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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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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统中国民事法律的学术研究,离不开契约这一历史遗留下来的文献史料。传统民间社会,田宅、奴婢、畜产以及其他财产的买卖,都需要以契约的方式来相互约定促成交易。刘高勇所*的《清代买卖契约研究--基于法制史角度的解读》以清代的买卖契约为主要研究对象,从法制史的视角出发,将其置于国家成文法、司法实践、民间习惯的多重视角,对清代的买卖契约进行全面的分析。除导论和结语外,正文共十一章。导论和前两章梳理了中国古代买卖契约的历史源流,以及国家法下契约制度相关问题的探讨。第三章至第七章关于田宅买卖契约的研究,这部分内容也是该书的重点,细致分析了田宅买卖启动前的相关程序、契约的格式与内容、契约订立后出现的纠纷,并就“一田两主”“典”的性质进行了一些新的解释。第八、九、十章分别就奴婢、畜产及其他财产的买卖契约和行为进行了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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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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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高勇,1975年生,2008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广东韩山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民事法律史、民法学。已在《比较法研究》《云南社会科学》《湖北大学学报》《理论月刊》《湖北社会科学》《西部法学评论》《亚洲研究》(韩国)等国内外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近二十篇。主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一项,参与国家及省部级项目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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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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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论
 **章清代买卖契约概述
 **节中国古代买卖契约的历史
 第二节清代买卖契约的主要特点
 第三节清代买卖契约的主要类型
 第二章清代田宅买卖契约的国家规制
 **节国家法对买卖契约主客体的法律限制
 第二节对买卖契约的书面规范
 第三节契税制度对买卖契约的影响
 第四节税粮过割与买卖契约的法律规范
 第五节官牙:国家对民间买卖契约干预的途径
 第三章田宅买卖的启动
 **节田宅买卖契约订立的主体资格
 第二节“草约”与田宅买卖契约的发起
 第三节田宅买卖中的先买权
 第四节契约订立中的第三方群体:功能及其意义
 第四章订立的田宅买卖契约:格式与内容
 **节形式变异与内容自治
 第二节并不清晰的“四至”:“形式主义”及其功能
 第三节契约内容的片面性:功能要求下的“合谋”
 第四节“无重复典挂”的含义:兼论存在权利负担的买卖契约
 第五章契约订立之后:不易完成的交易
 **节标的的交付与契约的效力确定
 第二节“画字银”:看似不合理的“理性”存在
 第三节契税:影响民间立契方式的重要因素
 第四节税粮过割程序对民间买卖契约的影响
 第五节难了的“纠缠”:田宅买卖后的找价和回赎
 第六章“另类”的交易:“一田两主”下的“田皮”买卖契约
 **节“一田两主”的内涵
 第二节官方对“田皮”的立场与清代“田皮”的流行
 第三节“田皮”买卖契约的特点
 第七章清代田宅“活卖”契约的性质:与典的比较
 **节典的基本内涵
 第二节“典非活卖”:差异性分析
 第八章清代奴婢和子女买卖契约
 **节奴婢买卖契约的源流概述
 第二节奴婢买卖契约概念的“定型化”
 第三节奴婢买卖契约的形式特点:重在担保
 第四节“凸显”的母亲:以子女为标的的买卖契约的主体特点
 第九章清代的畜产买卖契约
 **节国家成文法对蓄产买卖契约的形式要求
 第二节民间畜产买卖契约的程序和一般内容
 第十章清代的其他财产买卖契约
 **节国家法对买卖标的的种类限制
 第二节民间的契约实践
 第十一章余论:变化尚未真正发生——清末修律背景下的买卖契约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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