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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北大、人大、复旦、武大等校30名师联名推荐,哲学专业学生、文科大学生及哲学爱好者的必读书。
一本书读通现象学之父胡塞尔:现象学为何是对意识本质结构的科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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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首先介绍了胡塞尔的生平经历,便于读者理解其思想的形成过程,然后则按照不同角度,分别从“意向分析”、“现象学方法”和“超验现象学”等方面,全面介绍胡塞尔的理论体系,帮助读者系统地理解胡塞尔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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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译者杨富斌,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博士毕业。著有《现代西方哲学方法论》,译有怀特海的《过程与实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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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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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1 哲学发展
1.形成年代
2. 逻辑主义时期
3. 现象学的成熟
4. 胡塞尔哲学的最后阶段
5. 现象学观念
2 意向分析
1. 引论
2. 算术哲学
3. 对心理主义和纯粹逻辑的批评
4. 意向性分析
3 现象学方法
1. 现象学的根本: 排除假定
2. 本质还原
3. 现象学还原
4 超验现象学
1. 超验还原
2. 精神过程的基本要素: 意向活动和意向对象
3. 意向活动和意向对象结构中的内在性和超验性
4. 关于对象的现象学构成概念
5. 形式逻辑和超验逻辑
6. 关于自我的理论: 自我论
7. 唯我论与主体间性
8. 生活世界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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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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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心理主义和纯粹逻辑的批评
《逻辑研究》第一卷(1900年)的副标题是“纯粹逻辑导论”,其宗旨是引入关于纯粹逻辑的科学,因而哲学可通过这种纯粹逻辑科学获得其自身的不依赖于任何心理学和任何自然科学的研究域。基于这种考虑,《逻辑研究》的首要任务便是反对心理主义和相对主义,保卫逻辑学。大多数反心理学的证明都建立在两个观念之上:(1)任何理论若否认真实的客观知识的可能性,便不能避免相对主义;而相对主义是怀疑论的形式之一;(2)逻辑学和心理学之间具有根本的区别,这种区别可由心理活动(意向活动)与意向对象之间的区别来证明是合理的。
3?1反心理主义
激发这一研究的起因,以及《逻辑研究》的大多数灵感,来自于对逻辑心理主义的拒绝或否定。这种否定将会扫清通向关于科学或纯粹逻辑学的一般理论,以及通向意向性分析(《逻辑研究》第二部分)的道路。“逻辑心理主义”这一用语,在胡塞尔那里,是指那种认为逻辑法则起源于心理法则,并把逻辑与具有规律性的自然法则相混淆的教条。在这种混淆中,心理主义据此把逻辑视为“思想法则”,因而逻辑法则成为调节我们的思维的自然法则。
胡塞尔天才地看到了心理主义所犯下的主要混淆错误是“metabasis eis allo genos”[希腊语,意思是“种类转换”,或者如赖尔(Ryle)所说的“范畴错误”]。心理主义的种类转换或范畴错误,就是把理念法则(逻辑)转化为实在法则(物理法则或精神法则),把规范的调节转化为因果调节,把逻辑的必然性转化为实在的必然性。这种混淆的结果是:心理主义不能作为具有绝对必然性的逻辑法则的基础,因而会导致怀疑主义。胡塞尔提供了好几个论证,以便证明心理主义的这种总体性错误。
(1)逻辑规律具有绝对的精确性,而自然规律只有或然的精确性。心理规律是对经验的模糊概括,它们是关于事实的共存或连续存在之中最大规则性的断言。这种模糊性是所有自然规律所共有的。心理规律,正如每一种自然规律一样,其精确性不会超过任何或然的精确性。这是由自然科学研究对象的性质所决定的。自然科学研究的是客观事实之间的因果联系,这些因果联系依赖于对经验材料的归纳概括。这意味着心理规律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具有绝对的精确性,或者充其量心理学不能排除它的规律所可能具有的虚假性。相反,逻辑规律要求任何条件下的绝对精确性,换言之,逻辑规律不依赖于任何事实条件。例如,矛盾律宣称它在所有条件下都是绝对有效的,而不受矛盾律支配的情形是不可思议的。
(2)逻辑规律不是精神思维的原因。逻辑规律不像自然规律调节自然现象那样(或具体而言,像心理规律调节心理过程那样)支配或调节思维的心理过程。逻辑规律调节我们的思维,但是它们不像心理规律那样引起我们的思维。
逻辑规律在性质上是绝对的。也就是说,它们在任何时候,对每一个理解它们的人来说,以及在所有条件下,都是有效的。逻辑之所以具有这种绝对性,是因为逻辑不涉及客观事实,它并非来源于对客观事实的归纳概括。自然规律是对经验的归纳概括,它们只有在某些条件下才是有效的。思维的心理过程是一种客观事实,因此,逻辑规律并不像心理规律那样属于心理思维规律。
胡塞尔对逻辑与计算机做了有趣的对比。的确,思维过程的心理运作与计算机功能的物理运作具有某些相同要素。在计算机中,计算结果的机械生产是由物理规律直接调节的,也就是说,是由自然规律(它们在性质上是可能的)与算术规律相一致的方式来调节的。至此,胡塞尔正确地指出:“为了以物理术语来说明计算机的功能,任何人都不会诸诉不同于机械规律的算术规律。”人们可以把这一观念运用于思维的心理过程。思维的心理功能是由心理规律所引起的,并且是由它来调节的,但它决不是由逻辑规律所引起的。
(3)逻辑规律不依赖于对人类本性的创造。胡塞尔称这种逻辑相对主义为关于逻辑的“特殊的相对主义”,它是人类学的相对主义形式之一。胡塞尔的反驳意见是,对于这种相对主义而言,逻辑规律是一些思维规律,它们对人类来说是特殊的自然规律,因此,逻辑规律可以宣称根本不存在任何永恒性或非时间性(或者如胡塞尔所说,不存在任何理想的同一性)。如果逻辑规律依赖于对人类本性的创造,那么,由于进化或其他理性种类可能所造成的这种创造的改变,将意味着逻辑规律也会改变。
这种相对主义,与任何其他相对主义一样,会导致激进的怀疑主义,它是不稳定的。胡塞尔指出,逻辑规律的人类学基础“与一般理论可能性的自明条件是相反的”。现在,一种理论若否定一般理论可能性的这些条件,就会使自己终结于“它自身的论题的意义与那种不可能具有真正意义且与任何这类论题相分离的意义之间明显的矛盾”之中。
胡塞尔以下列方式证明了这种特殊的相对主义或逻辑人类学的荒谬性:(1)判断或命题的相同内容对于那种属于相同种类的人来说可能是真的,而对不同种类的人类来说则可能是假的。(2)然而,判断或命题的相同内容在同一种意义上不可能既是真的又是假的,因为“真实的东西是绝对的,并且是内在地真实的”。
总而言之,相对于心理规律的特殊构成来说,心理主义是逻辑规律的相对化;并且因为心理规律是以可能经验为条件的,可反驳的,它们不能成为逻辑规律绝对有效性的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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