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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商业秘密保护实务及案例精解

書城自編碼: 3781672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實務
作者: 盈科律师事务所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67341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2-08-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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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从商业秘密的基础理论出发,重点分析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的方法,以及商业秘密侵权的认定规则。
  本书分为两大部分,上篇介绍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内容,并梳理其他国家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下篇以专题案例的形式分析商业秘密保护的司法实践,从中提炼出商业秘密案件的审判要点,从实践的角度给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提供思路。
關於作者:
王俊林,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北京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盈科全国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盈科北京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一部)主任。
  兼任国际商会(ICC)竞争委员会并购控制报告工作组中方专家、中国贸促会第二届经贸摩擦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社会职务。
  王俊林律师长期专注于竞争法(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及其交叉领域的诉讼实务及研究,擅于处理上述法律领域涉及的商事争议解决及合规风险控制等。业务范围包括对企业竞争行为分析及抗辩、反垄断民商诉讼及调查、并购交易及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不正当竞争及知识产权维权诉讼、网络安全及数据保护、重大民商事诉讼仲裁、合规管理及培训等。
  2018年入选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名录;2020年入选北京市律师协会涉外律师人才库。2018年、2019年、2021年三次荣获强国知识产权论坛“十佳反垄断律师”称号。
  曾联合主编《反垄断法案例评析》(副主编,2012/6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竞争法:规则与案例(第1辑)》(联合主编,2016/10法律出版社);《竞争法:规则与案例(第2辑)》(联合主编,2020/12法律出版社),发表专业文章20多篇。
目錄
上篇 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
第一章商业秘密的基础理论
第一节 商业秘密概念的法律界定
一、我国对商业秘密概念的规定
二、域外法对商业秘密概念的规定
三、国际组织对商业秘密概念的规定
第二节 商业秘密构成要件
一、秘密性
二、价值性
三、保密性
第三节 商业秘密的范围
一、技术信息
二、经营信息
三、其他信息
四、客户名单的认定
第四节 商业秘密与相关概念辨析
一、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与专利
三、商业秘密与作品
四、商业秘密与个人信息
五、商业秘密与一般知识、经验、技能
第二章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演变
第一节 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节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演变
一、大陆地区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概况
二、我国台湾地区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第三节 外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演变
一、英国
二、美国
三、德国
四、日本
第四节 国际组织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演变
第三章商业秘密权
第一节 商业秘密权的概述
一、定义和特征
二、商业秘密权的构成要件
三、商业秘密权的内容
四、商业秘密权与专利权
第二节 商业秘密权的取得和行使
一、商业秘密权的取得
二、商业秘密权的行使
三、权利行使的限制
第四章商业秘密的管理与保护
第一节 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性
第二节 商业秘密的泄密方式
一、因权利人的行为而公开
二、因员工的行为而公开
三、因第三人的行为而公开
第三节 商业秘密保护机制
一、竞争法保护
二、保密协议
三、竞业限制
第四节 企业商业秘密的管理
一、建立完善的企业商业秘密保密管理制度
二、企业对外商业秘密的保护
第五章商业秘密侵权的认定
第一节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一、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概念
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二节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类型
一、对侵权行为的规定
二、我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类型分析
第三节 商业秘密侵权认定规则
一、侵权认定规则的含义
二、侵权认定规则的类型
三、我国司法实践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规则
第四节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例外
一、自行开发研制
二、反向工程
三、第三人善意使用
四、技术不同
五、个人信赖
第六章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民事责任
一、美国对侵犯商业秘密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
二、日本对侵犯商业秘密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
三、我国对侵犯商业秘密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 行政责任
一、停止违法行为
二、行政罚款
三、对侵权物品的处理
第三节 刑事责任
一、域外国家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
二、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
下篇 商业秘密保护案例精解
专题一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裁判规则
1.商业秘密的载体
 ——北京印钞厂与樊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2.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法院认定标准
 ——张某某与北京世纪星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王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3.不为公众所知悉要件的认定
 ——广州市苏源纺织品有限公司诉深圳云广家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4.因产品销售导致商业秘密的公开
 ——合肥鼎蓝贸易有限公司、仰某某与安徽中医药大学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5.商业价值的认定
 ——程某某、山东绿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虹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6.是否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认定
 ——玉田县科联实业有限公司、于某某与唐山玉联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7.经营信息的认定
 ——北京敦煌禾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方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8.教学方案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构成要件
 ——上海百花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卓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胡某某等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
9.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
 ——鹤壁市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与宋某某、鹤壁睿明特科技有限公司、李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10.单一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
——北京万岩通软件有限公司诉陈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11.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的区分
——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高某某、北京传人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专题二侵害商业秘密民事诉讼应注意的基本问题
1.侵犯商业秘密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曹某与南京环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2.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损失的认定标准
 ——北京海淀中通科技开发公司与北京中体奥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马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3.兼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承担主体
 ——上海海晟文化用品有限公司、郭某与上海天狐礼品制作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4.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民事管辖法院的确定
 ——郑州润达电力清洗有限公司与湖北洁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5.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邹城兖煤明兴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吴某某、何某某与兖州市量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6.商业秘密案件中域外证据的法律效力
 ——株式会社晓星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7.商业秘密侵权的认定规则
 ——马格内梯克控制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李某某、朱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8.商业秘密中“客户名单”的理解
 ——新疆国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邢某、乌鲁木齐国华新誉农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等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
9.客户名单中“个人信赖抗辩”的适用条件
 ——上海多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岳某某与上海拓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10.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不构成请求权竞合
——杭州恒生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王某某竞业限制纠纷案
11.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技术鉴定问题
——兰州正丰石油化工技术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奋图过滤材料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专题三商业秘密的保护
1.竞业限制协议与保密协议的区分
 ——上海富日实业有限公司与黄某某、上海萨菲亚纺织品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2.竞业限制协议生效要件
 ——奥润德体育(北京)有限公司与张某、北京金地名士体育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3.如何防止离职员工泄露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孙某某、北京君和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与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
4.商业秘密的善意取得
 ——北京鑫万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南京海钛科技有限公司、朱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5.员工对工作期间获得经验和知识的合法使用
 ——北京加华博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智略同程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杨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6.商业秘密禁令的适用
 ——美国礼来公司、礼来(中国)研发有限公司与黄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7.商业秘密的行政法保护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商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与上海牟乾广告有限公司行政纠纷案
8.侵犯商业秘密罪
 ——汪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9.在先刑事裁决的法律效力
 ——新发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10.侵犯商业秘密罪可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
——裴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11.加大对恶意侵权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知识产权
——“香兰素”技术秘密高额判赔案
12.侵害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
——“卡波”技术秘密惩罚性赔偿案
附 录《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商业秘密内容的历次修改对比
內容試閱
前  言
  当前,我国越来越重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2019年4月,修正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始施行,对商业秘密相关内容的修订是此次立法的主要内容;2020年1月,中国与美国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以下简称《中美经贸协议》),把保护商业秘密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要素之一;2021年1月开始施行的《民法典》,将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加以保护。
  修正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完善了商业秘密的定义,适当扩大了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进一步明确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实质扩大了侵权行为的范围,增加了以电子侵入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以及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情形;明确了侵犯商业秘密责任主体的范围,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强化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加大保护力度,规定商业秘密侵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法定赔偿额、加大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适当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负担等。
  2020年1月16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中美经贸协议》的中英文签字文本。其中,第一章为有关知识产权的约定,第二节便是商业秘密保护条款的内容。
  《中美经贸协议》中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内容共有7条(第1.3条至第1.9条),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侵权行为、举证责任分配、临时禁令保护措施、刑事途径保护门槛、刑事程序和处罚,以及保护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免遭政府机构未经授权的披露等方面均作出了约定。其中,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侵权行为、举证责任分配等约定均与修正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致。例如,第1.3条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负有法律责任的行为者的范围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第 1.4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范围全面涵盖盗窃商业秘密的方式,同样将《反不正当竞争法》增设的“电子入侵”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第1.5条规定在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指向被告方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方。
  此外,《中美贸易协议》还特别增设了临时禁令保护措施、刑事途径保护门槛、保护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免遭政府机构未经授权的披露等条款约定。如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方面,第1.7条要求“显著降低启动刑事执法的所有门槛”,取消任何将商业秘密权利人确定发生实际损失作为启动侵犯商业秘密刑事调查前提的要求。作为过渡措施,我国应澄清在相关法律的商业秘密条款中,作为刑事执法门槛的“重大损失”可以由补救成本充分证明,例如,为减轻对商业运营或计划的损害或重新保障计算机或其他系统安全所产生的成本;作为后续措施,应在可适用的所有措施中取消将商业秘密权利人确定发生实际损失作为启动侵犯商业秘密刑事调查前提的要求。
  由此可见,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其重要意义不仅体现在国内的经济活动中,同时也体现在国际的经济贸易中。基于此,本书从商业秘密的基础理论出发,重点介绍和分析商业秘密保护的司法实践,以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保护商业秘密。
  本书分为两篇,上篇介绍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内容,并梳理其他国家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下篇以专题案例的形式分析商业秘密保护的司法实践。
  本书在撰写过程中参考了许多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在此表示诚挚的谢意。同时,也非常感谢户盼盼律师和石陇辉实习律师在本书编写工作中付出的辛勤工作。
  因作者水平有限,书中难免有遗漏或错误之处,恳请各位读者不吝赐教,以便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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