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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柏桦编著的《明清律例研究》是中国特色政治发展的理论与政策研究系列丛书之一。本书内容包括洪武年间《大明律》编纂与适用、清代刑案的表现形式——以职制为例、明清州县狱囚暴动反狱、清《督捕则例》研究、清“强盗”律例的法理分析、清代官批民调案件特征、清代文官行政处分程序研究、清“举用有过官吏”律例与“胥吏”管理、“冒破物料”律例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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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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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洪武年间《大明律》编纂与适用
清代刑案的表现形式——以职制为例
明清州县狱囚暴动反狱
清《督捕则例》研究
清“强盗”律例的法理分析
清代官批民调案件特征
清代文官行政处分程序研究
清“举用有过官吏”律例与“胥吏”管理
“冒破物料”律例考
清“越诉”的基本罪名与延伸罪名
清“监守自盗仓库钱粮”律例的适用
清“照刷文卷”律——监察中的“制”与“反制”
明清“现任官辄自立碑”律研究
论明代州县的幕官与幕宾
清代“投匿名文书告人罪”律例适用
明“交结近侍官员”的基本概念
清“决罚不如法”律例考论
清“教唆词讼”律例研究
清“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律例研究
明“风宪官吏犯赃”律研究
清“立嫡子违法”律例研究
清“收留迷失子女”律与拐卖人口犯罪
清“脱漏户口”律例实施状况分析
清“得遗失物”律考
清“欺隐田粮”律例研究
清“人户以籍为定”律例研究
清“检验尸伤不以实”律例研究
清“盗卖田宅”律例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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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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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刑案的表现形式——以职制为例
高 进
在传统中华法系中,刑案作为一种判例,在司法判决中起着重要作用。清代刑案作为《大清律例》的重要补充形式,是“天下刑名汇于刑部,凡值省题达各案,刑部详加核义,苟有可疑,必援彼证此,称物而类比之,剖析毫厘”,目的是“律例之用于是乎尽,情与法皆两得也矣”。刑案可以分为成案、说帖和通行等形式,“胪陈案以为依据,征说帖以为要归,一切谨按通行,无不备具”。学界以《刑案汇览》为中心,或关注刑案的内因、效力,或关注刑案某方面的个案,鲜有论述刑案的表现形式。本文以刑案中的职制案件为中心,全面梳理刑案的表现形式,并阐释各种形式的适用原则与条件。
一、成案
成案,乃已成之案,“俱系例无专条、援引比附加减定拟之案”。在形式上,“成案是一种不成文的法律形式,是由各部或各省对某些典型案件判决的先例汇集而成的”。在本质上,成案非正案是根据律例而加减比附形成的案件判决。成案的成因是源于案情判决在律例之中无法寻找到合适的专条而加以征引之时,“其最善者莫如比照加减成案,事略而尽,文简而核,可以辅律例之未备”。因为“例固密矣,究之世情万变,非例所可赅。往往因一事而定一例,不能概之事事。因一人而定一例,不能概之人人”。于是,在“律例之法有尽,而法外之意无穷”的信条下,“由成案而观,则知以法断事,而事有不符,以事拟事”,从而达到“法无不尽”4的效果。所以,“成案是在律例没有规定之情况下适用的,目的是为了弥补成文法律的盲点”。
一成案的性质
成案之名,源起何时,据苏亦工考证,“至迟在明代已经出现了”。清代康熙年间就有“成案之多亦不啻数千”之说。此后,关于其在乾隆以后的百年间的发展状况,有的学者提出;“这期间,随着司法权的下移,大量的成案被称引比附,并大有代例而行的趋向”。虽然成案在此期间是否“大有代例而行的趋向”尚待例证,但是,此段时间在司法审案之时大量征引比附成案确实是一种显著的现象。刑官对大量应驳之稿征引比附的原因,据沈家本的心得是因为“刑名关系重要,其事之蕃变每千头万绪,其理之细密如茧丝牛毛,使身膺斯责而不寻绎前人之成说、参考旧日之案情,但凭一已之心思,一时之见解,心矜则愎,气躁则浮,必至差以毫厘,谬以千里。往往一案之误,一例之差,而贻害无穷,岜不殆哉”。因此,“寻绎前人之成说,以为要归;参考旧日之案情,以为依据者也。晰疑辨似,回惑祛而游移定,故法家多取决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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