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火和危险事物
博尔赫斯(Jorge Luis Borges)曾写到,中国古代有一本百科全书《天朝仁学广览》(Celestial Emporium of Benevolent Knowledge),该书中有关动物的分类如下:
在这些遥远国度的古老书页上,记载着动物分为:①皇家的(belong to the
Emperor); ② 长生的(embalmed); ③ 驯化的(trained); ④乳猪的(suckling pigs); ⑤ 人鱼的(mermaids); ⑥ 传说的(fabulous ones); ⑦ 野犬的(stray dogs); ⑧ 包括在此类中的(those that are included
in this classification);⑨发狂时抖动的(those that tremble as
if they were mad);⑩无法数清的(innumerable ones);?用毛笔描绘的(those drawn with a very fine camels hair
brush);?其他的(others);?刚打碎花瓶的(those that have just broken a flower vase);?从远处飞来的(those that resemble flies from a distance)。 (Borges 1966:108)
当然,博尔赫斯讲述的这些关于动物的奇怪分类,绝非自然的人类范畴它们不可能是自然而然的人类范畴。然而,当阅读这非西方语言和文化的描述时,与西方读者获得的印象更为接近的看法是,其中的这些段落是艺术,而不是幻想。实际上,世界各地不同人群对事物分类的种种方式,不仅使普通西方人莫名其妙,而且也难倒了西方语言学家和人类学家。他们只会顺手列出清单人们在博尔赫斯的文章中看到这样的清单不必为此诧异。
一个极好的例子,就是迪尔巴尔语(澳大利亚原居民的一种语言)对世界万物的传统分类。如同世界上的众多语言一样,迪尔巴尔语对名词的分类源远流长。每当迪尔巴尔人在句子中用到一个名词时,前面必须附加巴依(bayi)、巴朗(balan)、巴兰(balam)、巴拉(bala)这四个成分标记的变体。这四个成分标记,为迪尔巴尔人世界中的所有名物都归了类。因此,如果要正确地讲迪尔巴尔语,就必须学会在每个名词前使用分类标记。下面是狄克逊(Dixon
1982)对迪尔巴尔语事物分类的简介:
1. 巴依:男人、袋鼠、负鼠、蝙蝠、大多数蛇、大多数鱼、有些鸟、大多数虫子、月亮、风暴、彩虹、飞去来器、有些矛等等。
2. 巴朗:女人、袋狸、狗、鸭嘴兽、针鼹、有些蛇、有些鱼、大多数鸟、萤火虫、蝎子、蟋蟀、毛毛虫、任何与水或火联系的东西、太阳和星星、盾牌,有些矛、有些树等等。
3. 巴兰:所有可吃的果实,以及结这些果实的植物,块茎、蕨类,以及蜂蜜、香烟、酒、蛋糕。
4. 巴拉:身体的各部分、肉类、蜜蜂、风、番薯条、有些矛、大多数树、草地、泥土、石头、响声和语言等等。
这是一张会使任何一位博尔赫斯入迷,并且津津乐道的清单。但是狄克逊并不满足于得到这张清单,他要了解是什么使迪尔巴尔人头脑中形成这些范畴,并使之对迪尔巴尔人富有价值,即他们能够一律掌握并且不自觉地自动使用这些分类标记。在实地调查过程中,狄克逊观察到迪尔巴尔人并不是一个一个地学习这些范畴成员,而是运用一些普遍规则。据狄克逊的分析,在其中起作用的就是一个基本而能产、相当简单的一般心理图式,除了有
一些专门的优先规则。狄克逊提出的基本心理图式如次:
1. 巴依:男(人类)、动物
2. 巴朗:女(人类)、水、火、战斗
3. 巴兰:非肉类食物
4. 巴拉:不属于上述各类的任何东西
这里举出一些符合以上心理图式的例子:男人,作为人类中的男性,属于第一类;袋鼠、负鼠是动物,也属于第一类。女人,是人类中的女性,属于第二类;河流、沼泽是水的载体,属于第二类;火也属于第二类。野生无花果属于第三类,块茎也属于第三类。不结果的树属于第四类,石头属于第四类,语言也属于第四类。
那些特别引人注目的例子是狄克逊发现的遵循某些普遍规则但在上述基本例子之外的那些例子。或许,狄克逊认为这些最普通的规则是理所当然的,所以不必再费神去细说。这些普遍规则也就是我所称的经验领域规则(domain of-experience principle):
如果有一个与A 相关的基本经验领域,那么该领域中的相关事物自然都属于与A 相同的范畴。
例如,鱼属于第一类,因为它们是有生命的。而钓鱼工具,鱼叉钓鱼线等也属于第一类,尽管人们可能会认为它们属于第四类,因为它们既无生命也不是食物。同样,结出可吃果实的植物,与该植物所长出的果实同属第三类。否则,人们可能预测果树与其他树一样属于第四类。然而,实际上,如果某人仅指果树的树木,比如说用果树当柴火或制作工具,那就得用第四类的类别词巴拉。太阳和星星属于与火相同的经验领域,因此与火同属第二类。战斗武器(如战矛)和战斗场地属于相同的战斗经验领域,因此它们都与战斗同属第二类。
或许,狄克逊发现中最引人注目的,能够说明大部分明显异常例子的原则之一,是我所称的神话信仰规则(myth-and-belief principle):
如果某个名词拥有特征X(根据该特征可以推断类别),但是通过信仰或神话而与特征Y 有关联,那么通常它就属于与Y 有关的那一类,而不是与X 有关的那一类。
虽然鸟是有生命的,但是它并不与其他有生东西同属第一类,鸟被认为是死亡女性的精灵,因此属于第二类。在迪尔巴尔语中,所谓婆婆语(迪尔巴尔人用于和有禁忌的异性亲戚说的一种话)中有一个词巴朗-姆衮甘(balan muguyngan),同时表示女性精灵和鸟。但是,有些鸟却情况例外。有三种公鹡鸰被认为是神话中的男人,与男人同属第一类。羽毛光泽、闪亮的卷尾燕在神话中是火种的提供者(把火种从彩虹蛇的爪子下夺过来),因此与火同属第二类(狄克逊说,此类例子还有许多)。在神话中,蟋蟀是指老女人,因此它属于第二类。根据传说,月亮和太阳是夫妻,因此月亮和丈夫同属第一类,而太阳与妻子同属第二类。有种毛毛虫,被它刺一下如太阳炙烤一般,A 因此与太阳同属第二类。风属于第四类,但风暴和彩虹据说是神话中的男人,因此属于第一类。
狄克逊提出的一个更深层的原则,是重要特征原则(important-property principle):
如果名词的一个子集,具有与该集合中的其他子集没有的某种特有重要特征,那么该子集的成员可能就被列为与其他子集不同的类别,从而标明其特征。该重要特征通常是有害事物。
与其他有生命的动物一样,大多数鱼属于第一类,但是石鱼和雀鳝是有害的,因此属于第二类。这两种鱼不包括在鱼的下位类属中,所以表示鱼的类属词语巴依鱼(bayi jabu)就不能用来指这两类鱼。不可以吃的树木、灌木、藤蔓和草,都属于第四类,但两种带刺的树和一种有刺的荨麻藤,因其是有害事物而属于第二类。通常可能估计,老鹰与其他鸟一样属于第二类,然而老鹰是有害的,其有害性用第一类标记表明而归入另一类。
在很大程度上,这些原则可以用来为外来词分类。水果、面粉、蛋糕(由面粉做成)和酒(由水果酿成)都属于第三类。白种男人属于第一类,而白种女人属于第二类。火柴和烟斗(与火有关)与火同属于第二类,但是卷烟(用来吸的烟叶)属于第三类。
然而,狄克逊并未宣称迪尔巴尔语的所有分类都是依据其提出的原则进行。并且列举了一些找不到解释的例子,它们可能是根据习俗来分类,或者从前的解释今已失传。例如,没有人知道为什么狗、袋狸、鸭嘴兽和针鼹属于第二类,而不是第一类。在外来语中,金钱(不是以前存在于迪尔巴尔文化中的东西)出人意料地属于第一类,但是这类例外很少狄克逊的研究成果值得重视。他揭示了在西方人眼里可能看起来如同博尔赫斯式的那种异想天开的分类,其实来自人们相对有规律的分类视角和对事物分类的有原则的惯例。在此过程中,狄克逊已经提供了极佳的关于人类如何认知事物的例子。尽管这种范畴化的细节为迪尔巴尔语所独有,但在其系统中发挥作用的一般原则,却在人类范畴化系统中一次又一次地表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