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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簡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规(2013年版)》汇编了自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2013年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包括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和海关总署发布的所有现行有效的税收法律、主要行政法规和部分重要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了便于使用,在编辑过程中对于上述文件的某些重要修正之处作了必要的注释。
來源:香港大書城megBookStore,http://www.megbook.com.hk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规(2013年版)》汇编的法规分为货物和劳务税、所得税、财产税、其他税收、征收管理和附录六个部分。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和社会保险费不是税收,但是由税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征收,所以有关法规也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规(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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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錄: |   
          | 一、货物和劳务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2008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修订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文件(93)财法字第38号发布,2011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第二次修改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2008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修订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文件(93)财法字第39号发布,2008年1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修订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2008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修订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文件(93)财法字第40号发布,2011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第二次修改并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公布
 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2月22日国务院文件国发[1994]10号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2011年11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财税[2011]110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2000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2003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2号公布,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二、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公布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
 
 三、财产税
 四、其他税收
 五、征收管理
 六、附录
 通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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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試閱: |   
          | 第二十四条 税法第六条 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 税法第六条 第三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第二十七条 税法第六条 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 例第二十九条
 规定数额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税法第六条 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 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第三十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本条 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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