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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是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的一类重要案件。此类案件具有标的额大、事实复杂、证据材料多、争议难平的特点。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土地与房地产业务中心基于多年对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办理经验,组织专业律师对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以及部分高级人民法院(京、沪、苏、浙、鲁、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裁判文书进行研究,并将最终研究成果整理成本书。本书有以下特点:(1)力争通过对较大范围的、具有代表性的样本的研究,梳理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常见、高发的纠纷类型;(2)力争通过对权威性裁判文书说理部分的归纳,总结出法院具有代表性的裁判观点;(3)力争通过援引法律依据,对建设工程常见纠纷和裁判观点作出解读,为当事人防范和化解纠纷提供有价值的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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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衡)1993年12月创设于青岛,是中国最早的合伙制律所之一。德衡始终坚持“追求卓越、追求公正”的职业理念和“专业、专心、专才、专注”的服务理念,并依靠先进的管理模式,取得了快速的发展,先后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部级文明律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ALB(2007)中国内地十大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是中国最具品牌影响力的综合型律师事务所之一。
德衡坚持规模化道路,以提供一站式服务为目标,广泛布局,目前在北京、青岛、济南、烟台、威海、潍坊、枣庄、德州、东营、济宁、宾州、日照、淄博、泰安、聊城、菏泽、临沂设有执业机构,现已实现山东区域全覆盖、青岛地区全覆盖。与此同时,德衡秉持国际化发展视野,结合自身发展和客户要求,坚持专业分工业分工和团队协作,800余名律师员工分属于17大业务中心,现已发展为中国最具规模优势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德衡奉行“德才兼备、品德优先”的人才原则,执业律师均为品行良好、业务精良以及拥有多种专业技能的复合人才,众多律师还拥有海外留学或海外律所学习工作经历。此外,德衡还拥有多位具有会计师、税务师、评估师、专利师、经济师和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资格的复合型优秀人才,是国内较早取得证券从业、破产管理、商标专利代理资格的律师服务机构之一,是中国最具跨专业优势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德衡作为品牌律所,坚持用精英律师,不断拓宽视野,发挥本地优势,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全方位商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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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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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合同效力有关争议
1.商品住宅项目未进行招标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2.BT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投标的范围?
3.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借承包人之名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4.工期延误责任、工程款支付方式等内容是否属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
5.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在违约责任方面存在不同,施工合同的约定是否无效?
6.当事人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达成的让利条款是否构成实质性变更?
7.存在多份合同时,以哪一份合同作为依据?
8.无效合同中的让利条款是否应当参照适用?
9.非必须招标项目自行招标前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10.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适用的“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的范围是什么?
11.承包人主张无效合同中的预期利润损失是否可得到支持?
12.施工合同无效,结算性质的协议是否亦无效?
13.合同无效的,工程款的应付款时间如何确定?
第二章 工程质量有关争议
1.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是否视为已经竣工验收?
2.发包人未组织竣工验收的,其是否有权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
3.承包人拒不配合验收应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4.承包人按发包人指示施工,其是否应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5.承包人拒不提供工程资料配合竣工验收备案,应承担什么责任?
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否意味着承包人质量担保责任的免除?
7.发包人委托第三方维修产生的费用是否应由承包人承担?
8.承包人中途撤场的,工程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在哪一方?
9.应如何划分参建各方对工程质量问题应承担的责任?
10.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应承担何种责任?
11.保修期满,承包人是否还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第三章 工程工期有关争议
1.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延误的,承包人是否可以顺延工期?
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工期顺延申请的,工期能否顺延?
3.工期延误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4.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能否据此暂停施工?
5.天气原因和政府环保命令导致的停工时间是否应当予以顺延?
6.如何确定实际开工日期?
7.无效合同下,工期延误的损失如何认定?
8.逾期交房的损失如何认定?
9.发承包双方对工期延误都有过错时如何认定工期延误的责任?
10.施工过程中存在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况,原合同约定的工期是否仍有效?
11.承包人的停工、窝工损失是否应全部由发包人承担?
12.承包人主张停工、窝工损失的,应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13.发包人拖欠进度款,承包人是否有权停工并就停工损失索赔?
14.承包人能否以停工损失问题未得到解决为由一直拒不复工?
15.发包人原因导致长期停工,承包人一直不行使合同解除权,扩大的停工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16.承包人为防止损失扩大是否有权自行停工?
第四章 工程价款有关争议
1.合同无效的,承包人是否有权主张工程款欠款利息?
2.合同无效的,合同约定的迟延付款违约金或利息标准是否可以参照适用?
3.是否可以同时主张工程款利息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4.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的认定和调整标准是什么?
5.关于利息的起算时点应如何认定?
6.人工费价差调整方式约定不明确的,应如何作出认定?
7.发包人代付款行为是否视为已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8.以房抵债无法履行时,承包人是否可以主张现金履行?
9.承包人能否以材料价格上涨为由要求调价?
10.承包人未开具发票的,发包人是否可以预留税金金额?
11.合同约定税金与规费由发包方从工程款中代扣代缴,该约定是否有效?
12.发包人能否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不支付工程价款?
13.当事人对工程变更部分的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如何确定工程价款?
14.无效合同下支付管理费的主张是否能获得支持?
15.政府投资的BT项目中,政府方是否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16.合作开发各方是否对承包人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17.代建模式下,业主方是否负有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18.联合体各方是否应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9.分包中,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的是劳务费还是工程款?
第五章 工程结算有关争议
1.发包人工作人员签字的结算单是否有效?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代表公司签字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3.总包结算值是否必然作为分包结算的依据?
4.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主张依据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施工合同确定工程款?
5.结算协议中的“背靠背”付款约定是否有效?
6.发包人对竣工结算文件逾期不答复是否视为其认可?
7.招标清单与图纸不全的合同能否按固定总价结算?
8.当事人一方能否以结算书计算错误或受胁迫为由推翻结算书?
9.合同中途解除的,如何认定原承包人已完工程造价?
10.合同解除前原承包人已采购的材料价款应由谁承担?
11.固定总价合同解除的,应按照什么方法结算?
12.政府投资类工程应以结算协议还是行政审计作为结算依据?
13.行政审计长期未能完成,是否可以委托司法鉴定?
14.已完成的结算报告能否因一方事后异议而被推翻?
15.当事人对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应如何处理?
第六章 实际施工人争议
1.挂靠人是实际施工人还是承包人的代理人?
2.谁是真正的实际施工人?
3.实际施工人的债权是否可以转让?
4.如何区分真内部承包与假内部承包?
5.如何区分挂靠与转包?
6.劳务分包下的劳务承包人是不是实际施工人?
7.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能否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8.被挂靠人是否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9.发包人是否欠付工程款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10.发包人在诉讼过程中向承包人付款的,是否免除其对实际施工人的责任?
11.转包人破产的,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在欠付转包人范围内直接付款是否构成债权的个别清偿?
12.发包人与承包人尚未完成结算的,发包人是否应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13.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
14.被挂靠人是否有权要求挂靠人按照挂靠协议分配利益?
15.被挂靠人对挂靠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章 优先受偿权争议
1.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2.如何计算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点?
3.无效合同下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4.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是否因其建设的房产被发包人出售而丧失?
5.优先受偿权是否及于建设工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6.承包人将主债权转让的,优先受偿权能否一并转让?
7.优先受偿权是否可以在执行程序中行使?
8.优先受偿权与商品房消费者生存权的顺位关系如何?
第八章 其他争议
1.发包人未签字的签证是否可以作为结算的依据?
2.发包人收到索赔报告后未提出异议的,是否视为认可索赔内容?
3.资料员加盖公章的行为是否对公司具有法律效力?
4.事前签证单是否可以作为认定实际工程量的依据?
5.当事人拒不提供鉴定材料导致鉴定无法完成的,如何处理?
6.什么条件下可以组织重新鉴定?
7.法院可否选择性采纳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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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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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是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的一类重要案件。此类案件具有标的额大、事实复杂、证据材料多、争议难平的特点。自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施行以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作为由专门司法解释作为审理依据类型的案件至今已有18个年头。十多年来,尽管有专门司法解释作为依据,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仍是争议最大的民商事案件之一。
近年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法律环境有了变化,主要包括:2018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新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1年《民法典》实施,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废除了2005年和2019年起施行的两部建设施工合同相关的司法解释,依据《民法典》发布了最新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以上法律环境的变化,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必然会产生新的影响。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土地与房地产业务中心基于多年对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办理经验,组织专业律师对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以及部分高级人民法院(京、沪、苏、浙、鲁、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裁判文书进行研究,并将最终研究成果整理成本书。本书有以下特点:(1)力争通过对较大范围的、具有代表性的样本的研究,梳理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常见、高发的纠纷类型;(2)力争通过对权威性裁判文书说理部分的归纳,总结出法院具有代表性的最新裁判观点;(3)力争通过援引最新法律依据,对建设工程常见纠纷和裁判观点作出解读,为当事人防范和化解纠纷提供有价值的引导。
很显然,因研究者个人能力以及研究方法本身的不足,本书所做的归纳、总结、梳理与解读必然不够全面、准确,不能代表司法机关的主流和权威意见,仅供各位读者参考。恳请读者予以谅解,并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编 者
二〇二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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