵害出版者权纠纷案
第二节?表演
案例4-2?使用表演者演唱的作品,未表明表演者身份和词作者身份,同时侵害了词作者的著作权和表演者权——原告游某某与被告安徽广播电视台、东方风行(北京)传媒文化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第三节?录音录像
案例4-3?制作短视频使用涉案音乐并将其上传至网上的行为,侵犯了录音制作者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北京音未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春雨听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案
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案例4-4?广播组织权人对无线转播模式、有线转播模式转播加密电视信号均享有广播组织权——原告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同方恒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侵害广播组织权纠纷案
案例4-5?201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未将互联网环境下的转播行为纳入广播组织权调整之列,在互联网环境下转播有关节目的行为不构成转播行为——原告南京广播电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广播组织权纠纷案
第五章?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第一节?技术保护措施
案例5-1?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与破坏或者避开技术措施的行为是两类不同性质的侵权行为——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易联伟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5-2?利用技术手段避开或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节目采取的技术措施,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第二节?权利管理信息
案例5-3?权利管理信息具有表明权利人、声明权利以及公示使用条件的功能,删除权利管理信息客观上割裂了权利人与表演之间的联系——原告北京人民艺术剧院与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第三节?侵害著作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
案例5-4?侵权人主观存在过错是著作权案件中要求侵权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中央电视台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5-5?著作权人曾对被委托人与他人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的行为予以追认,他人依据图书出版合同复制发行该图书并不存在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光明日报出版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例5-6?随着平台经济的高度成熟和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通知-删除”规则已经无法实现著作权人与平台之间的利益保护平衡,须激励平台使用各种技术措施对用户上传的内容进行管理,加强网络平台版权保护的注意义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云计算(西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闪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第四节?侵害著作权民事责任
案例5-7?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时,确定的具体金额应与被告人的侵权情节及其主观过错相适应——原告北京盈禾优仕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某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例5-8?如果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作品将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亦不利于文化的传播,那么停止销售被控侵权图书的诉讼请求将得不到法院支持——原告岳某某与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教育科学出版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第五节?侵害著作权行政责任
案例5-9?著作权民事侵权行为是否同时损害公共利益,应当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个案中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具体情节作出判断——原告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行政处罚纠纷案
第六节?侵害著作权刑事责任
案例5-10?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被告人唐某某侵犯著作权罪案
內容試閱
序?言
《著作权法实务评注》一书即将与大家见面,我的心情是忐忑而激动的。
2007年7月,我进入北京法院系统工作,正式开始了法律职业生涯。在17年间,我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承担过不同的角色,得以从法官、企业法务、律师等不同角度来观察和体会法律的实施情况。美国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大法官1881年在《普通法》一书中指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并不是说逻辑推理对法律的实施无关紧要,而是强调仅仅依靠逻辑推理裁判案件具有局限性。法律是具有生命力和温度的,应当在社会中有效运行并体现人文关怀;法院的判决须被人们认可和遵守,符合公众的普遍认知和社会的现实情况,能够在实践中有效解决问题和矛盾。对此我深以为然。
作为法官,审理案件时,我和其他同事在庭审结束后往往会基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在案证据,先根据经验和价值判断对案件裁判结果有一个大致的预估,而后再去做详尽的法律分析和阐述。或者先基于法律规范做三段论式的推导,而后再根据经验和价值判断对推导得出的结论加以检验和修正。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会鼓励当事人尽可能围绕案件多做一些陈述,例如,请原告陈述作品的创作过程、著作权授权许可情况、公众获得和欣赏作品情况,请被告陈述其未经许可使用作品的原因、使用作品的目的和范围等。这虽然会导致庭审时间延长,庭审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但我仍然希望尽可能全面了解案件发生的来龙去脉,以及双方当事人产生争议的底层原因,以弥补自己社会阅历和经验的不足。我曾经承办一批各地中小学校被起诉侵害著作权案件。案情非常简单,即一些学校以搭建网站方式开设在线“数字图书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大量传播文字作品。学校使用作品的方式明显不符合法定许可或合理使用的情形,法官认定其构成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当无疑义。但向各被告深入询问后,我了解到,这批案件的成因系有关部门要求中小学配备数字图书馆,向广大师生提供在线阅读资源。这本是一件有利于师生和教育事业发展的好事,但在推行该政策时,未全面考虑到知识产权保护及配套预算、正版数字图书采购渠道等问题。多方调研之后,我撰写了一篇关于规避侵权风险、引入正版数字图书资源的司法建议并提供给有关部门参考,之后又与版权方沟通,引导其开发质优价廉、适合中小学校的数字图书馆产品以满足市场需求。这批著作权案件最终得到了妥善处理。
从事企业法务工作后,我又得以进一步了解知识产权在企业产品研发、市场竞争、对外贸易和国际税收平衡中的重要作用。
从事律师工作后,我以更加专业的视角为客户提供不同维度的解决方案和应对建议,并分析比较不同方案的利弊和风险。
不同角色的法律实践经验是我法律职业的宝贵财富,也是我撰写本书的动力来源。无论我在哪个工作岗位,我对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始终保持着浓厚的兴趣和极高的热情。相较其他民事、刑事法律,知识产权法具备较高的国际性。我们知道,各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前提是签订《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它是迄今为止对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和制度影响最大的国际条约,条约的目的即通过“促进对知识产权充分、有效的保护”,以“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与阻力”。我国作为缔约国应当在国内法中吸收和遵循国际条约,但无论是国际条约还是国内法的条文,其表述都是高度概括和抽象的,需要法律实务工作者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对法律条文进行适当解释。在司法裁判中,法官要综合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还要平衡对外高水平开放和国内产业保护之间的关系。在学术研究和法律实践中,我们不能简单机械套用国外的某项制度或国外法院的某个裁判观点,而应当立足于我们国家自身创新发展的需要进行独立分析和判断。
《著作权法》是著作权领域的基本法,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法律之一,自1991年6月1日施行以来,历经2001年、2010年、2020年三次修正。特别是2020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正,总结了十年来著作权保护方面的有益经验,着力解决制约著作权发展和保护的瓶颈问题,在著作权集体管理、广播权权能、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保护、惩罚性赔偿等方面进行了发展和完善,是我国著作权法律事业新的里程碑。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正的背景下,我结合多年来工作中积累的案例素材撰写了本书。这本书是我研究著作权法的学习笔记,在对法律条文、理论观点、裁判文书加以沉淀和消化的基础上,通过具体案例对著作权法基本原理进行解读;这本书也是我从事法律工作的阶段性总结,书中所援引的案例多源于我和同事们工作中实际办理的案件;这本书还是我向各位老师和前辈所作的汇报,虽然已经步入中年,但我仍然对知识充满渴望,对法律工作充满热情,对公平正义充满理想!
随着对著作权法学习和研究日益深入,我清楚察觉到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水平仍存在明显不足。可以预见,本书中一定存在许多缺点和错误。欢迎各位读者提出批评意见,帮助我不断修正和完善。

魏?嘉
202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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