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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共分四篇十二章,分别为刑罚观、刑罚结构、量刑制度、行刑制度四篇;每篇分三章,分别为中国传统、西方经验与当代中国。以融通中国传统刑罚文化与当代刑罚改革为主要目标,以现代法治思维为视角,致力于我国传统刑罚文化的阐释、梳理、凝练,力图为当代刑罚制度改革探寻历史根基,确保刑罚制度改革的中国意识与中国问题导向。力图在中国传统刑罚文化与当代刑罚改革之间构架学术沟通渠道,为刑罚改革提供更多的备选方案,为解决我国自身的刑罚问题提供参考,为避免出现类似西方民粹化的刑罚观念作出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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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何显兵,1978年生,四川三白人。现为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先后在中国政法大学取得法学士(2000)、法学硕士(2005)、法学博士学位(2009)。致公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法治建设委员会委员、致公党四川省第八届委员会委员、省委法治建设委员会主任、绵阳市第三届工委副主委,四川省十四届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员会委员、绵阳市八届政协常委、绵阳市涪城区七届政协常委,四川省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绵阳市法学会副会长。先后单独或合作出版《社区建设与犯罪防控》(2003)、《社区刑罚研究》(2005)、《刑事执行法学研究》(2007)、《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2008)、《理想主义的<社区矫正法>——学者建议稿及其说明》(2012、2018)、《死缓制度研究》(2013)、《社区矫正制度研究》(2014)、《构建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研究》(2019)等学术专著,先后发表论文90余篇,其中6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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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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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观
篇
章 中华传统刑罚观
节 先秦刑罚观
第二节 中华正统刑罚观的发展与定型
第三节 中华正统刑罚观的流变:宋元明清
第二章 西方刑罚观
节 报应论
第二节 一般预防论
第三节 特殊预防论
第三章 当代中国刑罚观
节 刑罚目的论
第二节 二元制裁体系与刑法扩张
刑罚结构论
第二篇
第四章 中华传统刑罚结构
节 先秦刑罚结构
第二节 中华正统刑罚结构的发展与定型:汉代至唐代
第三节 中华正统刑罚结构的流变:宋元明清
第五章 西方刑罚结构
节 死刑
第二节 自由刑
第三节 资格刑
第四节 财产刑
第六章 当代中国刑罚结构
节 死刑
第二节 监禁刑
第三节 附加刑
量刑制度
第三篇
第七章 中华传统量刑制度
节 先秦量刑制度
第二节 中华传统量刑制度的发展:汉代至唐代
第三节 宋元明清的量刑制度
第八章 西方量刑制度
节 量刑目的
第二节 量刑原理与模式
第三节 量刑情节
第九章 当代中国量刑制度
节 量刑基准
第二节 量刑情节
行刑制度
第四篇
第十章 中华传统行刑制度
节 先秦行刑制度
第二节 中华传统行刑制度的发展:汉代至唐代
第三节 中华传统行刑制度的流变:宋元明清
第十一章 西方行刑制度
节 监狱行刑
第二节 社区矫正
第十二章 当代中国行刑制度
节 监狱行刑制度
第二节 社区矫正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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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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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
——习近平
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
——《中庸》
夫刑者,制死生之命,详善恶之源,翦乱诛暴,禁人为非者也。
——《隋书·刑法志》
原本论罪,穷理辨刑。
惩罚何以正当,是思考全部刑事法律问题的原点。立法者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加以惩罚,自然有其主观目的。尽管目的普遍是美好的,但目的并非必定正当;即便目的从一般的意义上看正当,但目的也未必能够实现。易言之,刑罚的目的在理想与现实之间很可能存在遥远的距离。刑罚目的可以分为实然目的和应然目的。实然目的是国家制定、裁量和执行刑罚希望实现的目的,这是主观的范畴。但刑罚目的并非天然具有正当性,如商鞅主张“重其轻者,则轻者不至”,严重违反罪刑相当原则从而形成过度威慑,违反了一般的正义感。社会公众往往呼吁使用刑罚或者加重刑罚来实现某种目的,但刑罚目的未必能够实现,很可能刑罚的运用反而与其目的背道而驰。刑罚目的仅仅是主观的追求,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各种要素。例如,美国于1970年前后就开始严打毒品犯罪,为此造成大规模监禁,但是近几年,美国开始放松对毒品的管制,毒品的使用和销售被部分除罪化。除了选举等政治因素外,还有其他原因:美国对毒品犯罪过度使用刑罚,不仅没有减少毒品犯罪,反而造成了畸高的监禁财政压力。再如,美国和俄罗斯历史上都有禁酒令,立法者和民众想当然地认为只要将生产、销售酒精饮料入罪,酗酒现象就会大幅减少。但事实上,禁酒令终被废除。因为禁酒令不仅没有减少酒精消费,反而增加了海量的刑罚成本,刑罚目的同样也没有实现。
在人们的常识看来,人总是畏惧惩罚,因而通过惩罚必定能够减少甚至消除某种被立法者视为犯罪的行为。但现实往往击破这一美好愿望: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加以惩罚,未必能减少这种行为,反而可能引发新的社会问题。究其原因,在于犯罪动因的复杂性。中华传统文化强调慎刑恤刑,这是因为我们看到了刑罚的弊端。菲利在一百多年前就认识到,引发犯罪的原因极其复杂,仅指望刑罚不可能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因此严厉批判刑罚论。我们应当正确认识犯罪现象。犯罪是可能消除的吗?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无处不在;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社会性与反社会性的统一。人与社会的本质,决定了任何社会都会存在冲突,这种冲突的化展示,就是犯罪。整体来讲,犯罪只可能被控制,不可能被彻底消除。对此,要有清醒的认知,不能指望有了刑罚,犯罪自然就减少甚至消除了。道德义愤、公众狂欢可能导致集体失盲:犯罪的原因极其复杂,增加刑罚很难消除复杂的犯罪动因。譬如,选择性剥夺理论有效吗?美国的“三振出局法案”就建立在选择性剥夺理论的基础上,但美国也有不少研究否认选择性剥夺的效力。譬如,对于街头零售毒贩的打击表明:毒贩被抓捕后很快冒出新的毒贩,忽略了犯罪可能也满足了相当的“社会需求”。以刑罚为中心单线的思考极容易陷入唯惩罚论。
增加刑罚极其容易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从而获得群体支持和政治支持。我们需要认真思考,刑法学者的使命到底是做重刑的发动机,还是狂奔在重刑道路上的刹车?立法者很难抵御群体的呼声,这是各国面临的重大挑战。任何事物都是利弊掺杂,刑罚也不例外。需要认识到,刑罚是一种昂贵的资源:不仅是昂贵的财政资源,而且需要投入昂贵的社会成本。我国2017年法律年鉴显示,财政对监狱的投入已经达到监狱服刑人员人均4万元的水平,而监狱老龄化现象将带来更大的财政负担。财政收入的总额是有限的,此消彼长。但刑罚绝不仅意味着海量财政资源的投入,还有各种隐性社会成本。例如,危险驾驶罪使得上百万人被入罪,罪犯及其家属会有各种职业限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尽可能减少社会的对立。对立多了,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尽管“刑不可废”,但使用刑罚应当慎之又慎。
传承中华优秀传统刑罚文化对刑事治理体系完成现代转型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传统刑罚观呈儒法合流趋势,在承认“刑不可废”的基础上,总体上主张德主刑辅、德本刑用、先德后刑,强调慎刑、恤刑、明刑,历代《刑法志》均反对专任刑治,反对酷刑、滥刑,主张法贵简当、法网不可过于严密。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视角来看,传承中华优秀传统刑罚文化对完成刑罚当代转型具有重要意义。刑法学界与法制史学界的疏离,致使当代刑法学研究甚少从中华优秀传统刑罚文化中汲取营养。例如,学术界在讨论严格限制死刑时,通常以西方国家的刑法理论和刑事实践为思想资源,但实际上中华传统特别强调慎重适用死刑,唐代甚至两度废除死刑,唐宋元明清时代死刑适用人数都相当少。如元成宗大德七年,仅岁断大辟十人。再如,学术界有力的观点认为,当代中国刑罚结构存在“生刑过轻、死刑过重”的问题,因此需要减少死刑、加重生刑。但“生刑过轻、死刑过重”的渊源是《汉书》作者班固针对汉文帝废除肉刑进行的批判。汉代以后,后世不断有人以“生刑过轻、死刑过重”为由主张恢复肉刑,以实现刑罚结构的均衡,但包括三国两晋分裂混乱时期的君主,均否定了恢复肉刑的主张。犯罪无限而刑罚有限,生刑再怎么严苛,也无法弥补与死刑的鸿沟。当代学者对黑格尔批判一般预防论时提出的“如果以威吓为刑罚的根据,就好像对着狗举起杖来,这不是对人的尊严和自由予以应有的重视,而是像狗一样对他”烂熟于心,但早在西汉初期,贾谊在《新书·大政下》就已经论证“故欲以刑罚慈民,辟其犹以鞭狎狗也,虽久弗亲矣”。传承中华优秀传统刑罚文化,对于积极刑法立法观与消极刑法立法观的争论、犯罪圈的扩张与限缩、刑罚结构的调整、监狱法的修订与社区矫正法的实施等重大学术和实践问题的研究,均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应以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审视和甄别西方刑事法治经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人类创造的有益的理论观点和学术成果,我们应该吸收借鉴,但不能把一种理论观点和学术成果当成准则,不能企图用一种模式来改造整个世界,否则就容易滑入机械论的泥坑。清末以来,“西学东渐”是我国法制和法治建设进程的明确主线。1997年《刑法》生效以来,刑法学研究界的总体趋势是“去苏俄化”,在犯罪论体系上主要向德日刑法理论学习,在刑罚论体系上则既向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学习又向英美等英美法系国家学习。应当承认,这种学习和借鉴为我国刑事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了智识上必要的准备。但是,刑法作为规范国家刑罚权的存在,不仅具有学术通识性,也会因民族性而产生不可通约性。刑罚作为一种客观存在,伴随时代的发展吸收了现代科学的因素而部分具有价值中立性。但刑罚、刑事政策也集中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性质,具有鲜明的价值立场。学术界对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的刑事政策、刑罚制度尚缺乏全面系统的研究,所谓的“借鉴”存在一定的碎片化倾向,对全面推进中国刑事法治利弊掺杂。例如,美国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新刑罚学的本质是风险管理司法,即把罪犯作为客观的风险予以分类管理,我国学术界对此多持肯定态度。但美国2020年的监狱罪犯人数相比于1980年翻了两番,已经到了难以承受的程度。这种风险管理司法的本质是反人权的,是将赤裸裸的资产阶级专政转化为法律从而无限攫取底层阶级利益的暴政。美国学术界提出的新刑罚学,本质上是新保守主义刑罚观,其意识形态色彩非常浓烈。由于新保守主义刑罚观的主导,美国开始大规模犯罪化,以致刑事司法成本不断攀升难以为继,因此美国开始主张由罪犯承担个人责任——由罪犯分担行刑成本。美国的罪犯不仅在法庭审理阶段需要向法院支付各种杂费,在监狱内行刑要承担各种监禁费用、矫正费用,社区矫正期间还要支付缓刑费、假释费和各种名目繁多的杂费。这种基于财政考虑的论证罪犯应当分担行刑成本的美国刑事司法实践,被学者们总结为新自由主义刑罚观。
刑事治理体系现代化应当以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刑事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核心,是完成刑罚观的现代转型与刑罚结构、量刑制度、行刑制度的科学化。刑罚现代化的核心指征,就是要看是否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否符合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例如,学术界不断有观点主张取消刑罚与行政处罚的二元制裁体系,认为犯罪概念定量因素是“法治不发达”的体现。但唯物辩证法认为,应当区分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毛泽东同志认为,应当区分敌我矛盾与人民内部矛盾。可见,二元制裁体系充分体现了唯物辩证法和矛盾论,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当代学者重视对轻罪治理体系的建构,这虽然有其合理性,但也要在研究时注意构建轻罪治理体系可能存在的弊端。构建轻罪治理体系意味着因应社会形势的变化而规模的犯罪化,但犯罪太多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例如,美国的轻罪规模过分庞大,引起了诸多批判。纳塔波夫总结道:确切的轻罪案件数量难以准确统计,因为这类案件数量太多,处理太快,存在诸如“放牛式司法”“流水线正义”“随到随认律师”“快餐法官”等。轻罪案件的审理大多不超过三分钟,被告人甚至尚未认识到发生了什么就已经结案,也难以指望公设律师的有效帮助。公设律师每年负责数百上千件案件,有些大城市的公设律师甚至负责超过2000件案件,根本不可能为被告人提供有效帮助。罗宾逊教授在全面审视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不公正现象之后,提出应当“以行政责任代替违反行政法规的刑事责任”。他认为应当弃用已设立的刑事机构,运用民事行政系统来惩治具有刑事特征的违法行为,并设立比当前民事违法行为更严重的处罚。因此,对国外的借鉴,应当以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原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行详细的甄别。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借鉴国外有益法治成果。一方面,需要全面考察国外法治经验,不仅要看文本,而且要看活生生的实践;另一方面,还需要判断是否“有益”,这种判断的标准就需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要适合中国道路、中国文化。
本书分四篇:刑罚观、刑罚结构论、量刑制度、行刑制度;每篇分三章:中华传统、西方经验与当代中国。体例安排的目的,在于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传承中华优秀法律文化、借鉴国外有益法治成果的指导思想。本书的主线是传承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慎刑、恤刑观。现代刑法多讨论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慎刑、恤刑观在形式上与谦抑性原则相似,但慎刑、恤刑观还建立在传统的民本观基础之上——爱民、保民自然就需要慎刑、恤刑。
本书是2017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传统刑罚文化与当代刑法改革”(项目编号17BFX076)的终成果。因项目诸多资料涉及古典文献、古籍本、文言文、刑法史等内容,而项目负责人作为刑法学研究人员,在古籍审阅、文言文阐释、刑法史考察等方面缺乏深厚造诣,对古典文献可能存在纰漏之处;项目负责人仅熟悉英文,因而对西方国家刑罚研究文献均为英文文献,缺少其他语种文献支撑,虽通过部分译著予以弥补,但未能全面掌握西方国家不同语言版本的刑罚研究文献和不同语种国家的刑事法治实践。因此,研究成果必定存在疏漏甚至误读。对本书存在的诸多错、漏,作者承担全部责任,并求教于方家。本书试图对古今中外的刑法思想和刑罚实践进行通论性的研究,但无论是中华传统刑罚文化,还是西方国家的刑罚学术思想、刑事法治实践,相关文献均浩如烟海。在对中华优秀传统刑罚文化、西方国家刑罚思想和刑事法治实践的梳理与审视方面尚需进一步拓展、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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