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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国宪法事例研究(第9卷)

書城自編碼: 3859077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國家法/憲法
作者: 韩大元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65378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3-03-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大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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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采取专题研讨的方式,即选择少量的宪法事例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以加深宪法事例分析的理论深度。本书以三个著名的中国宪法案例展开论述,各位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对相关案例进行的分析讨论;与此同时,本书还在 “年度外国宪法判例选释”部分编选了2016年度的9个外国宪法判例,大多涉及基本权利。本书所选取的中外相关宪法事例极为典型,理论与实务知识并存,为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发展具有借鉴意义。
關於作者:
韩大元,1960年生,男,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主要社会兼职: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等。
  主要研究领域:中国宪法、比较宪法、港澳基本法。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发表论文200余篇。出版《亚洲立宪主义研究》《生命权的宪法逻辑》《1954年宪法制定过程》《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等著作10余部。
目錄
宪法事例研讨
[宪法事例1]同性申请婚姻登记案
人的尊严、 宽容与同性恋者权利的宪法保障 韩大元 
同性婚姻的宪法教义学思考 李忠夏 
同性婚姻、宪法权利与民主审议
 ——以罗伯茨大法官的反对意见为中心 姜 峰 
司法能动主义视野下的同性婚姻和平等保护
 ——基于欧伯格菲案的讨论 汪庆华 
论美国同性婚姻案宪法解释及其方法 范进学 
[宪法事例2]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解释体制的内在张力及其缓解
 ——从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说起 汪进元 
从程序角度看人大释法的合法律性与正当性 黄明涛 
作为宪法性义务的政治效忠
 ——以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宣誓事件为视角 姚国建 谈文栋 
[宪法事例3]辽宁贿选案
返本开新
 ——辽宁贿选案若干问题评析 秦前红 
论人大选举制度之革新
 ——从辽宁贿选案切入 王世涛 
人大代表贿选的逻辑
 ——辽宁贿选案的警示 沈寿文 
选贤举能、良法之治与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治理理论视域中的贿选及其规制 钱锦宇 
年度外国宪法判例选释
美国
卡耶塔诺诉马萨诸塞州案:持枪权争议的走向 左 霞 
德国
要求潜在生父检测基因案 查云飞 
义务教育在社会融合中的作用:穆斯林少女游泳课案评析 张冬阳 
法国
《环境法典》立法不作为违反环境公众参与原则 王建学 
反恐与通信自由保障 王 蔚 
日本
《关于京都府风俗导引所规制条例》的合宪性 王 涛 
俄罗斯
俄罗斯不履行欧洲人权法院判决案 尤晓红 
韩国
原总统朴槿惠弹劾案评析 孙汉基 
欧盟
欧盟法院关于戴必瑟案等三案及其判决 回 颖 
关键词索引
內容試閱
序  言
  自《中国宪法事例研究》(第7卷)时始,本书编辑采取专题研讨的方式,即选择少量的宪法事例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以加深宪法事例分析的理论深度。本卷继续沿用这种方式,选择了2016年度的3个宪法事例进行了研讨。
  个事例是同性申请结婚登记案。随着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官方对同性恋者权利的平等保护给予了关注与回应。2018年11月,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上对中国人权报告的审议中,中国政府代表团指出,在中国,同性恋者的权利受到平等保护,要禁止在社会生活领域对其进行各种歧视。2016年,由长沙市两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孙某、胡某诉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不履行婚姻登记法定职责案是我国起诉诸司法程序的同性申请结婚登记案,“同性婚姻”问题开始步入司法程序。在这起案件中,法院以原《婚姻法》第5条、第8条为据,认为“婚姻”局限于男女之间,同性间无缔结婚姻的可能。法院的裁判符合原《婚姻法》的意旨,但原《婚姻法》对“婚姻”的界定是否符合我国《宪法》第49条“婚姻自由”的意旨,则是一个需要探究的问题。在本卷所选录的论文中,韩大元教授认为,《宪法》第49条上的“婚姻”存在新的解释可能性,有可能将“同性婚姻”纳入其中。李忠夏教授则认为,宪法对“婚姻”概念的界定不必限制在“一夫一妻”类型中,而是可以扩展至“单偶婚”,即婚姻是两个人的结合,但不必是一男一女的结合。虽然“同性婚姻”在我国刚浮出司法的水面,在域外却早已习以为常了。2015年,美国联邦法院判决“同性婚姻”受《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保护,此判决在整个世界范围内都引起了强烈反响。本卷选编了姜峰、汪庆华与范进学3位教授讨论美国案件的论文,以期能对我国同性婚姻问题的讨论,尤其是对《宪法》第49条中“婚姻”含义的讨论有所助益。
  第二个事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2016年10月12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在安排议员作宣誓时,有两位当选议员以侮辱性方式进行了宣誓,引发了香港社会对此宣誓是否有效的巨大争议。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规定对不符合该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无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这次释法规范了立法会议员宣誓的程序与效力,并对第104条的不同理解与争议的相关语言、规范内涵以及界限,不同含义之间的界限等问题进行了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从国家主权的高度阐明了国家主权与国家意志,是对公然宣扬“港独”言行作出的明确、积极、有效的法律回应。通过释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表达了维护《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尊严的决心,丰富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范内涵,便于人们统一对法律的理解,亦有助于香港社会树立法治信心,消除社会争议,明确规范指引,回到法治的轨道。编者在此选编了3篇论文,分别从解释体制、解释程序和政治效忠的角度,分析讨论了本次释法所涉及的问题。
  第三个事例是辽宁贿选案。辽宁贿选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起发生在省级层面的代表贿选案件。这个案件不仅导致辽宁省45名全国人大代表的当选无效,而且直接导致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因超过一半的委员代表资格终止,而导致法定人数不足,无法履行职责。全国人大常委会为此专门召开了一次临时会议,即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成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筹备组的决定》,决定成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筹备组”,代行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的部分职权,主持辽宁省人大的选举、召集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第七次会议等。这里涉及很多宪法问题。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有关“筹备组”的宪法和法律依据何在?“筹备组”代行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部分职权的依据何在?秦前红教授的论文《返本开新——辽宁贿选案若干问题评析》除讨论贿选的成因以及治理外,还专门讨论了“临时筹备组”在宪法程序上存在的问题,认为筹备组的成立虽事出无奈,但也有成本过高的问题,且宪法依据不明,有待立法完善。沈寿文教授和钱锦宇教授的论文讨论了贿选的问题。
  “年度外国宪法判例选释”编选了2016年度的9个外国宪法判例。这些判例大多涉及基本权利,如持枪权、知悉出身的权利、宗教信仰自由、公众参与、营业自由等;有的则涉及国家机构,如韩国原总统朴槿惠弹劾案;有的涉及宪法与国际条约的关系,如俄罗斯不履行欧洲人权法院判决案。这些案件及其裁判为人们提供了思考宪法问题的新角度。这里仅结合穆斯林少女游泳课案来谈谈其间涉及的理论问题。穆斯林少女游泳课案显然涉及宗教自由与义务教育之间的冲突,但这不是基本权利的冲突,而是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之间的对立问题。对于基本权利的冲突,学界已经储备了较丰富的解决方案,其中之一就是利益衡量,也就是在相冲突的基本权利之间作出“实践的调和”。这种调和当然不是毫无章法的“和稀泥”,而是对比例原则的严格适用,这也是传统宪法教义学上的基本分析框架。该案涉及的是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之间的协调问题,具体而言,即涉及基本义务(义务教育)对基本权利(宗教自由)的限制问题。对这种限制之合理强度的判定是否仍适用比例原则,就是一个问题。有论者指出,既然宪法将某个事项(如纳税或者服役)纳入基本义务的范畴,则“应该知道其作为义务的强度已经超出一般基本权得限制的范围”,不宜再适用比例原则对其进行审查。德国联邦行政法院对该案的裁判似乎仍沿用了比例原则的框架,但国家基于基本义务条款对基本权利的限制与基于概括限制条款对基本权利的限制是否有所不同,仍有继续观察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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