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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对于每个初入法律之门的学子和对美国法学院的教学方式怀有兴趣的读者, 《到法学院学什么》是一本*好的入门读物,它将带领你踏入法律帝国的殿堂,教你如何用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来看待和思考你将要遇到的每一个鲜活案件。相信这一堂入门课,将为你未来的职业生涯奠定基石。
《法的门前》结构开放,写作方式新颖独特,素材与观点视角独特,辩论与哲思相得益彰。推开法律之门,步入法律迷宫,感受思辨与探索之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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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到法学院学什么》是美国法学院的入门必读书,由何帆与屠振宇合作翻译的,为法学院的新生讲解入门知识,比如:该读哪些书和材料?为什么教授总是提问,却不给出答案?在完成作业的过程中应掌握什么?那些陌生的术语或概念到底是什么意思?本书详细、系统地介绍了法学院新生需要了解的大量知识,并提供了理由。本书将帮助中国读者了解美国法学院的教学模式,由此比较中美法学教育的差异,为准备进入美国法学院的学生提供基本知识,告诉读者在美国法学院会学到什么、需要了解的背景知识以及成功的方法。同时,本书也能帮助读者对美国的法律体系获得一个基本的了解,对美国式法律治理的思维方式获得基本了解。
《法的门前》是美国经典法理学教材《法律之门》的作者之一彼得·德恩里科与原书中文译者邓子滨在原作的基础上,专为中国读者改编而成。原书在美国畅销30多年,历经8版,被誉为英美法的微型百科全书。《法的门前》既汲取了原书的精华,又特别为中国读者考虑,删繁就简,精心筛选和编撰了适合中国读者的素材和内容,尤其适合法学院的学生以及希望了解和思考美国司法模式的读者作为基础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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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特蕾西E.乔治(Tracey E. George)范德堡大学法学院教授,斯坦福大学法学院J.D.。
苏珊娜雪莉(Suzanna Sherry)范德堡大学法学院教授,芝加哥大学法学院J.D.。
彼得德恩里科(Peter d''Errico)马萨诸塞大学荣誉退休教授。毕业于耶鲁大学法学院,1968—2002年任教于马萨诸塞大学阿默斯特学院,教授法律研究课程。
邓子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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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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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第一章 到法学院学什么
法学院一年级
如何成为一名律师
准备去上法学院
第二章 政府与法律
美国政府的结构
法律:渊源、类型和含义
选择一个执法体制
第三章 美国的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
法院制度
诉讼:神话与现实
第四章 法律工具箱:基本技能
介绍:法律技能的作用
认真阅读
推理的类型
第五章 法律工具箱:概念
二分法
贯穿始终的法律原则
假如一个工具没在这里列举怎么办?
第六章 法律工具箱:策略
课前准备
课堂参与
课外知识的整合与利用
应对考试
结语
附录
鸣谢
考考你的理解力 答案与解析
第一章 遵循先例
第二章 法官
第三章 价值
第四章 利益第五章 身份
第六章 公益第七章 女权
第八章 法的实施
第九章 法的面目
第十章 警察第十一章 律师第十二章 对抗制第十三章 信奉陪审团
第十四章 选择陪审员
第十五章 陪审团的式微
第十六章 一致裁决
第十七章 冲突的解决
第十八章 网络空间的冲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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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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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一扇窗——译者导言
2007年夏天,我结束在云南法院的锻炼,回最高法院上班。当时,因为要做一些域外司法研究,得看大量一手资料。为重拾搁置已久的英语,便强迫自己每天读一份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现在想想,那实在是一段苦难的历程。陌生的人名、古怪的术语、拗口的长句,让人不明觉厉,几欲抓狂。经常是两三个小时捱过去,却连基本案情都没摸清。由此得出的经验是,如果还没有把握语境和背景,就仓促闯入一个知识系统,效果多半是徒劳无功。
2008年,因偶然机缘,我开始利用业余时间,翻译美国法政著述。作为门外汉,只能边译书,边补课,光知识笔记就积累了七八万字。几年来,对彼岸司法的组织架构、人事变迁,以及内嵌其中的政治背景,总算有了初步认识。翻译期间,《元照英美法词典》和《美国法律辞典》都是手头必备,但帮助最大的,却是潘维大、刘文琦编著的《英美法导读》。这本书虽只是课堂讲义,但资料翔实,对两国法院的历史渊源、组织体系,以及判决书的种类、结构和说理方式,都做了细致梳理和介绍,值得初入门者研习。
翻译本身就是一个精读的过程。几本书译下来,无论看裁判文书,还是读学术文章,知识障碍都少了很多。例如,过去怎么也记不住的大法官姓名,自己不仅可以完整复述,还能归纳出他们的司法立场。就连当年看起来很费力的《法律帝国》和《认真对待权利》,也可以顺畅读完。由此想到,近年也陆续见过不少法学名师开给研究生甚或本科生的学术书单,除了经典作品,一些生僻著述也赫然在目,貌似“高端大气上档次”,但是,这些书到底该在什么阶段读,读来有什么用,之前应有什么样的知识储备,需要哪些辅助读物预作铺垫,列单者却语焉不详。功利性太强的读书固不可取,但如果完全不考虑受众的知识结构和接受能力,把自己都一知半解的书目开给学生,效果也未必会好。
因为译过些书,常有朋友要求推荐美国法的入门读物,或者交流与美国司法有关的问题。阅读方面,我会根据个人体验,推荐亨利·J亚伯拉罕的《司法的过程》和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编著的《美国法律概况》。交流具体问题时,则秉承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的态度,对不了解的领域,绝不妄下断言。在我看来,无论为人还是治学,知道自己不擅长什么,远比知道自己擅长什么重要。
近年来,无论司法改革,还是学术之争,不少学界同仁颇爱拿美国司法说事,但在具体适用上,却有两个不太好的倾向。第一个是不严谨。一些学者动辄说西方司法制度如何如何,英美国家法官制度如何如何,但是,对于西方到底该如何界定,具体制度上孰英孰美,分析上能否一概而论,却缺乏精细论证。要知道,英国有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美国有联邦和各州,每个地域都有一套司法体系,每个体系之间又有很大差别。别说诉讼规则,光是美国50个州的法官选任机制,就包括十多种形态。在一次会议上,某博士谈及域外法官任期时,言之凿凿:“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法官都是终身任职的。”我后来问他:“除了美国的联邦法官,请您举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例子,证明那里的法官是终身任职的。”结果,这位老兄一个也没有说出来。
第二个倾向是伪实证。现在许多人言必称“大数据”,却根本不知“大数据”为何物。其实,科学的数据运用,不是堆砌各种公式定律,而是在弄清制度的形成历史、运行现状和内部机理的基础上,进行严谨的分析与论证,在逻辑上能够自圆其说,在经验上有实践参照。去年,曾有学者援引美国司法部的官方统计,算出美国法官年人均办案量是1600多件,借此与我国法官的人均办案量进行对比,甚至嘲笑中国法院的“案多人少”是伪命题。其实,只要简单比较一下中美两国的法院职能和审判机制,就能发现数据中的“水分”。换句话说,如果没有充分考虑美国发达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和辩诉交易制度,没有深入分析美国法官的工作量统计方式和辅助人员配备情况,上述“实证”也不过是预设立场的数字游戏罢了。
比较方法的失当,在于对域外司法缺乏历史、整体和深刻的把握。这种把握的形成,需要在域外法学院进行系统的学习,更仰仗对诉讼实务的感性体验与认知。近年来,国内描述美国法学院学习经历的书籍已有不少,如《毁约:哈佛法学院亲历记》《美国法学院的1001天》《哈佛新鲜人》和《美国常春藤上的中国蜗牛》等,但系统介绍法学院课程设置和授课方式的作品则很少见。
2011年夏天,正在美国密歇根大学访学的好友屠振宇发来邮件,表示想与我合作翻译一本题为WhatEveryLawStudentReallyNeedstoKnow:AnIntroductiontotheStudyofLaw的著作。屠振宇是我在人民大学的博士同窗,熟悉的同学都唤他“大屠”。他发来的书目,是范德堡大学法学院两位教授的作品。我认真试读后,觉得内容实用,颇具引进价值,遂答应与大屠合译。几个月后,北京大学出版社的曾健先生协助联系好版权,翻译工作随即启动。翻译以分工协作、交叉校对的方式进行,最终稿由我审校。为突出该书特色,我们将中译本书名定为《到法学院学什么:美国法入门读本》。
与过去一样,翻译此书也是一次学习,只是这回“补课”的色彩更为浓厚。美国的法学教育侧重“IRAAC”的训练,即争点(Issue)、规则(Rule)、分析(Analysis)、应用(Application)及结论(Conclusion)。与之相关的,则是判例研究、资料检索和文书写作能力之培养,学术规范之养成。《到法学院学什么》一书面向初入门者,详细介绍了入读美国法学院需要进行的准备工作和应当具备的基础知识。对于试图研习美国法的中国读者来说,本书也是很好的学习“指引”,它从美国的政府架构、司法制度和法律渊源着手,系统讲述了检索资料、分析问题和解读判例的技巧,是一本非常实用的美国法“入门书”。
入门,只是获取新知的起点,终极目的是不受语言束缚,通过阅读第一手资料,进入一个新的知识领域。或许有人会问,你业余不是从事翻译工作么,为什么会鼓励人们读原文、弃译著,这不是砸自己饭碗么?其实,译者既是思想搬运工,也是文化传播者。如果能够通过翻译打开一扇窗,丰富读者对某个问题的理解,进而激发人们对相关知识的兴趣,甚至推动一个研究领域的发展,何乐而不为呢?反过来说,那种因对域外一知半解而得出的虚妄结论,也会减少许多。
本书出版时,距离两位译者相识正好十年。2004年3月,大屠联系了一个做法律援助的NGO,劝我不要闷头读书,一起为社会做点儿贡献。那个夏天,每到周四下午,我俩就各自骑上一辆破车,从人大东门出发,沿中关村北大街向北,一路聊着永远追不上的姑娘和永远用不上的学问。那是一段光怪陆离的时光,接触到不少弱者,见识了大小骗子。十年过去了,弱者依旧羸弱,骗子已成名流,幸运的是,理想还在。谨以此书,纪念与大屠君的深厚友谊,也向七○后残存的理想主义致敬。
何帆
2014年1月22日
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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