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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2015年第2辑(总第31辑)经过精心编辑,和大家见面了。本辑栏目设置继续保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的一贯特色,包括领导讲话司法文件请示与答复裁判文书选登案例评析调查与研究学术交流信息与资料八个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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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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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讲话】
建设一流智库提升涉外审判水平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在一带一路司法研究中心成立仪式暨中国法学会深入研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重点专项课题座谈会上的讲话
(2015年7月8日)周强
在一带一路的司法服务与保障研讨会上的总结讲话
(2015年7月8日)贺荣
在全国海事审判工作会议和最高人民法院国际海事司法研究
基地暨国家法官学院青岛海事分院揭牌仪式上的讲话
(2015年12月16日)周强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就涉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原分会等仲裁机构所作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请示问题的批复
(2015年6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同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具有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进行调整的批复
(2015年8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标准的批复
(2015年9月17日)
【请示与答复】
(一)关于仲裁条款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石油工程总承包分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2015年8月17日)
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石油工程总承包分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的请示
(2015年6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豪美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请示的复函
(2015年9月24日)
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豪美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国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的请示
(2015年7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梓贝克股份公司、联合王国船东互保协会(欧洲)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复函
(2015年10月23日)
(二)关于域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裁判文书选登】
【案例评析】
【调查与研究】
【学术交流】
【信息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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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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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指导丛书: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总第31辑 2015.2)》:
今天,我们在青岛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国际海事司法研究基地和国家法官学院青岛海事分院,召开全国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这是全国海事审判工作的一件大事,对于推动海事审判工作发展,促进建设具有较高国际影响力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依法保障国家海洋战略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刚才,山东省委副书记、省长郭树清,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王双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鸣起同志,国家海洋局副局长陈连增同志,山东省委常委、青岛市委书记李群同志都讲了很好的意见,对做好海事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上海高院、天津高院和青岛、海口、厦门、武汉海事法院交流了经验做法。几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十分关心支持法院工作,莅临本次会议。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人民法院工作的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表示衷心的感谢,向全国法院广大海事审判法官表示诚挚的问候!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海洋强国建设,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新理念;强调要形成对外开放新体制.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健全有利于合作共赢并同国际贸易投资规则相适应的体制机制,构建海外利益保护体系,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提出拓展蓝色经济空间,坚持陆海统筹,壮大海洋经济,科学开发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等等。这些新理念、新部署、新要求,为人民法院海事审判工作指明了方向,带来了重大机遇,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建立国际海事司法研究基地和国家法官学院青岛海事分院,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推进海事司法理论与实践创新、培养优秀海事审判人才、加强中外司法交流合作的重要举措。希望国际海事司法研究基地和国家法官学院青岛海事分院牢牢把握机遇,充分发挥优势,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深入研究解决新常态下海事审判和海洋法律发展的前沿问题,加强与专业研究机构在重大课题研究方面的合作,为促进海事审判工作发展、服务和保障海洋强国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海事司法是经略海洋、管控海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海事法院成立30年来,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形成了专门化的海事审判体系,建立健全了海事审判制度,依法审理了一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有力维护了我国海洋权益,树立了中国海事司法的良好形象。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设立海事审判机构最多、受理海事案件数量最多的国家,确立了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的地位。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决定性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环境、条件、任务、要求等都将发生新的变化,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我国是海洋大国,拥有广泛的海洋战略利益。从海事审判面临的国际国内环境看,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深入发展,世界经济.在深度调整中曲折复苏,新一轮全球产业革命和科技革命蓄势待发,全球治理体系深刻变革。虽然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一货物贸易大国,港口吞吐总量和集装箱吞吐总量、造船总量、海事案件数量均居世界第一,但社会公众的海洋意识普遍不强,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方兴未艾,亟待形成强有力的国际航运事务话语权。同时,我国周边海洋形势正发生深刻复杂变化,海洋权益和海洋安全面临严重威胁。从海事审判自身建设来看,经过30多年的专门化建设,海事审判工作在审判制度、机构体系、队伍建设、案件数量、审判质效、国际影响等方面均取得长足进步。同时,海事审判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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