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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法学的邀请(第三版) 大学的邀请系列

書城自編碼: 4104724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普及读物
作者: [英]布赖恩·辛普森 著, 范双飞 译
國際書號(ISBN): 9787301360378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5-06-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精装

售價:HK$ 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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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本书作为法律学普及读物,通俗平易却周详权威。是不可多得的入门读物。
內容簡介:
《法学的邀请(第三版)》作者认为,“法律教育应该像其他高等教育形式一样,提供普遍教育本质的东西”,虽然这个目的不符合极其实用、职业的法律研究方法的要求,但是一种教育如果太过职业化,将会不利于培养站在整个体系之外把它当成研究对象的能力。 來源:香港大書城megBookStore,http://www.megbook.com.hk
《法学的邀请(第三版)》用生动活泼的语言和鲜活的案例,讨论了法律的普遍性、法律理想与丑陋现实、法律体系和法律传统、法律的分类、法律的渊源、律师、法律的学术研究、法律的未来等更基础和更深层次的议题,让读者在开始学习法学的“术”之前,可以对其“道”有更好的思考和把握。《法学的邀请(第三版)》还给想扎实学习从而成为一名合格法律从业者切实建议、方法和相关书籍推荐。
《法学的邀请(第三版)》能够增进读者对法律发展和法律功能的理解,从长远来看,这种理解是有实用价值的。反过来看,《法学的邀请(第三版)》所讨论的议题涵盖在正规法律教育中,也可被视作具有思辨意义。
關於作者:
作者:(英)布赖恩·辛普森(Brian Simpson),牛津大学硕士、民法学博士,英国肯特大学荣誉退休教授、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教授,美国国家艺术与科学院及英国学术院成员,同时也是一名地方法官,并在政府部门积极参与法律改革,2001年被授予“名誉御用大律师”称号。
译者:范双飞,北京师范大学英语语言文学硕士。
目錄
目录
第一章?法律的普遍性?1
第二章?法律理想与丑陋的现实?35
第三章?法律体系和法律传统?68
第四章?法律的分类?106
第五章?法律的渊源?139
第六章?律师?177
第七章?法律的学术研究 215
第八章?法律的未来?253
第九章?几点建议?262
附录?280
世界法系产生的时代及存续时间对比图?280
內容試閱
立法和立法解释(节选)

在现今社会,成文法在法律实践的各个领域都十分重要。很多人可能会因此而认为:由判例法向拥有明确的权威文本的成文法的转变,不仅减弱了法官制定法的重要性,而且增加了法律的明晰程度和确定性。然而,事实证明,这种观点并不正确。无论一部法令在起草时经过了多么慎重周密的考虑(实际上很多法令的起草都是极为粗略的),各项条款在运用到具体案件中时,案件的具体情况常常会引发争议—疑问似乎是不可避免的。众多立法者都曾一度认为他们制定的法律无须解释;查士丁尼是这样认为的,《拿破仑法典》颁布初期的法学家也是这样认为的。不过他们都错了。之所以会这样,有以下三个原因。
第一个原因是,成文法以自然语言为载体。拥有共同的语言使得人类可以彼此交流,但通过语言表述的概念在本质上是不准确的。在日常交流中,语言表述的不准确性,可能不会带来什么麻烦,因为语言使用的上下文语境常常足以使意义变得明确。所以,如果一个房间里同时有一只已经喂饱的猫、一只陶瓷猫、一支九尾鞭(英文的字面意思是九尾猫),以及一只母猫和她刚刚产下的五只小猫仔,你说“请给猫喂食”,那么我立刻就会明白你的意思,那只母猫将会得到食物。语境已经让你的意思非常明确,这里的语境,甚至可能包括你在讲话的同时正在抚摸着那只母猫。当然,假如陶瓷猫被当作圣像来遵奉,而现有的食物是经过牧师祈福的,那么你的意思显然就是说食物是给圣像准备的。
现在我们来思考一下“猫”这一概念在《猫法案》(假设是在1984年颁布的)中的使用情况。这一法案颁布的背景,可能是媒体一手造成的狂犬病恐慌,这与人们面对面交流时使用语言的语境相比要模糊得多。我们进一步假设,这一法案的第一节规定,任何人“未依照本法案第二条规定事先取得猫进口许可证时,从任何国外港口把猫带入,或导致猫被带入联合王国的”,都将被处以死刑。史努克斯是一位动物标本剥制师,他结束暑期度假回国时,带回一只早已死去的猫的标本;萨德是一位鞭刑师,他带回了一支九尾鞭;雅克是一位实验派法国厨师,他带回了一条已经被去头、剥皮、除去内脏的冷冻肌肉组织,这随后被证明是一只准备送上餐桌的腌制的猫;赫胥黎抵达英国时,手里牵着拴着皮带的宠物猎豹。如果这四个人中有人违反了法律,会是谁呢?最终总会有一个人要做出裁决,一旦出现任何争议,法官就会介入。首先可以明确的一点是,仅仅把注意力集中在理解“猫”一词单独使用时的意义上是不可取的,因为“猫”这个概念本身不够明确。要使问题得到解决,必须求助于法案颁布的背景和目的,或有什么样的法案解释可以使问题明晰。法案颁布的背景和目的,可能会使史努克斯和萨德两人的案子比较容易解决,但是雅克的情况呢?他的猫可能已经感染了传染病,我们希望鼓励他这种行为吗?那么赫胥黎呢?有人可能会提出猎豹是否能够携带狂犬病毒的问题,不过就是解决了这个问题也无法使赫胥黎的案子得出最终定论,因为不仅猎豹能够携带,牛也可以携带。所以无论裁决结果如何,都会引发一定程度上的争论:如果宣布赫胥黎无罪,那么人们可能会说这样做很愚蠢,因为猎豹看起来和猫很像;如果判处赫胥黎死刑,那么他可以有理有据地提出抗议,因为他从未把猫带入英国,他带的是猎豹。这个法案中的其他用词也存在类似的问题。以“导致(cause)”一词为例。假设一艘西班牙船上的一位船员,在轮船停靠多佛港时,朝船上的猫扔盘子,因为他对这只猫有点看不顺眼,而那只可怜的猫,出于恐惧,跳下船朝岸边游去,尽管它此前并未表现出任何对游泳的热情。无论懊悔不已的船员怎样苦苦哀求,那只猫仍然不管不顾地向岸边游去。那么是船员导致了猫被带入英国,还是猫自己导致自己以这种不常见的方式进入这个国家呢?假设几名正在此地度假的游客,不忍目睹小猫在海浪中挣扎,游到海中把猫救起,充满爱心地把它带到岸上,并用沙丁鱼和奶油喂它以帮助它康复。这对判决结果会有影响吗?游客也触犯了法律吗?
第二个原因是,贯穿立法全过程的目的论本身是有问题的,立法目的可以用来指导立法解释。在上文的例子中,颁布法案的目的毫无疑问是想要防止狂犬病传入英国,我们可以运用这一目的对一些棘手案件做出裁决。但是,事实并不总能让人如愿。如果立法目的明确地指向一种解决方法,而法案的言语表述却指向另一种解决方法,我们该怎么做呢?举个例子,假设库德无尾猫是已知的一种对狂犬病具有免疫能力的猫,完全不可能携带狂犬病毒,但是很显然它仍是猫。这时我们应该以字面规定为准,还是尊重法律精神呢?当然,如果我们能通过谨慎措辞,使法规的文字表述完全符合立法目的,那么文字和目的之间的明显冲突就是可以避免的。但是,语言就是语言,要完全做到词能达意是不太可能的,况且对于什么是准确的法律目的,也不是没有争议的。这也许是因为立法本身就没有一个完全清晰的目的。当一部法令经过政府部门起草,提交上下两院进行修改并最终通过,我们所谈的目的究竟是谁的目的呢?是起草者的目的,还是部长的目的,还是投赞成票的议员们的目的(很多议员在投票过程中都是处于一种半昏睡状态)?所以,尽管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考虑立法目的很有必要,但却仍然无法消除所有的难题和疑惑。一些律师由此得出一个比较悲观的结论:唯一能够帮助准确理解立法目的的,只有使用的语言—而这又回到了第一个问题。
第三个原因我们在以前已经遇到过了,即人类不可能准确地预知未来,因此法律必须被应用或者不被应用在未预见到的新情况中,而最初通过法律的人显然无法为新情况提供法律依据。假设我们通过了船只管理法和飞机管理法—当气垫船出现后,我们该怎么做呢?气垫船究竟是一种船,还是一种飞机,还是介于二者之间?正是这类问题使我们需要衡平,衡平是使法律适应新情况的一种自由裁量权力。我们今天在运用立法时并不这样谈衡平,尽管律师过去都是这么做的,但关键之处却是相同的:法律具有内在的缺陷,这种缺陷只有通过运用一定程度的创新性自由裁量手段才能得到弥补,在成文法中,自由裁量手段被称作解释。
“解释(interpretation)”一词暗含的意思,似乎是仅仅对意义做出说明,但事实并非如此;“解释”也不只在于寻找立法者的意图,就好像立法只是努力在法律制定者和法律执行者之间沟通某种意图一样。一种可以更好地理解“解释”的方法是,想象音乐家正在演奏一段乐章,比如贝多芬的一首协奏曲,在演奏过程中,表现作曲家意图的乐谱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不应该要求音乐家简单地将乐谱看作贝多芬为指导后来的演奏者每一步该怎么做,以重现他当年在创作这段旋律时心中怀有的音乐快感所做的努力。因为当代的音乐实践和传统、对优秀的音乐的理解、演奏者的技巧和思想,以及目前使用的乐器在设计上出现的技术性变革,都会影响演奏的过程。一次精彩绝伦的演奏,应该让当代的听众受到震撼,而不是作为有效的解释感动贝多芬的在天之灵。通过一部法律,正如同创作一首协奏曲,不能被简单地理解为下达一系列的指令。
因此,立法的兴起,把大量解释立法的工作都留给了法官,一些理论家提出:立法根本不应该把下达准确的指令作为目标;立法应该把普遍原则作为框架,让法官在先前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出运用基本原则的确切方式。然而,有相当大一部分的立法起草工作,并未遵照这种大度的信任精神,而是尽可能地详述必要的细节,目的是削弱法院的权力,增强立法机构或者说现实中站在立法背后的公务员以及部长的权力。解释的问题依然存在,根据现有的安排,针对具体的成文法法规解释的司法意见,被视作为处理今后类似案件提供指导的先例,就像在普通法中,司法判决构成先例。因此,成文法法律一部分从立法机构产生,一部分从法院产生。这一传统无疑保证了法律的连贯性和可预见性,但是也让成文法披上了厚厚的司法裁决的外壳,就像停放在港口里的古老的废船,底部长满了小藤壶(一种小甲壳动物,附着于水下岩石或船底)。
随着法律解释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出来,法官和法学家创立了各种理论,试图说明法院应该如何完成它的任务,并且形成了详细的法律解释原则,目的是使法律解释变得更加简单,结果更有预见性。P.B.麦克斯威尔所著的《论法律解释》,就长篇累牍地阐述了法律解释的原则。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原则发展得越详尽,就越没有多大用处,一位著名的大法官威尔伯福斯勋爵就拒绝把法律解释看作一门学科。原因是,并非任何生活中的行为都可以被简化成规则,解释就是这方面的一个代表。解释就像绘画一样,无法用数字来完成。因此,法官在解释法律的过程中,既要尽可能地尊重法律文本中的用语,又要尊重法律的明确目的,同时还要尊重制定法律的那些法官的意图。所以某一法律解释正确与否,人们常常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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