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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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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版”法律图书至今已行销多年,因其实用、易懂的优点,成为广大读者理解、掌握法律的首选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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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
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是读者选购法律图书的主要目的。法律文本单行本提供最基本的法律依据,但单纯的法律文本中的有些概念、术语,读者不易理解;法律释义类图书有助于读者理解法律的本义,但又过于繁杂、冗长。“实用版”法律图书至今已行销多年,因其实用、易懂的优点,成为广大读者理解、掌握法律的首选工具。“实用版系列”独具三重使用价值: 1、专业出版。中国法治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2、法律文本规范。法律条文利用了本社法律单行本的资源,与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完全一致,确保条文准确、权威。 3、条文解读详致。书中的【理解与适用】从庞杂的相互关联的法律条文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对条文的解读中精选、提炼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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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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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出版社(原“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权威出版机构和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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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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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
[宪法依据]
第二条【概念定义】
[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全国通用]
第三条【语言文字工作的国家方针】
[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第四条【公民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有关权利]
[有关义务]
[国家保障]
第五条【党的领导和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原则]
第六条【推广普及措施】
[主要措施]
第七条【管理体制】
[规划与经费保障]
[政府推广普及职责]
[对重点地区的条件保障]
第八条【表彰奖励】
[表彰奖励]
[推广普及宣传周]
第九条【使用和发展有关语言文字的自由】
[各民族语言文字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十条【公务用语用字】
[公务用语用字]
[除外规定]
第十一条【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使用教材的规范要求]
[义务教育有关目标要求]
第十二条【中文出版物用字】
[中文出版物用字]
[外语使用的附注要求]
第十三条【播音用语】
[播音用语]
[使用外语播音的批准]
第十四条【公共服务行业用字和用语】
[公共服务行业用字]
[公共服务行业用语]
第十五条【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的情形】
[有关情形]
第十六条【在境内举办国际展览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在境内举办国际展览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适用情形]
第十七条【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有关互联网信息平台中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有关互联网信息平台中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定义务]
第十八条【使用方言的情形】[可以使用方言的情形有哪些?]
第十九条【保留或者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情形】
[可以保留或者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第二十条【拼写和注音工具】
[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
[汉语拼音教学]
第二十一条【普通话】
[说普通话的能力]
[特定人员的普通话等级标准]
[有关行业从业人员的普通话等级标准]
第二十二条【国际中文教育】
[国际中文教育的要求]
第三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职责]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地方有关部门职责】
[地方有关部门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第二十六条【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普通话水平测试的等级标准是什么?]
第二十七条【有关专有名词、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有关专有名词、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规范]
第二十八条【批评和建议、投诉、举报】
[提出批评和建议]
[投诉、举报]
第四章法 律 责 任
第二十九条【特定人员用语违反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特定人员的具体范围以及用语违反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一般主体违反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般主体违反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责任】
[违反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施行日期】
[施行日期]
实用核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2018年3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2020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节录)
(2001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录)
(2021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法(节录)
(2025年3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节录)
(2024年11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节录)
(2016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节录)
(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节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节录)
(2011年10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节录)
(2017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节录)
(2021年4月29日)
出版管理条例(节录)
(2024年12月6日)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节录)
(2024年12月6日)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节录)
(2024年12月6日)
地名管理条例(节录)
(2022年3月30日)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1993年8月1日)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2021年1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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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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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在各民族交融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中华文化基础要素,是中华民族的鲜明标志,也是国家的重要象征。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对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历史传承和文化认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要意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作为我国语言文字领域首部专门性法律,自2000年颁布以来,有力推动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普及与规范使用,在促进教育、文化、科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二十五年来,我国社会语言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语言文字事业取得显著成就,同时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挑战,有必要对现行法律进行修订完善。2025年12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六十六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本书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统一简称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全书其他法律法规采用同样的处理方式。共5章、32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立法目的、概念和有关要求。一是立法目的。立法目的是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更好发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和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中的作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定文化自信。二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概念。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国家法定全国通用的语言文字。三是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基本方针。国家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四是公民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妨碍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同时,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二)法律原则和保障措施。一是强调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是规定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原则,即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和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三是明确国家采取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等有关措施,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四是规定相关保障措施,包括将语言文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给予语言文字工作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推广普及职责,对民族地区、农村地区和边远地区给予条件保障,表彰和奖励,推广普及宣传周等。五是明确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三)使用规则。适应实践发展,健全和完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规则。一是明确公务、教育教学等领域用语用字的规范要求,中文出版物用字的规范要求,以及播音用语、公共服务行业的用字和用语的有关要求。二是规定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的情形,包括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网络文艺节目、网络剧、网络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以及网络游戏等网络出版物用语用字等。三是规定在境内举办国际展览、国际会议等,以及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政府主办的或者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门户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信息平台中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有关要求。四是规定可以使用方言的情形,以及可以保留或者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情形。五是明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拼写和注音工具、使用普通话、国际中文教育应当教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等有关要求。 (四)管理和监督措施。一是明确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规划指导、管理监督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本行业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以及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和商品的名称、包装、说明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三是规定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四是对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明确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五是明确公民、组织对有关违法行为提出批评和建议,向有关机关投诉、举报,以及接到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五)法律责任。一是针对特定人员用语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针对有关违法行为,规定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电影、交通运输、民政、公安、文物、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采取有关措施。三是明确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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