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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政策实务(结合海关总署第219号令等最新加贸政策,对比分析变化情况)

書城自編碼: 2410782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經濟貿易政策
作者: “关务通·加贸系列”编委会
國際書號(ISBN): 9787517500131
出版社: 中国海关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4-06-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313/263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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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政策实务》是由海关总署加贸司组织天津海关一线专家总结梳理历年来加工贸易政策变更情况,并且对比分析政策变更要点,同时结合企业操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指导企业根据最新政策,调整操作模式,规范操作,完善关务。
內容簡介:
 《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政策实务》分为加工贸易、保税监管场所和特殊监管区域三大篇,每章中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四个层级的顺序梳理政策,脉络清晰;在讲解重点条款时关注企业实务操作要点,同时汇集部分加工贸易和保税监管的前沿问题及经典案例等加以辅助。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为了帮助读者更好地吃透政策,把握历年来政策变化情况,《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政策实务》特别编制了新旧政策对比表。另外,书后还专门设置了业务关键词对应的政策法规索引,以便企业在了解具体业务时,迅速找到相关的政策法规依据。
關於作者:
 《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政策实务》是由海关总署加贸司委托天津海关工作人员编写的具有权威性的政策解读书籍。本书作者均为海关一线业务专家,熟知海关加工贸易政策,对其变更情况更是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整理,与企业有大量业务往来,了解企业实际需求及业务重难点、易错点,能够很好结合政策,指导企业实务。
目錄
加工贸易篇
第一章手册设立
第一节手册设立环节的法律体系
一、法律
二、部门规章
三、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一、走私行为及其处罚
(一)走私行为的范围
(二)走私行为的处罚
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
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中
涉及手册设立环节的规定
一、企业办理手册设立手续应当提交的单证
二、不得办理手册设立的情形
三、提供保证金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的情形
第四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的
相关规定
一、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联网监管应当具备的三个条件
二、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联网监管的手续
三、联网企业需提供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的情形
第五节《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公布〈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
一、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
二、例外情形
第六节《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进行调整的公告》
第七节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公布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的公告等有关限制类商品的规定
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公布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的公告》
二、《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加工贸易限制类政策的公告》
三、《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进行调整的公告》
第八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意见的通知》的规定
第九节《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中涉及手册设立环节的规定
一、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的规定
二、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规定
第十节《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触媒剂、催化剂、磨料、燃料有关事宜的公告》中涉及手册设立环节的规定

第二章核销
第一节核销环节的法律体系
一、法律
二、部门规章
三、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海关法》中涉及核销环节的规定
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中涉及核销环节的规定
一、加工贸易核销
二、加工贸易报核期限
三、企业需如实准确报核
四、关于料件退运出境的相关规定
五、企业如何解除担保
六、加工贸易料件串换应注意的要点
第四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中涉及核销环节的规定
一、联网企业核销期限
二、海关对联网企业盘点结果的处理
第五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中涉及核销环节的规定
一、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的区别
二、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在核销环节的处理方式
三、剩余料件结转
四、受灾保税货物的核销
五、加工贸易货物销毁的相关规定
第六节《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部分加工贸易业务海关手续的办理期限
二、企业申请内部料件串换应遵循的原则
三、加工贸易报核期限
四、企业申请余料结转需提供的单证
第七节《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
二、企业申报办理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应提交的单证
三、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的报关适用监管方式
四、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在报核环节的要求
五、企业未如实申报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深加工结转
第一节深加工结转环节的法律体系
一、部门规章
二、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中涉及深加工结转环节的规定
第三节《海关总署关于对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进行优化推广使用的公告》
一、对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全面优化并推广使用
二、具体实施的时限
第四节《H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推广应用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二、管理原则
三、电子化模式申请深加工结转的手册及商品编码要求
四、办理“结转申请表”备案手续
五、办理时限
六、结转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
七、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第五节《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做好H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推广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六节《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中涉及深加工结转业务的规定

第四章外发加工
第一节外发加工环节的法律体系
一、部门规章
二、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中涉及外发加工环节的规定
一、外发加工
二、外发加工政策的变化
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中涉及外发加工环节的规定
第四节《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外发加工业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一、外发加工企业资质
二、外发系统的使用管理
三、承揽企业资质要求
四、外发加工业务的备案流程
五、企业向主管海关申请电子数据备案的相关要求
六、关于外发加工收发货单的申报
七、办理实际收发货
八、海关不予批准其开展外发加工业务的情形
第五节《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中涉及外发加工业务的规定

第五章内销
第一节内销环节的法律体系
一、法律
二、部门规章
三、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海关法》涉及内销环节的规定
一、对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环节的规定
二、内销环节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中涉及内销环节的规定
一、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的相关规定
二、加工贸易内销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中涉及内销环节的规定
一、联网企业的内销周期
二、对联网企业内销货物征收缓税利息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联网企业实施盘点时内销的相关规定
第五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中涉及内销环节的规定
一、剩余料件的内销
(一)是否需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二)内销商品的归类
(三)完税价格和适用税率的确定
(四)税款的计征
(五)是否需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六)是否需加征特别关税
(七)内销的进口通关手续
二、制成品的内销
三、残次品的内销
四、边角料的内销
(一)是否需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二)内销商品的归类
(三)完税价格和适用税率的确定
(四)税款的计征
(五)是否需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六)是否需加征特别关税
(七)内销的进口通关手续
五、副产品的内销
(一)是否需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二)内销时的申报状态
(三)完税价格和适用税率的确定
(四)税款的计征
(五)是否需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六)是否需加征特别关税
(七)内销的进口通关手续
六、受灾保税货物的内销
(一)可以免税核销的受灾保税货物
(二)需要计征税款后予以核销的受灾保税货物
(三)内销受灾保税货物的相关规定
第六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涉及内销环节的规定
一、内销保税货物的含义
二、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方法
(一)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
(二)深加工结转货物内销
(三)边角料、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的内销
(四)特殊情况下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三、价格质疑
第七节《海关总署关于对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第八节《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内销货物审价问题的公告》
一、关于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完税价格的确定
二、企业申报内销时需向海关提交的单证
第九节《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加工贸易商品内销征收缓税利息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缓税利息的利息率
二、缓税利息的征收及计算公式
第十节《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缓税利息征收及退还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缓税利息的利率
二、缓税利息的计息期限
三、企业可申请将实转台账保证金利息转为缓税利息
四、企业申请内销的补充规定
第十一节《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第六章异地加工
第一节异地加工业务涉及的法律体系
一、法律
二、部门规章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
一、经营单位向海关办理异地加工应提交的单证
二、经营单位向海关办理异地加工手册设立应提交的单证
三、企业分类管理类别的确定
第七章单耗管理
第一节单耗管理涉及的法律体系
一、法律
二、部门规章
三、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一、了解基本概念
(一)单耗概念的变化
(二)净耗概念的变化
(三)不列入工艺损耗范围情况的变化
二、单耗标准
(一)了解单耗标准
(二)单耗标准适用于哪些企业
(三)涉及单耗标准的加工贸易企业的单耗申报与核销
三、企业申报单耗的规定
(一)企业对单耗申报环节的选择
(二)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单耗应当包括的内容
(三)企业办理单耗变更的注意事项
四、企业应了解的海关进行单耗审核的有关规定
(一)企业申报的单耗会被海关质疑的情况
(二)了解海关在单耗核查中行使的职权
(三)了解海关进行单耗核定的相关要求
四企业办理担保手续
(五)单耗复核的程序
第三节《海关总署关于H系统版更新后加工贸易单耗申报的公告》
一、单耗净耗、损耗率的填写
二、非保税料件比率的填写

第八章不作价设备
第一节不作价设备管理涉及的法律体系
一、部门规章
二、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中涉及不作价设备的规定
一、对加工贸易企业进口不作价设备的规定
二、进口不作价设备的方式
第三节《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涉及不作价设备的规定
一、不作价设备的含义
二、企业申请进口不作价设备须具备的条件
三、海关对不作价设备的管理流程
第四节《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管理问题的公告》
一、未满监管期限的不作价设备提前解除监管的相关规定
二、已满监管期限的不作价设备解除监管的相关规定
第五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涉及不作价设备的规定
第六节《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中涉及不作价设备的规定
第七节《关于明确增值税转型后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有关问题的公告》中涉及不作价设备的规定
第八节关于《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和
《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修订

第九章国际服务外包
第一节国际服务外包的法律体系
第二节《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实施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保税监管模式的公告》
一、纳入保税监管的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二、推广企业的范围
三、外包进口货物的监管
四、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流程
五、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监管规定
保税监管场所篇
第十章保税仓库
第一节保税仓库涉及的法律体系
一、法律
二、部门规章
三、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一、可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
二、保税仓库的设立及验收
(一)保税仓库的分类
(二)经营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保税仓库应具备的条件
(四)保税仓库的验收
三、保税仓库的管理
四、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
五、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出口监管仓库
第一节出口监管仓库涉及的法律体系
一、法律
二、部门规章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一、可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
二、不得存放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
三、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及验收
四、出口监管仓库的管理
五、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的管理
六、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保税物流中心
第一节保税物流中心涉及的法律体系
一、法律
二、部门规章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一、可存入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货物
二、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设立
三、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经营管理
四、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监管
五、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进出货物的监管
(一)物流中心与境外间的进出货物
(二)物流中心与境内间的进出货物
六、法律责任
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一、可存入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货物
二、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设立
(一)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保税物流中心(B型)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三、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企业的设立及注册登记变更
四、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经营管理
五、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企业的监管
六、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出货物的监管
(一)境外货物进中心(以下简称一线进境)
(二)国内货物进中心(以下简称二线进中心)
(三)中心内货物出境(以下简称一线出境)
(四)中心内货物出中心(以下简称二线出中心)
(五)物流中心内流转(以下简称中心内流转)
七、二线货物集中申报办理指南
八、法律责任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篇
第十三章保税区
第一节保税区涉及的相关法律体系
一、法律
二、部门规章
三、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一、海关对保税区管理的具体要求
二、海关对保税区内企业日常管理的要求
三、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需要关注的要点
四、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货物的规定
五、企业应关注的保税区内货物管理规定
六、加工贸易货物管理的注意事项
七、区内加工企业委托或被委托非保税区企业进行加工业务的条件
八、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九、进出保税区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限制性规定
十、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出口加工区
第一节出口加工区涉及的法律体系
一、法律
二、行政法规
三、部门规章
四、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一、出口加工区的一般管理规定
二、对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三、对出口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四、对出口加工区内货物的监管
五、对出口加工区之间往来货物的监管
六、对进、出加工区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监管
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
一、出口加工区企业办理深加工结转业务的手续和业务要求
二、深加工结转货物的退运、退换
三、不得开展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的情形
第四节《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章保税物流园区
第一节保税物流园区涉及的法律体系
一、法律
二、部门规章
三、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
一、保税物流园区主要的业务种类
(一)保税物流园区可以开展的业务
(二)保税物流园区不允许开展的业务
(三)海关总署令第号对海关总署令第号的修改
二、园区企业的注册登记、变更及注销
(一)如何办理海关注册登记
(二)企业如何换领注册登记证书
(三)企业如何办理注册登记变更
三、进出园区的货物通关办理流程
(一)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通关
(二)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通关
(三)哪些货物可以办理进区出口退税证明联
(四)三种通关业务的办理
四、对园区内货物的监管
五、对进出园区运输工具和人员携带货物、物品的监管
第三节《海关总署关于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与外高桥港区联动试点的公告》
一、文件主要内容
二、保税物流园区四大功能

第十六章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
第一节保税港区涉及的法律体系
一、法律
二、部门规章
三、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
一、保税港区可以开展的业务
二、保税港区内企业的法人资格
(一)保税港区企业注册登记的两种形式
(二)报关企业的注册登记及后续管理
(三)进出口收发货人的注册登记及后续管理
三、对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一进出区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
(二)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三类货物
(三)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征税货物
(四)进出区货物不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
四、对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一进出区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
二从保税港区进入境内区外的货物视同进口
三从境内区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视同出口
四暂时出区货物的管理
(五)委外加工货物的管理
五、对保税港区内货物的监管
一保税港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二区内开展加工贸易的海关政策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货物损毁、灭失
四因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货物损毁、灭失
五区内货物的存储期限
六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往来
六、对直接进出口货物以及进出保税港区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货物、物品的监管

第十七章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第一节相关法律体系
一、法律
二、部门规章
三、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
一、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的政策优势
二、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可以开展的业务
第三节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
一、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概述
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管理模式与政策
(一)管理模式
(二)主要功能
(三)优惠政策
三、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
(一)主要功能
(二)优惠政策
附录
附件业务关键词对应政策法规索引
附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以及区(所)外企业政策功能比较表

附件新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对比表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管理办法》修订对比表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修订对比表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
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修订对比表
內容試閱
第二节不回运的外发加工
加工贸易外发加工是加工贸易发展到一定程度衍生出来的一种形式,也是市场资源配置优化组合的需要。随着加工贸易的不断深化,国际分工合作的持续加强,产业集聚效应的进一步显现,外发加工的市场需求不断扩大,并且以其便捷性和灵活性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欢迎。为适应加工贸易发展的需求,外发加工的形式和内容也在不断地变化、发展中,与此同时它也对海关的外发加工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海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以下简称旧《办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并于2008年1月14日发布了《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68号)。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重新定义了外发加工的概念,二是取消了旧《办法》第二十五条对主要工序的限制,三是明确了外发加工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的原则。这些变化给加工贸易企业进行外发加工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也要求企业重新熟悉掌握海关关于外发加工的新变化、新要求,避免因为对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不熟悉而出现违规行为。此外,2010年11月1日海关总署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海关总署令第195号)也对外发加工部分做了调整,主要是明确了需要提供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的情形。2014年3月12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对外发加工的办理手续,需提供保证金情形以及外发货物不运回的情形做了进一步的修改。这些变化给加工贸易企业进行外发加工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也要求企业重新熟悉掌握海关关于外发加工的新变化、新要求,避免因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新的修改不熟悉而出现违规行为。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外发加工、不运回直接出口的基本概念以及一些相关的知识点。接下来,我们会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在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下海关对企业外发加工管理要求方面有哪些改变?企业可以从中享受哪些便利?又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一、知识点梳理
1外发加工
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委托承揽者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2不运回直接出口
外发加工后的货物“不运回直接出口”是指外发加工后的货物不运回外发加工企业而是直接出口至境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或者以深加工结转方式出口。
二、案例未经批准擅自不运回外发加工货物案
1案例简述
A制品印刷厂是海关监管的来料工厂,其备案料件主要为薄牛卡纸、厚牛卡纸、瓦楞芯纸三种,生产成品主要为纸箱、纸板、纸卡、纸盒。该工厂生产的成品绝大部分用于深加工结转。B橡胶制品有限公司、C运动用品有限公司、D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三家加工贸易企业是其最大的结转客户。上述三家公司的部分股东为赚取加工费用,投资设立了不具备加工贸易业务资格的E纸品厂,并要求A制品印刷厂与上述三家公司之间的结转货物必须外发至E纸品厂加工。E纸品厂主要经营上述三家公司需要的纸箱加工业务,也承接小部分国内其他订单。
三方之间业务往来按照以下流程操作。首先,由上述三家公司下纸箱订单,A制品印刷厂根据E纸品厂计算出的生产所需纸板数量直接外发保税货物纸板给E纸品厂,然后E纸品厂将收到的纸板加工成纸箱,成品直接送货给上述三家公司。最后A制品印刷厂根据E纸品厂的送货数量分别与三家公司办理纸箱的深加工结转手续。
2008年,海关发现该企业存在擅自外发加工、外发加工货物不运回等情况,并根据企业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深加工结转申请表、库存盘点明细、生产订单、外发加工订单、送货单、付款凭证等,对企业违规外发加工货物数量进行了核算。
最后,根据上述情况,海关认定该企业存在擅自外发加工、外发加工货物不运回等情事,涉嫌构成违规行为。该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被海关处以相应处罚。
2案例分析
本案件是一起加工贸易企业未经海关批准就将外发加工后的保税货物不运回直接出口的典型案例(企业违规行为发生时,海关总署令219号尚未实施,对该起案件的查处主要依据当时对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海关总署令第195号)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经营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并按照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三)外发加工后的货物不运回直接出口的”,第二十五条规定“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本企业”。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加工贸易企业要开展外发加工,必须先向海关提出申请,由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外发加工。同时如果企业若要将外发加工后的货物不运回直接出口需事先经海关批准,并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
案例中的A制品印刷厂在外发加工过程中,未向海关提出外发加工的货物不运回直接出口的申请,就直接将生产所需纸板外发给E纸品厂,由E纸品厂将收到的纸板加工成纸箱,并直接送货给上述三家公司,最后再由A制品印刷厂根据E纸品厂的送货数量分别与上述三家公司办理纸箱的深加工结转手续。
根据上述情况,海关认定该企业存在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将外发加工货物不运回和未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就擅自将外发加工后的货物不运回直接出口等情事,涉嫌构成违规行为。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经营保税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不依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结转、核销等手续,或者中止、延长、变更、转让有关合同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的”,对该企业海关有权作出相应处罚。
三、相关法规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相关条款
第三十二条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2国务院令〔2004〕第4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相关条款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四经营保税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不依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结转、核销等手续,或者中止、延长、变更、转让有关合同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的;
……
3海关总署令第2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相关条款
第二十四条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按照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自外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者;承揽者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
经营企业将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的同时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第二十五条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营企业向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不运回本企业。
第四十二条……
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委托承揽者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
4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1号《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相关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以下简称《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现将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中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六、关于《办法》第二十四条
(一)企业应当在货物首次外发之日起3各工作日内向海关备案外发加工基本情况;企业应当在货物外发之日起10日内向海关申报实际收发货情况,同一手(帐)册、同一承揽者的收、发货情况可合并办理。
企业外发加工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海关变更有关信息。
(二)以合同为单元管理的,首次外发是指在本手册项下对同一承揽者第一次办理外发加工业务;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首次外发是指本和小周期内对同一承揽者第一次办理外发加工业务。
(三)对全工序外发的,企业应当在外发加工备案时缴纳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保函。企业变更外发加工信息时,涉及企业应缴纳外发加工保证金数量增加的,企业应补缴保证金或者保函。
(四)企业未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外发加工手续,或者实际外发情况与申报情况不一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1号《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外发加工业务有关事项的公告》相关条款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68号)、《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的令》(海关总署令第15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工贸易外发加工业务管理和H2000外发加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外发系统)操作等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具备加工生产能力,但受自身生产特点和工艺条件限制而不能完成全部工序和订单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可开展外发加工业务。
企业申请外发加工业务的,由《加工贸易手册》(包括电子化手册、电子账册和纸制手册)备案地主管海关负责核准和办理外发加工业务手续,并对保税货物实施海关监管。
承揽外发加工企业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至其他企业进行加工。
二、企业已使用外发系统对外发加工业务进行管理的,主管海关不再签发纸质《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并应按照《海关总署H2000外发加工管理系统推广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使用外发系统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因系统故障和暂未安装系统等原因造成无法使用外发系统对外发加工业务进行管理的,可采用纸质单证作业方式进行处理。外发系统故障恢复正常运作后,企业应按照《海关总署H2000外发加工管理系统推广暂行办法》规定进行补录入。
三、企业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的,应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68号)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三条第十款“承揽企业须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规定,提交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等必要材料。
同一承揽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生产能力状况资料等已在海关备案的,企业无须每次重复提供,并应将其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或协议留底备查。
四、经主管海关核准,对外发加工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保税货物不运回的,企业应按照保税加工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对外发加工的保税货物总量超出主管商务部门核定的企业年生产能力的50%以上或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企业应使用外发系统办理海关相关手续。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现行规定与本公告内容不符的,以本公告内容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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