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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实用指南》这本书是中国海关出版社根据海关总署最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销审价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一文,与办法起草者北京海关加贸司合作出版的逐条解读此办法,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应用内销审价法律法规的图书,对从事内销的加贸企业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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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实施,办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及海关系统保税、审价专家联合撰写本书,对办法进行权威解读。
《实用指南》紧扣办法制定原则和保税内销业务实际,针对内销保税货物审价业务与一般贸易货物审价业务的不同特点,结合相关案例,对办法中的条款逐条释义。同时,还编写了“企业关注要点”,帮助企业解读其中的重点、难点,是一本对加贸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有实用指导意义的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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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实用指南》的作者是由海关总署加贸司委托此办法的起草单位北京海关组织的权威业务专家组成。他们熟知加工贸易内销保税业务,并根据企业业务实际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销审价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一文,因而,他们对本法的解读更加的精准和权威,是企业了解此办法的绝佳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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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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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读加贸内销审价办法彰显海关突破与企业利好
第一章海关估价概述
第一节估价制度与海关审价
一、什么是海关估价
二、如何认识海关估价
三、海关估价制度的发展
第二节我国海关的估价制度
一、入世前我国海关的估价制度
二、加入WTO后的立法规定
三、我国海关的估价制度原则
第三节成交价格估价准则
一、有关价格的几个概念
二、成交价格的含义
三、成交价格成立的条件
第四节企业如何配合海关审价
一、成交价格的构成要素
二、价格质疑和价格磋商程序
三、企业如何配合海关审价
四、企业提交价格资料和相关证据的注意事项
第二章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业务概述
第一节我国加工贸易的发展及贡献
一、加工贸易在我国的历史发展轨迹
二、加工贸易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贡献
第二节保税货物概述
一、保税货物的概念
二、保税货物的特点
三、关于保税货物与加工贸易货物
四、内销保税货物的概念和范围
第三节保税物流业务概述
一、保税物流的概念
二、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
三、保税物流中心
四、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
五、保税物流园区
六、保税港区
七、综合保税区
第四节了解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一、加工贸易在我国的现状
二、加工贸易发展面临的问题
三、如何认识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第五节加工贸易内销概述
一、加工贸易内销的市场优势
二、加工贸易内销的政策优势
三、加工贸易企业内销业务发展对策
第三章立法目的及适用范围
第一节知识点梳理
一、保税货物
二、成交价格
三、完税价格
第二节条款释义
一、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二、第二条适用范围
三、第三条完税价格
第三节企业关注要点
一、买卖双方特殊关系
二、成交价格与申报价格的关系
三、成交价格与发票价格的关系
四、成交价格和同期市场行情的关系
第四章进料加工料件及制成品内销
第一节知识点梳理
一、进料加工料件,制成品及残次品
二、电子账册核销周期
三、加权平均价
第二节条款释义
一、条款原文
二、条款释义
第三节企业关注要点
一、按照原料征税是加工贸易货物征税的基本原则
二、进料加工货物的审价时点、货物状态及审价基础
三、如何认识加权平均价格
第四节案例分析
某加工贸易企业申请进料加工手册料件内销案例
第五章来料加工料件及制成品内销
第一节知识点梳理
来料加工
第二节条款释义
一、条款原文
二、条款释义
三、条款出台的目的
第三节企业关注要点
一、来料加工进口报关单的申报价格与内销价格之间的关系
二、来料加工的相同类似货物估价方法与一般贸易的相同类似货物估价方法的区别
第四节案例分析
某加工贸易企业申请来料加工进口料件内销案例
第五节来料加工料件及制成品内销与进料加工料件及制成品内销的政策比较
第六章边角料、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内销
第一节知识点梳理
一、边角料
二、副产品
三、受灾保税货物
第二节条款释义
一、条款原文
二、条款释义
第三节企业关注要点
一、以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的原因
二、未将边角料和副产品的海关计税参考价格作为审价依据的原因
三、明确拍卖价格的法律地位
第四节案例分析
某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副产品内销案例
第七章深加工结转货物内销
第一节知识点梳理
深加工结转
第二节条款释义
一、条款原文
二、条款释义
第三节企业关注要点
一、明确深加工结转货物的概念
二、来料深加工结转货物的结转价格如何确定
第四节案例分析
某企业申请深加工结转料件内销案例
第八章保税区内销保税加工料件、制成品
第一节知识点梳理
一、保税区
二、相同货物
三、类似货物
四、实付或应付价格
第二节条款释义
一、条款原文
二、条款释义
第三节企业关注要点
一、保税区内企业内销保税加工料件或其制成品的审价原则
二、保税区内企业内销含有从境内采购的料件的保税加工制成品的审价原则
三、完税价格依据本条前两款无法确定时的审价原则
第四节案例分析
某保税区企业申请来料加工成品内销案例
第九章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销料件、制成品
第一节知识点梳理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二、出口加工区
三、保税物流园区
四、跨境工业园区
五、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
六、保税港区
七、综合保税区
第二节条款释义
一、条款原文
二、条款释义
第三节企业关注要点
一、保税区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内销保税加工料件或者其制成品的审价原则
二、无法确定成交价格时的审价原则
第四节案例分析
综合保税区某企业申请来料加工成品内销案例
第十章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销边角料、
废品、残次品和副产品
第一节知识点梳理
一、边角料
二、废品
三、残次品
四、副产品
五、拍卖
第二节条款释义
一、条款原文
二、条款释义
第三节企业关注要点
一、以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的法律依据
二、以拍卖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的法律依据
三、采用拍卖方式内销货物涉及佣金和经纪费的审价原则
第四节案例分析
综合保税区内某企业申请残次品、边角料内销案例
第十一章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销保税物流货物
第一节知识点梳理
一、保税物流货物
二、保险费
三、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第二节条款释义
一、条款原文
二、条款释义
第三节企业关注要点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销保税物流货物的审价原则
二、保险费、仓储费和运输及其相关费用的审价原则
第四节案例分析
特殊监管区域内某企业申请内销案例
第十二章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销研发、检测和展示货物
第一节知识点梳理
一、研发货物
二、检测货物
第二节条款释义
一、条款原文
二、条款释义
第三节企业关注要点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内销的研发货物特点及其审价原则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内销的检测、展示货物的特点及其审价原则
第十三章估价方法顺序
第一节条款释义
一、条款原文
二、条款释义
第二节企业关注要点
一、采用其他估价方法进行估价的前提条件
二、关于价格磋商
三、禁止使用的价格
四、关于估价方法的使用顺序
第十四章纳税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纳税义务人的权利
一、知情权
二、参与权
三、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救济权利
第二节纳税义务人的义务
一、纳税义务人有如实申报的义务
二、纳税义务人有配合海关审价的义务
附录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附件海关总署公告年第号(关于内销保税货物审价问题的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节选)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节选)
附件《WTO估价协定》(节选)
附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以及区(所)外企业政策功能比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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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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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边角料、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内销
本章指导读者了解边角料、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内销审价的有关内容,通过知识点梳理掌握边角料、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的概念,以及这几类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审定依据,明确拍卖价格的法律地位。
第一节知识点梳理
一、边角料
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量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理解这一概念的关键在于边角料是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量内”,体现在手册的申报中,就是指手册备案的“工艺损耗”。换句话说,这里的边角料不是企业通常理解的,凡是生产中产生的废、碎料及下脚料,均为边角料。海关对边角料的界定不是以货物形态来划分的,而是以海关的管理性质来划分的。只有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量内”的废、碎料及下脚料属于海关管理意义上的边角料,按照边角料的管理方式。对于没有纳入“工艺损耗”的废、碎料及下脚料,在海关管理中属于“剩余料件”性质,按照料件内销管理。
二、副产品
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在生产中,进口原料越是初级原料,产生副产品的可能性越大。如石化产品、农产品的加工中,往往会有副产品产生。然而在实际生产中,虽然理论上能够产生副产品,但是企业没有处理条件,副产品无法收集内销。但有的企业通过对生产中产生的废料进一步加工利用,产生出新的产品。对这两种情况如何界定,一直存在争议。海关认为,对于无法收集,无法继续利用的情况,不应用副产品进行管理,可根据企业手册备案情况,按照余料或者边角料进行管理。对于废碎下脚料进一步加以利用生产出其他产品的,不是副产品。海关的监管时点到主产品生产工艺结束,在主产品生产过程中是废、碎料及下脚料的,按废、碎料及下脚料的性质进行管理。
三、受灾保税货物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毁损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制品。
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我国《民法通则》对不可抗力所做的基本规定。在法理上,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现象。它是各国民法通行的抗辩理由,包括自然原因,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还包括社会原因,如战争等。
其他经海关认可的正当理由,在实践中主要有盗窃、火灾、自燃、停电事故等非因企业主观故意,采取了适当防范措施,仍然可能发生的小概率事件。
第二节条款释义
一、条款原文
加工企业内销的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者副产品,海关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副产品并非全部使用保税料件生产所得的,海关以保税料件在投入成本核算中所占比重计算结果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按照规定需要以残留价值征税的受灾保税货物,海关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按照规定应折算成料件征税的,海关以各项保税料件占构成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全部料件的价值比重计算结果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边角料、副产品和按照规定需要以残留价值征税的受灾保税货物经海关允许采用拍卖方式内销的,海关以其拍卖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二、条款释义
边角料征税在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中始终是较难解决的问题之一,各地海关在边角料是否应税,如何管理的问题上看法不一、分歧较大。在部分地区,加工贸易边角料征税金额占加工贸易内销征税比重较大。企业利用边角料监管疏漏走私违规的情事屡有发生。因此在前期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遵循海关加工贸易监管现状,确定了边角料内销征税条款。
在实际生产中,副产品的产生往往需要企业投入其他原料,企业加工贸易项下产生的副产品并非全部使用保税进口料件生产所得,而是由保税进口料件与国内料件配比,经特定的工艺加工生产出口产品过程中所得,应以副产品的内销价格为基础,按照保税进口料件在投入成本核算中所占比重计算确定完税价格。引入成本核算的方法,使非全部使用保税料件产生的副产品的价格审定符合客观实际、科学合理。
受灾保税货物由于性质不同,内销价格审定方法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按照规定需要以残留价值征税的受灾保税货物。目前,主要指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受灾保税货物,海关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残留价值”是指受灾保税货物虽失去原使用价值,但可以再利用部分的价值。二是按照规定需要折算成料件的,海关按照内销各项料件占成品全部料件的价值比重计算内销价格。对于加工贸易受灾保税货物应该按照原进口料件征税的,适用本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审价。
在确定受灾保税货物价格之前,受灾保税货物按照什么状态征税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首先,要区分两种原因受灾的货物,不可抗力受灾货物的征税原则为残值征税,其他原因受灾货物按照原值征税。其次,在确定受灾原因后,受灾保税货物的形态多样化。有料件、成品、残次品、边角料等,所有保税货物的形态均可能受灾。对于残值征税的,如果是受灾成品和残次品,需要折算成料件的,按照受灾保税货物料件占成品全部料件投入的比例乘以成品残值,来计算出价格。对于其他原因受灾的,与残值无关,分别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各种保税料件价格审定方法确定即可。
对于海关能否定期公布边角料和副产品的计税参考价格,加工贸易企业可以选择按照内销价格或者计税参考价格向海关申报。这种做法在操作中存在一定问题,主要是因为计税参考价格因地域不同差异很大,而且海关作为政府部门规定价格的做法也有待商榷。另外在实际操作中海关和企业都对计税参考价格有意见,企业认为参考价格相比同期市场价格高,审价时间偏长,增加了企业成本,而海关则反映当计税参考价格低于内销价格时,企业往往选择按照计税参考价格向海关申报,造成少征税款。鉴于此种情况,本办法未采纳以计税参考价格作为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审价依据的意见。
对于采用拍卖方式内销边角料、副产品的,可以拍卖成交价格作为海关审价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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