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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国古代等级制度

書城自編碼: 4121718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政治/軍事軍事
作者: 葛承雍
國際書號(ISBN): 9787224156225
出版社: 陕西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5-05-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精装

售價:HK$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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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窥探历史,叩问人性,破译中国等级社会密码
了解过往的来龙去脉,在时空中找寻个体坐标
追溯传统的形成与演化,创造面向未来的新知
內容簡介:
《中国古代等级制度》一书对中国古代社会的构成结构进行了全面、独到的解读。作者从服饰、建筑、车轿、婚姻、丧葬、官制、财产、礼仪等方面的细节入手,分析了古代等级社会中各阶层的社会面貌以及历史成因。介绍了中国古代等级制度产生的深远影响,对封建社会等级关系下,人群之间不平等关系产生的内因和特点,痼疾与弊端,对其背离人性和僵化之处进行了客观阐释。书中收入大量精美图片,使其更具可读性。
關於作者:
葛承雍,陕西师范大学人文科学高等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特聘教授,中华炎黄文化研究会副会长,西北大学双博士生导师、中国文化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二级教授。曾为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等高校“双一流”建设特聘教授,敦煌研究院丝绸之路与敦煌研究中心、中央美术学院丝绸之路艺术研究协同创新中心特聘研究员。1993年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1998年为国家级“百千万工程”人才。出版有《大唐之国》《大唐国库》《胡汉中国与外来文明》《证史启今三千年》《书卷留声二万里》等20种著作,多次获得国家社科学术优秀成果奖。
目錄
绪论 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等级社会
一、儒家社会治理的基本思想 / 003
二、等级观是孔子政治学说的支柱 / 016
三、礼制与等级观念 / 029
第一章 等级与服饰
一、服饰色彩 / 047
二、花纹图案 / 059
三、不同质料 / 070
四、冠帽绶带 / 078
第二章 等级与建筑
一、房舍定制 / 096
二、装饰造型 / 105
三、室内陈设 / 113
第三章 等级与车轿
一、乘车骑马 / 120
二、肩舆轿子 / 138
三、出行仪仗 / 148
第四章 等级与婚姻
一、通婚门第 / 169
二、聘财悬殊 / 181
三、婚礼差别 / 185
第五章 等级与丧葬
一、丧礼丧仪 / 196
二、墓葬碑碣 / 212
三、守孝祭祀 / 229
第六章 等级与官制
一、封爵授勋 / 246
二、品秩阶位 / 257
三、选官论等 / 266
第七章 等级与财产
一、俸禄差额 / 281
二、土地占有 / 295
三、官吏经商 / 306
第八章 等级与法律
一、贵贱不等 / 321
二、官当赎罪 / 332
三、良贱区分 / 344
第九章 等级与家族
一、家族裙带 / 359
二、门阀士族 / 384
三、家谱世系 / 394
第十章 等级与礼仪
一、揖拜跪趋 / 409
二、座次方位 / 420
三、称谓尊谦 / 428
余论 研究古代等级社会的历史反思
一、强化专制集权 / 449
二、官吏超额冗滥 / 450
三、阻碍经济发展 / 451
四、不利人才涌现 / 453
五、激化社会矛盾 / 454
內容試閱
等级,是指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中一定的社会集团,这些集 团享有由国家的成文法律或不成文的礼教伦常制度所规定的某种权利。
等级与阶级有联系又有区别。阶级是由经济地位决定的,阶级差别 在于人们在社会生产中所处的地位,而不在于法律上的特权或政治地位。 在古代社会中,阶级差别是用等级划分固定下来的,阶级表现为等级。
由于被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不同,各等级之间形成不平等的高下阶梯, 彼此间形成统治和被统治的关系。法权身份基本相同的同一等级成员, 因其经济、政治、文化乃至仪节规范、生活行为等各方面情况仍有高低 差别,又可分为不同的等第。这不同的等级和等第组成的系列,就是该 社会的等级制度。
一般地说,人与人之间法律地位、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的不平等, 乃是等级制度的实质。剥削阶级总是属于较高贵的等级,被剥削阶级总 是属于卑贱低下的等级。高等级群体总是拥有许多超越他人的特权,加 上官阶等级和爵秩等级的强化,处于统治者的地位,享受着普通民众得 不到的优厚待遇和物质利益。等级把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之间的统治 关系法律化了,这样,等级制度便成为超经济的强制的,一种最一般的、 最明确的社会表现形式。
等级关系由来已久,大约在家长制时代已经出现,因为没有系统文 字,所以对等级划分的记载缺略,不可详考。进入奴隶制时代后,按照 血缘亲疏制定的宗法制度所规定的等级关系逐渐严密起来,在适应国家 机器运转的过程中,从中央到地方的一套完整的等级隶属结构也初步形 成。战国时期旧的奴隶制逐渐没落以至衰亡,然而等级隶属结构并没有 随之崩溃,取代旧制的是新的封建官僚政治之下的等级制度,且西周、 春秋时期在土地等级占有和宗法等级从属的基础上形成的“王臣公,公 臣大夫,大夫臣士”的等级隶属关系和所谓“九仪之命”的爵位制度得 到巩固。我认为,等级作为一种制度在这时正式确立。
秦以前,“官”定职务的大小,“爵”定位次之尊卑。商鞅变法,废 除了旧的“世卿世禄”制度,但又规定,依照新的军功授予爵位和官职, 被授予官爵者按官爵等级的高低,享有政治上、经济上乃至生活上的种 种不同特权,即“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 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史记 ? 商君列传》)。秦时官与爵 合一,建立自公士至彻侯的二十等爵体系,使等级制度逐渐严密和法律 化。至两汉,随着中国官僚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又一变而使官与爵分, 俸与职应,与官吏体系的等级结构相对应的既有万石之官,也有斗食小 吏。魏晋南北朝时期,以“九品”定官阶,从此,品第成为区别官职高 下和等级尊卑的主要标志。唐以后九品之中又分“正”“从”共十八级, 这九品十八级又分为高、中、低三个基本层次,四品以上为高级官吏, 五品至七品为中级官吏,七品以下为低级官吏,这三个等第一直延续到 明清,基本未变。由官品等级所决定的服饰、房舍、车马、坟茔等也各 有严格的区别,人在社会生活中的等级地位一望即知,鲜明无比。
在以等级结构为基础的官僚系统中,上与下各自统属,内与外互相 节制,名分与职责严明,权利与义务相称,身处其中的人既不许逾越, 也不得专擅。为了维护这种等级制度,由秦至清各朝都进行了详略不一 的确认官僚等级秩序的行政立法和“礼入于法”,保证了官僚组织的严密、 特权的固定、等级的森严、运转的协调。这套金字塔式的官僚等级权力 结构,使得各级官吏享有与其官品相应的政治经济特权,成为社会财富 的合法瓜分者,因此,由民变为官成了社会各阶级、阶层最炽烈的向往 与追求。而由小官变成大官,又是官场中尔虞我诈、钩心斗角、互相倾 轧现象的根源。这种官僚等级制度弊端所造成的恶劣影响相当深远。
那么等级制度的遗传密码是什么呢?就是特权。如果说等级制度是 封建特权产生的政治基础,那封建特权则是等级制度的具体表现和价值 取向。等级和特权总是紧密联系的,从秦到清都是如此,只是各朝增修 的规定有所不同而已。倘若没有任何特权,等级制度就失去了意义。在 社会生活中,不仅有政治上的等级特权,宗族家庭中实际上也有特权, 族长、家长与族众、家属,男子与妇女,长辈与幼儿,因“等级”差异 而享有不同权利,甚至臣民住房的高度、门廊台阶的级数、官员马车的 引马数、官民坐褥的质地都要体现等级特权,无处不在的等级现象催生 着强烈的特权观念,这种观念在历史上所起的是阻碍社会进步的作用, 即使在古代社会发展时期也是如此。
如果进行中外对比,就可观照各个封建国家的经济制度、政治传统、 道德规范、宗教势力以及民族关系等多种因素决定的这些国家等级制度 的特点。例如中国就没有中世纪欧洲各国的僧侣、贵族和骑士,也没有 日本封建社会的旗本、大名、町人、秽多或者朝鲜的两班、中人层。在 一个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随着各种因素的变化,等级制度也会发生变 化。例如我国唐代的部曲、杂户,元代所分的蒙古、色目、汉人、南人 四个等级,以及明代的勋贵等级,都具有时代特色,它们会随着王朝的 更迭而变化或消失。
中国古代等级制度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特点:
其一,中国的等级制度贯彻着宗法伦理原则,与宗法制合为一体。 君臣、父子、夫妇三纲之中,君臣之纲乃是根本。父子之纲要求子孝, 夫妇之纲要求妇顺。孝和顺为了齐家,齐家又是为了治国,最终目的是 巩固君权统治。因此,围绕宗法家长制而建立的等级关系在等级制度中 被格外强调,宗族关系被当作等级关系来处理,反过来等级制度中也到 处渗透着家族关系。
其二,中国等级制度的主宰和灵魂是皇帝,尽管政治风云的变幻使 得每一朝皇帝如走马灯般转换,但等级结构从不随势而变,即便等级关 系有所调整或平衡,布衣可以跻身卿相之外,大商人也可以干政为官, 但旧有的贵族等级身份界限很难被打破。同时,建立在等级制度之上的 官僚机构又是支撑皇帝专制统治的重要支柱,其凭借皇帝赐予的政治权 势又进一步巩固了等级制度。
其三,“礼入于法”使礼变为法,从而用法律的形式来巩固中国古 代等级制度。中国自秦汉起,便开始“修刑以复礼”,先是儒者以儒家 章句注释现行法律,叔孙通、马融、郑玄等用礼注经,相当一部分具有 法律效力。董仲舒等在律文之外,更是直接以儒家经义作为判案依据, 史称“春秋决狱”。至魏晋南北朝,随着门阀士族势力的扩大,在律、典、格、 令中也增加了等级礼制新内容。“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 故宋世多采用之,元时断狱亦每引为据”(《四库全书提要·唐律疏议 解》)。这样,法须以礼为准绳,若有偏差或抵牾之处,皆依礼处断。 一直到明清,法律体系中都有等级礼制这一组成部分,并形成独立形式。
其四,中国的等级制度不仅历史悠久,而且连绵不绝,从未中断。 尽管其在不同的朝代各有发展增损,但是沿革清晰,内容可考,并在历 代因革损益的基础上,经过几千年的积淀,形成了完备详审、独树一帜 的等级制度与相应的官僚制度。当然,中国古代等级制度的发展是在封 闭的环境中进行的,很少受到外部的影响,因此,其形成虽早,但却陈 陈相因,充满孤立性、保守性和专断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古代等 级制度可称为一种僵化的制度。
其五,中国的等级制度变化和解体异常缓慢,虽然从两汉、新莽到 明清,历代统治者曾多次颁布过解除奴婢等贱民身份的命令,但那些命 令从未触及等级制度,即使是对贱民等级,也只涉及其中的一部分,而 对整个奴婢等级并没有实质性的影响。等级制度的总体结构,在中国古 代社会从没有发生过根本的改变。当然,等级制度(包括官僚制度)的变化也是有的,它常发生在阶级矛盾、民族矛盾激化的时代,表现为统
治阶级内部的权力再分配,因此,这种变化是在矛盾中发生的,具有革故鼎新、自我完善的性质。变化的速度特别缓慢,更不要说促使它解体了。
作为政治上层建筑和社会现象的中国古代等级制度,它的发展、演变以及显著特点,归根结底是受政治体制、经济因素的制约和影响的,特别是血缘宗法制从一开始就给它打上了很深的烙印,以儒家纲常名教
学说为主导的礼制也给了它很大的影响,因而它也不可避免地暴露出种种痼疾和弊端。当然,儒家的“礼”多是反映等级制度的,但也有一系列超越阶级和制度的社会规范,如尊师爱徒、尊老爱幼以及礼义廉耻等,
都是可以批判地继承的。将这些糟粕与精华糅于一体的问题,在书中都将专门讨论,希望抛砖引玉,能给人们一种深沉的思考,催生思想的共鸣和共情,让人读出历史的感悟。
2025 年 1 月 20 日

儒家思想是中国古代社会占据统治地位的思想。自西汉中期确 立了儒学的独尊地位以后,尽管儒家思想曾经受到玄学、佛教、道 教的冲击,但是,直到中国古代社会晚期,儒学的正统地位始终没 有发生改变。就儒学自身的发展过程来看,两汉的古、今经学,唐 代的道统学说,宋明的理学以及乾嘉时期的朴学,固然不能与孔孟 之学等同起来,但都是先秦儒家的延续与发展,即使历史上有各种“异 端”思想和思想流派挑战传统的儒学,也无法撼动其牢固的统治地位, 无法损坏儒家思想的权威。特别是儒家思想成为中国古代一种理论 化的社会意识形态后,对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林林总总,方方 面面,进入各个门槛。因此,认识中国古代等级制度,必须从体认 传统的儒家思想入手。
儒家社会治理的基本思想
传统儒学作为系统的政治学说,贯穿着“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的求治心理,它主张实行礼治,施行仁政,通过一系列较为完善的政治制度来治理国家和安定社会。所以,儒家思想在先秦时期出现后, 不仅改变了中国古代思想文化的历史进程,使之进入了系统的整体 思考阶段;而且儒家从社会整体出发,以人为社会治理的出发点, 把社会看作是一个等级结构系统,注意利用心理因素和礼仪制度调 节社会群体,认为个人(首先是国家统治者)的道德修养是实现社 会治理的关键。
依据儒家学说,一切理论都是实践的,而不是出世的,并以维 持社会、政治秩序为最后目的。儒家根本否认社会是整齐划一、人 人平等,认为人有智愚贤不肖之分,社会应该有分工,应该有贵贱 上下的分野。“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治于人者食人,治人 者食于人:天下之通义也。”(《孟子·滕文公上》)“贱事贵, 不肖事贤,是天下之通义也。”(《荀子》卷三《仲尼》)农、工、 商等以技艺生产的“小人”必须侍奉上层君子,而士大夫以治世之 术治理社会的“大人”则享有“食于人”的权利与义务,各有其责, 各尽其劳,一切待遇与社会地位成正比例也是天经地义的,有人就 该华衣美食,乘车居厦,有人就应粗衣素食,居则陋室,出则徒步, 这种差异性的分配才是公平的秩序。在儒家心目中,贵贱不仅是“君 子劳心,小人劳力”职业上的划分,同时也是才智德行的区别,社 会分工、社会地位、才智德行是三位一体,互为配合的。早期儒学 将理论上及事实上的等级差别说得很清楚透彻:“德必称位,位必 称禄,禄必称用。”(《荀子》卷六《富国》)又说:“论德而定次,量能而授官,皆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所宜。上 贤使之为三公,次贤使 之为诸侯,下贤使之为 士大夫。”(《荀子》 卷八《君道》)根据这 个理论,贤者必使显贵, 庸愚之辈必使贫贱,这 样政治上才能臻于治平 定序。
在社会上下选择条 件 之 外, 还 有 一 种 分 异存在于亲属关系之 中——以辈分、年龄、 亲等、性别等条件为基 础所形成的亲疏、尊卑、 长幼的分野。如果说贵 贱上下决定每一个人在 社会上的地位和行为, 那么尊卑、长幼、亲疏 则决定每一个人在家族 内的地位和行为。幼事长,卑事尊,饮食珍馐奉之父母,劳动杂务任之子弟,二者不仅生活方式不同,彼此间权利义务也互不一致,所谓孝悌之道、妇妾之别,
无不以此为基础。
儒家认为社会中的贵贱上下区别和家族中的亲疏长幼区分同样重要,两种差异都是维持社会秩序所不可或缺的。这样有分寸、有区别的社会总和,便是儒家的理想社会。无疑,这也是宗法等级制度的典型反映。当然,无须全盘否定儒家关于上下、庸愚与智贤之说, 它所包含的人的才能与懒惰的对立,以及脑力与体力劳动差别的内涵,还需要另文着重分析。
问题的关键是,这一切都不可否认地与儒家的社会治理基本思 想密切联系。儒家对社会的治理,说到底是对人的治理。因此,对 人的研究构成儒家的理论基础。《中庸》说:“道不远人,人之为 道而远人,不可以为道。……故君子以人治人,改而止。”意思是 治世之道即治人之道,必须以关于人的道理来治人,离开对人作为 社会治理对象的研究,就谈不到治世。其实,诸子百家普遍关心“人” 的问题,这是中国古代学术的特点之一,但比较起来看,儒家对人 的研究是最深入的。说儒学对人的价值的探讨是其重大的课题,这 话不错;说儒学本质上是“人学”[1],我认为也是精辟的论述和见解。
人的问题成为春秋战国时期政治家、学问家共同关注的问题, 不是偶然的。随着当时生产力的巨大飞跃和社会关系的深刻变革,以及思想文化领域的百家争鸣,为封建社会的崛起铺平了道路。作为历史主体的人,对于自己的力量、命运和在社会中的地位,都有 一次新的认识和一个逐渐深入的反省,人的问题就以与当时社会发 展程度相应的水平被提了出来。儒家的社会治理思想恰恰鲜明地体 现了春秋战国这一特殊历史时期的特征。
儒家对人的研究有两个特点。其一,是从社会内部各个等级的 总体出发,清醒地看到人是社会真正的基础,认为人比土地、财货 更重要,如果老百姓都逃亡他国了,也就无所谓对社会的治理了。“得 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心,斯得民矣”(《孟子·离娄上》)。 能否争得人心是社会治理成败的关键。其二,是从人的等级关系出 发,偏重考察事物结构和人的社会特质。儒家认为社会是一个等级 结构体,最上层是“天下”,其次是“国”,再下是“家”,底层 是“人”。这四个层次由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五大关系 所维系,每一个人都处于这种关系之中,正如孟子所说:“天下之 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孟子·离娄上》)据此, 儒家提出了他们关于治理社会的逻辑次序,认为“个人”是治理社 会层层上推的起点。“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 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 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物 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 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礼记·大学》) 这就从理论上表明,社会等级结构的组织过程,是最后达到全社会治理有序的必由之路。
那么要使人们能够过井然有序的社会生活,或者说,社会要形 成并保持一定的等级组织,依照儒家的理论,必须做好“分”与“和” 两个方面的工作。所谓“分”,指等级的划分、社会的分工,以及 伦理规范中的其他划分,如父子、长幼、男女的分别等。社会分工 主要是指治理者与被治理者即脑、体劳动的明确划分。所谓“和”, 就是要求在各种社会规范中处于不同等级的人们和亲相敬,分而合 作。“分”与“和”是使社会结构既具有一定等级,同时又能保持 稳定而不瓦解的两个基本要素。
孟子认为,要把社会治理好,必须将治理社会的人员与其他职 业划分或独立开来,并理应由从事物质生产的劳动者为治理者提供 生活资料。他说:“然则治天下独可耕且为与?有大人之事,有小 人之事。且一人之身,而百工之所为备,如必自为而后用之,是率 天下而路也。”(《孟子·滕文公上》)所以,“君子务治而小人 务力”(《国语·鲁语上》,严公语);“君子尚能而让其下,小 人农力以事其上”(《左传·襄公十三年》)。孟子从一般社会分 工的不可避免,有力地论证了社会治理者和脑力劳动专门化的必要 性,因为没有这样的“分”,人们就会盲目忙乱,倒退回野蛮时代。 但由于时代局限,孟子把“大人”与“劳心”、“小人”与“劳力” 等同起来,这样就将脑体分工与阶级划分、等级构成混淆在一起了, 这一错误是整个儒家都难以避免的。
荀子比孟子站得更高,他从更一般更广阔的意义上,从人与动物的根本差别上,说明社会必须有所“分”,同时又必须有所“和”。 他说:人“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 彼不能群也。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义。故义以 分则和,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故宫室可得而 居也。故序四时,裁万物,兼利天下,无它故焉,得之分义也”(《荀 子·王制》)。荀子的“群”,显然不是乌合之众,而是一个有秩 序的社会结构,他的高明之处,在于指出了社会结构形成的前提是 “分”,而分中又有“和”。由于有了“分”与“和”,再通过“义” 的伦理特殊规范,人们形成确定的等级差别界限,却又能在人与人 之间相互合作,从而变为有秩序的社会群体。荀子关于君臣等级制 度形成的原因分析是不对的,他认为人的聪明才智有别,要把有才 能高见之人选拔出来,提供条件让他们创造成就、树立威信,形成 君臣上下的治理关系,否则就会出现争财物、强凌弱、众暴寡以及“争 色之祸”。但是,荀子指出“分均则不偏,执齐则不壹,众齐则不使”“两 贵之不能相事,两贱之不能相使”(《荀子·王制》),在当时是 合理的。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产生战胜自然的威力,“则莫若明分”, 这一原则至今仍包含着科学的道理。
关于治理社会,必须坚持“分”与“和”的原则,其实在孔子学 说中已经涵纳。如他主张为政必须维持君臣父子的伦理差别,同时 又提出“礼之用,和为贵”(《论语·学而》)。孔子的主旨就是 要在等级制度的基础上,把社会的“分”与“和”统一起来。实际上, “分”与“和”的对立统一是中国古代哲学的传统观念,和以分为前提,先有分才谈得上和;而分又必须含蕴着和,有和才能成就好的结果。 孔子把这一思想应用于社会治理,认为君臣等级、父子差异和上智 下愚的区分,并不影响人们之间普遍的相亲相爱,因此儒家主张“四 海之内,皆兄弟也”(《论语·颜渊》)。但是同时爱必须有差等, 以“亲亲”为原则,不能越过礼的界限,体现“分”的礼是形成社 会秩序的基础。所谓“君子和而不同”(《论语·子路》),意即“和”绝不意味着取消等级差别与伦理差别。中国哲学认为只有这种分中 之和、和中之分才能在整体上产生新的更高的品性,使事物繁茂昌盛。 孔子正是要追求这样一个既有等级又有仁爱的社会。
如何才能实现社会整体既有所“分”又有所“和”呢?儒家认 为“礼”和“乐”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两大杠杆。孔子说 :“立于礼, 成于乐。”(《论语·泰伯》)《礼记·乐记》对此做了进一步阐发:“乐者, 天地之和也;礼者,天地之序也。和,故百物皆化,序,故群物皆别”, “乐者为同,礼者为异。同则相亲,异则相敬。……礼义立则贵贱等矣, 乐文同则上下和矣”。
礼,在西周已演变成为一套十分烦琐的标志血缘关系和等级差 别的仪节规范和典章制度,它们有一定的强制性,成为维持等级制 社会秩序的手段。所有人的社会地位和从属关系,在社会生活中将通过不同的礼仪被表现出来,儒家主张把礼制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形 式继承下来,赞扬“礼达而分定”(《礼记·礼运》)。
乐,包括音乐、舞蹈和诗歌。音乐和舞蹈虽然是由众多疾徐、高下、 短长各不相同的音调和动作组成,但它们有音律编排,能模仿天地 自然的和谐,构成一个具有统一节奏的协调整体。在儒家看来,乐 是最高尚、最典型的分中求和的体现物。“故乐在宗庙之中,君臣上 下同听之,则莫不和敬 ;闺门之内,父子兄弟同听之,则莫不和亲 ; 乡里族长之中,长幼同听之,则莫不和顺”(《荀子·乐论》)。和谐之音, 一唱三叹,具有很强的感召力,这正是儒家所期望的被划分为等级 的人能像五音、六律那样协调起来,构成一部大型的音乐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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