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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推薦: |
★阐释教义法学与社科法学论争的世界维度
★揭橥中国法学未来当走向何处的理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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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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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详细解释了法学究竟是做什么用的,其中对描述性法学研究与经验性法学研究的优缺点,进行了详尽的对比分析。本书的核心在于学界当下讨论的规范法学与实证法学之争,本质上就是法学研究当如何进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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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作者: |
扬斯密茨(Jan M. Smits),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欧洲私法讲习教授。马斯特里赫特大学欧洲私法研究中心(MEPLI)主任,荷兰皇家艺术与科学院院士,芬兰赫尔辛基大学比较法研究教授。迄今为止业已创作并出版了近30部法律著作,在诸多知名刊物上发表了约180篇学术论文,为当下欧洲私法与比较法研究领域的领军人物之一。
魏磊杰,法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荷兰蒂尔堡大学(2009~2010)、比利时根特大学(2015~2016)访问学者,西南政法大学俄罗斯法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典研究所兼职研究员,研究兴趣为转型中国的法律与国家治理、比较私法。迄今在法学、政治学刊物上发表文章约40篇,出版专著1部,译著10部,代表性作品5部:《新的欧洲法律文化》、《转型时期的法律变革与法律文化:后苏联国家法律移植的审视》、《比较法的认识论与方法论》、《法窗夜话》以及《法律东方主义》。
吴雅婷,厦门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曾在《法律书评》、《岳麓法学评论》、《厦大法律评论》等法学刊物上发表论文、译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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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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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版序言
序言
前言:处于危机中的学科?
1.一场身份认同危机
2.处在十字路口的法学
3.重新发现法学研究方法?
4.全书的论证结构
第一章法学的类型
第一节引论
5.四种类型的法学研究
第二节描述性法学
6.导言
7.描述:教义式的研究方法
8.系统化
9.系统化的规范性结果
10.一种内部视角
11.法学中的描述:可选择的研究方法
12.法律的社会学描述
13.法律的经济学描述
14.法律的历史学描述
15.法律的比较描述
第三节实证性法学
16.关于法律效果的研究
第四节理论性研究视角
17.关于法律的研究
第五节接下来是什么?
18.持续的争论
第二章法律人:对规范性法学的重新界定
19.论证过程
第二节是什么造就了一门学术科目?
20.学术科目
21.一门学术科目应当满足的条件
22.描述性法学的构成条件
第三节规范性法学:探寻法律人
23.法律的视角
24.摆脱规范性的迷雾
25.需要一种外部的规范性视角
26.其他的规范性学科
第四节作为自发秩序的法律
27.理论背景
28.由此造就的影响
29.接下来要讨论什么?在法律上应当做什么?
第三章规范性法学的研究方法
第一节法学作为处理彼此冲突之论据的学科
30.导言
31.本章的结构
32.寻求魔法之石
33.应当做什么?教义式的研究方法
34.应当做什么?法律经济学的作用
35.应当做什么?实证性研究方法
36.应当做什么?作为基石的基本权利
37.中间结论:规范不确定的必然性与必要性
第二节迈向一种实证-规范性研究方法
38.个人偏好是决定性的吗?
39.实证-规范性研究方法
40.一门论辩性的学科
41.例证:欧洲私法《共同参考框架草案》
42.法学并不意在寻求普世性的原则
43.何时应当出现法律的统一性?
44.对案件裁决的强调:实践智慧
45.法律教义的重要性
46.何种论据占优?缺乏一种第三元素的比较
第三节结论
47.小结
48.作为一门学术科目的规范性法学
第四章法律学术话语的组织
第一节引论
49.关于组织问题的探讨
第二节法学中的创新
50.创新的重要性
51.不同类型的创新性研究
52.法学是否可以带来进步?
第三节法学与方法论
53.导言
54.研究方法与法律
55.使选择明确化
56.需要一个明确的研究议题?
57.方法论的多元主义
第四节法学圈中的研究文化
58.导言
59.研究项目
60.市场与基础性研究的重要性
61.一种可选择的方法
62.对法学教育产生的影响
结语
63.四点主张
参考文献
索引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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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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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英文原版问世于2012年。它所讨论的主要问题是:法学是一种什么样的学科?对于一个存在了一千多年的学术领域而言,提出这样的问题似乎有些奇怪,然而在本书成书之时,这样的提问却有充分的理由。对于法律学者而言,对其工作之目的与方法的追问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这能够使得他们认清自己每天究竟做了些什么。法律学科与诸如经济学和心理学之类的其他学科之间的碰撞是促发此种自我审视的一个具体动因。这一碰撞显示,法律学者难以向其他学科的同二们解释他们自身的研究究竟是关于什么的。这在许多欧洲国家引发了关于法律学术研究之目的与方法的广泛讨论。
而自本书出版以来,对法律学术研究之目的与方法相关议题的关注度未曾有过减退。法律适用--法官与其他法律执业者从事的活动--的方法论不同于大多数法律学者所采用的方法论,这在如今已是被普遍接受的观念。现今,许多欧洲国家的法学院为其博士研究生甚至普通学生提供了学术方法论方面的课程,使这些学生得以意识到,在传统的教义式研究之外还存在一个独立的完整世界。本书对法律学科的这一开放过程贡献了绵薄之力,本人对此深感欣慰。
虽然本书主要为欧洲的读者所撰写,但它也吸引了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地域的关注。对我而言,与中国同仁们的合作一直都是极端重要且令人受益良多的事情。过去几年中,在北京、上海以及香港的学术讲演经历让我清楚地意识到,当下中国法学院校中盛行的法学方法论颇为近似于欧洲法学院校的情况。正因如此,对于魏磊杰博士--我们之间的学术联系可以追溯到大约十年之前--不辞辛劳、耗费心力将本书译成中文,本人谨表最由衷之谢忱。我希望此书能够推进东西法学之间的相互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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