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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簡介: |   
          | 婚姻家庭,看上去是一件区区小事,而希波主教奥古斯丁却有大量著作专论此事。这一问题虽已引起了西方不少学者的注意,但专门著书来讨论这一问题的,《思想与社会研究系列·自然与团契:奥古斯丁婚姻家庭学说研究》作者孙帅应该算是国际奥古斯丁研究界的第一位了。
來源:香港大書城megBookStore,http://www.megbook.com.hk 无论如何评价奥古斯丁,他是从古典思想向基督教和现代思想过渡的关键人物,应该已经是共识了,但这种过渡应该体现在什么地方,却是见仁见智的问题。如何理解这种过渡,当然也就涉及如何理解西方古典思想、基督教思想和现代思想的品格。从哲学上看,奥古斯丁是西方思想史上第一个挖掘深入自我的哲学家;从政治哲学上看,奥古斯丁提出的两城说奠定了日后西方政治和社会思想的基本架构。这两点都是国际奥古斯丁研究中的焦点问题,已经不需要多费口舌了。但是这两点是相互独立的,还是构成了一个思想整体?如果是一个思想整体,那么,奥古斯丁扭动西方思想发展方向的那把钥匙究竟在哪里?婚姻家庭的问题,正是连结这两个方面的一个过渡环节,正可以帮助我们把握奥古斯丁思想体系的总体,并进而窥见西方思想古今之变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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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錄: |   
          | 导论 奥古斯丁与罗马家庭 第一节 罗马婚姻家庭的基本形态
 一 家父权
 二 恭敬
 第二节 奥古斯丁婚姻家庭学说的基本问题
 一 皈依前后
 二 婚姻之好
 三 婚姻与肉欲
 第一章 皈依与节制
 第一节 自我的分裂
 一 奥古斯丁的爱欲
 二 智慧与肉欲
 三 确定性与节制
 第二节 自我、上帝与他者
 一 上升抑或下降
 二 从阅读到倾听
 第三节 意志的皈依
 一 意志不服从自身
 二 节制女神
 第二章 原罪与肉欲
 第一节 原罪的产生
 一 自我与上帝
 二 淫欲之羞
 第二节 性欲与自然
 一 朱利安反对奥古斯丁
 二 肉欲
 三 自然欲望
 第三节 肉欲与节制
 一 肉欲的罪与罚
 二 节制之战
 第四节 原罪的遗传与继承
 一 父子一体
 二 灵魂的起源
 三 理念与人的创造
 四 原罪继承法
 第三章 婚姻与团契
 第一节 奥古斯丁的禁欲主义
 一 禁欲主义与古典共同体
 二 哲学团契
 三 人伦关系
 第二节 生育与忠贞
 一 最初的团契
 二 生育的意义
 三 忠贞之德
 第三节 婚姻圣事
 一 夫妻一体
 二 大圣事与小圣事
 第四节 童贞之德
 一 童贞与家庭
 二 圣洁的童贞
 第四章 家庭与国家
 第一节 古典政治哲学中的家庭与城邦
 一 柏拉图
 二 亚里士多德
 第二节 社会的动物
 一 婚姻家庭与人的社会性
 二 分裂与合一
 第三节 政治与自然
 一 古今之争中的奥古斯丁
 二 家庭抑或奴隶制
 三 基督教共和
 第五章 爱与团契
 第一节 在安享与利用之间
 一 安享与利用
 二 人应该如何对待他人
 第二节 爱的合一
 一 兄弟之爱
 二 爱的锻炼
 第三节 自爱者的团契
 一 爱与自爱
 二 自我的跌落与超越
 结语 奥古斯丁之罪
 附录一 奥古斯丁《忏悔录》中的时间与自我
 附录二 婚礼:从家庭到教会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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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試閱: |   
          | 让我们回到罗马家庭问题。恭敬机制显然远远超出了自然情感的范围,成为与家父权机制相通的家庭组织原则。其实,pietas的情感化趋势反而是奥古斯丁和基督教带来的结果——恭敬突出表现为爱、悲悯、同情等情感。而依据罗马传统,与恭敬紧密相关的是服从权威,而非流露情感。一旦明白这一点,这们也就能理解为何韦伯会坚持认为,对权威的恭敬(Pietat)奠定了家父长制支配(patriarchaleHerrschaft)的基础。 照韦伯的界定,以罗马家庭形态为典型的家父长制支配“基于一种严格的、人身性的恭敬……源自家长在家共同体内的权威”。进言之,“家父长制的结构奠基于惯习、对传统的尊敬、对父母与祖先的孝道,以及仆从的个人忠诚,其所照应的是政治及宗教领域中传统的、惯常的日常需求。”个人出于人身性恭敬对支配者即家父长做出的服从,无论如何都不该只被理解为对法律权力的简单服从,因为家父长与其家人之间的人身关系不取决于“依法制定的一些客观的、非个人性的秩序”——韦伯看到,这种秩序是法制型(1egale Herrschaft)而非传统型支配(traditionale Herrschaft)赖以存在的根基。也正因此,当梅因用法律关系来界定罗马社会的时候,他一再强调罗马家庭中的法律秩序的实质乃在于“身份”所勾连出的人伦秩序。这也是梅因笔下的古代身份社会不同于现代契约社会的根源之所在。虽然“身份”与“契约”的建构都需要借助法律力量,但法律在身份社会和契约社会的意义完全不同。只有通过家庭共同体的身份关系,罗马家庭中以家父权为核心的法律关系才能实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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