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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追续权是艺术家从作品的转售中分享利益的权利[1],这一权利起源于法国,这与法国长久以来处于世界艺术中心的社会背景有关。从1920年的诞生至今,追续权制度已走过近百年的岁月。从总体上看,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越来越接受追续权制度。根据《伯尔公约》生效100周年(1986年)之际的统计,世界上共有28个国家规定了追续权制度,其中包括26个《伯尔公约》成员国,两个非成员国[2]。而仅仅到1992年,根据美国版权局当时的统计,世界上已有36个国家创设了追续权制度[3]。再到2013年,根据美国版权局于2013年底发布的报告,世界上已有79个国家创设了追续权制度[4],这之中包括了28个欧盟成员国、13个拉丁美洲国家、16个非洲国家,以及澳大利亚、菲律宾、俄罗斯等国家,追续权制度已经遍及全球。到2015年,全球已有81个国家创设了追续权制度[5]。不到三十年间,全球创设追续权制度的国家数量增长了二倍还多,可见国际层面上追续权制度立法趋势之迅猛。在这一背景下,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全国政协委员张抗抗在2010年3月召开的全国政协第十一届三次会议上提交了一份提案,提案中包括了增加视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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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追续权是艺术家从其作品的转售中分享利益的权利,这一权利起源于1920年的法国,并正在发展成为一项全球性权利,我国立法者正在考虑创设这一权利。我国引入追续权具有正当性,由于艺术作品一般仅能承载于作品原件之上,这导致艺术作品与其他作品在作品使用的方式上存在区别。现有著作权法并未充分考虑这一特殊性,而追续权的创设能够实现对艺术作品使用的补偿;我国亦具备实施追续权的可行性,追续权人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获取作品转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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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戴哲,男,汉族,福建龙岩人,埃克斯-马赛大学访问学者、埃克斯-马赛大学私法专业法学博士研究生、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专业法学博士研究生。曾任上海三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华东政法大学青年法学会会长、《青年法学》副主编、IPFOR知识产权中心主任等职务,已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获得法国政府最高奖学金埃菲尔奖学金,全国大学生版权征文一等奖、二等奖,上海市优秀毕业生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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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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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追续权制度的缘起与历史演进
第一节追续权制度的缘起
一、社会根源:赞助体制消亡下艺术家经济利益失衡
二、市场根源:艺术品交易之利益分配失衡
三、思想根源:艺术家主体意识的觉醒与扩张
四、制度根源:著作权法对艺术作品的保护尚不完善
第二节追续权制度的历史演进
一、追续权制度的早期发展(19201948):多样与分化
二、追续权制度的中期发展(19482001):扩张中兼顾效率
三、追续权制度的近期发展(2001至今):走向统一
第二章我国创设艺术品追续权制度的正当性研究
第一节我国创设追续权制度的正当性争议与厘清
一、创设追续权制度是否会损害艺术市场
二、创设追续权制度是否确能保障艺术家的权益
三、追续权制度是否违反首次销售原则
四、追续权制度是否可为替代制度所替换
第二节我国创设追续权制度正当性的部分学说之反思
一、挨饿的艺术家现象之反思
二、非常损失规则之反思
三、情事变更原则之反思
四、不当得利规则之反思
五、价值学说之反思
第三节我国创设追续权制度的正当性依据
一、作品使用的补偿
二、保障我国艺术家权益的客观必要
第三章我国实施艺术品追续权制度的可行性研究
第一节追续权制度的运行障碍
一、艺术市场的信息获取障碍
二、艺术市场信息获取障碍对追续权制度的影响
第二节我国具有实施追续权制度的可行性
一、追续权人可以获取艺术品拍卖信息
二、我国已经创设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三、美术家、书法家协会能够发起设立追续权集体管理组织
四、我国正在逐步探索建立艺术品登记制度
第四章我国艺术品追续权制度的权理基础
第一节追续权的特征
一、不可转让性
二、非禁止权特性
第二节追续权法律关系
一、追续权的客体
二、追续权的主体
三、追续权的内容
第三节追续权权利性质
一、追续权性质的现有学说
二、追续权不属于人身权
三、追续权属于财产权
第五章我国创设艺术品追续权的制度构想
第一节我国追续权制度立法体系的构造
一、追续权的运行
二、追续权所适用的交易类型
三、追续权保护期限
四、追续权权利限制
五、追续权的权利救济
六、外国作者的追续权保护
七、追续权的溯及力
第二节我国追续权制度的立法设计
一、立法模式
二、制度建议稿
结语
索引
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
各稿对追续权的规定
附录二现有代表性追续权制度一览
附录三历史上具有代表性的追续权制度
附录四艺术市场调研纪实
后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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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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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续权是艺术家从作品的转售中分享利益的权利。截至2015年,全球已有81个国家创设了追续权制度,追续权正在发展成为一项全球性的权利。追续权起源于1920年的法国,法国当时正处于官方沙龙消亡到艺术市场的过渡时期,艺术家在失去官方赞助体系的支持后,难以维系生计,与此同时,艺术品交易商却通过转售艺术品大发横财。主体意识觉醒之后的艺术家存在保障其创作的权利诉求,立法者考虑到艺术创作难以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有效保护,并且,法国立法者认识到作者对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与作品原件的财产所有权相独立,作品原件的转让不影响著作权的归属,于是追续权制度就此产生。正是法国当时独特的社会、市场、思想、制度等多种因素,推动了追续权制度在法国的诞生。
追续权制度自诞生以来已有近百年的历史,追续权制度的立法体系从多样分化逐步走向统一,其发展历史可以分为早期、中期、近期三个发展阶段。早期的追续权立法主要采用单行法的形式对追续权进行规定,不同国家在追续权具体制度设计上存在较大差异,在立法设计上并未充分考虑制度的可操作性,但早期追续权制度确定了追续权的基本架构。随着《伯尔尼公约》对追续权加以规定,追续权立法进入中期发展阶段,追续权被引入《著作权法》进行规定,权利适用范围逐步扩大,追续权制度在构建上兼顾实施成本。自欧盟统一境内追续权立法以来,追续权制度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美国在官方报告中表示了对引入追续权制度的支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及相关权常设委员会(Standing Committee on Copyright and Relatel Rights,SCCR)将追续权议题纳入工作议程。许多曾经反对创设追续权的国家也纷纷在本国立法上规定了追续权,创设追续权成为各国立法的趋势。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正在进行中,国家版权局于2012年3月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其中首次在我国规定了追续权制度。之后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各稿也都规定了追续权制度,这引发了产业界关于是否要创设追续权制度的争议。不过,结合追续权的理论和立法实践,反对追续权的意见站不住脚。从现有立法实践以及影响艺术市场的因素来看,追续权的创设不会损害艺术品市场。追续权是对艺术家权益的直接增进,能够保障艺术家权益,追续权制度并未违背首次销售原则。并且,无论是合同约定,还是公共基金以及政府资助,都无法替代追续权制度。
从现有创设追续权正当性的观点来看,挨饿的艺术家、非常损失规则、情事变更原则、不当得利规制、价值学说在论证追续权正当性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些学说中,有的已经成为推动各国追续权立法的理论依据。不过,这些学说尚无法论证追续权的正当性。挨饿的艺术家现象是追续权创设的客观社会现实,这并不能直接推导出创设追续权制度的必要性。非常损失规则从未适用于动产交易,而多数艺术品原件属于动产范畴,用非常损失规则论证追续权制度的正当性并不具有说服力。艺术品交易并不符合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无法适用情事变更原则。价值学说论证追续权正当性的前提与依据都无法成立,并且,价值学说论证追续权正当性会产生新的不公平。
我国创设追续权制度具有正当性,这一正当性来源于对作品使用的补偿以及保障我国艺术家权益的客观要求。由于艺术作品一般仅能承载于作品原件之上,这导致艺术作品与其他作品在作品使用的方式上存在区别,现有的《著作权法》并未考虑艺术作品在作品使用上的特殊性,基于此,追续权的创设能够实现对作品使用的补偿。并且,我国艺术家的作品在海外销售的数量与规模越来越大,考虑到追续权在国与国之间适用的是互惠原则,我国应当规定追续权,以保障我国艺术家在海外能够享有获取追续权益的资格。在当前艺术体制转型的背景下,我国艺术家也需要通过追续权以保障其能从艺术创作中获取利益。
从实施层面上看,追续权制度的运行障碍主要在于艺术品市场所具有的保密性和不透明性,卖家和买家的身份信息通常不对外公开,这使得卖方和买方之外的第三人很难获取艺术品交易信息。这一信息获取障碍会对追续权制度的实施造成严重的影响。我国能够应对追续权制度的运行障碍,并控制追续权制度的实施成本。追续权人在我国可以通过拍卖监管部门,也可以通过艺术市场信息平台获取艺术品交易信息。我国已经建立起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未来追续权集体管理组织可由我国美术家、书法家协会发起设立,并且,我国正在逐步探索建立艺术品登记制度,这些措施将保障我国实施追续权制度的可行性。
在追续权的权理基础上,追续权具有不可转让性以及非禁止性的特征,这些特征使得追续权有别于现有著作权领域中的排他性权利。追续权的法律关系是一项法定之债,在客体上,追续权的客体为作品,而非作品载体;在主体上,追续权权利主体范围除了作者与作者继承人之外,亦应包含作者的受遗赠人,追续权义务主体为艺术作品原件的出让人;在追续权的内容上,追续权人有权请求追续权义务人向其支付追续金,追续权义务人需要向追续权人履行支付追续金的义务。在权利性质上,追续权不具有人身权属性,追续权不可转让的权利特征的产生是以保障追续权人获取追续权益为前提的,这一特征基于财产利益而产生,其上所保护的并非艺术家的人格利益,而是财产利益。追续权属于对特定作品利用所产生的报酬请求权,应当归入著作财产权的权利体系中。
在我国追续权制度的构建上,运行上应当采用强制性集体管理模式,赋予追续权人以信息获取权,探索建立艺术市场信息登记制度。在追续权所适用的交易类型上,现阶段我国追续权应适用于通过公开拍卖方式进行的转售活动,未来立法者可以考虑将追续权扩展适用于艺术市场专业人员参与的转售活动。考虑到追续权属于著作财产权的一种,追续权在权利保护期限、权利救济和溯及力上应当适用《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财产权的一般规则。在权利限制上,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分析,追续权不适用于针对公共收藏机构的转售;从画廊行业推介艺术品的角度分析,追续权也不适用于特定情形下作品原件的初次转售。为了使我国艺术家能够在国外获得追续金,我国应依据互惠原则对外国作者提供追续权的保护。考虑到追续权属于著作财产权,我国应当在《著作权法》中对追续权条款进行规定。同时,由于追续权在权利运行以及追续金计量上具有复杂性,我国可以将这部分条款放入《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进行细化。
麦克阿瑟在回忆录里说道,回忆是奇美的,因为有微笑的抚慰,也有泪水的滋润。毕业论文写到后记部分,才发觉,毕业论文的写作也是奇美的,有思想火花的跳跃,也有初稿完成后的释怀。为何会选择追续权为题?只记得一堂选修课上,授课老师在总结全世界文明的精髓之后说道,文明的成就不是靠科技创造的,而是靠艺术家谱写的(当然这里的艺术家还包括了文学家),恍惚间,与艺术家有关的追续权选题涌上心头。
罗伯特莫杰斯教授(RobertP.Merges)在其著名的《知识产权正当化》一书中做过一个非常生动的比喻:研究知识产权正当性命题就像是跨越一条波涛汹涌的大河,你所能依靠的仅是隐现于河流之下的垫脚石,多数神志清醒的人会选择逃避,然而,这恰恰是研究中最为诱人之处。追续权制度的研究亦是如此。正当性基础构成了大厦的基石,对正当性的解构也是追续权研究的难点与重点所在。不过,限于自身学力之贫乏,我还远未体会到莫杰斯教授的感悟,常常百思不得其解,也不知道自己是否给出了正确的答案。倘若按照拉丁语古谚:nil actum reputans,si quid superesset agendum(只要还有什么要做的留下来,它就还不算是完成了)的要求,本文离绝对意义上的完成还有很大距离。博士论文是博士学业的总结,但针对现象的理性研究或许才刚刚开始。
论文的完成首先感谢我的指导老师何敏教授。何老师的学养给予本文以最大的启发,何老师的包容赋予我创作上的自由,何老师的鼓励又成为我完成论文的最大动力,何老师的儒雅再成为我为人之榜样。开题答辩之时,何老师的支持坚定了我以追续权为博士论文选题的决心。在何老师的谆谆教诲下,我又学习了法语,开启了对于法国知识产权法的研究。在何老师的推荐与联系下,我又非常有幸地获得前往法国学习的机会。古语有云: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成为何老师的门生是幸运的,何老师的教导贯穿了我们学习与生活的方方面面。每学期伊始,何老师都会用心向我们叮嘱为人之道和学习之道,何老师常提到的Cestla vie(法语:这就是生活)亦已成为我的人生格言。作为何老师的学生,我只愿加倍努力,回报何老师的期许。感恩何老师。
其次,感谢法国埃克斯-马赛大学欧亚研究所所长金邦贵教授。在金老师的邀请与推荐下,我非常有幸地获得了法国埃菲尔政府奖学金以及华政海外访学基金的资助,得以在没有经济压力的情况下前往法国继续博士学业。金老师在教学上一丝不苟,要求学生必须在博士学业前期打下坚实的语言基础,只有经过大量的法语原著阅读后,才能开始考虑撰写博士论文,这也使一向急于求成的自己放下包袱,细心阅读知识产权法学的法语著作。我相信,法国学习生涯是或将是我人生最美好的经历之一。感恩金老师。
再次,感谢我的美术启蒙老师黄铁强老师。黄老师曾是我的故乡福建省龙岩市的美术家协会主席,我从小慕名追随黄老师学习绘画,从素描到水彩,一度以为会以此为业,直至2004年黄老师因病逝去,我才放下画笔,安心求学。从此,画画成为一场梦,命运安排我走上另外一条道路。所幸的是,美术并未就此离开我的身边,美术已经塑造了我的人格,追续权的研究又是一场与美术的缘分,即便画笔不再,但创作依旧。美术之缘因黄老师而起,追续权之缘又与美术相关,令人不禁感慨万千,谨以这篇论文表达对他的尊敬。感恩黄老师。
此外,感谢我在华政求学期间的各位老师。感谢王迁教授、王莲峰教授、黄武双教授、吕国强教授、李秀娟教授、高富平教授、张弛教授、朱雪忠教授、许春明教授、袁真富副教授等老师在课堂上的指导。博士生课程多数在开放式讨论下进行,这种授课方式的强度较大,每一次上课前都要提前阅读大量材料,准备主题发言,课后还需要认真总结授课内容,但这种在国内还不算常见的教学模式却能够引发学生进行正反两派观点的思考,一年课程下来,每位学生都从中受益良多。还要感谢认真教授法语的Maxime、Julien Fang等老师,学语言是痛苦的,但名师的教导却使人乐在其中。感恩各位老师的传道授业。
然后,感谢我在华政读书期间的各位学友。感谢于波师兄、严波师兄、应逸鸿师兄、朱楠老师、王晓芬老师、朱文慧、张振鸿、席铎、邓文、王树展、龚未云等同门给予的指导与帮助,特别感谢于波师兄对我前往法国读书的鼓励和支持。感谢知产同届博士鹏哥(郭鹏鹏)、栋哥(孙栋)、克伟哥(张克伟)、全哥(张心全)、相熙哥(沈相熙)的关照,特别感谢鹏哥亦师亦友的帮助。感谢高军、孙文、熊哥(熊志巍)、向哥(向广宇)、刘新慧、王焕婷、高媛、姚瑶、付琳等同班同学在生活与学习等方面的照顾,特别在我膝盖受伤期间,同学与同门的关怀使我对康复充满信心。感谢汪冒才、陈佳宾、沙国伟、胡昂、周圆、车朝晖、田冬明等昔日同窗好友,硕士毕业后各奔东西却不忘华政的点滴岁月。西塞罗在《论友谊》中说道:除了美德之外,一切事物中最伟大的是友谊。人生道路上何其有幸与你们相遇,祝你们一切安好。
最后,感谢家人对我的支持。博一刚入学,母亲生病后,数度停笔,数度泪流,感慨人类在疾病面前之渺小,吾辈之无能,于是,一年半间,再无写作的习惯,昔日热爱的法学研究也变得不再那么可爱。不禁思考,著作权上激励创作学说真是不堪一击,当然,物质激励极大地推动了人类的创造活动,但这种激励也并不是创作之充分条件,真正的创作怕是需要因人而异的吧。激励创作于我而言,或许只是母亲的一个问候足矣。于是我常常扪心自问,真正支撑自己完成博士论文的动力何在,也许是早些谋生为家庭分忧解难吧,又也许是为了回报家人的期许。妻子张芸芝在遥远的法国苦等了我三年之久,曾经许下的承诺迟迟没有兑现,我对她常怀愧疚之感,常用好事多磨来劝解妻子,其实也是一种无奈的自我安慰。岳父、岳母的勉励时常在脑边回荡,使自己不敢怠慢。尊敬的阿部、汉庄、大姑、山叔、安叔、小姑在物质与精神上为我分忧,使自己有更多学习的精力。在亲人面前,放下所有,获得所有。
在博一下学期,因为打球膝盖受伤,我在床上躺了约莫两个月有余,这也让多年不太着家的我与家人有了更多的沟通。母亲在病后换了个人,我一直引以为傲的母亲不再自信,我理解,怕是没有任何人能够在同样的事情面前超脱于外吧。她总是沉默着,不愿将内心的苦诉出,我理解,她不愿过多地影响家人。她出门总是要带上假发,我理解,她是不愿让人认出病痛在她身上留下的痕迹。可是,母亲啊,我亲爱的母亲啊,作为母亲身上割下的一块肉,我又怎能全然不知呢。一切负担转移给了父亲,本分的父亲成天忙着照顾妻子二人,他常常顶着烈日横穿大半个城市,只为了煎下一壶苦药,又或是协助我做康复运动。很多时候,我不禁深深自责,如果自己不执意继续读书,早早工作为家分忧,也许一切一切都不会发生。
有的时候感觉自己就像《潜水钟与蝴蝶》中带着潜水钟深潜入海却又无法动弹的主人公,幸而,这并没有剥夺我想象美好生活的权利。受伤后回到老家,在爷爷奶奶的细心呵护下,我逐步摆脱了拐杖,像个婴儿一样,重新学会了走路。爷爷患有耳疾,不便与人交流,常常需要奶奶翻译才能获知简单的信息,人多的时候,他便乐呵地处在喧闹的角落,而人们似乎也像达成协议一般,不去打扰他。这个昔日不到三十岁便当上小学学区校长的男人、长子,早已在岁月变迁中学会了隐忍。在田埂之间,我拄着单拐,听着爷爷诉说着他的过去,突然感觉自己的生命在纵向上获得了延长。也许,再过几个十年,传统的农耕文化将彻底甩开我们而去,城市化的曙光将照耀着每一个角落。到那一天,我将对着我的儿辈,甚至孙辈,诉说着爷爷这代人的故事,因为,那山不会消失,那水依旧流淌,故事不会如此轻易地结束,这便是我们这代人所拥有的骄傲与幸运。在我临别大山之际,爷爷奶奶流下了热泪,亲人总是不计代价地关心你,故乡永远是心中最温暖的港湾。感恩亲人,感恩故乡。
闲时很喜欢翻看加缪先生所著的《置身于苦难与阳光之间》,早在学法语之时,我一直很疑惑的便是,缘何加缪先生会在《西西弗神话》中将人生比喻为西西弗推大石上山的过程,一刻都不能放松,如此的辛劳背后又能换作何种收获呢?在《置身于苦难与阳光之间》中,加缪先生似乎给出了最终的答案,人生只有品味苦难,方能感受阳光的温暖,而这美好值得用一生去寻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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