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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簡介: |   
          | 《民族法制文化研究(第二辑)》汇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专家学者对我国少数民族法制文化的研究成果,展示了我国少数民族传统法制文化的丰富性及其研究的现代价值,为今后继续深入研究我国少数民族法制文化在学术上的开拓创新,做了必要的准备工作,为推进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提供科学的理论支撑。 |  
         
          | 目錄: |   
          | 综论 藏族地区的行为规范
 习惯与习惯法简析
 藏区习惯法的文化内涵
 浅析藏区部落习惯法的存废改立
 试析藏族习惯法之盟誓主体的历史变迁
 藏区习惯法回潮问题研究
 藏族习惯法中的调解纠纷解决机制探析
 赔命价研究
 国家刑事制定法对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的渗透与整合
 以藏族赔命价习惯法为视角
 论藏族赔命价习惯法的特征和属性
 论藏传佛教精神与司法权威的结合
 藏族赔命价处理模式改革探析
 中国刑事法治建设的本土化路径
 以藏族赔命价习惯法之积极贡献为视角
 浅议刑事和解制度及其限度
 寻求藏区赔命(血)价习惯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衡平
 困境与超越:藏族赔命价习惯规范的理性分析
 个案研究
 青海藏族游牧部落社会习惯法调查
 色达部落习惯法述略
 西部民族习惯与法制冲突整合中的践行者
 以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的实地调查为例
 解析当代甘南牧区民间纠纷调解中的藏族部落习惯法
 藏族习惯法司法适用的方式和程序研究
 以四川省甘孜州地区的藏族习惯法为例
 肯-威尔伯整合视阈下的纠纷调解策略
 以藏族新型民间纠纷为例
 编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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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試閱: |   
          | 《民族法制文化研究:第二辑》: 根据古代藏文史料的记载,公元6世纪时,藏族地区已经进入奴隶制社会。在阶级社会前,藏族社会没有出现国家这种专门施行强制的特殊机器,因之也没有法律规范。那时,人们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种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种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自从有了习惯,当事人的氏族和部落就用它来解决争端和纠纷,以维护整个氏族部落的利益,到了阶级社会,由于出现了阶级和阶级斗争,社会自身也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这样就出现了国家。这时,原来那种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便从整个社会平等合作的基础逐渐变成了奴隶主剥削奴隶的手段。为了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从而建立起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社会秩序,于是产生了依靠国家强制保证实行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法,产生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习惯法是经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的习惯,是调整各阶级人们之间关系的一种行为规范。在阶级社会里,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人们普遍使用着习惯法。比如,婚姻制度和家庭关系就由习惯法调整。藏区在建国前的长时期里,都实行阶级内婚制,讲究门当户对,贫对贫、富对富、富对贫的事例是少见的。阶级内婚受习惯法保障,阶级外婚为习惯法所不许。婚后女方从夫,家庭财产亦由男子支配。女子即便招婿入赘,也是这样。这里保留着父系社会的痕迹。千多年来,藏族地区主要采用习惯法,习惯法在藏族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法律的渊源中占着重要的地位。
 这里,先谈谈阶级社会前藏区的习惯。
 在原始社会,各氏族部落既是有领导的纯道德性质的原始民主自治团体,又是有组织的共同进行劳动和分配的经济组织。为了实行自治管理和维系人们的平等互助关系,当时出现了很多作为人们行为规范的习惯。例如,要虔敬上下神祗,崇拜自然神秘力量;要孝敬父母,尊重长辈;要以贤哲为师,勿与贤哲相争;要亲邻助友,勿作侵害;要信从因果,戒绝恶行;要具是非之心,羞恶之心;一切行为要随正人学,办事要公道。还有一些格言式的行为规则。这些习惯虽然与阶级、国家无关,但对原始社会成员却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它规定什么是正当的,什么是不正当的;人们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应当这样做,不应当那样做。有了这些规则,就能使善者有所劝,恶者有所戒。由于大家都遵守这些行为规范,所以当时藏族社会也出现了《礼运大同篇》中所说的那种情况: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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