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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理论与实践的新发展

書城自編碼: 3612531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与综合学科
作者: 樊健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53795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1-03-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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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深入探讨了有效市场假说和欺诈市场理论在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审判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包括交易上因果关系的判断、投资者损失的计算、诱空型虚假陈述的赔偿、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以及系统风险的扣除等诸多内容。
關於作者:
樊健,上海市崇明区人,1983年2月出生。清华大学法学博士、日本国立东北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于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主要学术研究领域为公司法、证券法、信托与投资基金法。兼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商业法研究会理事。在《环球法律评论》《中外法学》《清华法学》《法学》等期刊发表论文多篇。参编、翻译学术著作三部。主持、参与国家级和省部级课题多项。
目錄
第一章 欺诈市场理论与交易上因果关系
 一、问题的提出
 二、推定交易上因果关系成立的理由与理论基础
(一)推定交易上因果关系成立与欺诈市场理论
(二)欺诈市场理论与有效市场假说
 三、A股市场和新三板采用欺诈市场理论的问题及其分析
(一)A股市场应当采用欺诈市场理论
(二)新三板不应当适用欺诈市场理论
 四、关于价格影响理论的分析与建议
(一)Halliburton Ⅱ案与价格影响理论price impact theory
(二)价格影响理论对我国审判实践的借鉴
 五、机构投资者如何适用交易上因果关系成立的推定
 结论
第二章 欺诈市场理论在公司债券虚假陈述侵权诉讼中的适用性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二、11超日债虚假陈述侵权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争议焦点
(三)本章分析
 三、欺诈市场理论的适用条件:美国的司法经验
(一)公司运营方面的条件
(二)证券价格敏感性方面的条件
(三)多种条件的综合判断
 四、公司债券市场效率性的分析:以11超日债虚假陈述案为例
(一)公司股票与公司债券的差别:以价格决定因数为例
(二)11超日债的交易场所
(三)11超日债的换手率
(四)11超日债的分析师数量
(五)11超日债的发行规模与利息
(六)11超日债的机构投资者数量
(七)11超日债的信用评级
(八)11超日债发行人的股价波动与11超日债的关系
(九)新信息的出现与11超日债价格变化
(十)综合分析
 结论
第三章 事前观点计算证券虚假陈述中的投资者损失
 一、问题的提出
 二、美国Dura案:关于损失认定的事前观点和事后观点
(一)美国Dura案的基本事实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
(二)科菲教授支持事后观点的主要理由
(三)福克斯教授支持事前观点的主要理由
(四)支持采用事前观点认定损失的理由
 三、《虚假陈述若干规定》事后观点认定损失所存在的问题
(一)诱发虚假陈述行为人的道德风险
(二)系统风险证明责任分配不合理
(三)不符合资本市场的实际运行情况
 四、事前观点:事件分析法的使用
(一)通过事件分析法认定损失
(二)事前观点如何解决《虚假陈述若干规定》所存在的问题
(三)适用事件分析法需注意的问题
 结论
第四章 我国证券侵权纠纷示范性判决机制的分析:以方正科技案为例
 一、问题的提出
 二、我国证券侵权纠纷的特点、纠纷解决的目标与现状
(一)我国证券侵权纠纷的特点
(二)我国证券侵权纠纷解决机制的目标
(三)我国证券侵权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
 三、我国证券侵权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特点、目标及其实践
(一)示范判决机制的特点
(二)示范判决机制的目标
(三)示范判决机制的实践
 四、我国证券侵权纠纷示范判决机制所存在的问题
(一)示范案件原告的选择标准不够明确
(二)平行案件中的原告投资者权利未得到有效保护
(三)示范案件中的搭便车问题
(四)完全赔偿投资者的制度保障不足
(五)投服中心的角色冲突与专业水平有待提高
(六)缺乏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的调解制度
 五、我国证券侵权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完善建议
(一)根据代理律师选定示范案件原告
(二)允许平行案件的原告在公告期内加入示范案件
(三)律师费等费用作为共益费用由全体获益投资者分摊
(四)规定被告履行赔偿责任的保证金
(五)投服中心独立性与专业性的强化
(六)调解赔付方案的引入
 结论
第五章 诱空型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分析:以彩虹精化案为例
 一、问题的提出
 二、诱空型虚假陈述的常见类型与适格被告
(一)诱空型虚假陈述的常见类型
(二)诱空型虚假陈述中的适格被告
 三、诱空型虚假陈述中的因果关系
(一)诱空型虚假陈述中的交易上因果关系
(二)诱空型虚假陈述中的损失上因果关系
 四、诱空型虚假陈述中的损失认定与计算方法
(一)损失认定与计算的事前方法
(二)损失认定与计算的事后方法
 结论
第六章 违规举牌民事责任的分析:以新梅公司案为例
 一、问题的提出
 二、新梅公司案的基本案情与一审法院判决
(一)基本案情
(二)一审法院判决
 三、受违规举牌行为侵害的权益和主体
(一)知情权
(二)反收购利益与控制利益
(三)本部分小结
 四、违规举牌投资者的民事侵权责任
(一)违规举牌投资者不能保有违法利益:向目标公司归入违法所得
(二)更正大额持股信息,在更正前和更正后的法定期间内不得再行交易股票
 五、证券市场民事裁判的社会示范效应
(一)违规举牌行为:刑事责任缺位、行政责任轻微
(二)民事裁判的社会示范效应
 结论
第七章 虚假陈述揭示日的实证研究与完善建议
 一、问题的提出
 二、关于120起案件的实证研究与分析
(一)案件数量统计
(二)法院确认揭示日的统计
(三)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揭示的统计
(四)关于有权机关揭示的统计
(五)关于媒体揭示的统计
 三、从实证研究中所发现的问题
(一)《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的具体条款、司法实践与《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的理论基础相矛盾
(二)司法判断标准的缺失
(三)司法裁判的不统一
(四)新发展所带来的新挑战
 四、虚假陈述被揭示司法判断标准的理论与构建
(一)证券虚假陈述被揭示的接受对象
(二)构建以信息投资者为接受对象的判断标准
 五、对于我国虚假陈述被揭示司法裁判的完善建议
(一)认可专业媒体的揭示
(二)对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证券分析师等揭示的判断
 结论
第八章 计算系统风险的实证研究与完善建议
 一、问题的提出
 二、关于120起案件的说明
(一)案件来源
(二)统计时间
(三)案件数量
 三、系统风险相关法律问题的实证研究
(一)被告提出系统风险抗辩的数量
(二)法院支持(部分支持)被告系统风险抗辩的数量
(三)法院计算系统风险对于损失影响的时间段(起止时间)
(四)法院计算系统风险的参考依据
(五)系统风险对损失的影响程度
(六)法院扣除系统风险对损失影响的公式
(七)其他一些问题
 四、《虚假陈述若干规定》和司法实践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建议
(一)允许被告提出包括系统风险之外的其他非虚假陈述因素
抗辩
(二)适当减轻被告的举证责任
(三)统一扣除系统风险的计算方法
 结论
总结
参考文献
內容試閱
自2003年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若干规定》)至今,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司法实践已经走过了近十七个年头。在此期间,新的法律争议问题不断出现,法院也有针对性地采用了新型的审判方式,诸多学者也提出了真知灼见。《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对其中的一些问题给出了答案,如何理解和解释这些答案,需要进行深入研究,以明确答案的适用范围和边界所在。但是,对于不少问题,新《证券法》和《九民会议纪要》依旧没有给出正面的回应,需要各界人士继续予以分析和讨论,以便达成共识,为下一轮的立法和司法完善提供智力支持。
针对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中出现的新理论、新问题和新审判方式等,有必要进行及时、全面和仔细的分析总结,以期能够实现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和预防违法行为发生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目标。据此,本书将在以下三个方面对于相关问题展开研究。需要说明的是,本书中的某些章节已经被相关文献公开发表,但是本书依据新《证券法》《九民会议纪要》并结合实践中出现的新判决、新理论等,对公开发表的内容进行了充分地修订,使这些内容能够有机地统一到本书的研究主题中来。因此,本书并非简单地将已经发表或者未发表的论文进行整合;相反,本书是在基础理论指引下,将相关内容有机地联系起来,以实现理论和实践的统一。
首先,在理论方面,本书主要研究有效市场假说(Efficient Market Theory)在我国证券市场的适应情况,在此基础上分析欺诈市场理论(Fraud on the Market)的适用范围和投资者损失的确认等。《虚假陈述若干规定》依据欺诈市场理论推定交易上因果关系的成立,但是该推定是否能够适用到新的交易场所(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或者交易标的(如债券)中去?司法实践中已经有若干纠纷出现,但是由于缺乏正确的理论指导,裁判的过程和结果都值得商榷。本书第一章将对此作深入的基础理论分析,第二章则针对我国公司债券欺诈案件,分析如何适用欺诈市场理论。此外,确认和计算投资者损失的理论基础是什么?虽然《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给出了具体的方法,即事后计算法(ex post),但是该方法也存在一些不足。依据该计算方法,投资者并不能获得完全的赔偿,减损了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威慑力。因此,本书建议应该采用更为科学和合理的方法来确认并计算损失,相应地,本书提出了具体和可操作性的事前计算法(ex ante),本书第三章将对此作深入分析。前言

自2003年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若干规定》)至今,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司法实践已经走过了近十七个年头。在此期间,新的法律争议问题不断出现,法院也有针对性地采用了新型的审判方式,诸多学者也提出了真知灼见。《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对其中的一些问题给出了答案,如何理解和解释这些答案,需要进行深入研究,以明确答案的适用范围和边界所在。但是,对于不少问题,新《证券法》和《九民会议纪要》依旧没有给出正面的回应,需要各界人士继续予以分析和讨论,以便达成共识,为下一轮的立法和司法完善提供智力支持。
针对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中出现的新理论、新问题和新审判方式等,有必要进行及时、全面和仔细的分析总结,以期能够实现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和预防违法行为发生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目标。据此,本书将在以下三个方面对于相关问题展开研究。需要说明的是,本书中的某些章节已经被相关文献公开发表,但是本书依据新《证券法》《九民会议纪要》并结合实践中出现的新判决、新理论等,对公开发表的内容进行了充分地修订,使这些内容能够有机地统一到本书的研究主题中来。因此,本书并非简单地将已经发表或者未发表的论文进行整合;相反,本书是在基础理论指引下,将相关内容有机地联系起来,以实现理论和实践的统一。
首先,在理论方面,本书主要研究有效市场假说(Efficient Market Theory)在我国证券市场的适应情况,在此基础上分析欺诈市场理论(Fraud on the Market)的适用范围和投资者损失的确认等。《虚假陈述若干规定》依据欺诈市场理论推定交易上因果关系的成立,但是该推定是否能够适用到新的交易场所(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或者交易标的(如债券)中去?司法实践中已经有若干纠纷出现,但是由于缺乏正确的理论指导,裁判的过程和结果都值得商榷。本书第一章将对此作深入的基础理论分析,第二章则针对我国公司债券欺诈案件,分析如何适用欺诈市场理论。此外,确认和计算投资者损失的理论基础是什么?虽然《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给出了具体的方法,即事后计算法(ex post),但是该方法也存在一些不足。依据该计算方法,投资者并不能获得完全的赔偿,减损了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威慑力。因此,本书建议应该采用更为科学和合理的方法来确认并计算损失,相应地,本书提出了具体和可操作性的事前计算法(ex ante),本书第三章将对此作深入分析。
其次,在实践方面,法院的个案裁判备受证券市场关注。针对新问题,个案裁判更是能够成为后续同类案件的参照指引,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本书主要研究以下三个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一是,针对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特殊性,上海金融法院出台了《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试行)》,希望通过示范判决和调解相结合的方式来快速、低成本地解决纠纷。在我国,由于并无类似的审判方式,司法经验相对不足,如何应对在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例如如何确定首席原告、平行案件的当事人如何保护、诉讼费用如何分担以及如何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等,将是法院面临的棘手问题。此外,相比于新《证券法》规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试行)》),示范性判决机制有何优势也值得讨论,对此本书第四章将进行深入分析。二是,《虚假陈述若干规定》仅针对诱多型虚假陈述的责任构成等进行了规定,但是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多起诱空型虚假陈述诉讼,不少法院依旧采用《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的条文来确认适格原告、计算损失等,显然不能作出正确的裁判。因此,本书第五章将结合欺诈市场理论来分析诱空型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损失计算等重要问题。三是,针对证券市场屡见不鲜的违规举牌行为,目前法院的判决未能很好地兼顾立法目标与交易安全,得出的判决结果不能令人满意。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也没有对该问题给出明确的答复,仍存在讨论的空间。因此,本书第六章从立法目的的角度出发,来论证如何妥善地处理好投资者保护与交易确定性之间的关系。
最后,在实证研究方面,经过17年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已经积累了大量的民事判决。如果仅分析个案裁判,难免有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之遗憾。据此,针对这些判决,有必要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从大数据的角度,来较为宏观地去检视法院对相关问题的司法裁判,并从理论上评析这些裁判,从而提出完善建议,不断提高法院对于相关问题的审判水平,公平地处理纠纷。本书对以下两个司法实践中最具争议的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一是关于虚假陈述揭露日的判断。《九民会议纪要》虽然对于该问题作出了规定,但是本书认为该规定存在相当大的问题,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可能引发更大的实践问题,本书第七章将对此进行分析。二是关于系统风险的扣除,该问题几乎是每个案件中必然会出现的争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有若干裁判对该问题进行了分析,但是目前尚未对以下一些问题达成共识,例如是否可以对系统风险提出司法审计、系统风险的计算时间段以及系统风险的扣除方法等。本书第八章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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