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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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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苏联法在传统上深受罗马日耳曼法影响,法典化和体系化特征明显,并在遵循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基础上构建法律体系。《苏联法》研究,重在苏联时期的法律制度,在时间上从俄国十月革命至苏联解体,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以及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法学教育和重要法学家等。
來源:香港大書城megBookStore,http://www.megbook.com.hk 以社会主义法为特征的苏联法,经历了社会主义法的探索、形成、变革和消亡阶段。俄国十月革命后,建立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和苏维埃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二战”后形成了以苏联法为核心的“苏维埃社会主义法系”,在世界范围内产生巨大影响。后起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推翻旧制度建立新政权之后,依照苏联模式制定了各自的法典。20世纪50年代以后,中国走上了移植苏联法之路,因此,苏联法对中国法制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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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王志华,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翻译《我的父亲贝利亚》,合译《犯罪与刑罚哲学》《人格权法》;专著《中国近代证券法》《俄罗斯公司法》;勘校《中国商事习惯与商事立法理由书》。在《中外法学》《清华法学》《比较法学研究》和俄罗斯《国家与法》等国内外期刊发表论文50余篇。
焦应达,法学博士,内蒙古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兼任内蒙古大学监察官培训学院专职教师。研究领域为法律史学、民族法学。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多项,参与J育部重大课题并结项。出版专著《苏联法学教育研究》。在《理论探讨》《内蒙古大学学报》等刊物发表论文数篇。
王海军,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教授,涉外法治研究院研究员,莫斯科大学访问学者(2015—2016年)。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上海市法学会法学翻译学会理事,河南大学中俄比较法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在《中国法学》《中外法学》等期刊发表论文50余篇,出版专著《罗斯法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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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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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论
第一章 苏联法的传统
第二章 十月革命与苏联法
第三章 宪法
第四章 行政法
第五章 民法
第六章 经济法
第七章 刑法
第八章 诉讼法
第九章 审判制度
第十章 检察制度
第十一章 法学教育
第十二章 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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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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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法和法学经过60多年的发展,已日趋成熟。表现在对法和法学的历史研究方面,也已经有了不少成果,出版了若干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以及各国法律发达史、比较法方面的著作,从各个角度、各个侧面对人类的法律文明成果进行了梳理和研究。《法律文明史》系列丛书在吸收上述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其予以整合,发扬光大,完成一部从整个法律文明史角度,系统阐述人类法律文明的起源、发展和演变的作品,为继承与传播人类文明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一、文明一词,虽然在学术界尚有不同的理解,但大部分学者都认为,文明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较高文化的结晶,具体表现为物质生活水平(方式)、精神文化产品、典章制度规则,以及社会组织机构等,因而有了我们平时所说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制度文明和政治文明等诸种形态。
法律作为调整社会上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保障公民各项权利、规范政府权力的运作,以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规范体系,也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才产生的,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制度文明和政治文明范畴,同时又对制度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发展与完善起着推动作用。由于法律文明包括了法律的物质文明,制度文明和思想(精神)文明,因此,法律文明的内涵非常丰富,而在历史上又经历了曲折的发展,留下了众多的法律文化遗产,而这些法律遗产,对我们今天法律文明的进步,意义重大。所以,要推进新时期法律文明的进步,必须先要了解法律文明的历史。
第一,法律文明史的研究,可以为我国的法学研究梳理出一条人类法律文明发展进化的历史线索,提升我国法学研究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为新时期我国学术研究的进步与发展做出贡献。如上所述,我们已经在法律史研究的具体领域,都有了多卷本专著的出版。但法律文明通史的研究,则还刚刚开始,需要我们做出努力来予以推进。
第二,法律文明史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吸收和借鉴古今中外法律文明发展的成果,为我国新时期的法治建设实践和法学研究进步所用。在人类法律文明的诞生与进化过程中,人类创造了辉煌的成就,如古代近东(两河流域)地区的成文法典,古代埃及的司法审判制度,古代希伯来的契约精神,古代希腊的宪政文化,古代罗马的私法文化,中世纪欧洲基督教会法中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以及近代部门法的萌芽,中世纪东方中华法系的制度性遗产,中世纪伊斯兰法中的务实精神,以及近代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崛起过程中得以广泛传播和确立的法治传统和法治理念,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现代法的各项变革,如公民权利的尊重、政府权力的限制、国家公益事业的法律推动,以及人性化法律政策的出台,等等。所有这些人类法律文明发展过程中凝聚着的法律精华,都是我们现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应当挖掘、吸收、利用的珍贵遗产。
第三,法律文明史的研究,还可以帮助我们从整体上、从全局上来理解和把握法这一社会文明现象的产生、发展和演变。本书的研究,涉及的是关于法的文明的整体而不是法文明的某一部分。我们平时所说的中、外法律制度史,研究的是制度;中、外法律思想史,研究的是思想;中、外法学史,研究的是学说。前者属于物质文明和制度文明,而后两者则是属于思想文明、精神文明。在目前我国学术界,这几个部分的研究,基本上是分开的,我们的教学和科研也是相应分开进行的,这样分门别类地进行研究,可以加深我们的研究内容,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我们所要研究的对象的内涵与本质。而本书试图顺应近年来人类文明史整体研究的趋势,将上述几个方面的研究整合在一起,从而获得与以往的研究所不同的视野、方法和成果。
第四,法律文明史的研究,还可以推动我国与其他国家间的法律文化交流。每一个国家,都有与其自身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法律文明形态,各个国家和地区间的法律文明形态,既有相异相斥之处,也有相同相融之趣。了解各个法律文明形态的诞生、发展和演变的历史,就能帮助我们加深彼此国家的了解和理解,在推动我们吸收、借鉴和引进国外先进的法律文明的同时,也可以将中国历史上和现代的法律文明介绍给世界其他国家与地区,通过法律文明的国际化和本土化,以期营造一个和谐的世界法律文明秩序。
二、本丛书由16卷专著组成。第1卷《法律文明的起源》,尝试用法学原理来解析考古学、人类学的最新研究成果,阐述在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之前,调整、约束人们行为的那些规范的面貌,以及这些规范最后是如何转化成为各个部门法律的过程;最后一卷即第16卷《法的国际化和本土化》,主要描绘人类法律文明未来的发展方向。通过解析当前法的国际化和本土化双重现象,以揭示世界各国法律文明发展过程中的趋同化浪潮,以及在这种浪潮之中各个国家、各个民族又都保持了法的民族(本土)特色这么两个法律发展规律的交叉作用现象。
而本丛书中间的第2卷至第15卷,共14卷,则尽可能系统详实地演绎人类法律文明的漫长历程,依次分为四个进步的阶梯:古代(近东、远东和西方)法的足迹、中世(宗教、世俗和中华)法的遗产、近代(英美、大陆、苏联、中国、亚非拉)法的成长和现代(公、私和社会)法的变革,以及在这四个阶梯中法律文明具体形态的演变。
1917年,布尔什维克党领导的俄国“十月革命”取得胜利,1922年建立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联),并在20年代以实行新经济政策为契机,在几年的时间里迅速完成主要法典的制定,初步建成苏维埃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苏维埃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法律体系建立伊始即在世界范围内产生巨大影响,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包括中国在内的亚洲、非洲以及中东欧一些国家追随苏联而实行苏联式的社会主义制度,立法上也依照苏联模式建立新的法律体系,从而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西方比较法学者所称道的以苏联法为核心的“苏维埃社会主义法系”。这是苏维埃社会主义法的鼎盛和辉煌时期。
但是,随着苏联于20世纪90年代初的解体和东欧等国家纷纷转向西方市场经济制度,无论是“苏维埃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是“苏维埃社会主义法系”都随之消亡,转眼之间成为历史陈迹。
中国法深受苏联法的影响,至今影响犹在。值此俄国十月革命一百周年(1917年—2017年)之际,我们回顾和研究伴随着这场轰轰烈烈革命而形成的“苏维埃社会主义法系”的命运,尤其具有历史和现实意义。
一、苏维埃社会主义法系的基础
苏维埃社会主义法系的基础是苏维埃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苏俄或苏联在“十月革命”以后于20世纪20年代建立并在此后几十年的时间里逐渐得到完善的。
总体而言,以社会主义法为特征的苏联法大概经历了社会主义法的探索阶段、形成阶段以及变革和消亡阶段。第一阶段的特征是对社会主义法存在怀疑,认为法是资产阶级商品经济的产物,社会主义国家不应该有法的存在;在承认法存在的情况下则否定私法的存在,所有的法都是公法。其代表人物是斯图奇卡和帕舒坎尼斯。第二阶段的特征是肯定社会主义法的存在,而且应该加强,具有强制性,是国家统治的工具;暴力工具论盛行;批判旧法观点。法的暴力的威力在斯大林时期发挥到淋漓尽致,以政治清洗为其典型标志,其理论代表是维辛斯基。第三阶段的特点是从原来的经典马克思主义观点逐渐发生变化,有限度地接受法的共同性和普遍性观点,强调共存与和平过渡,斗争性减弱,强调法律的多元性,并最终放弃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
根据俄罗斯法学理论,法律体系(правовая система)可以分为法的体系(система права)和立法体系(система законодательства)。在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中,两者存在着很大的区别。法的体系关注法的内部结构,体现法律规范的统一和分类。这一概念的基本目的在于在解释法的整体的同时,将实在法的整体按照不同种类的规范划分为部门法和各种制度,并对其作出体系上的界定。立法体系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和,具体体现法的内容和结构特点,是法的体系的外在表现。法的体系正是在明确的特定形式的文件中获得现实存在的。因此,法的体系和立法体系之间,从个别规范到法的整体,彼此的界限并非绝对。法的体系(结构)决定立法体系(法的形式),并与之紧密相连。笔者在此对法律体系理论不展开讨论,仅阐述苏联时期的立法体系。而“苏维埃社会主义法系”正是建立在苏维埃社会主义立法体系的基础之上的。
苏联的全称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союз),属于联邦制国家。因此,立法权存在联盟(苏联)立法和各加盟共和国立法两个层面。在联盟层面,在联盟成立之初曾由多个部门行使立法权,包括全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人民委员会(苏联政府)等。1936年苏联宪法对立法权进行了集中调整,规定仅由苏联最高苏维埃行使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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