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書推薦:
《
我的心理医生是只猫
》
售價:HK$
49.5
《
巴拉吉预言
》
售價:HK$
74.8
《
股权控制战略:如何实现公司控制和有效激励(第2版)
》
售價:HK$
98.8
《
汉译名著·哲学经典十种
》
售價:HK$
761.2
《
成吉思汗传:看历代帝王将相谋略 修炼安身成事之根本
》
售價:HK$
61.6
《
爱丁堡古罗马史-罗马城的起源和共和国的崛起
》
售價:HK$
76.8
《
自伤自恋的精神分析
》
售價:HK$
52.8
《
大宋悬疑录:貔貅刑
》
售價:HK$
74.8
|
編輯推薦: |
本书根据两高实施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和《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对公安机关食药侦部门管辖的36种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进行了详细阐述。本书对36种食品药品环境犯罪的罪刑条款, 按照刑法条文和刑法修正案增改的顺序, 根据的法律法规规定, 所有信息全面且深入截至2022年9月底, 滤除已经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采用刑法界主流学术观点逐一进行阐述, 不仅确保“食药环刑事警察” 能够正确理解具体罪名的含义和深入掌握构成该罪的四个要件, 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提高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能力, 并且能够全方位体会和把握相关罪刑条款的基本内容、立法要义和公安刑事司法的重点和依据。
|
內容簡介: |
1998 年11月23日《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2008 年2月19日《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2012 年2月20日《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二) 》和2015年12月17 日《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三) 》,以及公安部2020 年9月初有关业务部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新近调整规定、两高2021年3月1日实施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和《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公通字〔2021〕7号),对公安机关食药侦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种类有了规定。为大力提升公安机关查处食品药品环境犯罪的能力和效果, 编者结合现行刑法, 对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36种刑事案件进行系统梳理后对此前编写的《公安机关食药环侦查部门管辖的31种刑事案件统一罪名的认定、处罚与相关执法参考图解》一书进行了修订,并对书名进行了简化,重新编写了《食药侦部门管辖的36种刑事案件法律适用指引》。
本书具有三个特点: 一是全面性和新颖性。本书以法律专业用语和通俗易懂的语言相结合的方式, 对36种食品药品环境犯罪的罪刑条款, 按照刑法条文和刑法修正案增改的顺序, 根据的法律法规规定, 采用刑法界主流学术观点逐一进行阐述。不仅确保“食药环刑事警察” 能够正确理解具体罪名的含义和深入掌握构成罪名的四个要件, 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提高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能力, 而且能够全方位体会和把握相关罪刑条款的基本内容、立法要义和公安刑事司法的重点和依据。书中所有信息截至2023年3月底, 并滤除已经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二是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近些年来, 为了解决直接关系民生痛点领域的问题, 国家立法机关通过了众多涉及食品药品环境法律法规修改决定和十一个刑法修正案, 使得相关法律体系不断健全与完善、刑事法网越来越严密,刑事司法解释的步伐不断地加快, 刑事司法解释的范围和深度也持续扩展, 本书结合的立案标准、刑事警察具体的执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新成果, 针对刑事警察可能遇到的关键问题、疑惑问题、边界问题通过典型案例分析作出精准的阐明, 同时, 对核心知识和司法重点给予必要的解答, 因而具有很强的实用价值和指导意义, 必将有益于“食药环刑事警察” 业务能力的全面提升。三是工具性和简明性。食品药品农资和环境犯罪点多、面广、量大, 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 涉网案件高发频发, 跨国跨境跨区域犯罪突出, 网上网下违法犯罪交织勾连, 社会危害严重。本书以每罪一个表格的形式, 清晰地展示了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36 种犯罪, 每个表格内再细分为罪名与法条序号、概念、犯罪构成、认定标准、相关执法参考五个板块, 系统而详尽地阐述了具体犯罪所涉及的知识体系和应有内涵, 便于快速浏览查阅和精准定位查找, 应能成为“食药环刑事警察” 实践办案的BI备利器。
|
關於作者: |
付立忠,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刑法硕士。1992年以来,共发表学术论文70篇,出版著作45部,参考完成科研项目7项。作为研究生导师,培养71名硕士,有66名已毕业。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过《查办侵犯公民权利犯罪案件实用指南》《刑侦部门管辖的126种刑事案件统一罪名的认定、处罚与相关执法参考图解》《公安机关食药环侦查部门管辖的31种刑事案件统一罪名的认定、处罚与相关执法参考图解》等书。
|
目錄:
|
章 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的犯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 条)
二、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第141 条)
三、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第142 条)
四、妨害药品管理罪(第142 条之一)
五、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143 条)
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 条)
七、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5 条)
八、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 条)
九、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7 条)
十、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8 条)
第二章 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
十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3 条)
十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4 条)
十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215 条)
十四、假冒专利罪(第216 条)
十五、侵犯著作权罪(第217 条)
十六、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218 条)
十七、侵犯商业秘密罪(第219 条)
十八、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第219 条之一)
第三章 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
十九、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第331 条)
二十、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第337 条)
第四章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
二十一、污染环境罪(第338 条)
二十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第339 条第1 款)
二十三、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第339 条第2 款)
二十四、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0 条)
二十五、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第341 条第1 款)
二十六、非法狩猎罪(第341 条第2 款)
二十七、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第341 条第3 款)
二十八、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342 条)
二十九、破坏自然保护地罪(第342 条之一)
三十、非法采矿罪(第343 条第1 款)
三十一、破坏性采矿罪(第343 条第2 款)
三十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第344 条)
三十三、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第344 条之一)
三十四、盗伐林木罪(第345 条第1 款)
三十五、滥伐林木罪(第345 条第2 款)
三十六、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第345 条第3 款)
附录
附录一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
名单(批至第五批汇总)
附录二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六批)
附录三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附录四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附录五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附录六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
附录七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批)
参考文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