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3年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若干规定》)至今,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司法实践已经走过了近十七个年头。在此期间,新的法律争议问题不断出现,法院也有针对性地采用了新型的审判方式,诸多学者也提出了真知灼见。《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对其中的一些问题给出了答案,如何理解和解释这些答案,需要进行深入研究,以明确答案的适用范围和边界所在。但是,对于不少问题,新《证券法》和《九民会议纪要》依旧没有给出正面的回应,需要各界人士继续予以分析和讨论,以便达成共识,为下一轮的立法和司法完善提供智力支持。
针对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中出现的新理论、新问题和新审判方式等,有必要进行及时、全面和仔细的分析总结,以期能够实现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和预防违法行为发生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目标。据此,本书将在以下三个方面对于相关问题展开研究。需要说明的是,本书中的某些章节已经被相关文献公开发表,但是本书依据新《证券法》《九民会议纪要》并结合实践中出现的新判决、新理论等,对公开发表的内容进行了充分地修订,使这些内容能够有机地统一到本书的研究主题中来。因此,本书并非简单地将已经发表或者未发表的论文进行整合;相反,本书是在基础理论指引下,将相关内容有机地联系起来,以实现理论和实践的统一。
首先,在理论方面,本书主要研究有效市场假说(Efficient Market Theory)在我国证券市场的适应情况,在此基础上分析欺诈市场理论(Fraud on the Market)的适用范围和投资者损失的确认等。《虚假陈述若干规定》依据欺诈市场理论推定交易上因果关系的成立,但是该推定是否能够适用到新的交易场所(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或者交易标的(如债券)中去?司法实践中已经有若干纠纷出现,但是由于缺乏正确的理论指导,裁判的过程和结果都值得商榷。本书第一章将对此作深入的基础理论分析,第二章则针对我国公司债券欺诈案件,分析如何适用欺诈市场理论。此外,确认和计算投资者损失的理论基础是什么?虽然《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给出了具体的方法,即事后计算法(ex post),但是该方法也存在一些不足。依据该计算方法,投资者并不能获得完全的赔偿,减损了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威慑力。因此,本书建议应该采用更为科学和合理的方法来确认并计算损失,相应地,本书提出了具体和可操作性的事前计算法(ex ante),本书第三章将对此作深入分析。前言
自2003年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若干规定》)至今,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司法实践已经走过了近十七个年头。在此期间,新的法律争议问题不断出现,法院也有针对性地采用了新型的审判方式,诸多学者也提出了真知灼见。《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对其中的一些问题给出了答案,如何理解和解释这些答案,需要进行深入研究,以明确答案的适用范围和边界所在。但是,对于不少问题,新《证券法》和《九民会议纪要》依旧没有给出正面的回应,需要各界人士继续予以分析和讨论,以便达成共识,为下一轮的立法和司法完善提供智力支持。
针对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中出现的新理论、新问题和新审判方式等,有必要进行及时、全面和仔细的分析总结,以期能够实现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和预防违法行为发生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目标。据此,本书将在以下三个方面对于相关问题展开研究。需要说明的是,本书中的某些章节已经被相关文献公开发表,但是本书依据新《证券法》《九民会议纪要》并结合实践中出现的新判决、新理论等,对公开发表的内容进行了充分地修订,使这些内容能够有机地统一到本书的研究主题中来。因此,本书并非简单地将已经发表或者未发表的论文进行整合;相反,本书是在基础理论指引下,将相关内容有机地联系起来,以实现理论和实践的统一。
首先,在理论方面,本书主要研究有效市场假说(Efficient Market Theory)在我国证券市场的适应情况,在此基础上分析欺诈市场理论(Fraud on the Market)的适用范围和投资者损失的确认等。《虚假陈述若干规定》依据欺诈市场理论推定交易上因果关系的成立,但是该推定是否能够适用到新的交易场所(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或者交易标的(如债券)中去?司法实践中已经有若干纠纷出现,但是由于缺乏正确的理论指导,裁判的过程和结果都值得商榷。本书第一章将对此作深入的基础理论分析,第二章则针对我国公司债券欺诈案件,分析如何适用欺诈市场理论。此外,确认和计算投资者损失的理论基础是什么?虽然《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给出了具体的方法,即事后计算法(ex post),但是该方法也存在一些不足。依据该计算方法,投资者并不能获得完全的赔偿,减损了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威慑力。因此,本书建议应该采用更为科学和合理的方法来确认并计算损失,相应地,本书提出了具体和可操作性的事前计算法(ex ante),本书第三章将对此作深入分析。
其次,在实践方面,法院的个案裁判备受证券市场关注。针对新问题,个案裁判更是能够成为后续同类案件的参照指引,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本书主要研究以下三个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一是,针对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特殊性,上海金融法院出台了《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试行)》,希望通过示范判决和调解相结合的方式来快速、低成本地解决纠纷。在我国,由于并无类似的审判方式,司法经验相对不足,如何应对在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例如如何确定首席原告、平行案件的当事人如何保护、诉讼费用如何分担以及如何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等,将是法院面临的棘手问题。此外,相比于新《证券法》规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试行)》),示范性判决机制有何优势也值得讨论,对此本书第四章将进行深入分析。二是,《虚假陈述若干规定》仅针对诱多型虚假陈述的责任构成等进行了规定,但是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多起诱空型虚假陈述诉讼,不少法院依旧采用《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的条文来确认适格原告、计算损失等,显然不能作出正确的裁判。因此,本书第五章将结合欺诈市场理论来分析诱空型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损失计算等重要问题。三是,针对证券市场屡见不鲜的违规举牌行为,目前法院的判决未能很好地兼顾立法目标与交易安全,得出的判决结果不能令人满意。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也没有对该问题给出明确的答复,仍存在讨论的空间。因此,本书第六章从立法目的的角度出发,来论证如何妥善地处理好投资者保护与交易确定性之间的关系。
最后,在实证研究方面,经过17年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已经积累了大量的民事判决。如果仅分析个案裁判,难免有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之遗憾。据此,针对这些判决,有必要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从大数据的角度,来较为宏观地去检视法院对相关问题的司法裁判,并从理论上评析这些裁判,从而提出完善建议,不断提高法院对于相关问题的审判水平,公平地处理纠纷。本书对以下两个司法实践中最具争议的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一是关于虚假陈述揭露日的判断。《九民会议纪要》虽然对于该问题作出了规定,但是本书认为该规定存在相当大的问题,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可能引发更大的实践问题,本书第七章将对此进行分析。二是关于系统风险的扣除,该问题几乎是每个案件中必然会出现的争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有若干裁判对该问题进行了分析,但是目前尚未对以下一些问题达成共识,例如是否可以对系统风险提出司法审计、系统风险的计算时间段以及系统风险的扣除方法等。本书第八章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