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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簡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2012年1月-2012年12月)》逐年编辑出版,每年一册,收集当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还选收了国务院部门公布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2012年1月-2012年12月)》按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分类,每大类下再按内容设二级类目。类目中排列顺序为: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部门规章;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部门规章内按公布的时间先后排列。 |  
         
          | 目錄: |   
          | 编辑说明 一、宪法相关法
 国家机构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决定
 (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公布)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2012年4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2012年4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台湾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2012年4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特别行政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2013
 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有
 关问题的决定(2012年2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的决定(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澳门特
 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修正案(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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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民法商法
 三、行政法
 四、经济法
 五、社会法
 六、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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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試閱: |   
          |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第十六条驻军应选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团级以上单位召开军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各总部、大军区级单位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的军人代表大会,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七条人民解放军师级以上单位的军人代表大会代表,由下级军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下级单位不召开军人代表大会的,由军人大会选举产生。
 旅、团级单位的军人代表大会代表,由连和其他基层单位召开军人大会选举产生。
 军人代表大会由选举委员会召集,军人大会由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召集。
 军人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军人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从本届军人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军人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五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十八条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的各级组织,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军人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应当向选民或者军人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第十九条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军人代表大会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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