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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立足于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的立场,分别讨论了行为无价值论视野中的主观违法要素、法益观、违法性判断基准、客观归责理论、未遂犯与不能犯、偶然防卫、共犯论、刑罚论等问题,并对行为无价值论的中国命运加以分析,特别强调在当代中国转型社会,为防止失范,必须突显行为无价值论的特殊意义。
上述研究,有助于进一步梳理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间的争论,揭示行为无价值论与我国立法、司法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推进中国刑法学派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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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周光权,男,1968年生于重庆市江津区,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999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博士学位,先后任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1999年)、副教授(2000年)、教授(2005年)、博士生导师(2006年)。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兼任全国十余家司法机关专家咨询委员、专家顾问。曾挂职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2007年11月至2010年7月)。2001年4月至2002年3月,在日本名城大学法学部任客座研究员。
主要研究领域:中国刑法学、比较刑法学等。出版《注意义务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刑法诸问题的新表述》(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法治视野中的刑法客观主义》(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法律出版社2013年)、《刑法各论讲义》(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刑法学的向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版)、《刑法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版)、《刑法客观主义与方法论》(法律出版社2013年)等个人专著九部;合著、主编、参编《刑法学的现代展开》(与陈兴良教授合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等刑法学著作二十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一百五十余篇。
2002年获第七届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2003年获第三届“胡绳青年学术奖”;2004年获清华大学“学术新人奖”(清华大学青年学术成果最高奖);2005年获第一届中国青年法律学术奖(法鼎奖)银奖;2006年获司法部优秀法学科研成果二等奖;2008年入选北京市社科理论人才“百人工程”;2010年获北京市“十大中青年法学家”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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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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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一、问题意识之所在
二、本研究的目标
三、讨论行为无价值论旨在思考、回应中国问题
第一章 行为无价值论的界定
一、传统的行为无价值一元论:伦理规范违反说
二、传统的行为无价值二元论:伦理规范违反与法益侵害
三、现代行为无价值二元论:行为规范违反和法益侵害
第二章 行为无价值论的理论根基
一、社会从机械团结转向有机团结
二、涂尔干对犯罪本质的界定:违反集体意识
三、违反集体意识就是违反行为规范
第三章 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关系
一、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的对立点
二、为什么仅有结果无价值是不够的
三、如何实现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的统合
四、德、日刑法学在行为无价值论上的差异及其原因
第四章 行为无价值论与规范
一、裁判规范论的问题点
二、行为规范论的合理性
三、行为规范违反的射程:进一步论述
四、重视行为规范,不等于承认“规范论”
第五章 行为无价值论的法益观
一、问题的提出
二、脱离行为规范违反讨论法益侵害的缺陷
三、法益对于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的意义
四、行为无价值二元论和结果无价值论在法益概念运用上的具体差异
第六章 行为无价值论与主观违法要素
一、主观违法要素的命运
二、行为无价值二元论主观违法要素的展开
三、主观违法要素与“回旋飞碟现象”的解决
四、对若干批评的回应
第七章 行为无价值论与客观归责理论
一、结果无价值论通常排斥客观归责理论
二、制造风险与行为无价值
三、实现风险与结果无价值
四、客观归责论最有利于贯彻刑法客观主义
第八章 行为无价值论与过失犯
一、旧过失论的进路及其问题
二、新过失论的特色
三、客观归责与过失犯论
第九章 行为无价值论与违法判断Ⅰ:基准
一、违法判断的对象基准
二、违法判断的时间基准
三、违法判断的逻辑基准
第十章 行为无价值论与违法判断Ⅱ:未遂犯
一、主观未遂论和客观未遂论的对立
二、行为无价值二元论与修正的客观未遂论
三、偶然防卫与犯罪未遂
第十一章 行为无价值论与违法判断Ⅲ:不能犯
一、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的危险概念
二、行为无价值二元论与危险判断
三、行为无价值二元论与危险判断的根据
四、具体危险说与中国社会现实
第十二章 行为无价值论与共犯论Ⅰ:犯罪支配说
一、犯罪支配说的主要内容
二、犯罪支配说与行为无价值论
三、中国刑法规定与犯罪支配说
第十三章 行为无价值论与共犯论Ⅱ:共犯处罚根据
一、共犯处罚根据的学说
二、混合引起说与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相一致
三、混合引起说的具体展开
第十四章 行为无价值论与共犯论Ⅲ:义务犯
一、问题的提出
二、义务犯竞合的通常解决思路及其不足
三、义务重要者正犯说及其论证
第十五章 行为无价值论与积极的一般预防论
一、积极的一般预防论的提出
二、积极的一般预防论的运用
三、对积极的一般预防论的批评及回应
结论
主要参考文献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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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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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学派研究
总序
近三十年来,我国学者在刑法学研究方面所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但是,在合理借鉴国外(不仅仅是德、日,也包括英、美国家)最新理论,以建构精巧的刑法学体系的同时,如何进一步和中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立足于中国当下的社会现实,思考中国转型社会的特点,巧妙地回应社会需求,使刑法理论尽可能与司法实务相照应,可能是更需要深思的复杂问题。而在上述关键点背后,都明显隐含着一个刑法的“学派之争”如何展开、刑法基本立场如何定位的问题。
必须看到,德国刑法学之所以在今天令人叹服,与20世纪20年代之前的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全面交锋、20世纪中期开始的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争密切相关。可以说,没有“学派之争”,就没有今天德国刑法学蔚为大观的理论构造。日本刑法学的发展也没有脱离这一规律。但是,在中国,从总体上看,刑法学者自身立场的一贯性还较为缺乏,没有一个统一的、基本的逻辑体系。例如,某些学者在分析疑难案件时,总是习惯于从主观要件切入;在论述行为论时,强调犯罪客观面的重要性,但对未遂犯的成立坚持主观立场;在涉及教唆犯时,赞成共犯独立性说或“二重性说”,主观主义明显成为指导观念。凡此种种,不一而足。立场的缺乏导致“学派之争”在中国难以展开。虽然欧陆刑法上的“学派之争”是一个多世纪前出现的历史事实,但是,中国刑法学如欲取得长远发展,就不能无视这一事实,并要有展开“学派论争”的自觉。认识到这一点,对于当下中国刑法理论的发展尤为重要。
本系列之所以对刑法“学派之争”详加探讨,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防止将刑法方法论的所有对立图式化,避免“快餐式”地理解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收入本系列的四本书,前后之间存在一定的内在关联性。《法治视野中的刑法客观主义》(第2版)和《刑法客观主义与方法论》从“学派之争”的原初意义出发,重点讨论立场定位问题,以确定思考刑法问题的出发点只能是客观主义。其中,《法治视野中的刑法客观主义》(第2版)对客观主义与法治的关联性、与主观主义的对立点,中国刑法学与刑法客观主义之间的抵触,刑法客观主义的未来走向等问题进行研究。《刑法客观主义与方法论》则对运用客观主义立场的各种方法论进行研究,其中还涉及刑法客观主义与诉讼要求、证明标准等问题。《行为无价值论的中国展开》对行为无价值论的理论体系、与结果无价值论的对立、行为规范的性质、规范和法益的关系、行为无价值二元论与中国转型社会的暗合等问题进行探讨;同时,对在德国成为通说的行为无价值二元论,为何在日本成为少数说提出了一管之见。《刑法学的向度:行为无价值论的深层追问》(第2版)则对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理论构造中的行为人、规范、积极的一般预防等问题做了细致研究,对行为无价值二元论进行延伸思考。这四本书的侧重点不同,但基本上层层递进、环环相扣,且最终目标相同——旨在提倡、推进立足于客观主义立场的中国刑法“学派之争”。
我深知:在学术上,建构与批评是永无止境的循环。没有任何一种刑法理论是一劳永逸、“一网打尽”的。所有的刑法理论,无论自认为多么高明,也仅仅是一只“泥饭碗”,而不是“金饭碗”。本系列充其量只是一个初步的讨论,是为刑法学的“中国学派”的建构打基础,也为未来的批评提供素材。
最后,需要说的是,对于刑法“学派之争”的重要性,无论如何强调都不为过。对于刑法学者而言,最值得汲取的可能是:如果不确立刑法基本立场,不能够自圆其说,理论体系充满任意性,缺乏内在秩序、逻辑,各种构想、观点、方法和基本立场相互交错,不能做到首尾一贯,中国刑法学的长远发展可能无从谈起。但是,如果能够有效避免上述缺陷,理论的发展就是值得期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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