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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簡介: |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辑·总第25辑)》主要内容包括: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全省法院2013年工作要点、积极破解执行难题努力实现公平正义——江苏法院反规避执行工作经验总结、金翔苇等以裸聊为名骗取网民充值款构成诈骗案、张晓东等成立公司以虚假外地号码诱使电话购物等手段诈骗案、孟军等在骗局中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案、等。 |  
         
          | 目錄: |   
          | 重要文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全省法院2013年工作要点
 审判经验
 积极破解执行难题努力实现公平正义——江苏法院反规避执行工作经验总结
 参阅案例
 金翔苇等以裸聊为名骗取网民充值款构成诈骗案
 张晓东等成立公司以虚假外地号码诱使电话购物等手段诈骗案
 孟军等在骗局中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案
 唐兆国等利用钓鱼网站盗取他人QQ号码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王龙刚因受害人偷窃其玉米故意伤害致死且虽报警但未如实供认罪行不构成自首案
 京华公司诉中色公司工程验收交付后质量问题减损措施费用承担纠纷案
 哈轴集团公司诉银鹏公司侵害商标权诉讼中公证证据被认定无效案
 许春梅、邵以根诉罗士换等对未成年人未尽安全保护义务致人死亡人身损害赔偿案
 雷某某诉南京儿童医院未履行适当告知义务致接受新医疗手术致损要求赔偿纠纷案
 绿洲公司诉荣马公司因房屋买卖实际履行但未订立书面合同要求确认无效被驳回案
 亨通公司诉太保吴江支公司因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我协议按较高标准赔付而拒绝理赔保险合同纠纷案
 张海霞诉平安保险以轿车挡位被更换拒赔单方事故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
 胡以琴诉太平洋财保淮安支公司、淮安市公交公司等乘客下车过程中遭该车刮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龚炳江诉都邦保险承保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又以无劳动关系拒赔保险合同纠纷案
 陈香诉人保江宁公司因挖掘机突然倾倒逃生时未及停机拒赔保险合同纠纷案
 新东旭公司因与员工协议不参加社会保险诉李振友劳动争议被判败诉案
 安昭宇诉包义柱合伙人对外侵权债务追偿时不应被权利人各别承诺阻却纠纷案
 储建新诉常州龙晶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工龄计算劳动争议纠纷案
 司法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
 审判动态
 全省法院2013年1~2月审判工作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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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試閱: |   
          | (1)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为前提。如果经过查找,被执行人确实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则仅能将此认定为不具备履行能力,而非主观上的逃避执行,只能通过程序终结等方式处理,不宜将此认定为规避执行行为。(2)以规避法律制裁,逃避债务履行为目的,这是规避执行行为的本质特征。(3)规避手段多样,既有直接规避执行行为,也有间接规避执行行为。(4)行为发生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后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或诉讼程序开始之前的合理时间内。(5)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非法和无效行为。 二、区分不同类型规避执行行为,分类进行有效规制
 由于直接规避执行的行为容易引起注意并受到规制,也更容易使其自身在舆论上处于不利,因而难处理的是比较复杂、隐性、间接的、表面合法的“斗法”式间接规避执行的行为。对此,省法院制定出台了《关于认定和处理规避执行行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专门构建起对间接规避执行行为的规制模式。
 《规定》明确了执行机构必要的实体审查权。由于审判与执行的性质、目的、价值、内容和运行方式各不相同,司法实践中坚持审执分离原则。因此,对于债务人规避执行涉及的实体问题,执行机构不直接作出认定,由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或第七十四条规定提起无效或撤销之诉。实践中,债权人往往无法提供证明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充分证据,而审判庭的审理也无法纵贯审判、执行的全过程,同时,审判庭对债务人规避执行的财产不能与执行机构掌握的情况进行有效的衔接,难以查控债务人转移的财产,因此,债权人即便获得了胜诉判决,执行时债务人的财产已经转让甚或多次转让,债权人的利益则会落空。我们认为,审执分离原则源于审判与执行的差异性,在反规避领域则必须强调审判与执行的共通性,它们都是解决纠纷的公力救济手段,都应依据基本法律(实体法和程序法)精神去维护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因此,在设立反规避审查程序时,我们对审执分离原则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明确了执行机构必要的实体审查权。由执行机构对债务人与案外人规避行为进行相应的实体审查,并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或第七十四条规定认定规避行为无效或撤销规避行为,债务人或案外人如对此裁定没有异议,执行机构就立即启动执行程序,将债务人转移财产作为执行财产;如债务人或案外人不服裁定,可以提起异议之诉,规避执行争议由判决结果代替执行机构的审查结论,但必要时将查封冻结的财产转入审判程序。审判与执行在反规避领域的联动,能及时有效地规制债务人转移财产,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减少了债权人诉讼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
 《规定》加强了执行机构对案外人财产的查控与担保。债务人将财产不法转移给案外人后,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法院就难以对属于案外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和冻结,从而造成原本可供执行的财产落空,严重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此时,债务人转移的资产在法律形式上属于案外人,实质上由于其行为非法而仍应属于债务人,但是需要通过诉讼来确认。对这类可疑的资产,法院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及时对债务人转让的。资产加以控制,即便债权人取得胜诉判决,也得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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