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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竞争中性”尝试在政府与市场之间寻找某种协调、提供完善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新思路,逐渐成为一项高标准、广覆盖的规则共识,反映了国际竞争新情境下各国制度竞争的强化与博弈。“竞争中性”在全球范围内的阶段性演进和多元化实践,提示我国应内外统筹、分类应对,促进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融合、与世界经济兼容、与国际规则对接。为此,可适应性借鉴竞争中性原则完善公平竞争制度体系,甚或主动探索推出“中国版”竞争中性规则体系。
內容簡介:
本书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的重要研究成果,通过梳理“竞争中性”的演进、理论、政策、实践与启示,对竞争中性原则的发展历程和趋势等进行了细致分析,并探讨了其对中国完善公平竞争制度的借鉴意义和启示作用;通过整理WTO和CPTPP关于国有企业的相关议题,深入解析了“竞争中性”相关国际规则,并提出应对思路和策略建议。在格局剧烈变动的国际竞争新趋势下,本书为我国提高国际竞争力给出了独具特色的方案。
關於作者:
项安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2006年获香港科技大学博士学位,随后入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所工作至今;主要研究领域为企业改革发展、企业政策、企业理论、供应链管理等。参与政策研究百余项,出版专著一部、合著两部,参著30 余部;在《管理世界》《Computers in Industry》等学术期刊发表多篇论文。
马骏,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原所长、研究员,现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三级职员、中心学术委员会副秘书长。研究领域主要为中小企业发展、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企业创新与新兴产业发展、垄断产业改革与监管等领域政策等。
袁东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所长、党支部书记、研究员,研究领域主要有企业经济、产业经济、体制改革等。
目錄 :
目 录
上 篇 竞争中性原则的发展趋势及借鉴启示
章
“竞争中性”的国际演进与借鉴启示
一、“竞争中性”已由国内制度拓展为国际软法并逐渐演变为国际规则
二、各国对“竞争中性”初步形成基本共识,但在实践中存在差异
三、借鉴竞争中性原则的有益内容,完善公平竞争制度体系
第二章
“竞争中性”:理论、政策、实践与启示
一、竞争中性原则的理论基础
二、竞争中性原则的基本目标
三、竞争中性原则的基本内涵与规范性要求
四、竞争中性原则的主要观点
五、“非竞争中性”的表现形式
六、国际“竞争中性”的政策实践:政策框架、实施机制和实践成效
七、挑战与机遇
八、借鉴启示
第三章
“竞争中性”及其应对
一、关于竞争中性原则的不同看法
二、借鉴竞争中性原则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三、适应竞争中性原则要求,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四、适应国际经贸规则中的“竞争中性”条款,推动高水平开放与深层次改革互促共进
五、将进一步完善竞争执法机构作为强化和实施竞争政策的突破口,强化公平竞争审查的外部监督审查
六、健全与竞争中性原则相适应的法律和规则体系
七、适应实施竞争中性原则的要求,探索构建执行机构,丰富实施工具,完善实施机制
八、协调推进相关领域配套改革
下 篇 “竞争中性”相关国际规则与应对策略
第四章
WTO改革国有企业议题的背景与各国主张
一、WTO现行的“所有制中性”原则
二、各方对改革WTO国有企业规则的必要性有基本共识,但对具体如何推进有明显分歧
三、WTO改革国有企业议题对中国的影响
第五章
关于WTO改革国有企业议题的应对
一、WTO改革国有企业议题的五大焦点及对中国的影响
二、可以通过加快国内改革化解外部压力、谋求国际共识
三、维护国家经济主权、争取国家利益化
四、内外统筹,分类应对,促进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融合、与世界经济兼容、与国际规则对接
五、基于国家主权原则主动对接合理部分
第六章
CPTPP国有企业议题的产生背景与规则起源
一、在CPTPP之前,国际经贸规则对国有企业已经开始了从不重视到议题逐渐增多、约束逐步增强的转变
二、CPTPP国有企业规则主要起源于WTO规则及美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自贸协定
三、CPTPP针对国有企业设置专门纪律要求
第七章
CPTPP关于国有企业的纪律要求
一、关于国有企业定义和适用对象范围
二、非歧视和商业考虑
三、非商业援助
四、透明度
五、纪律适用和例外
六、纠纷解决机制
七、其他
第八章
CPTPP国有企业纪律的适用范围
一、所约束的主要是中央政府控制的大型国有企业
二、对主权财富基金和独立养老基金给予例外安排
三、CPTPP国有企业纪律标准很高,但适用范围较为有限
第九章
CPTPP国有企业纪律的例外和豁免
一、CPTPP存在大量的“适用例外”
二、适用于所有成员国的“一般例外”
三、CPTPP允许成员国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适用于本国的例外(“国别例外”)
第十章
CPTPP国有企业纪律的规则实施与争端解决机制
一、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委员会负责实施国有企业规则
二、CPTPP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是三人小组,措施主要是赔偿和暂停利益
第十一章
CPTPP国有企业纪律要求与中国当前开放状况和有关缔约的比较分析
一、关于“国有企业定义”
二、关于“非歧视和商业考虑”
三、关于“非商业援助”
四、关于“透明度”
五、其他方面
第十二章
关于CPTPP国有企业规则的应对
一、CPTPP国有企业规则不触及中国“红线”
二、接受CPTPP国有企业规则符合中国的整体和长远利益
三、中国具备应对CPTPP国有企业规则挑战的能力基础和基本条件
四、应对挑战的关键是坚定地沿市场化方向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致谢
参考文献
內容試閱 :
“竞争中性”的国际演进与借鉴启示
“竞争中性”经历了由澳大利亚国内制度到国际组织软法,再到双多边自贸协定国际规则的三阶段递进演变过程,尝试在政府与市场之间寻找某种协调,提供了完善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新思路,逐渐成为一项高标准、广覆盖的规则共识,反映出国际竞争新情境下各国制度竞争的强化与博弈。“竞争中性”在全球范围内的阶段性演进和多元化实践,提示中国可适应性借鉴:引入竞争中性原则要有助于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普遍提升;实施竞争中性原则需要设置权威性强、相对独立的指导和监督机构,建立完善的执行机制,重视评估工作,准备好推进规则落地、操作性强的政策工具箱;借鉴竞争中性原则完善公平竞争制度体系,甚或主动探索推出“中国版”竞争中性规则体系。
“竞争中性”从聚焦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国内法,到转为规范政府行为及政企关系的双多边贸易投资新规则,其演进实际上也体现了国际竞争新情势下各国对制度竞争的强化与博弈。借鉴、引入竞争中性原则已成为国际经贸规则和各国竞争政策当中值得关注的新动向之一。
一、“竞争中性”已由国内制度拓展为国际软法并逐渐演变为国际规则
“竞争中性”是在国有化政策调整、新兴经济体国有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程度加深、世界经贸体系对国有企业态度发生转变、全球经济格局调整等国际背景下兴起的。自20世纪90年代在澳大利亚国内系统实施,“竞争中性”大致经历了国内实践、国际组织跟进研究、进入国际经贸协定的三阶段演变历程,相应地可归纳为国内制度、国际软法和国际规则这三个递进发展的版本。
(一)“竞争中性”10版本——澳大利亚国内规则(1990~2005年)
“竞争中性”概念早由澳大利亚明确提出并执行。20世纪90年代,澳大利亚为缓解国内市场竞争不足等导致的种种问题,推进包括国有企业改革在内的国家竞争政策改革。在此过程中,开始出台包括竞争中性原则在内的一系列措施法案(见图1-1),1996年澳大利亚的《联邦竞争中性政策声明》(Commonwealth Competitive Neutrality Policy Statement)确立了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税收中性、债务中性、监管中性、盈利率要求、价格反映成本为衡量“竞争中性”的六点关键原则。
1995~2005年,澳大利亚启动为期10年的国家竞争政策改革计划,在水力、电力、天然气和交通等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推进“竞争中性”改革并配套奖励政策取得成效:“竞争中性”改革使澳大利亚的GDP上升了25%;改革之后的澳大利亚公共部门,与同类国家的公共部门相比更有效率——2010年,在世界银行对各国公共部门效率的衡量排名中,澳大利亚位列OECD国家第9位。
图1-1“竞争中性”发展历程
澳大利亚实施“竞争中性”,注重在宏观层面构建政策法规体系,成立相关机构(如澳大利亚生产力委员会),以法规界定“竞争中性”、以机构保障政策落地;在微观层面注重动力机制和实施机制,如建立“竞争中性”投诉机制和支付竞争中性调整费等。
澳大利亚的竞争中性原则针对国内市场、强调实质公平,不排斥政府商业活动。澳大利亚提出竞争中性原则是为了完善自身的市场竞争法律制度,目的是解决本国国有企业经营不善的问题,通过将竞争引入长期受保护的国有部门当中,消除国有企业因更紧密的政企关系而可能导致的资源配置扭曲,以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市场竞争的有效性。
(二)“竞争中性”20版本——国际组织跟进研究(2005~2015年)
在国际层面,较早注意和吸收“竞争中性”概念并展开深入研究的是OECD。2005年以来,OECD围绕“竞争中性”议题,连续编制和发布了系列报告(见图1-1)。
OECD在澳大利亚“竞争中性”六点关键原则的基础上,发展形成了关于竞争中性政策的八要素标准——简化国有企业经营形式、全额成本定价、商业回报率、厘清公共服务义务、税收中性、监管中性、债务和补贴中性、政府采购中性。“厘清公共服务业务”“政府采购中性”是新增要求,其他基本继承了澳版原则。此外,OECD强调实施“竞争中性”主要依靠监督机制和执行机制。
OECD的竞争中性原则针对国际市场、强调形式公平,不反对政府的直接商业活动。OECD明确将竞争中性原则与国有企业经营活动关联起来,重点是搭建竞争中性原则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之间的“桥梁”,同时积极在多边场合推广“竞争中性”观点,推动竞争中性原则上升为国际规则,寻求利用这一原则规制各国国有企业。
此外,世界银行、WTO和UNCTAD(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等机构对“竞争中性”也有专门研究,但在框架制定和规则设置等方面不如OECD完整和成熟。
(三)“竞争中性”30版本——双多边自贸协定规则(2015年至今)
欧美等经济体积极推动将竞争中性原则纳入双多边投资贸易协定,致力于将其国际法化。其中《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国有企业条款可视为竞争中性原则在国际多边规则的具体化。
在近期所签订的日欧、越欧、USMCA等美欧主导的双多边贸易投资协定中,无一例外地加入“竞争中性”条款,相关内容纷纷见诸或体现于相关文本中,规制重点进一步聚焦国有企业公平竞争问题且趋向严格。
国际经贸规则中重视“竞争中性”的实施机制,如CPTPP设立专门的监督审查机构“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委员会”、规定国有企业条款适用争端解决机制、限制国有企业的管辖豁免权,使之成为有约束力的“有牙机制”。
国际经贸规则中的竞争中性原则针对国际市场、强调公平竞争,反对政府干预市场。在美欧日等经济体和OECD等国际组织的推动下,“竞争中性”从倡议性条款逐渐发展为强制性条款,约束力不断增强,逐步实现了更广泛的国际经贸规则中的标准制度设定。
如图1-1所示,“竞争中性”的动态发展主要表现为:整体上日趋细致化、扩大化和标准化;适用范围和应用场景不断发展和演变——从一国国内市场扩大到欧盟成员国,再扩展到国际经贸体系,从规制公共部门扩大到包括与政府有关的私营企业,再扩大到所有与政府有联系的市场商业活动;规范性要求不断扩展和清晰——从澳版的六点原则到OECD的八要素标准,再到CPTPP所代表的国际经贸体系所要求的三大核心条款,反映了“竞争中性”由国内法上升到国际经贸新规则、规则范围扩大、标准化程度提高、约束力增强四大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