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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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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采用最新之编注体例,收录与合同、物权、婚姻家庭、侵权责任与赔偿、民事诉讼等有关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同时精选与之相关的文书范本和典型案例,内容全面,编排科学,是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法处理民事纠纷,广大人民群众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必备工具书。
來源:香港大書城megBookStore,http://www.megbook.com.hk “新编法律小全书系列”丛书自出版以来,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的认可与好评,本次修订,我们对丛书内容进行全面梳理,增补了2011年11月至2013年11月期间公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部门规章,同时删除了所有失效、废止法规。本丛书继续突出以下特点:
1.突出热点。丛书根据法律适用的重点、热点和难点,按照文件类别共分为二十余个分册,其内容涵盖了婚姻家庭、民事、物权、合同、人身损害赔偿、征地拆迁、公司、金融、专利商标、土地、房地产、建筑、道路交通、劳动、社会保障和刑事等诸多法律部门。
2.全面收录。丛书全面收录了相关领域的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的法律、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司法业务文件,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部门规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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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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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
二、管辖
三、审判组织
四、回避与法官廉洁
五、诉讼参加人
六、证据
七、期间、送达
八、调解
九、保全和先予执行
十、诉讼费用
十一、起诉和受理
十二、第一审程序
十三、第二审程序
十四、特别程序
十五、审判监督程序
十六、督促程序
十七、执行程序
十八、涉外民事诉讼
十九、涉港澳台民事诉讼
二十、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二十一、与仲裁相关诉讼程序
二十二、审判业务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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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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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十七条[基层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特别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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