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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在理由空间之内

書城自編碼: 3389542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哲學/宗教哲學
作者: [美]罗伯特·布兰顿 著,孙宁,周靖,黄远帆,文杰 译
國際書號(ISBN): 9787208158337
出版社: 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9-06-01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精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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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布兰顿的思想风帆张得很大,他将不同的哲学思潮尽收其中,试图为超越大西洋两岸的哲学对峙找到可行的途径:分析哲学与实用主义、语义学与语用学、推论主义与表象主义、弗雷格与黑格尔,以一种人们连做梦都想不到(罗蒂语)的方式融合在一起。他继承了罗蒂的思想路线但又超越了罗蒂,他不仅用一种系统的方式将罗蒂那里分散的主题如实践社会推论连接在一起,而且将罗蒂抛弃的指称真世界重新引回,作为哲学有机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他*富原创性的工作,在布兰顿那里,我们看到了一种希望,一种未来哲学的希望。
內容簡介:
布兰顿的哲学由使用语言的实践开始,他认为这是将人与其他存在物区别开来的关键。他的语言实践受制于规范,使用语言便是掌握规范。但要理解语言,仅仅到此是不够的,还必须更进一步,还必须掌握规范制约的推论,因为只有在推论中,也就是只有在给予和索取理由的游戏中扮演一个角色,意义才能得到显现。这里的推论指的是实质推论,它是逻辑语汇所描述的形式推论的基础。
關於作者:
罗伯特布兰顿,美国人文与科学院院士、匹兹堡大学哲学系杰出教授,师从理查德罗蒂和大卫刘易斯。2003年荣获梅隆杰出成就大奖。2016年,美国教育网站评选出全球50位最具影响力的健在哲学家,布兰顿入选并名列第4位。主要研究领域为:分析哲学、语言哲学、实用主义等。主要著作有:《使之清晰推理、表征和推论承诺》《阐明理由》《言行之间走向分析实用主义》等。
目錄
总序 1
导言 1
序言 1
第一章 6
分析哲学如何有负于认知科学
第二章 29
维特根斯坦的规范实用主义线索及其语义虚无主义的压力
第三章 53
趋向一种实用主义的范畴理论
第四章 73
从逻辑表达主义到表达主义的逻辑:一个程序的框架及其运用
內容試閱
导言 规范、推论、社会、世界
布兰顿哲学的四个维度

在当代英美哲学家中,布兰顿是不多见的体系哲学家。他的哲学由四个维度组成。它们层层递进,形成了一个具有严密内在结构的有机整体。原本分散甚至对立的论题,在此得到整合。

一、规范

与大多数实用主义者或分析哲学家不同,布兰顿不是经验主义者,而是理性主义者。也就是说,和古希腊哲学以来理性主义者一样,布兰顿的首要问题是:是什么把人和动物区别开来?人的说话与动物的发音有何不同,人的动作和动物的举止有何不同?对于这个问题,他的回答是:人的说话和行动是有意义的,也就是说,是有概念内容的,是在理性空间中完成的;而动物的发声和举止只是在自然空间中完成的,属于本能范畴,并没有概念内容或意义。当我们受到环境的刺激时,我们的反应是通过恰当运用概念形成具有概念内容的知觉报告,当我们做出改变环境的行动时,我们是在响应运用概念对环境做出的判断。因此,人与动物的区别就在于,他能运用概念形成判断并采取行动,人与动物的最大不同就在于,人的活动本质上是运用概念的实践。布兰顿称其为话语实践(discursive practice)。
运用概念的便意味着它是规范的、遵守规则的。这和笛卡尔开创的哲学传统很不相同而与康德靠得更近。笛卡尔追求的是确定性,而康德追求的是必然性。在笛卡尔那里,拥有概念来自于人的自然特性。而在康德那里,拥有概念来自于人的规范特性。康德发起了一场革命性的转变,即规范转向。在笛卡尔那里,概念受制于我,而在康德这里,则是我受制于概念,运用概念的能力即是掌握一套规则的能力。与流行的看法相异,布兰顿认为,康德在哲学史上最重要的贡献不是他的哥白尼式的革命而是他的规范转向:康德理论的核心观念,也就是他的整个哲学所围绕的轴心,是他的这样一个深刻洞见:将判断和意向行为与只是自然创造物的反应区分开来的,不是有没有笛卡尔式(Cartesian)的心灵要素的事实问题,而毋宁是说,判断和行动是我们在一种独特意义上对之负责的事情,它们表达了我们的承诺。这些都是规范的观念。「康德的核心洞见是概念推论(the discursiveness),是规范现象」。[ 陈亚军:德国古典哲学、美国实用主义及推理主义语义学罗伯特布兰顿教授访谈,《哲学分析》,2010年,第1期。] 运用概念的活动不再是心灵内部的事情,而是公共空间中遵守规范的事情。
于是,便要进一步追问,什么是规范?规范的本性是什么?在这个问题上,布兰顿既不赞成康德的理性先验主义主张,也拒绝接受经验主义的自然主义立场。根据这个更加明确的康德的观点,规范即是行为规则。[ Robert B. Brandom, Making It Explicit,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p.19.]遵守规范便是遵守明确的规则。按照这种说明,行为服从于规范评价就它们受到具有命题内容的清晰的法令、禁令及许可的制约而言。这些都可以被理解为规则,或原则、法律、命令、契约以及常规。[ Robert B. Brandom, Making It Explicit,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p.19.] 布兰顿称这种主张为规则主义(regulism)。他指出,维特根斯坦的论证和塞拉斯的论证已经表明,诉诸规则的规则主义会导致无穷倒退,因而是一条走不通的死路。维特根斯坦告诉我们,遵守规则实际上是遵守对于规则的解释,而一切解释都可以被解释得符合规则,结果,任何解释都仍旧和它解释的东西一起悬在空中。[ Ludwig Wittgenstein, 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 Oxford: Blackwell Publisher, 1953, p.80.] 塞拉斯的论证则表明,对象语言的使用规则必须由元语言给出,而元语言给出规则的规则又需要元元语言给出,这个过程穷无止境。[ Wilfrid Sellars, Some Reflections on Language Games, in Science, Perception, and Reality, London: Routledge and Kegan Paul, 1963, p.321. 参见Robert B. Brandom, Making It Explicit,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p.24.] 因此,我们无法将规范理解为康德式的清晰规则。
那么是否可以像自然主义者那样,将规范等同于规律性regularity呢?布兰顿称这种用规律性解说规范的方式为规律主义(regularism)。用规律性解说规则,似乎可以避免规则主义的无穷倒退,因为这里没有对规则的理解问题,实践者遵守规范是一种符合规律的行为,不需要表达:一个具有在C[情境]做A[事情]的习惯的人,于是会与法则保持一致,即便在C[情境]做A[事情]的念头从来没有出现在他脑海里,即便他没有任何语言来指称A[事情]或C[情境]。[ Robert B. Brandom, Making It Explicit,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p.26.] 布兰顿认为,这同样不可取。塞拉斯已经让我们看到,自然与规范是两个性质不同的领域,用自然的规律来解说规范会落入摩尔所说的自然主义谬误。这种方式的直接困难在于,它可能会抹去将一个行为当作服从于某种规范评价与将一个行为当作服从于物理法则之间的区别。[ Robert B. Brandom, Making It Explicit,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p.27.] 它没有在实际做什么和应当做什么之间做出任何区别,没有为犯错误的可能留下空间,因此,它其实与规范并不相干。
诉诸清晰原则的规则主义和诉诸自然法则的规律主义看上去是非此即彼的两种选择,于是,布兰顿面临着一种挑战,既要拒斥关于规范的理智主义的规则主义,又不陷入非规范的规律主义。[ Robert B. Brandom, Making It Explicit,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p.32.] 布兰顿以实用主义的方式回应这一挑战,以隐含在实践中的规范态度作为规范的基础。与维特根斯坦一样,布兰顿认为,制约我们的不是规则,而是我们对规则的理解,即我们的规范态度。它既不是清晰的命题化的规范,又不是自然的无意识服从的规律性,而是在实践中实际存在,通过奖惩建立起来的评价体系。它通过在实践中用一个奖励(或者不给予惩罚)来加以回应,把一个行为当作正确的,以及通过在实践中用一个惩罚(或者不给予奖励)来加以回应,把一个行为当作错误的。[ Robert B. Brandom, Making It Explicit,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p.63.] 奖罚可以诉诸于自然的方式,也可以诉诸于规范的方式。前者是用强化行为倾向的方式,形成对于规范的遵守;后者是用调整规范身份即资格的方式,培养规范态度。布兰顿不止一次地提到这样一个例子[ Robert B. Brandom, Making It Explicit,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p.43.]:设想某个共同体要求进入某个特殊小屋的每个人都有义务展示某种特殊的树叶。如果一个人没有展示这种树叶而欲进入小屋,他就违反了共同体的规范要求,其行为就被共同体的他人认作是不正确的,就会因此而受到惩罚。惩罚的目的是让他学会遵守规范。这时可以有两种惩罚方式,一种是非规范的自然方式,如鞭挞;一种是以规范的方式改变他的规范身份,如剥夺他参与其他社会活动的资格。这是一种规范范围内的惩罚,按照这种方式,一个规范可依赖于另一个规范,因为根据第一个规范表达对行为规范意味的评价的奖惩,是由与第二个规范有关的规范身份的变动构成的。[ Robert B. Brandom, Making It Explicit,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p.44.] 布兰顿认为,前者是外在于规范系统的,而后者则是内在于规范系统的。他更倾向于以后者作为规范态度的基础。因为在他看来,前者尽管不同于规律主义,但还没有真正摆脱自然主义。而后者则不会支持任何将规范身份还原到非规范的可明确化的倾向上去。[ Robert B. Brandom, Making It Explicit,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p.44.
]
要理解人,就必须理解语言;而要理解语言,就意味着掌握使用语言的规范。规范来自哪里?来自人们在实践中对规则的理解即规范态度,这种理解隐含在人们的实践生活中,命题形式的规范是对这些实践规范态度的清晰化。

二、推论

布兰顿哲学的规范维度表明,概念的使用受规范的制约,掌握一个概念就是掌握一套规范。但仅仅到此,语义学的问题并没有解决。儿童在学会说话时,大人教会他对面前的刺激做出规范的反应,如这是红色的。这使他与动物有所不同,不再停留在自然的反应上。然而,此时我们还不能说这个儿童已经知道了这是红色的意义或概念内容。布兰顿指出,概念内容是在规范制约的推论中得到落实的,来自于断言在推论中所起的作用,所扮演的角色。把握或理解一个概念,就是实践地掌握它被包含其中的推论在能够区分的实践意义上,知道什么是从一个概念的运用推导出来的,以及这个概念是从什么推导出来的。[ Robert Brandom, Making It Explicit,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p.89.] 两个断言具有相同的概念内容,当且仅当它们起到相同的推论作用。[ Robert Brandom, Articulating Reasons,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50.] 一个成人和一个鹦鹉不同,也和一个刚学说话的幼儿不同,他可以在推论中走几步。这里有一个规范的推论网络。他说的这是红色的是有意义的,就意味着他的断言能在这个规范的推论网络中占据一个位置,或者用布兰顿的话说,能在给予与索取理由的游戏中占据一个位置。
在语言的意义何以可能这个问题上,表象主义语义学的观点长期以来深受欢迎。但表象主义语义学问题重重,它的初始概念如语句的真、语词的指称等,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说明。布兰顿的推论主义语义学用使用概念的活动来说明概念内容。语言游戏中的走一步,即意味着做事情,意味着运用语言的实践。在实践中掌握一个概念,理解一个概念,就是知道它与其他概念所处的推论关联。当一个人说这是红色的时候,如果这句话是有概念内容的,是有意义的,那么它应该意味着这是有颜色的、这不是黄色的等等。这是规范的要求,如果这个人没有把握这种推论联系或采用了错误的推论联系,我们便会说他没有把握红色概念的意义。而且,由于规范支配的推论网络是公共的,一个听者也可以将这个说者的这是红色的当作自己进一步推论的前提或理由,哪怕这位听者并不清楚说者是否知道自己推出的结论。因为这是一种规范的推论联系,即便说者可能并不知道,但也不妨碍听者利用他的断言做出新的推论。从规范的角度说,这个推论是共同体成员应该遵守的,与说话者是否知道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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