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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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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根据 / 7
第二条 任务 / 7
第三条 罪刑法定原则 / 7
第四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8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8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 / 8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 / 8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 / 9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 / 9
第十条 域外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 9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的刑事豁免 / 10
第十二条 溯及力 / 10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 / 11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 / 11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 / 11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 12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 12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 13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与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 13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 14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 14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 / 15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 / 15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 15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 / 16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 / 16
第二十六条 主犯 / 16
第二十七条 从犯 / 17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 / 17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 / 17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 18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 18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 刑罚的分类 / 19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 / 19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 / 19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 / 20
第三十六条 民事赔偿责任 / 20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 20
第三十七条之一 禁业规定 / 20
第二节 管制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 / 21
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 22
第四十条 管制的解除 / 22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 / 23
第三节 拘役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 / 23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 / 23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 / 23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 / 24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 24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 / 24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 24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 25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 / 25
第五十一条 死缓执行期间的计算 / 26
第六节 罚金
第五十二条 罚金的判处 / 26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 / 27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 27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一) / 28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 28
第五十七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二) / 28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与执行 / 29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 / 29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 30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六十一条 量刑根据 / 30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 30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 / 30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 / 31
第二节 累犯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 / 31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 / 32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自首 / 32
第六十八条 立功 / 33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 33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 34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 35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 / 35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 / 36
第七十四条 不适用缓刑的对象 / 36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 36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 / 37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 / 37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 / 38
第七十九条 减刑程序 / 39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 39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 / 40
第八十二条 假释程序 / 40
第八十三条 考验期限 / 41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 41
第八十五条 假释的考验 / 41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 / 41
第八节 时效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 / 42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 / 43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 / 43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 44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的范围 / 44
第九十二条 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 45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 45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 45
第九十五条 重伤的范围 / 46
第九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 / 46
第九十七条 首要分子的范围 / 46
第九十八条 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 47
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的界定 / 47
第一百条 前科报告制度 / 47
第一百零一条 总则的效力 / 47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 / 48
第一百零三条 分裂国家罪 / 48
煽动分裂国家罪 / 48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 49
第一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 / 49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50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 50
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 50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 / 50
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 / 51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 / 51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52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 / 52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 52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53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53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53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 / 54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 / 54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54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55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55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 55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帮助恐怖活动罪 / 56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 57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 57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 58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 58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 59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 / 59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 / 59
第一百二十三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 59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60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60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 60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60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 61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61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62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 62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62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62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 63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 63
第一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 / 63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 64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 64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 64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妨害安全驾驶罪 / 65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 66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 66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 / 66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67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68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 68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68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69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 69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 69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70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 71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 71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妨害药品管理罪 / 71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 72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73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 73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 74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 75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 75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 / 76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处罚规定 / 76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 / 77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 77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 77
第一百五十二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 / 78
走私废物罪 / 78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79
第一百五十四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80
第一百五十五条 以走私罪论处的间接走私行为 / 80
第一百五十六条 走私共犯 / 81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规定 / 81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 / 82
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 82
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证券罪 / 83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 84
第一百六十二条 妨害清算罪 / 85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 85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 虚假破产罪 / 86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86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 87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 88
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88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89
第一百六十七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90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90
第一百六十九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 91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 91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 / 93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 93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94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 / 94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罪 / 95
第一百七十四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 95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 96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 / 96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 97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97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98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 99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 100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 100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100
第一百七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101
第一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 101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 102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103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 103
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 104
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虚假理赔的犯罪及处罚 / 105
第一百八十四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106
受贿罪 / 106
第一百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罪 / 106
挪用公款罪 / 106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 107
违法运用资金罪 / 108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 / 108
第一百八十七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 109
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 109
第一百八十九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 110
第一百九十条 逃汇罪 / 110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 / 111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 / 112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 / 113
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 / 113
金融凭证诈骗罪 / 114
第一百九十五条 信用证诈骗罪 / 115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 / 115
盗窃罪 / 116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 / 117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 / 117
第一百九十九条 金融诈骗罪适用死刑和没收财产的规定 / 119
第二百条 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 / 119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 / 120
第二百零二条 抗税罪 / 121
第二百零三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 / 121
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 / 121
逃税罪 / 122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 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22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 / 124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124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125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126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126
第二百零九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127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127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127
非法出售发票罪 / 128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罪 / 128
诈骗罪 / 128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 128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 / 129
第二百一十二条 税务机关征缴优先原则 / 129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 129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 130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 130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专利罪 / 130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 / 130
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 132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 132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 133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 / 133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 134
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 / 134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 / 134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 135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136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 136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 / 137
第二百二十七条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 138
倒卖车票、船票罪 / 138
第二百二十八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139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139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140
第二百三十条 逃避商检罪 / 140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 / 141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 141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 141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 142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 142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142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142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 / 143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 143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 144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 / 144
猥亵儿童罪 / 144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 / 145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 / 146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 146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 147
强奸罪/ 147
拐卖妇女、儿童罪/ 148
第二百四十二条 妨害公务罪 / 148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 149
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 / 149
第二百四十四条 强迫劳动罪 / 149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 150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 150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 151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151
第二百四十八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 / 152
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 152
第二百五十条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 152
第二百五十一条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 153
第二百五十二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 / 153
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153
盗窃罪 / 153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153
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 / 154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 155
第二百五十六条 破坏选举罪 / 155
第二百五十七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155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 / 156
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 / 156
强奸罪 / 156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 / 156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 157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 / 157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儿童罪 / 157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 158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 158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 / 158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 159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 / 159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 160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 / 160
抢劫罪 / 161
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罪 / 161
第二百六十九条 转化抢劫 / 161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 / 161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 162
贪污罪 / 162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 163
挪用公款罪 / 163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 / 164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 / 164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 / 164
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 / 165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165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 / 166
袭警罪 / 167
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 167
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 / 167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168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 168
伪造、变造、买卖***件罪 / 168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使用虚假***件、盗用***件罪 / 169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冒名顶替罪 / 169
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 170
第二百八十二条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 170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 170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171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171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 / 171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 172
代替考试罪 / 172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172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172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 173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173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 174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 / 175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 175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176
第二百八十八条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 177
第二百八十九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 177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 177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 178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 178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 178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 178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179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 179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高空抛物罪 / 179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 / 180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 180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 181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催收非法债务罪 / 181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182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 182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182
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 / 183
第二百九十六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 184
第二百九十七条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 184
第二百九十八条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 184
第二百九十九条 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 / 185
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 185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 185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 186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罪 / 186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罪 / 186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 186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 / 186
开设赌场罪 / 187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 187
第三百零四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 187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 / 187
第三百零六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 188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 / 188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188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 / 189
第三百零八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 / 190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 190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 190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 190
第三百零九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 / 191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 / 191
第三百一十一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 192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 192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193
第三百一十四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 193
第三百一十五条 破坏监管秩序罪 / 193
第三百一十六条 脱逃罪 / 194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 194
第三百一十七条 组织越狱罪 / 194
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 194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195
第三百一十九条 骗取出境证件罪 / 196
第三百二十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 196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197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 / 198
第三百二十三条 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 198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文物罪 / 198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 199
过失损毁文物罪 / 199
第三百二十五条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 199
第三百二十六条 倒卖文物罪 / 199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 200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 200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 201
第三百二十九条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 201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 201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202
第三百三十一条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 203
第三百三十二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 204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 / 204
故意伤害罪 / 204
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 204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 205
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 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 / 205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 / 206
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 / 206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 206
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 非 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 207
第三百三十七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 207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 / 207
第三百三十九条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 209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 209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209
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210
非法狩猎罪 / 210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 210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211
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 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 211
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 / 211
破坏性采矿罪 / 212
第三百四十四条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 212
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 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 212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 / 213
滥伐林木罪 / 213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 213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规定 / 214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214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 / 216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 216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 217
第三百五十条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 217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 218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 218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 219
强迫他人吸毒罪 / 219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 / 219
第三百五十五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219
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 220
第三百五十六条 毒品犯罪的再犯 / 221
第三百五十七条 毒品的范围及数量的计算原则 / 221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 221
协助组织卖淫罪 / 222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222
引诱幼女卖淫罪 / 222
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 / 222
第三百六十一条 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 / 223
第三百六十二条 窝藏、包庇罪 / 223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224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 224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 / 224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 225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淫秽表演罪 / 225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处罚 / 225
第三百六十七条 淫秽物品的范围 / 226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三百六十八条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226
阻碍军事行动罪 / 226
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227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227
第三百七十条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227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227
第三百七十一条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 228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 228
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 228
第三百七十三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 229
第三百七十四条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 229
第三百七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229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 230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 230
第三百七十六条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230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 230
第三百七十七条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 231
第三百七十八条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 231
第三百七十九条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 231
第三百八十条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231
第三百八十一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 232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 232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 / 233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 / 234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 235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规定 / 235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 / 235
第三百八十八条 斡旋受贿罪 / 236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236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 / 237
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的处罚规定 / 238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 239
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 / 240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 / 240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 / 241
第三百九十四条 贪污罪 / 241
第三百九十五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241
隐瞒境外存款罪 / 242
第三百九十六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 / 242
私分罚没财物罪 / 242
第九章 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 243
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 243
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 / 244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244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 244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 枉法仲裁罪 / 245
第四百条 私放在押人员罪 / 245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 246
第四百零一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 246
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246
第四百零三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 247
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247
第四百零五条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 247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248
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248
第四百零七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 248
第四百零八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 / 249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 249
第四百零九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 250
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 250
第四百一十一条 放纵走私罪 / 251
第四百一十二条 商检徇私舞弊罪 / 251
商检失职罪 / 251
第四百一十三条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 251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 252
第四百一十四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 252
第四百一十五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 252
第四百一十六条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253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253
第四百一十七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253
第四百一十八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 253
第四百一十九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 254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 9
第四百二十条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 / 254
第四百二十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罪 / 254
第四百二十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 / 254
第四百二十三条 投降罪 / 255
第四百二十四条 战时临阵脱逃罪 / 255
第四百二十五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 255
第四百二十六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 256
第四百二十七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 256
第四百二十八条 违令作战消极罪 / 256
第四百二十九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 257
第四百三十条 军人叛逃罪 / 257
第四百三十一条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 257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 258
第四百三十二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 258
第四百三十三条 战时造谣惑众罪 / 258
第四百三十四条 战时自伤罪 / 259
第四百三十五条 逃离部队罪 / 259
第四百三十六条 武器装备肇事罪 / 259
第四百三十七条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 259
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 260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260
第四百三十九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 260
第四百四十条 遗弃武器装备罪 / 260
第四百四十一条 遗失武器装备罪 / 261
第四百四十二条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 261
第四百四十三条 虐待部属罪 / 261
第四百四十四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 / 261
第四百四十五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 262
第四百四十六条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 262
第四百四十七条 私放俘虏罪 / 262
第四百四十八条 虐待俘虏罪 / 263
第四百四十九条 战时缓刑 / 263
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的主体范围 / 263
第四百五十一条 战时的界定 / 263
附.则
第四百五十二条 施行日期及法律的废止与保留 / 264
附录一
最 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6.25) / 269
最 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4.6) / 330
最 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2012.5.16) / 382
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21.6.16) / 398
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2024.6.25) / 430
附录二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汇总 / 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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