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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在可贵的理性之上的沟通,是捍卫我们的生活世界、对系统殖民的有力抵御——来自“当代最重要的哲学家、最有影响力的思想家”尤尔根·哈贝马斯发出的最后提醒。
尤尔根?哈贝马斯被誉为“当代最有影响力的思想家”。作者在年届九十之际,对自己哲学历程加以整理和反思,有感于当下学术领域分工愈加细微,并担心自己的哲学不能因此而以整体的面貌昭示于人,在苏尔坎普出版社的鼓励下,哈贝马斯同意出版《哲学导言》,分别从“社会学的语言理论基础”“合理性与语言理论的关系”“商谈伦理学”“政治理论”和“理性之批判”这五个主题出发,对自己庞大理论著述中的哲学部分进行概述,不仅介绍其观点内容,而且阐述其提出语境和相关争论,难得可贵,对入门级读者同样友好。前有自序一篇,可感受这位哲学家著作的初衷。
声望卓著的苏尔坎普出版社特邀法国学者让-马克?杜朗-加瑟兰撰写长达四万余字的导言——高度凝炼且清晰地梳理了哈贝马斯的哲学道路及其思想发展的来龙去脉,十分精当,受到哈贝马斯的肯定和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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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尤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是被誉为“当代最有影响力的思想家”的德国哲学大家,当代最重要的理论大师,本书是哈贝马斯年届九十之际对自己哲学观的再阐述,对其哲学世界路径的反思和整理,并为读者提供了一份全面观照而不失理论来源的自我总结,也可以视为一份难能可贵的学术自传。哈贝马斯早在十年前,接受德国苏尔坎普出版社的邀请,精选其一生哲学研究的五个最重要的领域,出版选集,全面呈现其思想体系。这五个主题都有自己的独立的哲学根基,在更广泛的社会理论语境中都各有一席之地。之后哈贝马斯为这五个主题分别写了导言。有感于当下学术领域分工愈加细微,并担心自己的哲学不能因此而以整体的面貌昭示于人,哈贝马斯这本《哲学导言》,自陈本心,娓娓道来,也不烦征引具体章目。
苏尔坎普出版社邀请法国学者让·马克·杜朗-加瑟兰(Jean-Marc Durand-Gasselin)对哈贝马斯一生的工作加以学术概述,哈贝马斯本人对这个四万字、才华横溢的长篇概述评价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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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尤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1929年6月18日— ) 德国哲学家和社会理论家,法兰克福学派代表性哲学家,第二代中坚人物,在学术界被广泛认为是“当代最有影响力的思想家”之一,主要贡献在于他提出的交往行动理性的理论和公共领域的概念。他的理论被广泛应用于社会学、哲学、政治学、传媒研究等学科领域,著作被翻译成多种语言,并在全球范围内广泛传播。历任海德堡大学教授、法兰克福大学教授、法兰克福大学社会研究所所长以及德国马普协会生活世界研究所所长等职务。此外,他还获得过许多荣誉和奖项,包括2003年获颁普鲁士文化奖,2015年获美国国会图书馆颁发的克鲁格人文与社会科学终身成就奖等。1994年荣休,至今活跃在学术和公共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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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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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序 I
导 论 尤尔根 ? 哈贝马斯的事业:
树根、主干和分枝 让—马克?杜朗—加瑟兰 1
I 哈贝马斯的事业的一般特征 / 5
II 对哈贝马斯导言的概述 / 43
第一章 社会学的语言理论基础 85
一 / 90
二 / 98
三 / 99
四 / 101
五 / 103
六 / 105
七 / 108
第二章 合理性理论与语言理论 113
一 形式语用学 / 117
二 交往合理性 / 125
三 真之商谈论 / 133
四 认识论 / 139
第三章 商谈伦理学 141
一 道德理论 / 149
二 论实践商谈的体系 / 161
第四章 政治理论 171
一 民主 / 183
二 宪政国家 / 190
三 民族、文化与宗教 / 194
四 国际法的宪法化? / 198
第五章 理性之批判 205
一 元哲学反思 / 214
二 后形而上学思考 / 221
三 自然主义的挑战 / 225
四 宗教的挑战 / 230
译者后记 童世骏 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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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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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序
在我八十岁生日之际,苏尔坎普出版社鼓励我,针对自己哲学工作的重点,做一个系统的论著选编。这个建议正合我的心意,因为,在我狭义的哲学兴趣所指向的那些论题方面,我还一本专题论著都没有写过呢。这样,讨论以下专题的几卷文选,就权当是未能写出的那些专著的替身吧:
——社会学的语言理论基础;
——形式语用学的语言观和理性观;
——商谈伦理学;
——政治哲学;
——后形而上学思维的地位。
“交往行动理论”相当复杂,有必要在不同方面同时捍卫。这样一种社会理论的奠基,是在处理哲学问题的“预研究”中进行的 ;对这些哲学问题,必须在其自身特有的意义上加以重视,而不能与社会科学问题混为一谈。在科学商谈的复杂网络当中,哲学论据必须在其自身领域做出现场抗辩。对这些系统特点,哲学论著编选必须有所呈现。另一方面,这些辩解努力虽然必须作为对哲学专业讨论的贡献而立足自身,却依然同时在一个雄心不小的社会理论的总体语境中拥有一席之地。为了澄清这些相互关联,我为五卷专题文选的每一卷都写了一个导言。在任何别处,我都还没有设法对我的整个哲学做过一个“俯瞰”(überblick),如果我能这么说的话。这几十年来,我不安地感到,与我们学科领域的不可避免的专业化过程相关联,我的论著不再被人们看做是要提出一个完整的哲学观了。它们被解读为“零散”之论,而非对 —比方说,合理性理论,行动理论,政治理论,或法理论,道德理论,语用学,尤其是社会理论—的某些方面的通者之论。正是因此之故,这些“导言”所提供的概览很称我心,尽管不能错估它们的发表情境。
把这些导言从它们所引导的文本脱离开而单独出版,可能是有点过分的 :读者在必要时得自己去找那些文本进行查对。因此,我感谢让—马克 ? 杜朗—加瑟兰(Jean-Marc DurandGasselin),他应我之请用某种意义上难以想象的努力补上了这个缺口。我的那些总是与特定文本相关联的导言,经过莱茵河对面一位才华横溢的法国同事从他的视角出发所做的大手笔勾勒,而得到了充实。
尤尔根 ? 哈贝马斯
施塔恩贝格,2016年12月
第四章 政治理论
虽然政治哲学这个学科的经典——从亚里士多德经过霍布斯到卢梭和康德的著作——仍然仿佛是我们的同时代作品,但政治理论依然是特别紧密地与它们的起源背景联系在一起的。
因此,我想先就1945年的世界历史性的重大时刻之后我这一代人所处的情况说几句。对我们来说,面对纳粹体制之罪行的揭露而不采取立场,是不可能的,不管这种立场是辩护的还是自我批判的。尽管我只是在完成大学学习之后才开始从学术上处理广义上的政治问题,也就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理论,一般的宪法理论和政治社会学,但对我们来说,对我国民众广泛支持纳粹政权这个事实做出政治争辩,至今仍然不只是诸多话题当中的一个无关痛痒的话题。
因此“民主在德国”也成了我们测量当今政治的尺度。早期联邦共和国的政治文化的特点是脆弱的民主建制和几乎未曾松动过的极权式心态之间存在的鸿沟。就像在几乎所有职能领
域一样,学术界的人事连续性也没有中断。旧政权的知识分子先驱们,除了少数例外,在去纳粹化过程中毫发无损。他们不为批判所动,不认为有理由做自我批判。在我看来,反共产主义外衣下不受阻碍地维系着的那种人事和心态的连续性,从一方面保持着对于滑向实行民主之前的德国的权威主义行为模式和精英思维定势与恐惧—就我而言,这种恐惧甚至延续到了1980年代。而我们用来对付阿登纳时代令人不安形象的反反共产主义(Antiantikommunism)立场,则本身在另一方面遭到“全权主义”思维的指控。
联邦德国的心态方向之争不仅在大学导致了学生运动过程中的两极分化,而且至今仍在有关“1968”遗产的争论中影响着我们。置身于这种混乱之中,我尽最大可能想把知识分子的角色与学者和大学教师的角色这两个方面分离开来。通过对相应文本的呈现方式,这种区别也将比较清楚。然而,把出版物区分为学术论文和“政治短论(Kleine politischen Schriften)”并不总是轻而易举的事。
政治判断受其产生背景影响,但不一定总被扭曲。批判的经验所引发的分歧,可以动员起诸多正当的理由来。在纳粹政权的民族主义、极权主义、唯意志主义特征当中体现了一种政
治病理学,从中我们是可以有所学习的。如果我们的出发点是掌握政权者获得敲定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决策权,三个问题就随之而出现 :掌权者为之做出政治决策的那个集体,是如何被界定的?谁有资格获得政治权力,并有权做出有约束力的决策?行使政治权力的媒介,本身如何把握?对于这些问题,纳粹意识形态提出了具有致命错误的答案,分别是“民族与命运共同体”、“政党与领袖”以及“决断与自我主张”。
民族主义的“民族”(Volk)观不但无视民众的文化和世界观的异质性以及民主宪法的个人主义,而且在更普遍层面上忽视一种功能上分化的社会的复杂性。威权主义领袖所代表的统
治必须策划群众的欢呼,并以镇压回应反对派的声音,因为它用执政党的意志取代其公民的纷杂立场。它只能用暴力来补足自发合法化的赤字。最后,在政治权力之行使与随时准备采取暴力之生存论自我主张之间的那种意志主义混淆,抛弃了权力媒介的认知维度。合法的权力是交往地产生、行政地运用的,以便为追求集体目标而动员各种资源。政治行动之具有党派性,并不是因为它本质上是一个决断问题,而是因为有错误风险的集体决策会向不确定的未来延伸。
不确定条件下集体行动中的决断主义残余物,仅仅是与追求集体目标相伴随的高合理性期待之阴暗面。政治行动的特点在于,在具有集体约束力之纲领的形成、确定和实施的所有阶
段中,采取立场和解决问题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包容和商议这个两个民主政治的根本特征已经把这种关系考虑在内。民主程序旨在释放所有公民的交往自由,并在商谈地形成意见意志的条件下,将他们的党派性转变为一个政治上组织起来的社会加诸自身之合法影响—也就是既实现利益普遍化又具有高效率的影响—的生产能力。
如果我们从一个病理学家的眼光观察法西斯主义,那么受到商谈启蒙的公民政治意志形成本身就呈现为一个适当的治疗学目标—同时也是一种那时仍深陷于威权心态之中的政治文化得以民主化的手段。这也能解释我对政治公共领域之形式和结构转型的理论兴趣。与通过一个民族得以整合的政治共同体的民族主义图景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这种视角揭示了国家与市
民社会之间、国家与功能分化之子系统之间的复杂联系。此外,政治大众传播的模式为比较威权的与民主的统治形式的合法化条件提供了基础。最后,政治的意志形成的交往液化[2]显露出,在合理化的动力机制中有某种东西,时间长了也可望改变政治权力的物态。前民主之国家权力的那种不透明内核,就连民主国家在对付内外“敌人”时也依然保留的这种内核,也有可能消融于公共商谈的媒介之中。
对我来说,优先于任何理论,民主的关键除了公民的政治参与,就是理性的政治意志形成的商议模式。我在其中试图澄清此问题的联邦共和国早期的研究氛围,是由四种智识潮流所
塑造的 :我在法兰克福的社会研究所接受的社会批判理论 ;卡尔 ? 施密特和他的学生倡导的宪法理论,这种理论把一种实质论的国家(substantielle Staat)与多元社会相对立 ;汉斯 ? 弗雷耶尔(Hans Freyer)、阿诺尔德 ? 盖伦和赫尔穆特 ? 舍尔斯基(Helmut Schelsky)所发展的对工业社会中国家的技术官僚式统治论描述 ;以及最后,约阿希姆 ? 里特尔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新亚里士多德解释,这种解释启发了“明斯特学派”(Münsteraner Schule)的工作。
批判理论加深了我对民主、国家和经济体系之间不稳定联系的认识。宪政国家以公共利益为导向,保障其公民享有平等的自由、交往和参与的权利,[3]这种导向与限制财税国家机器之行动范围的市场经济的迫令之间,存在内在的张力。当国家本身已经分化为功能系统之一,政治共同体必须通过锚定于市民社会的公共领域保持沟通和决策渠道的开放,从而确保社会作为整体能够对自己行使民主影响。因此,民主实践所体现的规范意义,不可避免地与功能上分化的社会的惰性、复杂性和顽固性发生摩擦。
此外,“事实性”和“规范性”之间如何吃力争斗的问题,解释了为什么我认为政治理论是重构为程序的—就此而言是充满规范内容的—社会理论的一部分,而不是对“良序”社
会的一种纯粹的哲学构造,或者仅仅是经验性的政治社会学。旧批判理论深受法西斯主义和斯大林主义这样的历史经验的影响,以至于它在原则上就将政治统治理解为极权统治。《启蒙辩证法》也是一部极权主义论。霍克海默和阿多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实施的改革主义教育方案,在批判理论本身中找不到系统性位置。但与此相反我对干涉主义国家能够对资本主义经济施加民主影响力的范围感兴趣。其时凯恩斯主义十分流行。对一种马克思主义的功能主义—它把法治和民主只看做是应变量,我则一直持怀疑态度。
斯皮罗斯 ? 西米蒂斯(Spiros Simitis)引起我关注魏玛时期主要宪法学家之间的著名争论。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这些法律专家中,卡尔 ? 施密特在战后留下了最有争议但也最有影
响力的痕迹。他的信徒们照“亦拒亦迎的现代主义”(reluctant modernism)的样式适应了新的形势,并使讨论步步走高。施密特派沿着右翼黑格尔主义的方式,带着反自由主义的意图,
把国家、经济和社会之间的关系主题化。按照这一解读,政治公共领域被视作这样一个论坛,在这个论坛上不同利益集团和政党的不和谐噪音取得议会前和议会外的影响,从而削弱了国
家统一意志的实定性。在我看来,把国家权力之“实质”召唤过来,去抵制一个自我组织的社会的碎片化和松散化倾向,相对于赖商议精神而生的民主理论来说,是提供了一个有启发性的反向模型。
“通过公共性把国家的活动合理化的动机”,也解释了《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对资产阶级民主之起源的某种理想化。当时我所缺乏的,与其说是历史的例子,不如说是商谈理论的
概念工具,以用来在经验材料的基础上发展出一种明确的商议政治的规范概念。但是,在与亦拒亦迎的现代主义的另外两位代表的争论中我明白了,用商谈方式稀释政治权力的强力核心,为何必定是无法设想的。
阿诺尔德 ? 盖伦的标志性说法是,社会的功能系统,即国家和经济、科学和技术,是“超稳定的”,体现了后历史(posthistoire)的“凝结状况”。这种说法鼓励了当时在美国和法
国也风靡一时的技治论的一个相当具有德国特点的变种。这一解读的反民主锋芒来自这个假设 :功能分化和相互稳定的子系统的“客观法则”没有为对实际问题进行已变得多余的政治审议留下任何余地。这一理论可以被理解为系统功能主义的一种基于人类学的先驱 ;然而,它缺乏对尼克拉斯 ? 卢曼所提供的对于系统合理性和目的合理性之间关系的基本概念澄清。与施密特们的带光环的决断论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盖伦和舍尔斯基为政治运作描绘了一幅经过社会学去魅、经过科学技术装扮的图景,它通过实情强制减轻了决策成本和负担,因此不再需要民主了,即使它只是作为大众欢呼的背景。
针对上述两方面的简单化,可以提到亚里士多德对实践与技艺的区分,以及旨在平衡利益的政治行动的道德—实践逻辑。但另一方面,诉诸亚里士多德,就套上了那个把政治共同体视为整个社会之中心的前现代政治概念的沉重遗产。因此,约阿希姆 ? 里特尔把一种国家和社会的二分图景,衔接上那种对黑格尔法哲学的分化读法。根据里特尔的说法,已经发展成为“工业”社会的“市民”社会,将自己作为一个结构上自主化了的自然基础从生活世界的历史视野中抽离出来,而在其私人自主权中受到保护的法人,则被释放到摆脱社会组织约束的主观自由领域。
这种观念的优点是重视法治国(Rechtsstaat)的成就。然而,根据这种观点,相对于自组织社会之进步,由历史塑造的文化的那些受保护领域只发挥一种避震器般的防御性作用。它
仅仅补偿社会现代化的成本,并滋养了一种用新亚里士多德主义方式解释的公民实践,这种实践从根本上依赖于那些“守持性力量”,亦即依赖于对于宗教传统和民族传统的诠释学袭用。此外,实践(proxis)和明智(phronesis)这些亚里士多德式的观念过于薄弱,不能赋予政治话语以使受法治国驯服的政治统治合理化的力量。我在进行有关理论与实践关系的哲学史研究时,已经围绕如何理解政治实践的理性内核而展开了。我对杜威的《确定性的寻求》所启发的政治实践科学化的初步反思,也没有让我走得太远。只有商谈伦理学的取径才能公正对待那个把利益普遍化的、总体上是认知性的维度,并且指向一种法律和宪政民主的商谈理论。
这个项目我是于1986年从坦纳讲座开始的,并在接下来的五年中通过与一个跨学科的法律理论工作坊的合作,实施这项研究。在完成《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之后,我一方面讨论了出
现在民族国家框架内的民主、法治和政治文化之间联系的不同方面(第一至三节),另一方面讨论了民族国家在后民族结构中面临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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