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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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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老师是中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梁慧星研究员参与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召开的一些重要立法咨询会,对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及民法总则草案的各次审议稿皆提出了修改完善意见与建议,很多建议被立法机关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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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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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讲义》是梁慧星老师在其讲稿基础上整理的、经反复推敲修改补充完善而终形成的讲义。以梁慧星老师在两家高级法院和几个律师协会讲解《民法总则》的记录稿为基础,针对法官和律师提出的各种问题,对民法总则的重要条文或者新设条文逐条讲解,结合民法基本原理和裁判实践经验,斟酌探求法律条文所蕴含的立法者意思,旨在帮助法官、律师和法学院学生理解与适用《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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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作者: |
梁慧星,1944年1月生,四川眉山青神人。1962年,毕业于眉山县青神区中学;1966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1981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民法学硕士学位。1981年10月,进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从事民法学研究。1983年,任助理研究员;1985年至1988年,任《法学研究》杂志副主编;1988年,晋升研究员;1990年,获得国家人事部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1988年至1998年,任民法研究室主任;1993年,任民法学博士生导师;1999年至2013年,任《法学研究》杂志主编;2006年,被评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2001年至2007年,兼任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2012年起,任第六届、第七届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2013年起,任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民商法律学院名誉院长。
曾任第四、五、六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委员、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主席团成员)、法律委员会委员。梁慧星,1944年1月生,四川眉山青神人。1962年,毕业于眉山县青神区中学;1966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1981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民法学硕士学位。1981年10月,进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从事民法学研究。1983年,任助理研究员;1985年至1988年,任《法学研究》杂志副主编;1988年,晋升研究员;1990年,获得国家人事部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1988年至1998年,任民法研究室主任;1993年,任民法学博士生导师;1999年至2013年,任《法学研究》杂志主编;2006年,被评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2001年至2007年,兼任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2012年起,任第六届、第七届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2013年起,任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民商法律学院名誉院长。
曾任第四、五、六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委员、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主席团成员)、法律委员会委员。
主要著作如下:独著《民法总论》《为了中国民法》《民法解释学》《裁判的方法》《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读条文 学民法》《民事解答录》等;合著《中国物权法研究》《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等;主编《民商法论丛》(已出版65卷)、《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 100部)、中国法学学术文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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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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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法律结构
调整对象
基本原则
民法法源
自然人
法人
民事权利
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
民事责任
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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